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鉑華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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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1/2023及138/2024(合併) [2024] HKDC 1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01號及2024年第1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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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兩案共4名被告人承認17項控罪[1]及同意案情,被裁定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重點 2.本案與17宗「電騙」事件有關。 事件1 3.2022年12月1日下午約2時,84歲的V1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來電,對方叫她 “嫲嫲”,V1以為UC1是孫兒。UC1接著聲稱在學校打傷人,急需港幣40,000元作為和解費。V1信以為真,與UC1約定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在V1的屯門大興邨興盛樓住所交收該筆錢。 4.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10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到達V1住所,聲稱是V1孫兒的老師,負責收取和解費。V1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1。UM1在離開V1住所前留下電話號碼 “6530 7018”。 5.不久之後,V1再次接到UC1來電,對方聲稱被拘捕,因此急需港幣50,000元。V1其後致電女兒要錢。騙局因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2 6.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9時,80歲的V2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2”)來電,對方聲稱是警察,並表示V2的長子被拘捕,因此急需港幣50,000元以獲保釋。V2信以為真,向UC2表示只有港幣30,000元,UC2則表示港幣30,000元現在足夠,餘下的港幣20,000元之後再提供。V2及UC2約定同日中午約12時在馬鞍山錦英苑錦強閣附近公園交收款項。 7.同日中午約12時,V2再次接到UC2來電,對方聲稱已到逹約定會面地點,並告知V2他身穿橙色外套。V2立即去與UC2見面,將港幣30,000元交給一名身穿橙色外套及黃色T裇的身分不詳男子(“UM2”)。 8.不久之後,V2接到UC2另一來電,對方留下電號號碼 “6556 3318”,並叫V2在籌集到餘下的港幣20,000元後致電給他。 9.V2的家人確認情況後揭發騙局,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3 10.2022年12月2日上午約8時,74歲的V3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3”)來電,對方聲稱是她的兒子,又聲稱急需港幣40,000元,以賠償與他打架的另一人的醫藥費,UC3之後留下電話號碼 “6615 8163” 供進一步聯絡。V3信以為真,從銀行提取港幣40,000元,並致電告知UC3錢已準備好。 11.同日下午約1時,V3及UC3約定在沙田富豪花園碧華閣與愛都閣之間的空地交收款項。V3按承諾到達預定會面地點,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3”)走近V3,聲稱是 “明仔”,是代V3兒子收錢的。V3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3。 12.同日下午約2時,V3再次接到UC3來電,對方聲稱港幣40,000元不夠,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用途。V3再次信以為真,於同日下午約3時到達同一會面地點,再將港幣50,000元交給UM3。 13.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4 14. 15.2022年12月5日上午約9時30分,V4再次接到UC4來電,對方表示銀行卡不知何故被銀行凍結,想向V4借取港幣50,000元作生意用途。V4及UC4其後約定同日中午約12時在V4的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住所交收款項。UC4其後聲稱一名叫 “李偉” 的男子會代他收錢,V4同意並向UC4提供住址。 16.同日中午約12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4”,後知為第七被告人)到達V4的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住所,聲稱是V4侄兒的朋友。V4於是將港幣50,000元交給UM4。 17.同日下午約2時,V4接到UC4另一來電,對方聲稱已收到港幣50,000元,但需要多港幣30,000元作相同用途。V4回答說不夠錢,只能籌集到港幣26,000元。UC4聲稱 “李偉” 會於同日下午約4時在麗芙樓外向V4收取港幣26,000元。同日下午約4時30分,V4與UM4(即第七被告人)見面,將港幣26,000元交給UM4。 18.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5 19.2022年12月5日上午約9時30分,82歲的V5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5”)來電,對方聲稱是她的侄兒 “Michael”,並告知V5他的電話號碼已改為 “5380 8039”。UC5進一步聲稱需要港幣70,000元作生意用途。