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Wai Lun

Case No.DCCC 1567/2025[2026] HKDC 18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Oct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67/2025

[2026] HKDC 18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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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Wai-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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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10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華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蔚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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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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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 及 (3) 條。

案情

2.簡要而言,就上游罪行方面,2024年3月間,兩名證人被訛稱提供工作機會,繼而被誘使轉帳款項至特定戶口,後來懷疑是騙局,報警處理。2024年2月至3月間,另有五名證人被訛稱推廣投資網站,被誘使轉帳款項至特定銀行帳戶,其後懷疑是騙局,亦未能提取他們的投資,報警處理。2024年3月26日,另一名證人被誘使協助進行銀行轉帳,被誘使轉帳至特定銀行帳戶,後來發覺WhatsApp帳戶被黑客入侵。

3.上述八名證人總共損失金額為340餘萬,而當中他們所被誘騙轉帳的戶口,其中一個就是屬於被告的中銀戶口。上述八名證人經11筆銀行轉帳總額港幣約89萬8千餘元至該帳戶。

4.而有關該帳戶,被告在2024年1月8日親身開立,是唯一帳戶擁有人及簽署人。開戶時他自稱是銷售員,月入港幣10,000至25,000元,確認收到銀行卡,選擇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接收電子銀行結單。2024年2月14至2024年4月2日期間,該帳戶有72筆總額港幣282萬7千餘元進帳(包括上述八名證人的轉帳存款)及79筆總額類同約283萬4千9百餘元提款。該帳戶有頻繁存入及轉出交易,存入該帳戶的款項在入帳後不久,被迅速經轉數快(FPS)轉出。該帳戶大部分日子均顯示為低結餘。

5.被告在錄影會面警誡下承認在新加坡任職手機維修員,月入新加坡幣5,000元。他沒有其他途徑賺取任何收入,亦沒有在香港報稅,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物業資產,沒有在香港從事任何業務。該帳戶由他開立,授權書的資料及簽署是屬於他的。

6.被告現在承認於2024年2月14日至4月2日期間,收受該帳戶內的港幣2,827,129.85元,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求情

7.被告現年3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凌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馬來西亞人,案發時34歲,具中三學歷,原本在新加坡從事電話維修工作,月入平均5,000星幣,疫情期間沒有收入,靠借款渡日,因欠債無力償還,因而被招攬來港開設銀行戶口。本案並無任何證供顯示被告參與或知悉上游欺詐活動,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9.凌大律師援引上訴法院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CACC 159/2009,判刑時可考慮包括涉案金額大小,而並非本人所獲得的利益,亦有關被告的參與程度、是否知悉上述上游罪行、是否涉及國際跨境成分及涉案的時間等等。而另外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法院指出當涉案「黑錢」是100萬至200萬時,量刑基準為3年;300萬至600萬約為4年;1,000萬以上可超過5年。本案涉及280餘萬,若以雲國強 案件計算,量刑大約為3年半至4年間。而在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CAAR 4/2024一案,上訴法院有關知悉及處理等議題的處理,但該案並未有再審訊日期。

10.控方現在倚賴被告接收該些款項為檢控基礎,而被告亦有合理理由相信及知悉上述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的罪行,但當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款項涉及外幣或跨境資金等等,並不牽涉國際元素。辯方特別強調被告只屬相對較低層參與協助的傀儡角色,望予以輕判。

11.而就控方申請加刑方面,參照李總督察的證供,有關傀儡戶口、詐騙及「洗黑錢」牽涉案件及金額於2024年已達至高峰,2025年1月後似乎沒有明顯增加,亦有降緩的跡象。因此,辯方希望就加刑方面不多於20至25 %的比例作計算。被告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2.「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上述許有益 及雲國強等案例已列出相關量刑考慮因素。本案涉及在一個半月內共接收72筆共約280萬元款項,隨即有79筆共280餘萬提款,為典型的「洗黑錢」模式。但畢竟並無證供顯示被告知悉或曾參與任何上游罪行,考慮所有案情,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紀錄,並無干犯相同罪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13.控方申請加刑,倚賴李總督察於2026年10月5日的證供所顯示,涉及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從2020年1,800多宗涉及30億升至2025年4,900多宗約76億,2026年1至8月亦達1,800多宗涉及40億。而當中涉及傀儡帳戶的,由2020年840多宗升至2025年3,100多宗,2026年1至8月亦達900多宗。此類案件明顯普遍,對社會造成影響。數字上或如凌大律師所述有所放緩,但仍猖獗,適當地經考慮後,應予加刑25 %。因此,2年監禁加刑25 %,即6個月。

14.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2年半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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