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珍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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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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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9/2024 [2025] HKDC 19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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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於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銀」)開立了一個號碼為012-882-1051550-2的銀行帳戶(下稱「涉案帳戶」)。 4.被告人在2017/2018、2018/2019、2019/2020及2020/2021財政年度,均沒有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此外,被告人在香港並沒有擁有物業,亦非任何香港公司的董事。 5.警方對涉案帳戶作出調查,發現涉案帳戶於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間,交易紀錄呈洗錢鏡像模式。即在上述約11個月的時間,共有28,154筆總額港幣14,971,872.77元的存款,以轉帳方式從不明來源存入涉案帳戶,其中絕大部分款項(即港幣14,971,904.01元)隨即從涉案帳戶被提走。 6.於2021年3月24日,警方以俗稱「洗黑錢」的罪名拘捕被告人。 7.被告人現承認,於控罪所列的時間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帳戶內總額港幣14,971,872.7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輕判求情 8.被告人現年65歲,已離婚,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被告人與前夫育有一子一女,但她與子女已失去聯絡多年。被告人過往曾從事廚房及清潔工作,不過已失業多年,近年是倚靠綜援生活。 9.被告人共有15項刑事紀錄,涉及的罪行包括管有危險藥物、盜竊及賭博等,其中她於2007年曾因為一項「洗黑錢」罪被判處緩刑,最新近的定罪紀錄為2022年的賭博,當時她被判處罰款。 10.辯方陳詞,被告人為了一頓午餐作為酬勞,將銀行帳戶借給一位朋友使用,現在已感到非常後悔。辯方說被告人從來沒有想到她的行為會帶來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辯方指被告人對本案的黑錢所涉及的前置罪行毫不知情,只是單純的被人利用。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她的年紀及被告人較次要的角色,可對她予以輕判。 11.辯方對控方的加刑申情原則上沒有反對,辯方只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刑考慮 12.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原因是「洗黑錢」不僅間接協助及鼓勵犯罪活動,更會把犯罪得益合法化,使犯罪份子獲益,因此這種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13.雖然「洗黑錢」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中提出,若涉案黑錢的金額為300萬元至600萬元,量刑起點可以是監禁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4.雖然「洗黑錢」罪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在許有益案中提出在量刑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15.本案涉及黑錢的金額超過港幣1,400萬元,是非常大的金額,不過,法庭接納沒有證據證明本案的前置罪行是什麼,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前置罪行有任何參與,被告人似乎只是單純的將銀行帳戶借予別人使用。 16.另一方面,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紀頗大,健康情況不佳,數年前曾因心臟問題接受手術,亦由於精神問題領取傷殘津貼多年。 17.考慮本案所有情況,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即48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認罪後的刑期為32個月。 18.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提高刑罰。根據控方呈上一份由警務處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李總督察撰寫的書面囗供,內容指在詐騙案件和洗黑錢案件中,常見有被告人作為「洗錢傀儡」協助進行洗錢活動,他們對前置罪行可能只略知一二或甚至一無所知,只是出售或借出自己的銀行帳戶作洗錢用途。李總督察提供了相關案件在2020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數據,顯示有關案件不論在宗數及被捕人之數目,在2020年至2024年間不斷上升,至2025年上半年才有稍為緩和的跡象。法庭在考慮了警方提供的資料及數據後,認為有關罪行在近年的確極為猖獗,對社會及公眾造成嚴重損害,法庭有責任以合適的刑罰阻嚇不法分子作出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故此,法庭接納控方的申請,會將本案控罪的判刑提高。 19.考慮所有情況後,法庭認為25%是合適的加刑幅度。因此,被告人經加刑後的判刑為監禁40個月。 20.最後,法庭得悉被告人剛因為其他案件被判處7天監禁,至2025年11月13日才服刑完畢,因此法庭命令本案的刑期與被告人正在服刑的7天監禁全數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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