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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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2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詳情指2024年 [1] 在香港,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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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31/2025 [2026] HKDC 6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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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控罪、案情 1.被告人承認2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詳情指2024年[1]在香港,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2.其他詳情如下:
3.案情指案發期間,被告人是持雙程證的中國內地居民,及帳戶1和2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 4.6月19日,證人1在旋轉拍賣網站以100元放售一對鞋。一名身份不詳的人表示有興趣,證人1便提供其電郵地址。之後證人1收到一封聲稱由旋轉拍賣發出的虛假確認電郵,並按指示在該電郵所列網站輸入其網上銀行登入名稱、密碼、安全碼及帳戶號碼。同月21日,證人1發現427,000元在未經她授權下從其銀行帳戶轉帳至帳戶 1。 5.同日,證人2透過WhatsApp收到一名身份不詳的人的訊息聲稱其公司正在招聘票務助理推銷機票,每作出一筆銷售就可獲得佣金。證人2按該人指示將5,600元存入兩個指定銀行帳戶,其中1,300元轉帳至帳戶1。其後,證人2獲告知無法從該些指定帳戶提取已支付的款項,及需再存錢到那些帳戶才可提款。證人2發現被騙並報警。 6.同月24日,證人3的乾兒子林先生點擊一個不明超連結後,其WhatsApp帳戶被黑客入侵。一名假扮林的身份不詳的人透過WhatsApp向證人3表示急需用錢,證人3便按該人指示於同日將15,000元轉帳至帳戶2。證人3發現被騙並報警。 7.帳戶1於同月14日由被告人開立。開戶授權書聲稱他是生物科技公司經理,月入25,001元至 50,000元;開戶目的是儲蓄或安排定期存款;資金來源是薪金。被告人要求獲取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結單及網上銀行服務。銀行沒有收到關於被告人的自動櫃員機卡或密碼的報失報告。帳戶1於7月22日結束。 8.帳戶2於同月13日由被告人開立。開戶授權書聲稱他是化學產品製造業銷售員,月入25,001至50,000元;該帳戶用作投資;資金來源是收入累積、投資收益及在中國內地工作的薪金。 9.帳戶1僅在6月20至22日活躍,期間有:
10.帳戶2僅在同月19至25日活躍,期間有:
11.被告人於11月21日試圖入境香港時被捕。 12.他在警誡會面說:
13.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如下:
14.案發期間,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帳戶1內的1,469,410.07元款項,及帳戶2內的1,101,937.11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B. 加刑申請 15.控方根據第455章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並指若申請獲批,希望法庭加刑不多於1/4。 C. 輕判請求 16.被告人現年45 歲,無刑事紀錄,已婚,有兩名分別16及11歲兒子,並與年過70的母親同住。 17.被告人作為家中經濟支柱在內地與朋友一起經營網約車生意,月入人民幣約6,000至7,000元。 18.被告人母親於2019至2024年患上交通性腦積水、腦水腫、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慢性阻塞性肺病、腎功能不全、右側後交通動脈瘤開顱夾閉術後患上呼吸道感染、腦出血、及高尿酸血症。2024年8月她因腦血管瘤,先後進行了兩次手術,並於9月26日至10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手術後,被告人母親患上雙側認知障礙、語言障礙及支氣管哮喘。 19.被告人兒子的求情信表示被告人母親手術後只有三歲智力,長期需要別人照顧;及被告人妻子的智力有缺陷,不能為家庭增加補貼。 20.當被告人母親的腦血管瘤爆破,需要人民幣約10萬元的手術費用時,被告人到中山市一間貸款公司 (「該公司」) 借了人民幣3萬元以解燃眉之急,並連本帶利全數還款。 21.當被告人打算再向該公司借款時,職員告訴他需先到香港開立銀行帳戶,和將相關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該公司使用,讓該公司以該帳戶進行交易。被告人跟從該公司職員來到香港開立帳戶,並將相關資料交給該公司,供他們任意使用,包括進行交易。 22.被告人自2024年11月21日被還押。 23.辯方援引的案例包括以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利梅 [2025] HKDC 2200牽涉跨境開立銀行帳戶洗黑錢約578萬元,涉及兩個多月內有82筆存款和94筆提款。區域法院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並因應控方申請加刑1/4。 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少喜 [2026] HKDC 80的控罪2牽涉跨境開立銀行帳戶洗黑錢約290萬元,涉及約1星期內有58筆存款和61筆提款。區域法院採納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控方申請加刑1/4。 25.就本案,辯方建議兩項控罪的整體量刑起點為3年3個月,並應就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獲扣減。 26.控方不同意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是減刑因素,因為案發前被告人已對此知悉。 D. 判刑 27.本席亦參考了以下案例。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指量刑的參考因素如下:[3]
28.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指:
29.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法庭列舉了重要及明顯的量刑因素:[4]
30.在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 4/2024,上訴法庭指:
31.本席認為辯方援引的彭利梅及陈少喜對本案協助有限,理由如下:
32.就本案, 本席考慮了以下因素:
33.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合適整體量刑起點為3年半 (42個月)。 34.本席不同意被告人的家庭情況,包括其母親的病情是減刑因素,因為被告人犯案前已對此知悉。根據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11版: 「[30-130] … “family hardship which is usually attendant upon the conviction is to be viewed as a part of the price an accused must pay for the crime: HKSAR v Li Kwok-ching [2005] HKCU 1702 (HCMA 1132/2005, 30 November 2005, unreported). Those who commit offences should keep in mind the principle that the adverse effect of imprisonment upon an offender’s family is not a factor normally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HKSAR v Chan Kin-chung [2002] 4 HKC 314, 321. Family circumstances, in any event, ‘are matters which a wise man w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before he commits an offence and not after’: HKSAR v To Yiu-cho [2009] 5 HKLRD 309, 311, [2009] HKCU 1122.
35.另外,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近年的洗黑錢金額及案件有下降趨勢,而近期部分的區域法院判刑採納了1/5增幅[5],所以本席認為這加刑幅度是足夠。 36.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後,本席的判刑如下:
37.因此,被告人被判監33個月。
[1] 下同。 [2] 下同。 [3] 第9段。 [4] 第40段。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晉熙 [2024] HKDC 25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燕明 [2024] HKDC 163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胡吉 [2025] HKDC 1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落友 [2025] HKDC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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