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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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55/2022 [2026] HKCFI 47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2年第15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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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決 理 由 書 目 錄 1.這是本案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以下分別簡稱為「支聯會」、「D2」及「D4」)的控罪的裁決及其理由。本案的核心議題是關於「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2.上述三位被告和本案的第三被告何俊仁(下稱「D3」)共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1](下稱「《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公訴書[2]的罪行詳情指各被告:
3.控方補充說控罪所指稱的「非法手段」即: 4.D3在本案開審首天[4]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當然,法庭不會因為D3認罪而作出不利於其他被告的推論。對不認罪的被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且須證明他們的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5.本庭必須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法庭不會比較國家和他國的憲法及政治制度,而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6.再者,《國安法》的條文並沒有追溯力[5]。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言所行並不構成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7.控方陳議,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包括不涉及暴力,但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規定的行為。控方又進一步陳議:「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這是因為:「所有具備顛覆國家政權意圖的行為本身已經必然是非法或非法律容許的,煽動他人作出如此的行為亦言(原文如是)」[6]。 8.根據控方的書面開案陳詞(下稱「開案陳詞」)[7],本案控罪的基石,在於2018年3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下稱「2018 修正案」)。控方陳議,該修正案明確訂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分[8]。控方指稱,「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不但違反國家《憲法》,而且屬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9]:
9.控方指稱,被告等的行為具煽惑性:
10.再者,控方指被告等意圖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即違反國家《憲法》的方式行事:
11.當中部分法律觀點,其實是在本庭聽取辯方「無須答辯」(no case submission)的動議時考慮及處理過的。純粹為行文方便,本庭會先行在此交代一些與控罪相關的法律原則。到下文提供中段陳詞裁決的詳細理由時,會避免重覆。 12.《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訂明:
13.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控罪詳情交替地提及以上兩項「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下稱「受禁行為」),即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
但是,控方(在回應辯方中段陳詞時)承認,以本案的情況和證據來說,受禁行為(二)並非獨立,而是依附於受禁行為(一)的。控方陳議,基於「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11],受禁行為(一)必然導致受禁行為(二)。就控方所依賴的證據和案情而言,受禁行為(二)的證據和受禁行為(一)的一樣,都是建基於「支聯會」一直在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和行動綱領。換而言之,倘若控方未能證明受禁行為(一),受禁行為(二)也不會成立。若然如此,為何控方需要在控罪內同時提及(一)和(二)呢?控方說,那是因為若然被告同時干犯兩者的話,在判刑上會有分別。但無論如何,法庭可以獨立考慮各項指稱的顛覆行為是否得到證實。即使只有其中一項能獲證明,也足以支持控罪。 14.上訴法庭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12]一案詳細闡述了《國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在此不贅。根據該案例,「顛覆罪」此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的元素如下:
前兩個元素共同構成犯罪行為(actus reus);第三個元素則規定了完成該罪行所需的造意(mens rea),即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 15.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上訴法庭詳細解釋了「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在第二十二條中的意思:
上述裁決不單適用於本案,而且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本庭恭謹遵從。 16.基於下文將會提及的理由,本庭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其中包括以下幾項:
17.應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於本案,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18.《國安法》沒有為上述詞語作出定義,但是法庭可以參考詞典的解釋:參見HKSAR v Lui Sai Yu[17]。 19.雖然控方和D2引用了不同的詞典,但是他們對「推翻」一詞的定義大同小異。根據控方所引用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四版),「推翻」可解作:
D2引用《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是:
而《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則解作:
20.D4則嘗試從不同的維度解釋何謂「推翻」。總括而言,她認為該行為包含以下的元素:(1)有外力;(2)以一個不正常的方式;(3)快速及劇烈地;及(4)改變某種秩序或某事物的地位。 21.對於「破壞」,《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解釋為:
22.D4陳議,破壞不一定有徹底或快速的意思,甚至可以包括發自本身、不涉及外力的損害。 23.本庭認為詞典的解釋雖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更加重要的是將「推翻」和「破壞」放在《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語境和上下文來理解。本庭同意:
24.然而,如前所述,《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為達致「受禁行為」所採取的「非法手段」,並非必然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因此,若然「推翻」或「破壞」卻有此要求,便會產生內在矛盾。第二,按常理,「推翻」某個制度可以透過不同的方法,包括對制度進行破壞,致使它最終整個倒塌。因此,若然「破壞」不一定需要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推翻」亦然。 25.本庭緊記《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屬於「特定意圖罪行」(crime of specific intent):見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然而,基於本庭上述就「推翻」和「破壞」的理解,若有人蓄意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話,本庭難以想像他或她不會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標。 26.根據普通法,「煽惑」是泛指鼓勵、説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壓:參見R v Goldman[18]。「煽惑罪」的罪行元素可以歸納如下:
27.上述(1) 屬於「煽惑」的犯罪行為;(2) 則是該罪的造意:見Mak Sun-Kwong v R[19];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20];及DPP v Armstrong (Andrew)[21]。 28.必須注意,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惑罪」罪名成立:HKSAR v Jariabka Juraj[22];R v Most[23];及Young v Cassells[24]。 29.《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訂明:
30.終審法院在HKSAR v Lui Sai Yu[25]中指出,法庭是按照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3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26]是關於《國安法》第二十條及二十一條之下的「煽動罪」。上訴法庭裁定在本地法律中與第二十一條的「煽動罪」性質類同的普通法罪行是「煽惑」。因此「煽動罪」的要旨可如此表述:
32.本庭認為,顧及到《國安法》第三(三)條的原則性規定[27],《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要旨,也可相似地表述如下:
33.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庭認為就「煽動罪」而言,控方須證明:
