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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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5/2025 [2026] HKDC 15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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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因控罪的普遍程度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提出加刑申請。 案情 2.案件與多宗網絡詐騙有關。19名受害人將合共逾188萬元存入騙徒指定銀行戶口,當中$648,238存入了被告人2個涉案銀行戶口。受害人案發時的年齡由19至60歲不等,從事不同職業、有學生、家庭主婦和退休人士。 3.被告人為內地居民,在2023年10月17日入境後在香港開立了涉案的恒生銀行戶口(帳戶1)和渣打銀行戶口(帳戶2),翌日離開香港。涉案帳戶全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交易顯示鏡像模式,存款後迅速提款,隔夜結存保持在極低且微不足道水平。 第一項控罪 4.調查發現帳戶1在2023年10月24日至12月4日期間,有90次存入,涉及$1,737,392.79;及92次提取,合共$1,737,198.19。 第二項控罪 5.調查發現帳戶2在2023年10月28日有2次存入,在2023年10月30日有3次轉帳提款,幾乎提取了帳戶內所有結存。隨後在2023年11月4日至7日共有425次存款和126次轉帳提款。期間存款和提款涉及合共$2,042,366.90和$2,042,358。 6.被告人在2024年10月21日從羅湖管制站入境時被拘捕。警誡下他就恒生戶口保持沉默,但承認允許「陳偉」使用渣打戶口。 7.案發期間,被告人交涉案恒生戶口予他人使用,涉案渣打戶口予陳偉使用;並相信存入涉案2個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他人一起處理該等財產。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29歲,內地居民,在港沒有刑事紀錄。未婚,父母已去世,但年邁的爺爺需要他照顧,他現時與內地家人失去聯絡。他有初中教育程度,曾任工廠工人,月入約4千元人民幣。被告人在求情信中展示悔意,希望能早日回家照顧家人。 9.被告人被拘捕後已深切反省,決定痛改前非。本案只涉及兩個傀儡戶口,同意被告人由內地來港犯案有跨境元素,但沒有其他加刑因素,案情相對簡單。希望法庭採納整體不高於4年的量刑起點。近年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案件有下降的情況,反映罪行普遍性放緩,希望法庭採納20%至25%加刑幅度。 判刑理由 10.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該案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當涉案「黑錢」是100萬元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又第9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11.辯方又援引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法庭在該案重申由於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不一,上訴法庭未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在量刑時法庭需要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及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在量刑時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12.上訴法庭又在Boma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可被判監禁14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涉及的款項銀碼雖然並非最重要,但仍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此外,量刑時法庭亦須要考處以下(但並非詳盡無遺) 的特點:
13.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CAAR 13/2010,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12至14段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判刑應主要反映「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的得益;其他判刑相關因素包括犯案次數和時間長短、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的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等。 14.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對於相關詐騙並不知情,他為何要提供2個銀行帳戶處理黑錢原因不詳。然而他在約6個星期內不停與他人一起替他人洗黑錢,涉及逾200次提取:帳戶1涉及逾170萬、帳戶2涉及逾200萬,合共約378萬。考慮到本案情節,認為2項控罪恰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3年,整體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15.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認為案件上升幅度緩和,甚至下降,希望法庭採用20%至25%的加刑幅度。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統計資料,「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相對更大可能涉及「傀儡戶口」。此兩類案件數目持續龐大,自2022年傀儡人數佔被捕人數的比率亦一直高企,維持在70%以上:
16.警方的數據分析反映無論在數字上和比例上,利用傀儡洗黑錢的手法持續高企(當中大部份是「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2020年佔31.38%,至2024年上升至75.10%。雖然2024年後有所回落,但依然一直維持在70%以上,2026年又再出現上升趨勢。雖然近年警方已投放大量資源於防止罪案,宣傳及警告大眾不要「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免墮法網,奈何相關情況持續。低收入或對出售個人銀行戶口的法律後果意識薄弱的人士,更容易成為被利誘/招攬的目標。 17.警方又分析已偵破並作出拘捕的「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報稱的損失/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額和傀儡戶口的使用,雖然金額有回落但仍然巨大,再者參與當中的傀儡人數依然龐大。近兩年詐騙及洗黑錢案件的綜合數量雖然出現下降,但依然龐大,損失及清洗的金額亦仍然巨大,當中傀儡戶口清洗的金額佔總額56.01%:
又因「詐騙」及「洗黑錢」案件之間互有關連,「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款項不時來自詐騙。如本案逾34%的黑錢來自19名受害人。受害人案發時的年齡由19至60歲不等,從事不同職業,當中有家庭主婦、學生和退休人士,他們的損失全部無法追尋。 18.由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防制洗錢工作受到阻礙。本地銀行體制正常運作受到干擾,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受損。傀儡戶口數目持續上升致使執法機關在調查上要耗資更多。黑錢經過多層轉移後使警方更難於追查幕後策劃者,更多人以此手法逃避偵緝而犯案,從而助長罪犯利用犯罪得益從事更廣泛的非法活動。雖然近兩年有緩和,但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依然持續,本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25%。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30個月 第二項控罪 監禁30個月,5個月分期執行 合共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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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