V5信以為真,同意向UC5借岀港幣70,000元。UC5其後表示一名叫 “陳華” 的人會到V5住所收取該筆錢。 20.同日中午約12時,V5接到另一名男子(“UC5A”,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來電,對方聲稱是 “陳華”,告知V5他的電話號碼是 “5509 5161”,然後問V5住在何處,V5於是向UC5A提供住址。 21.同日下午約12時3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5”)到達V5的柴灣東強大廈住所,聲稱代V5侄兒收錢。V5於是將港幣70,000元交給UM5。 22.同日下午約2時30分,V5再次接到UC5來電,對方表示基於相同理由需要多港幣50,000元。V5其後到中銀分行轉帳現金港幤50,000元至一個銀行帳戶(號碼012-358-1-041-889-1)。 23.2022年12月6日上午約9時45分,V5接到UC5另一來電,對方要求再借取港幣50,000元,叫V5轉帳存入另一個銀行帳戶(號碼012-704-1-017016-0)。 24.銀行職員認為有關交易可疑,提醒V5有可能被騙。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6 25.2022年12月5晩上約9時,77歲的V6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6”)來電,對方聲稱是V6的孫兒,並告知V6他的電話號碼已改為 “6522 9708”。 26.2022年12月6日上午約8時30分,V6再次接到UC6來電,對方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6表示不夠錢,UC6將要求降低至港幣30,000元。 27.同日上午約11時28分,V6接到另一名男子(“UC6A”,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來電,對方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電話號碼5509 5161)。UC6A問V6是否已從銀行提款,V6回答是。 28.同日上午約11時35分,V6接到6522 9708來電,來電者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UC6B”),並進一步詢問V6身在何處。雙方其後安排在荃灣青山公路210號富華中心1樓的滙豐分行外見面。 29.大約15分鐘後,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6”,後知為第七被告人)走近V6,聲稱是V6孫兒的朋友。V6於是將港幣30,000元交給UM6。UM6進一步聲稱V6的孫兒很快會獲釋。 30.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7 31.2022年12月6日下午約2時30分,81歲的V7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7”,後知為第一被告人)以5509 5161來電,對方叫V7猜猜他是誰。V7於是猜UC7是三兒子 “阿文”,UC7回答是。UC7告知V7他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30,000元以獲保釋,並進一步表示他的朋友會到V7住所收錢。V7於是向UC7提供住址。 32.同日下午約3時03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7”,後知為第七被告人)到達V7的荃灣大窩口邨富泰樓住所,聲稱是 “阿文” 朋友,是來收取保釋金的。V7於是將港幣30,000元交給UM7。UM7離開前叫V7不要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33.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8 34.2022年12月6日晩上約8時,64歲的V8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8”)來電,對方叫V8猜猜他是誰。V8於是問UC8是否兒子。UC8接著聲稱遺失了電話,並表示之後會再致電V8。 35.2022年12月7日上午約10時,V8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8A”)來電,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要錢以獲保釋。V8吿知UC8A只有港幣40,000元,UC8A聲稱稍後警方會向V8收取保釋金。 36.V8覺得可疑,聯絡兒子,揭發騙局。案件隨後報警處理。警方安排監控會面。 37.同日上午約11時37分,UC8A來電告訴V8,一個叫 “陳厲生” 的 “警官” 負責V8兒子的案件,又詢問V8的住址。V8向UC8A提供住址。 38.同日下午約12時05分,V8及UC8A約定大概一小時後在粉嶺華明商場外交收保釋金。警方準備了一個載有偽裝鈔票的藍色環保袋,讓V8交給騙徒,並在華明商場外面附近埋伏。 39.同日下午約2時22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8”,後知為第七被告人)走近V8,聲稱是V8兒子的朋友 “李偉”。V8問UM8是否付款後,兒子就可以獲釋。UM8回答說他們收錢後,便會安排釋放V8的兒子。警務人員立即截停第七被告人,並在他身上發現警方給V8的偽裝現金。第七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 “諗住搵快錢先至用人哋個仔俾人挾持左做藉口呃下錢姐”。 事件9 40.2023年1月5日上午約11時,86歲的V9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9”)來電。UC9叫V9 “阿爸”,並聲稱遺失了舊電話,電話號碼已改為5481 2649。 41.其後,V9接到UC9另一來電,對方向V9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9以為UC9是兒子,向對方表示住在長洲,需要時間乘搭渡輪前往香港島。V9進一步聲稱會乘搭當日的12:15班次渡輪。V9及UC9約定在中環碼頭進行交收。 42.V9到達中環碼頭,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9”,後知為第五被告人)走近V9,V9相信UM9是來收取保釋金的,於是將港幣100,000元交給UM9。 