34.在判斷被告的活動是否構成煽動時,本庭會顧及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活動的內容、活動的目標對象、該活動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等等。 35.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上訴法庭接納雙方的共同主張,即一般而言,假若一名被告真誠相信他所採取的手段是合法的,雖然這並不能作為「顛覆罪」的抗辯理由,但是這在證據上與他是否懷有顛覆罪的特定意圖有關。本庭會採納相類似的觀點,即假如被告等真誠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這雖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傾向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另一方面,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是合法的。 36.就本案控罪的地域範圍,控方所依賴的,是在本港進行的煽動行為,而受眾也是在本港境內接收到煽動的內容[28]。在香港境內以違反《憲法》的非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必然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實質罪行;若然接收煽動內容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此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則取決於有關人士是否「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若是,則也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實質罪行。 37.基於控方案情,《國安法》有關法庭司法管轄權的以下規定與本案控罪相關:
38.基於以上,並綜合「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就本案的控罪而言,控方除了必須證明被告等在控罪期間曾在本港唆使他人作出,或導致他人作出「受禁行為(一)」或「受禁行為(二)」,還須證明以下幾點,本庭方能有司法管轄權: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1)沒有地域上的限制。 39.本庭在上文已經詳細解釋了何謂「非法手段」。在此,法庭需要補充的是,本庭認為在上述(1),「非法手段」是指違反香港法律,包括《憲法》,但不一定涉及暴力或刑事罪行的行為。 40.值得注意的是,控方確認他們的檢控基礎,是被告等在香港煽動他人作出違反《憲法》的行為,而煽動對象是香港市民。無論在他們的開案陳詞或是證據中,都不包含被告等煽動香港或非香港市民到內地作出違法行為的指稱。 41.在中段陳詞期間,D4陳議:
42.D4引述《基本法》第十八條[29],力陳《憲法》並未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更從未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其條文在香港並無任何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如欲依賴「違反中國憲法」作為訴因,只會被法庭即時駁回。D4援引梁偉珍及中海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案[30],以支持她的論點。 43.本庭不接受D4的上述陳議,原因如下:首先,本庭不同意梁偉珍及中海物業集團有限公司,前述,有助於本案,原因是該案的原告人是親自行事,因而未能有效地在法律上協助法庭;法庭亦未有就《憲法》和《基本法》的正確關係及《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詮釋作出深入的分析。其次,在該案法庭對原告人的案的立論基礎存疑,因為原告人根本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答辯方或其僱員犯了任何侵權或導致她受損的行為[31]。因此,在該案中法庭有關《憲法》在本港的適用性的裁定,只是「宣判時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不構成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的裁決。再者,審理該案的法庭與本庭屬同一級別,因此本庭並不受該案的判詞約束。 44.第二,根據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32],《基本法》(包括第十八條)的詮釋是按照普通法的「採納文意及目的(而非字面)的詮釋方法」(contextual and purposive (as opposed to a literal construction))。以此方法解釋《基本法》時,「文意」(context)應以最廣泛的意義理解。本庭不同意《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目的是要把《憲法》排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法律框架之外,原因如下:
基於以上,本庭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所排除的、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不能也不會包括《憲法》。 45.第四,《國安法》第二十二(一)條為《憲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提供了間接的支持,理由是該條文沒有給「根本制度」下定義,卻直接指向《憲法》,似在暗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可以直接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得知「根本制度」是什麼。若然如D4所言,《憲法》必須透過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引進本港的話,本庭難以理解為何全國人大會不在《國安法》內直接定義「根本制度」,反而提及《憲法》。 46.第五,根據較近期的上級法院案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參見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41]。關於這一點,本庭留意到相同的表述也出現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1)(a)條。根據後者,「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表現,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本庭沒有忽略第3AA(1)(a)條是在2021年才被加進《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然而,本庭認為該條清晰地反映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正確關係和相關的立法意圖:參見HKSAR v Tam Tak Chi[42]。 47.綜合以上各點,本庭認為正確的看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國家的《憲法》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及本地法律的根基。《基本法》則是一部根據《憲法》所制定、特別為香港而設的憲制性文件,兩者相輔相成地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48.然而,並不是說《憲法》的所有條文都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可以在本港實施。 49.《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50.《基本法》的「序言」特別指出:
《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條明言:
《基本法》第五條規定:
51.從上可見,《憲法》容許香港特別行政區例外地實行與內地社會主義不同的制度,並由全國人大藉法律的形式以《基本法》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若然《憲法》的個別條文和「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法》所規定的高度自治範圍有分別的話,當以《基本法》為準。至於《憲法》適用於本港的部分,本庭的意見是它們無需透過本地立法或其他途徑,便能直接應用。基於本案控方案情,本庭無須亦不打算將《憲法》條文與《基本法》條文逐一比較,以判斷哪些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哪些不適用。本庭只需要集中考慮那些與本案相關的《憲法》條文。 52.本庭認為因應控方的案情,《憲法》中與本案控罪相關的、涉及「根本制度」的部分,至少包括「序言」和第一條。另一方面,辯方在中段陳詞期間提及《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訂明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六十一條是關於全國人大的會議;第六十二條給予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及「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第六十四條則將提議修改《憲法》的權力歸屬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及第六十七條訂明人大常委行使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53.無論如何,純粹為了辯論起見,即使假設本庭上述關於《憲法》在本港的適用性之理解並不正確,但基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將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列為罪行元素之一,法庭在審理此控罪時,必須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方能知曉它指的是什麼。本庭認為,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憲法》可能具有相關性,或者不應被忽視。例如,《基本法》中出現的各種概念(全國人大、人大常委、國務院、國旗、國徽等)只能透過參考《憲法》來正確理解。此外,已經確立的是,香港法院對人大常委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所享有的《基本法》獨立的解釋權力,以及該權力的行使,須予以尊重和承認。在其他情況下,《憲法》也可能與香港的法律程序相關,Leung Chung Hang Sixtus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43]一案正說明這一點。 54.然而,這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本庭的成員作為在普通法系(Common Law)下受訓練的法官,以及本庭作為一個使用普通法的法庭,在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下,是否能夠自行詮釋那些與本案相關的《憲法》條文。這是考慮到:
55.本庭沒有忽略,雖然《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同樣規定其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但是這沒有妨礙本地法庭在審理國安案件的時候使用普通法詮釋《國安法》。然而,那是基於「一國兩制」這個在《基本法》、全國人大的決定[44]和《國安法》中一再強調的重要原則[45]。再者,《國安法》起草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要:「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46]。上述有關普通法可用於詮釋《國安法》的理由難以直接套用於《憲法》。控辯各方也不支持這個做法。 56.D4中段陳詞時陳議,由於控方未有傳召中國憲法專家作供,在控辯各方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本庭無從判斷相關《憲法》條文的正確意義。另一方面,控方及D2共同陳議,即使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法庭仍然能夠依據相關條文的字面含義及上文下理,明白條文的明顯意義,並且以此作為斷案的根據。基於《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憲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故此本庭只能應用條文的字面明顯意義行事,而不應嘗試自行詮釋相關條文。 57.本庭認為若然D4的陳議是正確的話,在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下,控方便不能依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提出檢控,法庭也不能就控罪作出裁決。倘若如此,該條的實際效力必然大打折扣,有違《國安法》第八條的精神。後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再者,基於《國安法》的起草工作原則之一是為「銜接」國家有關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本庭認為若然《憲法》條文字面意義足夠清晰,本庭看不到任何原則上的理由反對以此作為裁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控罪的依據。正如代表D2的沈大律師指出,終審法院亦曾於Lau Kong Yung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47]一案中按字面意義考慮《憲法》條文。 58.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不接受D4的陳議,而接受控方和D2的共同陳議。 59.D4陳議,《憲法》規範的是公權力,因此「違反憲法」的指控只能是針對掌握着公權力的人和機構,不會是針對普通公民。如果《憲法》確立的公權力機關認為有需要禁止某些不符合《憲法》精神的個人行為,則它們只能以立法的方式去達成這個目的 —— 而且立法內容本身亦不能超越《憲法》對公權力所設的限制。她強調單純表達不同意《憲法》字面規定的意見,不可能叫做「破壞」,尤其當該些意見是基於《憲法》本身所擁抱的原則。她力陳由於《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憲法》第一條定義的「根本制度」原則上不會在香港實行。 60.本庭不同意D4的以上陳詞,原因如下:首先,雖然規範公權力是《憲法》的一個重要目的,但是這並不表示公民無責任遵守憲法。正正相反,《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訂明: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亦有相似的條文:
61.第二,《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特別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就是要以立法的方式,將在某些情況下違反《憲法》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 62.在本案,本庭無需處理《國安法》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因為辯方沒有(其實也不能)挑戰它們的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然而,這並不表示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不適用。本庭沒有忽略被告等享有在《基本法》[48]和《香港人權法案》[49]保障下的言論、結社和集會等權利。再者,終審法院指出,《國安法》第四和第五條反映向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呈述,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強調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守法治價值,這對於《國安法》的詮釋具核心重要性。本庭也明白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中的基本自由。它位於公民社會的核心,也是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因此,法院必須對其憲法保障給予寬鬆的解釋:見HKSAR v Lai Chee Ying,前述。本庭在衡量本案證據和判斷本案事實時,會緊記上述各點。 63.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依法予以某種限制,其中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public order)(ordre public)」[50]。同樣地,「和平集會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會因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public order)(ordre public)」等因素而依法受到規限[51]。 64.終審法院一再重申,「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概念並不局限於治安範疇之內,它既非絕對,也不精確,且不能簡化為一成不變的公式,但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65.應用以上,本庭認為就本案所處的時間、地點及環境而言,除了「2018修正案」和2020年的《國安法》之外,另一個重要的背景是2019年香港社會經歷的「反修例運動」[55]:
為免生疑問,本庭必須指出,在本案法庭無需要,也不是要去判斷「支聯會」或其成員在「反修例運動」中有沒有擔當什麼角色,這不屬於控罪的範圍。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2019年後本港社會和國際大環境的改變,以及《國安法》的實施,因此從前(特別是《國安法》頒布前)未受法律約束的行為,現在可能是違法的。 66.基於《國安法》的原意是與憲定權利、自由和其他適用的法定標準協同施行,而且其工作原則之一是「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明顯屬於《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及第十七條內的「保障國家安全」的範圍,也是包含於「公共秩序(ordre public)」這概念之內。本庭並不是說違反「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是「煽動罪」的罪行元素。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並不是要禁止所有不符合《憲法》的言論,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國家根本制度」受到不法的「推翻」或「破壞」,本庭不認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會包括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事情。 67.至於各被告在控罪相關時段內的言行是否單純行使其表達意見的權利,還是已經超出了法律所容許的範圍,甚至達到觸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之程度,則是關乎證據與事實的議題,本庭會在下文處理。 68.第三,應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而是可以包括違反法定責任的事情。 69.第四,關於《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及部分《憲法》條文在本港的適用範圍,本庭在上文已有論述,在此不贅。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維護「根本制度」的責任,正如《國安法》第三(二)及(三)條指出:
70.基於以上,本庭認為違反《憲法》的行為可以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71.在「2018修正案」生效以前,直至現在,《憲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都包含以下的描述:
72.經「2018修正案」修訂後,「序言」的第十自然段如下:
73.「2018修正案」在《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經修訂(也是目前)的第一條如下:
74.《憲法》「序言」指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再者,「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75.本庭認為「序言」明顯地包含以下幾個與本案控罪相關的要點:
因此,本庭不同意D4陳議指在《憲法》內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沒有實質,僅屬象徵性的。 76.再者,根據《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既然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那麼這個「最本質的特徵」自然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若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是甚麼?本庭認為按照第一條全文的上文下理及其字面的明顯意思,答案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其制度。至於各民主黨派,它們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顯而易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現行《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77.D2及D4作供時均表示不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的一部分。他們根據《憲法》第二條[56],說「根本制度」應是「主權在民」。關於這一點,本庭不完全同意這個說法。無論如何,基於以下理由,本庭認為它對控方的案情沒有妨礙。 78.首先,《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毫無疑問是在呼應《憲法》第一條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 即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是國家的唯一根本制度。第一條作為整部《憲法》的首項條文,有奠基性的意義,其地位不容忽視。 79.其次,本庭認為即使假設《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提到的「根本制度」可能還包括第一條以外的,《憲法》內提及的其他事情,但是「主權在民」只是一個抽象的理念,而非具體的制度。本庭注意到第二條內文並不包含「制度」或「根本制度」等字眼。誠然,《憲法》第二條第一款宣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是它的具體落實方式見於該條第二款,即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若然如辯方所說,第二條包含有關「根本制度」的描述的話,本庭認為那是指人民透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而言。這個觀點有第三條[57]的支持,後者提及「民主集中制」,並表明:「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本庭同意控方的陳議,《憲法》第二及第三條是為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歸屬,以及人民是透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各種法定渠道等來行使國家權力和參與國家事務。 80.本庭沒有忽略《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保障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然而,第二章所列的各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更表明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等等,都必須在第一章《總綱》(包括第一條)的框架下理解,並以此為前提,本庭認為這是不言而喻的。 81.既然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58],已經在2018年運用了人民所賦予的權力[59]、按法定程序[60]同意並通過修憲,本庭必須接受經修正後的《憲法》版本是合法和有效的,因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也毋庸置疑。中國公民不論其政治理念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任何改變現行體制的嘗試,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所容許的方式和程序之下進行。 82.在結案陳詞期間,D4形容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為一個不合法或違憲的政權,本庭完全拒絕這個說法。正如《憲法》「序言」所說,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廣大的民意基礎。在此,本庭必須嚴正指出,本案並不是要比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國式社會主義制度孰優孰劣,也不是(如D4所指)為任何政黨或政權「保駕護航」,更不涉及任何政治的考慮。本庭認為「民主」和「專政」等議題,與本案的控罪毫無關聯,不容許任何人藉本案宣揚他們的政治理念。本庭的責任,是從法理的觀點,根據席前的證據,判斷被告等的行為有否超越現行法律所容許的範圍。 83.本庭亦不認同國家現行政治體制和法治之間存在本質性的矛盾。因為《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各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至於D4所引用的,有關韓國執政者依據該國法律鎮壓「光州事件」而受審及被定罪的例子[61],本庭不了解韓國的相關法律,該國也不是實行普通法制的國家。本庭認為該案例對本案沒有任何幫助。 84.《國安法》和《憲法》都沒有定義什麼是「中央政權機關」。 85.控方陳議,《憲法》第三章列出的國家政權機關與此相關,它們也就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權機關」。雖然各被告對這一點沒有很大的爭議,但本庭不完全同意控方這方面的陳議,因為《憲法》第三章除了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62])、中央軍事委員會外,也包括一些明顯不是「中央」的地方機關,例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等等。 86.另一方面,本庭注意到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63],第3(1)條釋義有以下的條文:
本庭沒有忽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在2024年(即本案控罪時段之後)才生效的。然而,控辯各方沒有爭議本庭可以參考以上的定義。 87.本庭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國安法》同樣是針對維護國家安全這個主題,加上前者的立法目的及內容與《國安法》有密切的關係[64],上述定義若不是直接適用於本案,至少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參見HKSAR v Kwan Ka Hei[65]。因此,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
88.如前所述,控方力陳「受禁行為(一)」必會導致「受禁行為(二)」。對於這一點,本庭不敢苟同,因為:
基於以上,本庭未能單憑《憲法》的字面意義,就毫無疑點地得出控方的推論。本庭明白,一般來說,憲法條文會訂明原則性的事情,而不是具體的執行細節。本庭不排除中國共產黨和各個「中央政權機關」的關係,會由《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或行政指令規範。然而,控方未有就這方面提供專家證據或其他相關文獻,以致本庭無從判斷。 89.因此,本庭未能接受「受禁行為(一)」必會導致「受禁行為(二)」,而只能將兩者分開獨立考慮,並根據本案的所有的證據,就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90.「支聯會」作為在香港登記的一間擔保有限公司[68],是一個法人團體。 91.本庭採納本法院(由不同法官組成)在HKSAR v Lai Chee-ying & Ors[69]所陳述關於法人團體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70]。一般而言,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可以因為觸犯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s)[71]或普通法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72]而被定罪,即使是那些需要「造意」的罪行亦然。但是法人團體即使被判有罪也不能被判入獄,因此若某項罪行的唯一法定刑罰是監禁的話,則不得對法人團體提出起訴[73]。上述的法律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國安法》下的罪行,法人團體可以因為觸犯《國安法》罪行而被定罪及處罰:見《國安法》第三十一條[74]。 92.法人團體的定罪是依照「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將代表公司「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的自然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歸責予法人,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機制。這解決了法人團體因無自然人身體無法實施犯罪的難題。 93.至於在確定涉案事實後,某人究竟是以法人團體「主導意志」的身份行事,抑或「僅僅」(merely)是該法人團體的僱員或代理人,這屬於法律上的議題:Tesco Supermarkets Ltd v Nattrass[75]。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Trading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76]一案中,代表終審法院多數意見[77]的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指出,「僅僅」一詞所強調的是「顯著差異」(markedly different)[78]。華學佳法官說,擔任責任職位的僱員(例如,隸屬全國連鎖體系的大型超級市場經理)雖可能擁有使其公司僱主受約束的權力,但其行使此權力的授權均源自該公司僱主的董事會。唯有董事處於特殊地位,其權限並非源自其他自然人,而是源自公司的書面章程,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79]。華學佳法官審視了一系列判例,包括El Ajou v Dollar Land Holdings Plc[80]及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t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81]。Meridian是從紐西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該案裁定投資管理公司的首席投資官是該公司的「主導意志」,因此他的知識應歸屬於公司。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指出Meridian現今被公認為公司法中「歸責」議題的權威判例[82]。 94.在R v St Regis Paper Company Ltd[83]一案,英國上訴法院援引Meridian,指出法人團體的「主導意志」通常為董事會成員、董事總經理及其他履行管理職能、並以公司名義發言及行事的高級主管。 95.本庭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時段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控辯各方呈堂的證據中,所有涉及控罪期間以外的事項,其唯一相關性是作為背景,協助法庭理解被告等在控罪期間的言行及意念。 96.控方證據包括兩份「獲承認事實」及傳召一名證人接受D2的盤問。 97.控辯各方承認的事實包括:
98.部分控方或辯方證人證供中提及的文章或發言,相關內容篇幅較長者,另行節錄於「附件」。 99.PW1於1998年加入警察部,現駐守警務處行動部。她被傳召接受D2的盤問。 100.2020年4月至6月期間,PW1負責考量六四集會的反對通知書。她於同年6月1日向「支聯會」發出一份「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面上列出的四項考慮因素為:(1)禁止群組聚集的規例;(2)高度傳染性的冠狀病毒病;(3)鑑於病毒的性質,專家建議市民應減少社交接觸;及(4)即使施加相關條件,亦無助於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PW1同意上述原因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沒有關係,但不同意與國家安全無關,因為衛生安全是國家安全大範圍內的一部分。 101.在2020年的考慮中,PW1曾經參閱過往兩、三年批准六四集會的紀錄,亦有考慮「支聯會」的背景但並不深入。當時她不知道「2018年修正案」加入「共產黨領導」的條文。她沒有留意「支聯會」的全名是甚麼,也不知道其成立背景或五大綱領的存在。 102.PW1知道由1995年開始,「支聯會」的六四集會一直都獲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1998年至2019年期間,警察有協助六四集會維持秩序。她同意過往的六四集會是和平和理性的,「支聯會」從沒有因集會被檢控。 V. 「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 103.在處理D2和D4的中段陳詞之前,本庭在2026年3月9日先聽取了控辯各方就「共謀者原則」的陳議。 104.在本案,控方申請將「共謀者原則」應用於9段錄影片段的部分記項內容,即分別是審訊文件冊TB4內的:TB4/SN60[84]、SN61[85]、SN62[86]、SN63[87]、SN67[88]、SN68[89]、SN69[90]、SN71[91]及SN72[92]。以上錄影片段所記錄的,都是《國安法》生效之後的事件,詳情見:《控方就共謀者原則在本案的應用的書面陳述》[93]附件A。 105.控方的陳議,以上個別被告(D2、D3和D4)的言行,可以根據「共謀者原則」被用作針對其他不在場的被告的證據。 106.然而,控方表明他們並不依賴「共謀者原則」針對作為法人團體的「支聯會」,只請求法庭考慮D2、D3和D4是否與「支聯會」共同犯罪。控方亦依賴「歸責原則」,指D2、D3和D4身為「支聯會」的董事,他們的意圖和作為應歸屬於後者,以致後者須為D2、D3和D4的相關罪行負上刑責。 107.D2陳議,本案的核心議題在於《憲法》及「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詮釋,因此「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以下的言行:
108.基於以上,D2認為下列錄影片段所記載的言論,與本案的議題無關:
109.D4陳議,控方所指的「共謀」「根本漫無邊際,不能作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基礎」。然而,若該「共謀」的範圍能收窄至「以支聯會為平台去推動『結束一黨專政』」,那麼她並不反對「共謀者原則」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即當D2和D3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去進行活動和發言的時候。另一方面,倘若他們純粹以個人身份或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行事,即使其內容與「支聯會」的立場沒有矛盾,甚至是大致相符,該場合中的言行亦不能以「共謀者原則」被引用作為針對她的證據。 110.基於以上,D4反對將「共謀者原則」應用於TB4/SN60-62,原因是D2和D3在其中並不是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去進行活動或發言。她表明她的反對是原則性,就控方打算依賴的TB4/SN60、SN61和SN62的具體內容而言,法庭是否接納它們作為針對她的證據,其實對她的案情毫無影響。 111.本庭考慮過各方的陳詞後,裁定「共謀者原則」適用於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但不適於TB4/SN61及SN69,並表示稍後會以書面形式交代詳細理由。現在,本庭給予理由如下。 112.以下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
113.根據「獲承認事實」,在控罪期間D2、D3和D4都是「支聯會」的董事;D2更是「支聯會」的主席,而D3和D4則是副主席。基於控方的證據,「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一直秉持及傳揚的「五大綱領」其中之一是「結束一黨專政」,而「一黨」指的是中國共產黨。控方證據顯示D2、D3和D4在涉案期間一直是共同地以「支聯會」為平台去推動他們「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其實,辯方對此並沒有爭議。 114.根據此階段的證據來說,本庭認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不單可合理地被視為與《憲法》第一條的規定相違背,而且包括任何可以導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包括推翻中國共產黨政權的活動,雖然該等活動並不一定涉及使用暴力。 115.本庭已經詳細考慮各方的陳詞。本庭不同意D4的陳議,說控方指的共謀「根本漫無邊際,不能作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基礎」,原因如下:
116.本庭注意到早前在回答D4的書面詢問時[104],控方就他們的案情有以下的表述[105]:
基於以上,控方的指稱並不限於D2、D3和D4身為「支聯會」董事所作的言行,也包括他們以個人身份所作的言行。然而,本庭同意D2的陳議,即相關的發言和行為若純粹是批評中國共產黨的作為,而與「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無關,控方便不能引用「共謀者原則」,因為那並不屬於控方的案情。 117.另一方面,關於D2和D4陳議,即「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共謀者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作出的言行,本庭認為這會是一個重要及有力的考慮因素,但非必要。換而言之,即使共謀者是以個人身份發言,都不一定表示「共謀者原則」不適用。關鍵在於該共謀者的言行是否為支持及鼓吹「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並且為「推展」控罪所指的「煽動」。這關乎相關言行的具體內容,以及共謀者當時的意圖和目的。本庭認為,若然共謀者的言行背後的意圖是要鼓勵他人從事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活動,那麼即使後者的活動未必涉及暴力,那些言行也可被視為支持本案控罪的證據。 118.基於以上,本庭裁定就現階段來說,有合理而且獨立的證據將各被告與控罪所指的「煽動」聯繫起來。 119.本庭詳細審視了前述控方書面陳詞「附表A」所列出的9段均是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的錄影片段。 120.就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本庭留意到以下幾點:
本庭認為,D2、D3和D4的以上發言,可以被合理地理解為不單是為堅持「支聯會」的一貫立場,也是為宣揚他們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並且是為鼓勵別人將這些行為綱領付諸實行。 121.另一方面,本庭認為TB4/SN61及SN69與本案的控罪無關:
122.基於以上,本庭裁定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符合「共謀者原則」的兩項引用準則;TB4/SN61及SN69則未能符合。因此,控方只能引用該原則於前七個片段的相關記項,但不能引用於後兩者。然而,控方仍然可以引用TB4/SN61及TB4/SN69的內容作為針對發言者本人的證據。 123.當然,本裁決只是關於上述證據的可接納性(admissibility)。至於上述證據的份量(weight),本庭會在聽取所有證據以及結案陳詞之後,才作決定。 124.控方舉證完畢之後,D2和D4在中段陳詞中提出的「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動議。簡而言之,他們指控方未能提出表面的證據,因此請本庭裁定兩名被告就控罪無須答辯。 125.雖然「支聯會」沒有提出類似申請,但基於D2及D4所提出的議題同樣會影響到控方針對「支聯會」的案情,因此若本庭作出對D2及/或D4有利的裁決,「支聯會」亦會從中得益。 126.本庭聽取了控辯各方的中段陳詞後,在2026年3月13日裁定各被告須就控罪答辯,並說會在作出最終裁決時詳細交代此裁決的理由。現在本庭給予理由如下。 127.控辯各方均同意,關於中段陳詞的開創性判例是R v Galbraith[106]。關於主審法官在面對「無須答辯」動議時,應如何處理控方基於推論提出的指控,Re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s 1-3/2021)[107]一案裁定,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Li Fook Shiu Ronald[108]一案中關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94章《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第22條提出的撤銷指控申請的論述,同樣適用於中段陳詞。無論是主要事實,還是從該等事實所作出的推論,法官關注的重點不在於現有證據能否令其信納,而在於現有證據是否「能夠、可能或也許」(could, may or might)令未來的陪審團信納。用Galbraith案的措辭來說,主要事實及其推論均屬「一般而言屬於陪審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兩者皆可能因後續證據或辯方未能提出證據而受到關鍵影響。假設法官已作出所有適當指示,判斷標準並非法官認為陪審團 —— 更遑論他本人 —— 在當下「必須」得出的結論,而是陪審團在未來「能夠、可能或也許」得出的合理結論。總括而言,若然控方的案情依賴由主要事實推斷得出的推論,法庭在處理中段陳詞時可能會問[109]:
128.上訴法庭在Re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s 1-3/2021) 進一步指出[110],控方無須證明陪審團無法合理地得出被告所主張的任何替代性推論,關鍵在於陪審團是否理應有權得出控方所主張的推論。倘若是,那麼即使可能存在另一項與無罪相符的推論,控罪仍可交由陪審團裁決[111]。 129.為免生疑問,本庭在此表明,在考慮中段陳詞時,本庭視「共謀者原則」的引用準則和「無須答辯」的測試為不同和互相獨立的議題,不會因為前者的裁決,便自動裁定被告須就控罪答辯。本庭會重新審視控方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以判斷控方是否已經提供足夠的證據,至使各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130.最後,正如D2指出,本案的控罪不具追溯力,因此本庭的裁決只能基於控罪期間的事實:見《國安法》第三十九條列明。至於被告等在控罪期間以前作出的言行,其唯一相關性是作為背景,協助法庭理解被告等在控罪期間的言行及意念。 131.如前所述,沒有異議的是被告等在《國安法》生效前已經一直秉持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而該法生效後亦然。 132.控方陳議,結合各被告就中國共產黨所發表的相關言論,法庭可以裁定,「結束一黨專政」在本案語境下必然是指向中國共產黨,其自然和合理的效果是要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憲法》,這是沒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達致的,而任何以此為目的的手段也自然是「非法」的。控方力陳,本案證據清楚顯示各被告從未推動國家修憲。多年來,被告等一直把「結束一黨專政」直接作為終極政治目標,公開鼓吹及傳揚要「結束」現行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並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以加強煽動效果,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合法性。被告等以「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目標,在《國安法》生效之後,仍蓄意地繼續宣傳此目標和鼓勵他人付諸實行。他們雖未提供具體方法,但其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動」。 133.D2的陳議有以下幾個要點:
134.總括而言,D2陳議控方對「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及《憲法》條文解讀錯誤。「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於「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及「推翻政權機關」(犯罪行為),亦無證據基礎顯示D2是如此理解(造意)。「支聯會」「五大綱領」互相呼應,目的是要求改革治國政策,引入更多民主元素,不實行專制統治。這個願景是能夠以和平、合法的手段達致,不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的情節。控方對D2的指控,缺乏證據基礎。其次,D2陳議控方所指「無合法途徑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前設不正確,因為《憲法》提供了合法途徑去改變中央政府的根本制度及政權機關,並非必然涉及「非法手段」。除了修憲,民主化亦可透過共產黨自行改革達成。再者,「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倡議旨在改革國家,受《國安法》訂明的基本權利保障,不應受到禁制或構成《國安法》下的刑事行為。控方對控罪元素的詮釋,須符合《國安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言論及意見自由的保障。本案涉及言論、結社自由及關乎基本權利的法律條文,因此應以寬鬆的方式詮釋。 135.D4陳議,「結束一黨專政」只是一個政治主張,並沒有提出將它實現的行為。她批評控罪的基礎薄弱,單憑被告等提出一個政治主張,便指控他們煽惑他人去進行一個沒人知道是什麼,卻又能「神奇地」完成這個主張的行為。她指即使有人支持「支聯會」的主張也未必會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他們會採取行動,也可能只是作出一些或許會有助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然而,這不等於他們會接受「結束一黨專政」是一個應該不擇手段去達成的目標。 136.D4力陳任何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都不可能從現有證據中,得出「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的結論。即使法庭接受被告等的言行可煽惑某些會導致「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這也不可能是相關言行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她強調 即使「結束一黨專政」能夠實現,也並非必然導致共產黨領導的結束,它只是讓這成為一個制度選項,讓此事有可能和平發生。再者,她指控方的證據未能顯示被告等意圖被煽惑者會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並會帶來顛覆國家政權的後果,亦未能顯示被告等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 137.D4的其他陳議,與D2的類同及重疊,例如:(1) 本案涉及多項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基本人權。她強調問題的重點在於控罪的元素在法律上該如何被定義,以及在事實上是否得到證明;(2) 「結束一黨專政」的倡議並非必然要採取違憲或非法的手段,也可透過修憲達成;及(3) 「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非必然等同於「推翻、破壞」「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要達致這兩個結論,都必然牽涉《憲法》的詮釋,包括《憲法》根本制度的內涵、中央政權機關的設計,以及上述兩者與共產黨領導之間的關係。在缺乏中國法律的專家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無法證明這一切。她更進一步指稱國家當下的政治現實「很有可能是違憲的」。 138.如前所述,D4在中段陳詞中提出了一些本庭最終拒絕接受的法律觀點,包括:《憲法》在香港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且《憲法》屬於「外地法律」,需要有專家證供將其證明,不能靠律師口頭陳詞等。本庭在上文已經交代過為何拒絕那些觀點的原因,在此不贅。 139.關於D4批評控罪沒有交代被煽惑者會採取什麼具體行動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本庭較早前已經裁定[113]這些並非構成罪行的必要條件,在此不贅。 140.關於D4陳議指,未必會有人因為受到「支聯會」的鼓動而作出任何行為;即使有,該些行為也未必能有助於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結果,本庭認為這陳議對D4沒有幫助。如前所述,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 141.在中段陳詞期間,控辯各方已經就《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憲法》作出書面和口頭陳詞。本庭細心考慮之後,作出以下的裁決:
本庭已經詳細交代過上述裁決的理由,在此不贅。 142.然而,在中段陳詞與本庭對答期間,控方才首次澄清其案情其實是有兩個不同的基礎:
在此之前,控方從未明確指出有以上兩個替代檢控基礎。 143.關於「基礎一」,控方面對以下困難。首先,《憲法》明文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114],並享有修改《憲法》的職權[115]。事實上,《憲法》曾經多次修改。因此,本庭認為控方的說法看來未有《憲法》相關條文支持。第二,控方此陳議事關重大,影響深遠,必須提出充分的理據。然而,他們的說詞卻流於單純的立場表述,欠缺分析和論證。第三,本庭未諳大陸法系的詮釋法,也未獲得中國憲法專家意見和相關典籍的協助。對控方的說法,本庭知見未全,不宜輕斷。經仔細思量,本庭決定只會考慮「基礎二」作為控方在此案的檢控基礎,而不會考慮「基礎一」。 144.就人權議題,終審法院在HKSAR v Lai Chee-ying已作出裁決,《國安法》與《基本法》沒有衝突。雖然如此,本庭接受在解釋《國安法》條文時,被告等在《基本法》和《人權法》下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等),是適切和需要給予比重的考慮因素。正如終審法院指出:
145.應用以上原則於本案,本庭認為本案的重點在於「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以及它的各項相關活動(包括舉行集會、悼念活動、遊行和接受傳媒訪問等等),是否是(或可能是)純粹為推動修憲。若然控方能證明答案為否定的話,那麼基於本庭前述對《憲法》和《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該行動綱領便會涉及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雖然後者不一定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146.本庭沒有忽略辯方的陳議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是互相呼應,環環相扣,需要整體而非分拆地考慮。本庭也沒有忽略辯方稱被告等的終極目標是為「建設民主中國」,這是正當和合法的。然而,本庭不認為這些說法對辯方有幫助。因為即使假設「支聯會」其餘的四項行動綱領沒有違法,這並非必然表示「結束一黨專政」也是合法的。舉例說,「扶貧」可以是正當的目標和動機,但那並不代表法庭能夠接受「劫富濟貧」為達致這個目標的合法手段。同樣道理,在本案即使假設被告等的目標和動機是要建設他們心目中的「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他們意圖達致這個目標的手段的合法性。本庭認為若然控方能夠證明被告等所鼓吹的「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是包括不合法手段的話,那麼無論他們的終極目標是否正當,也不構成合法的辯護理由。 147.本庭經詳細考慮了控方的證據,以及控辯各方的陳詞後,認為在正確的法律引導下,一個合理的陪審團「能夠、可能或也許」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以下的推論:
因此,本庭裁定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就控罪答辯。 148.D2和D4選擇作供(DW1及DW2),D4並傳召了3名辯方證人(DW3至DW5)。 149.D2於1975年入讀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當時大學有「認中關社」的思潮,D2覺得很震撼,遂開始透過不同活動去明白中國的歷史和政治,並認同魏京生、李一哲等人對中國未來的訴求,受到很大衝擊。D2指那個時代是苦難中國,與現在的時代很不相同,覺得自己要承擔責任,關心國家。另一方面,D2亦因為進入香港的基層運動而受到很大衝擊,覺得有責任要對社會上最不幸的人作出承擔。1978年大學畢業後,D2便投身工運和關心中國民主的工作。 150.就工運工作,D2大學畢業後便加入觀塘工業健康中心,1980年轉任基督教工業委員會,並於1983年至1985年期間開始工會運動。1990年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立,D2出任總幹事並一直服務至他本人於2021年4月16日因其他案件入獄。D2於2011年成立一個叫工黨的政黨,一直服務至該黨於2021年解散。 151.就中國民主工作,D2由80年代開始參與中國人權及釋放政治犯的運動。1989年,32歲的D2任職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幹事,當時國內的民運口號是「反官倒、爭民主」。胡耀邦於4月16日逝世後,北京學生於天安門廣場聚集,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最先作出支援,香港的民主派亦即時響應。D2除了參與遊行及靜坐,亦負責擔任遊行義工的糾察長。 152.當時的支援運動包括兩大遊行及一大集會。在第一次大遊行之後,民主歌聲獻中華籌款大會於1989年5月22日在跑馬地球場舉行,D2擔任糾察長,司徒華亦於當晚宣布即將成立「支聯會」。同年6月初「支聯會」正式成立,歡迎認同「支聯會」角色、定位及綱領的團體參加,包括民主派或親中團體。D2是「支聯會」第一屆常委。 153.1989年5月30日,一個四人團代表「支聯會」攜帶100萬元捐款上北京支援學生運動,D2為其中一人。