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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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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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0/2025 [2026] HKCFI 4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2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211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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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上訴人於裁決後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3條提出訟費申請。控方以上訴人自招嫌疑為由反對申請。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3.上訴人不服,現就訟費的裁定提出上訴。 案情 4.控方案情指,事主女子X在關鍵時刻,於案發地點的公司擔任秘書。上訴人不是X的直屬上司,但也會指示她工作。於案發當時,X、上訴人及其他人士,合共6至7人在案發地點參與一場會議。會議期間,上訴人坐在X的左方,X感覺到上訴人用右手摸或掃、拍及搓或捽她的左大腿先後兩次。 5.辯方的立場是否認上訴人有猥褻侵犯X。如果當時上訴人有觸碰到X,也有可能是因為二人同坐而意外地有身體接觸。 裁判官裁定無罪的理由 6.在本案,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裁判官對X的證供有以下觀察[2]:
7.裁判官繼而裁定,基於X的證供內種種前後不一、矛盾、以及不合情理的疊加效應,她不能安心倚賴X的證供去定罪。因此,她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拒絕訟費申請的理由
上訴理據 9.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為上訴人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構成自招嫌疑的行為,裁判官裁決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並不合理:
答辯人的回應. 10.答辯人的回應重點如下︰
相關法律原則 11.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3條,凡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接受審訊後獲判無罪,裁判法院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控辯雙方就相關的法律原則並無爭議。本席現把相關原則撮述如下。 12.一般來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的被告人,法庭具有不受制約的酌情權(unfettered discretion)來決定是否頒令該名被告人進行抗辯的訟費由公帑支付。當法庭行駛酌情權時,法庭採用的一般原則是除非有確切理由剝奪其全部或部分訟費,否則被告人在獲判無罪時應獲判全部或部分訟費。確切理由包括[7]:
13.至於怎樣判斷被告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法庭必須審視被告人的整體行為,不局限於某段期間,但大前題是該等行為必須與被檢控的控罪有關;法庭亦同時應該考慮控方案情的強弱和被告人被判無罪的原因[8]。法庭不單可以考慮被告人在接受調查或審訊階段的行為,還可以考慮被告人在接受調查或審訊之前的行為,例如被告人是否作出構成控罪的部分背景的行為(conduct which formed part of the setting for the charges laid against him),但條件是行使該訟費酌情權的方式不得侵犯無罪推定,特別是法庭在行使該酌情權時不得採納一個與事實裁決者判決被告人無罪一事不相符的立場[9]。即假若被告人做出了作為被起訴的基礎的某些行為,他便有可能被視為自招嫌疑,唯一的限制是不能與無罪判決相違背[10]。 本席的考慮 14.終審法院在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 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而重審所依據的是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輔以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根據法庭席前的證據得出與裁判官不同的觀點,這便足以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因此,就這上訴,本席須考慮本案的證據、上訴人的行為、控方案情的強弱、及相關的法律原則。 15.控方在本案主要依賴X的證供。然而,裁判官已裁定X的證供不可信,並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綜觀裁判官就訟費申請的裁決,裁判官是基於上訴人於證物P1(14)就X的訊息的回應而裁定上訴人有自招嫌疑。 16.本席認同上訴人指既然裁判官不接納X的證供,她便不可以在考慮上訴人有否自招嫌疑的議題時,過分依賴證物P1(14)的WhatsApp訊息內容。首先,X給予上訴人的訊息提及的觸碰只是「拍」大腿,與她在庭上的證供並不一致,而訊息顯示的觸碰根本不能清晰顯示涉及猥褻侵犯。再者,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回覆「Sorry on that 無心之失 對不起 萬分抱歉」在字面上比較含糊,極其量是表示即使上訴人與X有觸碰,也是無心的觸碰,而非承認與X有觸碰。因此,裁判官指上訴人的回應等同承認與X有觸碰並不成立。換言之,裁判官所持的理據未能顯示上訴人自招嫌疑。再者,既然裁判官的無罪裁決,是建基於X的證供內的前後不一、矛盾及不合理,而這些矛盾及不合理之處的存在是可見於X的書面供詞及證物P1(13)及P1(14)之內,控方必定於審訊開始前已經知悉這些矛盾及不合理之處,控方不可能因上訴人的回應而被誤導。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議題上採納了一個與裁判上訴人無罪一事不相符的立場,並因而拒絕上訴人訟費的申請。事實上,本席認為根據裁判官在案件中的裁決結果及所提出的理由,上訴人對於審訊訟費的申請是理應獲判決勝數的。由於這一理由已足以令上訴得直,本席不需要處理上訴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 17.經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證據及情況,在重審後,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可獲得原審的訟費。雙方如果不能夠就訟費達成協議,有關訟費將交由聆案官判定。 18.上訴人同時申請今次上訴聆訊的訟費(註: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由兩位大律師代表,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確認上訴人申請上訴聆訊的訟費只限於單一律師證書(certificate for 1 counsel),而答辯人沒有反對。經考慮後,本席批准上訴人可以獲得今次上訴聆訊的訟費(單一律師證書)。雙方如果不能夠就訟費達成協議,有關訟費將交由聆案官判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松欣代表 上訴人:由謝天良律師行延聘梁鴻谷大律師及陳珽浺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命令理由書,第7至10段 [3] 命令理由書,第12至17段 [4] Tong Cun Lin案及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73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建明 HCMA 490/2023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C.W.K HCMA 59/2024 [7] 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判詞第534頁F至I;Hui Yui Sang v HKSAR (2006) 9 HKCFAR 308,判詞第12段 [8] Tong Cun Lin案,判詞第535頁D至H [9]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2) (2007) 10 HKCFAR 730,判詞第16段 [10] HKSAR v Fan Shun [2010] 4 HKLRD 352,判詞第18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