43.V9其後接到UC9另一來電,對方聲稱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用途。V9之後從長洲住所拿取港幣50,000元,並於同日下午約3時15分乘搭渡輪返回中環。 44.V9到達中環碼頭,UM9(即第五被告人)再次走近V9,向V9收取港幣50,000元。 45.2023年1月6日上午,V9再次接到UC9來電,對方聲稱需要多港幣50,000元作相同的保釋用途。V9回答說沒有足夠現金款項。UC9其後提供一個中銀帳戶給V9轉帳存入港幣50,000元。V9照辦。 46.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0 47.2023年1月5日晩上約7時20分,73歲的V10經流動電話按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0”)來電,對方叫她 “阿媽”,V10以為UC10是女婿 “阿明”。UC10其後向V10表示電話號碼已改為6562 2506。 48.2023年1月6日上午約10時45分,V10接到UC10另一來電,對方聲稱被拘捕,需要港幣80,000元以獲保釋。UC10其後表示之後會再致電V10。 49.V10籌集到港幣80,000元後致電UC10,問對方在哪裏可找到他的朋友以支付保釋金。UC10其後表示朋友稍後會致電V10。 50.同日下午約1時59分,V10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0A”)來電,對方聲稱是 “阿明” 朋友,同意在港鐵荃灣西站外面409K路線小巴站交收款項。 51.同日下午約3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0”)走近V10。V10接著問UM10是否知道身在該處的原因,UM10回答說 “阿明” 叫他在該處收錢。V10於是將錢交給UM10。 52.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11 53.2023年1月6日下午約12時30分,87歲的V11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男子(“UC11”)來電,對方聲稱V11的兒子被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以獲保釋。V11接著問UC11是否幼子 “阿康”,UC11回答是。UC11同意在V11住址交收現金款項。 54.同日下午約3時4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1”,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1的新田加州花園雅仕居住所。UM11問V11是否有錢給他。V11於是將港幣100,000元交給UM11。 55.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2 56.2023年1月9日中午約12時,85歲的V12經流動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2”)來電,對方聲是V12兒子 “盧國興” 的朋友。UC12聲稱V12的兒子被拘捕,需要港幣15,000元以獲保釋。V12及UC12約定在天水圍天晴邨晴碧樓外交收款項。 57.同日下午約12時45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2”後知為第五被告人)走近V12,問V12是否 “盧國興” 的母親。V12回答是,然後將港幣15,000元交給UM12。 58.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3 59.2023年1月9日晩上約9時,84歲的V13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3”)來電,對方稱是V13的幼子。V13接著問UC13是否 “郭志榮”,UC13回答是。UC13進一步聲稱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60,000元以獲保釋。 60.2023年1月10日下午約12時30分,V13再次接到UC13來電,對方問錢是否已準備好以供收取。V13向UC13提供住址。UC13其後向V13表示朋友會到V13住所收錢。 61.同日下午約1時,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3,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3的西灣河康祥街太祥樓住所。UM13問V13錢是否已準備好。V13於是將港幣60,000元交給UM13。 62.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4 63.2023年1月11日下午約1時30分,83歲的V14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4”)來電,對方聲音聽起來像V14的幼子。V14接著問UC14是否幼子,UC14回答是。UC14其後向V14表示被拘捕,需要錢才可平息爭執。UC14問V14管有多少錢,V14回答有港幣100,000元。UC14之後表示朋友會代他收錢,而該名收款者的電話號碼是6097 5861。UC14問V14住址,又叫V14不要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64.同日下午約3時30分,V14接到UC14另一來電,對方聲稱朋友已到達元朗金輝大廈大堂入口。 65.數分鐘後,一名雙臂及頸部有獨特紋身的身分不詳男子(“UM14”,後知為第六被告人)到達V14的金輝大廈住所,聲稱是李生朋友,是來收錢的。V14於是將準備好的港幣100,000元交給UM14。UM14離開V14住所前亦表示會幫助V14的兒子。 66.同日下午約3時50分,V14接到UC14另一來電,對方表示已收到港幣100,000元,但需要多些錢作相同的平息爭執用途。V14表示有港幣120,000元。UC14表示會指示其他人來代他收錢。 67.約15分鐘後,UM14再次到V14住所,向V14收取港幣120,000元。 68.