當晚他們探訪天安門廣場裏的不同組織,了解到學生的共識是繼續留在廣場、爭取民主目標及撤回將他們定性為動亂的「4.26社論」。6月3日當晚D2撤離至飯店,其後安排包機,於6月5日接載支援人士、學生、記者返回香港,D2本人則被公安扣留至6月8日獲准返港。D2帶上北京的大部分捐款及從廣場負責物資的香港學生團體接收的款項,均被沒收,總數為200多萬元。 154.此事對D2猶如另一次洗禮,且有感於被救回港,D2覺得有責任將所見的事告知全世界,發展愛國民主運動,令中國和香港走向民主。 155.「支聯會」的全名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其定位為:(1)支援:即支援國內團體或民運人士發起的運動。「支聯會」不會告訴他們應該發起甚麼運動,而是由他們做主導,「支聯會」的角色是支持他們爭取。(2)愛國民主運動:即傳承八九民運令中國走向民主自由的價值,重申這是愛國及為民主的運動。(3)香港市民的組織。 156.「支聯會」的三個工作原則是:(1)堅持五大綱領:五大綱領自第一屆常委通過後一直沿用,沒有改變,多年來以此原則推動「支聯會」的工作。(2)財政盡量完全獨立及收支平衡:依靠個人捐款而非任何團體、組織或政府的資助,少職員多義工。(3)團結所有具相同理念的力量去推動這個運動,包括親中團體、海外聲援團體及流亡海外民運人士的團體。 157.「支聯會」30多年來一直都是和平、非暴力及合法地進行活動。由1995年,因應《公安條例》,需要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直至2020年前,「支聯會」的六四集會遊行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而合法進行。2020年6月4日,D2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參加六四集會而受到檢控。D2認為這是個人行為而非集會。 158.「支聯會」的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從沒有改變,五大綱領應該要一併來看,因為一環扣一環。 159.「釋放民運人士」是八九民運的即時要求,要求釋放所有被囚民運人士並支援他們平安到達海外。後來口號因國內的維權運動而演變至「釋放維權人士」,均是希望沒有政治犯。 160.「平反八九民運」就是承認八九民運為愛國民主運動,「追究屠城責任」是追究和調查負責屠城事件的人,這兩項綱領的訴求互相緊扣,要先平反才可追究。 161.「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的綱領,則承傳八九民運的訴求。專政本身與民主是對立的,令中國走向民主就不可以有專政。 162.根據D2本人及「支聯會」內部的理解,「專政」是指當權者集合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所有權力,介入人民的政治生活,禁制和懲治人民發聲,剝奪人民所有或大部分《憲法》保障的人權和自由。如果人民能夠享受包括言論、新聞、結社的權利,便會有公民社會,才有基礎討論民主。「專政」對走向民主絕對是一個非常大的障礙。 163.就「建設民主中國」,D2及「支聯會」的看法是建立公民社會後才可以討論最適合中國的政治制度,正如很多國家去到大家有訴求、有共識就進行修憲。不結束專政就不可能建設民主中國,所以「支聯會」一直都做有關人權自由的工作。 164.總結來說,「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兩項綱領就是要先驅除專政,然後恢復人民基本權利,建設公民社會,經公民討論而得出一個民主路的制度,由人民由下而上決定政治制度應該如何走,然後再去實行。「結束一黨專政」是這條路的第一步,人民決定是最後一步,到時應該人民可以決定是否繼續選共產黨領導。「支聯會」不會為中國定一條路去進行民主,也沒有討論中國應走向什麼制度,而是支持國內團體或人士提出的訴求。 165.D2稱「結束一黨專政」並不等同結束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較準確的說法是交給人民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不可以在人民尚未討論的情況下便決定由誰領導。《憲法》第二條清楚指出權力歸於人民,人民作為國家的主體,可以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現在尚未有公民社會,討論應該由誰領導沒有意思,最重要的是沒有專政,公民社會出現,最終應該由人民決定黨的走向。D2指一黨本身已經不符《憲法》,因為一黨專政偏離《憲法》訂明的多黨合作制,更偏離《憲法》下的公民基本權利。 166.D2同意「結束一黨專政」中的「一黨」是指中國共產黨,中國現時的執政黨。「支聯會」所說的是共產黨不應該專政,但沒有說共產黨不應該領導,因為領導與否是由人民而不是由「支聯會」說的。 167.D2不知道司徒華在這項綱領中提及的「一黨專政」源出何處。D2認為歷史上共產黨要員對「一黨專政」的說法與「支聯會」的理解是一致的。例如:
168.D2引述D3於2014年六四25周年的研討會,代表「支聯會」發表的一篇題為「How will China change: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中國將如何改變:透過改革還是革命?」)的文章(D2-5)[121],當中提及檢討現行《憲法》條文的三權分立安排及「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國家主席,也應被視為改革的終極目標之一」。一黨專政下不會有三權分立這一點,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有關。 169.就「支聯會」有否嘗試就雙方共通之處與國家領導人對話,D2指「支聯會」很少機會與國家領導人溝通,很多成員(包括他本人)都沒有回鄉證。他曾隨一個立法會特別團見過時任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當時他只是重申「平反八九民運、平反六四」。另一方面,他們就國家領導人的說法沒有落實而感到失望,所以「支聯會」的層次仍是向中國當權者喊話,希望可以真正落實《憲法》條文和他們同意的國家領導人說法。 170.「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於1989年訂立後,一直至今都完全沒有「結束共產黨領導」的意思。他們希望結束「專政」而非「共產黨領導」,最終都是由人民決定。他們希望落實《憲法》下的權利,因為共產黨領導都不應該專政。 171.至於為何「支聯會」的綱領不是「結束專政」而是「結束一黨專政」,D2説是因為「支聯會」不能迴避中國實際的政治體制是一黨,一個黨獨大、專政、控制及掌管所有權力。「專政」與「一黨」不一定有必然關係,但若在一黨專政下沒有民主選舉機制,人民便不能透過選票修正專政。「支聯會」和D2反對的是一個個體專政,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共產黨專政,換句話說,他們不同意「專政」實際上是不同意「共產黨專政」。共產黨可以掌權但不應該專政、不應該壓榨、剝奪人民自由。 172.D2說「專政」兩字帶有貶義,與《憲法》中的「專政」意思相同。據他本人(非「支聯會」)對中國制度的理解,《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人民在民主情況下專政,這視乎如何定義專政對象,共產黨視部分人為人民敵人而應該對其專政。 173.D2指「結束一黨專政」既沒有結束共產黨領導的意思,更完全沒有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的含義,只是希望共產黨不要專政。「支聯會」在1989年創造這項綱領時,完全沒有要違反《憲法》規定的想法。 174.對於控方指稱「支聯會」的真實意圖是想推翻共產黨領導而非提倡修憲,D2完全不同意。他表示修憲是「支聯會」樂見的發展,但沒有公民社會就無從討論修憲。再者,作為支援的角色,「支聯會」不會指導中國人民爭取修憲,而是由內地人民提出訴求,然後他們予以支持。從「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可見,他們希望以合法修憲的方法結束一黨專政,困難在於他們不知道在內地何謂合法的方法,所以「支聯會」避免告訴內地人甚麼該做或不該做,尊重他們在內地的環境下自行掌握透過甚麼方式達到目標。 175.就控方指「支聯會」假借民主之名抹黑共產黨,D2稱「支聯會」所有行動、遊行、示威、請願皆是針對具體的事件,並非以民主之名無中生有。 176.就控方指「支聯會」明知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行後繼續「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反《國安法》,D2表示不同意。正如他當日在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網上聽證會所稱,他不知道紅線在哪裏。「支聯會」喊此口號30多年,從沒有人告知他們這是非法目標,每次六四集會結束後,歷屆特首和政務司司長也說尊重香港人的權利,因此D2相信這不是非法的。再者,2018年修正《憲法》時,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曾説「一黨專政」是偽命題,因《憲法》並無一黨專政之說;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也曾表示「一黨專政」是偽命題,所以這項綱領是符合《憲法》的。 177.至於D2為何會在聽證會提及不清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違反《國安法》,是因為在該段時間內,他身為「支聯會」主席經常被記者問及是否擔心這項綱領違反《國安法》。在《國安法》頒布前後的一段時間,除了記者的提問外,他沒有聽到社會上有聲音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可能會違反《國安法》。他相信這項綱領是合法的,因為警方沒有在2020年7月1日後以《社團條例》內危害國安的條文禁制「支聯會」。 178.D2稱大學時已覺得苦難的中國要有明天,希望國家發展至富強、民主和自由,並立志希望中國會有一個好的未來給予人民,所以他絕對是愛國的。 179.「支聯會」臉書帖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公開呼籲信》(D2-7)[122]顯示D2和D3於2021年9月17日主動解散「支聯會」。當時很多「支聯會」常委(包括D2)都因2020年的六四集會在獄中服刑,他覺得在獄中難以主導一個組織或找人接手,亦不想更多人身陷囹圄,所以主動解散「支聯會」。 180.D2説自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直至他在2021年10月、11月因本案被捕的一年多內,絕對沒有任何人(包括警方)告知「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違反《國安法》或叫他們停止。 181.「港支聯」簡介是「支聯會」發布的宣傳刊物,若無更改便會一直沿用同一份。 182.「支聯會」成立首5年所發布的「港支聯」簡介[123],當中提及「短期目標為支援中國人民推翻當權者鄧、李、楊集團」,他們三人不代表整個共產黨。D2稱在他們三位領導人操控之下下令鎮壓,因此他們應為屠城負責,這與「支聯會」的成立相關。「支聯會」的宗旨從沒有提及要推翻共產黨。 183.1994年的第6份「港支聯」簡介[124],已經刪除上述的短期目標,也沒有再提及「推翻」任何人或制度。其後直至「支聯會」解散,「港支聯」簡介的內容均保持一致。從沒有人提出要修改「港支聯」簡介,加入「推翻」、「破壞」的字眼,「支聯會」也從沒有呼應集會人士提出「打倒共產黨」、「天滅中共」的口號。 184.《國安法》生效後,2020至2021年間D2擔任「支聯會」主席,D3和D4為副主席。主席與副主席之間若有任何爭議,由常委會投票決定。D2認為他證供中表述對「一黨專政」的理解,與D3、D4的理解並無不一致之處。 185.