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5 69.2023年1月12日下午約6時30分,87歲的V15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5”)來電,對方自稱 “阿成”,V15以為UC15是女婿(名字也是 “阿成”)。UC15接著聲稱電話號碼已改為6639 5859。 70.2023年1月13日上午約10時,V15接到UC15另一來電,對方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50,000元以獲保釋。V15表示只有港幣25,000元。 71.同日上午約11時,V15接到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5A”)來電,對方問V15籌集到多少錢,V15回答說港幣25,000元。UC15A接著表示另一個 “李” 的人會向V15收錢。V15及UC15A約定中午約12時在柴灣新翠花園第6座的渣打銀行外交收款項。 72.同日下午約12時2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5”,後知為何瑞昊/D2)在約定會面地點走近V15,自稱李生,並說是 “阿成” 指示他來收錢。V15於是將港幣25,000元交給UM15。 73.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事件16 74.2022年12月某日,88歲的V16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C16”)用號碼9568 4410來電,對方聲稱是V16的兒子。UC16表示被拘捕,需要港幣60,000元以獲保釋。自那時起至2023年1月中旬,UC16多次致電V16要錢。 75.2023年1月13日下午約1時,UC16聲稱會於2023年1月13日或14日向V16收錢。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6”,後知為第五被告人)到達V16的油麻地俊逸豪園住所,收取港幣40,000元。 76.其後,V16接到UC16另一來電,對方要求多給港幣80,000元作相同用途。V16不夠錢,於是通知乾女兒。騙局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事件17 77. 78.2023年2月1日中午約12時,V17接到UC17另一來電,對方聲稱被內地當局拘捕,需要港幣200,000元獲保釋。UC17聲稱與當局商議後,所需保釋金額減至港幣120,000元。UC17進一步表示一名叫 “傑仔” 的同事會到V17住所收錢。 79.同日下午約3時30分,一名身分不詳男子(“UM17”,後知為黃俊豪/D4)到達V17的牛頭角坪石邨翠石樓住所,自稱 “傑仔”,並說是來收錢的。V17於是致電UC17所提供的電話號碼,UC17確認UM17的身分。UM17向V17收取港幣120,000元,然後離開V17住所。 80.同日下午約4時30分,V17接到UC17另一來電,要求多給港幣100,000元。V17回答只有港幣40,000元。UC17聲稱 “傑仔” 會到V17住所收錢。 81.同日下午約5時15分,UM17(即黃俊豪/D4)再次到達V17住所。V17於是將港幣40,000元交給UM17。 82.騙局其後被揭發。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各被告人背景、刑事定罪紀錄及減刑陳詞 第一被告人 83.第一被告人現年36歲,已婚,有一名5歲兒子。第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學程度,報稱服裝營運經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4.馬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一被告人表示悔意,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第一被告人因經濟壓力,貪圖「快錢」而犯案。馬大律師援引案例,並主張量刑基準約監禁4年(以犯案時間、受害者人數、金額等計算)。其他陳述提及控方有足夠理據加刑,建議加幅約1 /3。 第五被告人 85.第五被告人現年48歲,和同居女友有一名6歲兒子,教育程度至中三,報稱拆卸工人。自1992年至2018年,第五被告人有24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和暴力及毒品相關,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8年的管有危險藥物。第五被告人是慣犯,悔而不改。 86.沈大律師指出第五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他在犯罪鏈上角色次要。 第六被告人 87.第六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五,報稱無業,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8.馮大律師指出第六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他在犯罪鏈上角色次要。 第七被告人 89.第七被告人現年36歲,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五,報稱清潔工人。2019年第七被告人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即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12個月。 90.鄭大律師指出第七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第二,希望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酌情減刑。 討論及判刑 91.一般量刑傳統的方法有4個步驟。第一,先訂下量刑基準。第二,考慮案中的情節有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例如犯案多於一人、被告人是慣犯等等。第三,考慮案情或被告人個人背景有沒有減刑因素,例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第四,整體的量刑公平性,從而考慮同期或分期執行的操作。這些都是法庭可行使的酌情權,也沒有不必要的限制。 92.而根據第455章第27條的操作,做法和傳統做法有所不同。第一,控方在被告人答辯前,或決定認罪後發出加刑通知書。第二,經考慮涉及加刑通知書的基礎(尤其是第27(2) 條的5項基礎),法庭先訂下量刑基準,再考慮減刑因素,之後才提出加刑百分比。根據案例和主流意見,本案罪行明顯涉及串謀詐騙罪(電騙),該類案件的加刑幅度介乎30% 至50%: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 梁耀輝 CACC 100/2014; 陳皓傑 CAAR 1/2024。 93.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由於詐騙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而判刑亦視乎犯案手段、罪行時段的長短、有沒有其他人士參與、受害人的數目和犯案次數。事主所損失的金額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 9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上訴庭明言,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就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基準應為監禁4年。 95.在陳皓傑 CAAR 1/2024,上訴庭明言:
96.本席先處理加刑的問題,再宏觀地表達總體刑期,再微觀分析每一項控罪的案例及套用。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各被告人申請加刑。 97.根據鄧啟榮總督察第14段提及,犯案者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心切的心理而欺詐他們的金錢。 98.第19段提及,有關的報案數目及金額,以2018年至2023年計,由2018年約615宗升至2023年的3,213宗,加幅達5倍。涉及金額由2018年的6千萬升至2023年的11億,加幅接近20倍。鄧總督察解釋,近來電話詐騙的數字有所增加。本席注意到該些數字,不僅高企,而且還在按年上升,無疑已達到猖獗程度,對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禍害及巨大的經濟損失。 99.經考慮鄧總督察的供詞後,本席批准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各被告人申請加刑。本席認為,合適的加刑幅度應為30%。 微觀分析 第一被告人 100.在本案,第一被告人共涉及16項控罪(控罪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及31)。犯案時段約一個多月,約16名受害人,全為長者(64 - 88歲)。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15,000至220,000不等,合共1,386,000元。第一被告人犯案次數最多,更租車犯案,組織犯案,角色重要。本席以54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6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46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6個月監禁。 101.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一被告人的16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16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第五被告人 102.第五被告人共涉及6項控罪(控罪17、21、23、25、31及33),犯案時段約一個月,約6名受害人,全為長者,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15,000至200,000不等,合共575,000元。第五被告人犯案次數第二多,角色重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42個月監禁(四捨五入),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03.套用上述案例的4年監禁基準,經認罪扣減及加刑等因素,第五被告人應被判約42個月監禁(已考慮慣犯因素)。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五被告人的6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6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第六被告人 104.第六被告人共涉及1項控罪(控罪27),1名受害人,為長者,受害人被騙金額220,000元。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單一控罪及良好紀錄再減至30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 至39個月監禁。 第七被告人 105.第七被告人共涉及4項控罪(控罪7、11、13、15),犯案時段約4天,約4名受害人,全為長者,每名受害人被騙金額由30,000至76,000不等,合共176,000元。第七被告人犯案次數第三多,角色重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1/3減刑至32個月,因第455章第27(2) 條而加刑30%至42個月監禁(四捨五入),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06.套用上述案例的4年監禁基準,經認罪扣減及加刑等因素,第七被告人應被判約42個月監禁。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七被告人的4項控罪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4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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