就D2主問時稱「支聯會」在民主歌聲獻中華當日宣布成立,D4引述文件[125]指宣布日期應該是1989年5月21日百萬人大遊行當日,D2相信D4是正確的,他可能混淆了相關日期。 186.就D2對1989年國內人權自由的理解,他認為當時氣氛比較開放,後來有黨內力量反對開放而稍微倒退。總括來說,整個中國朝向較開放的社會。 187.1989年5月30日,D2等4名香港人帶同100萬人民幣外匯券到北京支援天安門廣場人士,D2認為做法是恰當的,因為他從事工會和社會公民運動,希望人民可以站出來發聲、掌握自己命運,這是他一生奮鬥的立場,他樂於見到學生、市民爭取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民主,D2覺得他們是愛國的,做法恰當。他出發前已經知道國內《人民日報》的「4.26 社論」將天安門廣場人士的行為定性為動亂、反革命。D2稱這是官方角度,從民間角度這是一個愛國民主運動,他堅持站在民間的立場。當被問及他當時明知有可能觸犯國家法律時,D2稱他根本沒有想過這些事情。 188.就《零八憲章》,D2稱直到發起人被拘捕和被判刑,才知道國內視他們為違法,「支聯會」因而在香港發起釋放相關人士的運動。至於D2和「支聯會」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鼓吹支持他們,D2稱是在香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行使香港公民權利。 189.支聯會的最高權力架構是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有特別重要事宜亦可召開。會員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委會」)負責推動「支聯會」的工作,常委會的成員由200多個會員團體選出,任期一年。自「支聯會」成立以來,D2一直都是常委,有參與「支聯會」的活動,清楚知道「支聯會」的立場和主張,他亦一直堅持五大綱領。「支聯會」由成立至2021年9月8日(控罪完結當日),從沒有改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 190.D2稱他和「支聯會」都同意中國共產黨是:獨裁政權;扼殺人民的聲音,尤其是異見者的聲音;總體而言,扼殺國內的民主;及透過掌握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權力打壓人民基本權利。他和「支聯會」都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所做的事皆違反人權;沒有人民真正參與選舉;政治協商會議的人都是花瓶;及實際是推行一黨專政。 191.就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D2不同意他一直對共產黨領導國家懷有極大敵意。基於對人民的愛,他希望共產黨改革,令人民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幸福,他認為共產黨對此做得不足夠。至於他是否一直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有所不滿,D2稱他會「是其是、非其非」。他對部分政策不滿,但又覺得部分政策應該如是,而他最不滿的是人民沒有發聲的基本權利。 192.當被問及呈堂證據中哪部分可被視為「是其是」時,D2稱「是其是」是他一貫的處事態度,例如他很不滿民工沒有戶籍,但歡迎脫貧及提升部分人生活水平的政策。D2沒有就他認為國內做得好的事情發聲,因為「支聯會」不是評論整個中國的發展,而是就特定議題發聲回應國內的情況。至於「支聯會」對國內事件的批評只有負面而全無正面,是因為「支聯會」回應的都是負面議題,而「支聯會」因其支援角色只會就負面議題發聲,好事不需要「支聯會」回應,不好的事才需要。故「是其是」只是D2本人的態度。 193.D2稱他年輕時欣賞共產黨對組織工人、農民的努力和抗日的決心。他同意「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對國家不好。「支聯會」希望共產黨對國家、人民更好,也希望共產黨好。 194.就「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包括要求國內有政黨輪替,D2稱「支聯會」沒有就此作出討論。他和「支聯會」未去到要求有政黨輪替,希望先有公民社會,至於將來是否有政黨輪替就交由人民決定。正如D3所說,政黨輪替是很尋常的事。「支聯會」鼓吹的「結束一黨專政」,是當人民有選擇時就會有修憲,修憲可以設計另一個民主政制,人民才有選擇。修憲過程可由共產黨發起,正如趙紫陽所說,可一直開放至全面民主。 195.D2同意他所說的「修憲」是指2018年版本的《憲法》,整部《憲法》需要從頭討論甚至可能重寫。D2稱無論哪一個版本的《憲法》都是由共產黨領導,很多條文都提及由共產黨主導。要達致公民社會、人民決定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就必須要修憲。 196.D2同意他和「支聯會」均認為共產黨領導國家並非必然。不論是否有《憲法》第二條,國家權力歸於人民是理所當然的。無論《憲法》的條文是甚麼,最重要是由人民決定。人民可以更改《憲法》下的國家根本制度、可以修憲、可以塑造他們認為合適的《憲法》,也可以決定是否需要更改《憲法》第一條。 197.D2不同意自「支聯會」成立以來,他和「支聯會」均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因為這是由人民決定,他和「支聯會」沒有資格同意或不同意。他否認「支聯會」和他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其實是公開表達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 198.D2不同意「支聯會」和他:認為不能透過共產黨黨內改革達致「結束一黨專政」;從沒有將黨內改革納入「支聯會」的綱領;及並非真誠希望以黨內改革達致民主和基本人權的目標。D2稱「支聯會」希望共產黨自行領導改革,因為這才是最平穩的方法,他們給國家領導人的信亦有要求共產黨走向民主。「支聯會」和他都認為,國家的人權或民主狀況時進時退,無論誰人領導中國共產黨執政,都不會達到「支聯會」的要求。 199.D2不同意「支聯會」從無公開主張共產黨黨內改革。例如D3作為「支聯會」代表,曾公開談及如何走向《憲法》上的改革,提出改革路線是共產黨要主動推動三權分立、給人民選擇[126];「支聯會」亦有就此作出宣傳,在每年的六四講座都有談及中國如何走向民主;當共產黨黨員來港與他們對話,D2有表達「支聯會」希望可以改革到走向民主、可以用內部修憲的方法;「支聯會」與香港立法會內的人大代表經常有接觸,而且立法會每年都有六四辯論,相信他們知道「支聯會」的觀點。D2個人亦希望共產黨內部有自發的改變。 200.D2同意在1997年國家恢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他曾說過會繼續在香港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支聯會」綱領。D2稱「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在香港肯定是合法,1997年以後歷屆特首都表示尊重「支聯會」舉辦六四集會,而六四集會一定有此口號。至於「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是否可能違反國內的法律,D2稱他沒有認知。 201.D2認為建立公民社會及容許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是當下《憲法》應該允許的。他同意在劉曉波被定罪後,任何人作出相似行為都有機會在內地被定罪。至於「支聯會」是否支持一些人去做可能觸犯內地法律的事,D2稱這些人不應被視為觸犯內地法律。 202.「支聯會」支持用和平、非暴力、合乎香港法例的手法,在香港推行其綱領。「支聯會」對國內維權人士的立場是,若他們因行使《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下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被捕,例如「709大抓捕」,「支聯會」便會作出支持。常委會會就個別個案討論「支聯會」應有的態度及是否作出支持。 203.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憲制責任,就國家安全推行第二十三條立法。D2稱當時「支聯會」有研究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是否可能觸犯國家安全的法律條文,所以在審議相關法例時,他曾詢問葉劉淑儀(時任保安局局長)「支聯會」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是否違法,得到的回覆是擬訂立的法律條文訂明一定要有武力或嚴重的非法手段,葉劉淑儀不認為叫喊口號是非法手段。 204.至於2018年修憲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一事,D2稱他有留意但不甚關注,也沒有留意內地主要官員就此作出的解釋或說法的細節,因為他認為所有人均知道及確認是共產黨領導,正如《憲法》很多條文可見,共產黨領導一直很清楚。當時D2已清楚知道《憲法》第一條訂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他覺得共產黨領導不論何時都是中國的實體。D2重申在修憲一個月後,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記者問及修憲後是否可以在香港喊「結束一黨專政」,他的答覆是《憲法》「沒有哪一條講到一黨專政,這個是偽命題」[127]。 205.控方引述D2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的發言[128]指稱在《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繼續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可能會違反《國安法》。D2對此絕對不同意。他說當時很多記者就此向他提問,他答說「支聯會」會堅持五大綱領。D2相信繼續提出五大綱領一定不會違反《國安法》,因為:(1)該口號叫喊了30多年,從沒有人說有任何問題;(2)按他對《國安法》的理解,罪行需要涉及「非法手段」,而「支聯會」從沒有叫人做任何非法行為;及(3)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六四集會,警方沒有指「支聯會」違法;據他所知,警方在2021年也不是以《國安法》為由禁制「支聯會」的六四集會。 206.「支聯會」在《國安法》訂立前後,有討論《國安法》對香港人權的影響並就此發出聲明,但完全沒有討論《國安法》對「支聯會」自身工作的影響,也沒有考慮《國安法》對「支聯會」的活動或言論有何衝擊,因為他們不覺得所做的事違法。D2不同意「支聯會」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鼓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可能干犯《國安法》下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 207.D2同意《憲法》第三章所列出的政權機關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他認為《憲法》沒有寫明這些機關與共產黨的關係,這些機關不一定要由共產黨主導也可以獨立繼續運作。 208.就控方指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實行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D2表示不同意,他覺得最特徵應該是「權力歸於人民」。D2不同意《憲法》第一條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包括領導國家人民,他認為應該是「人民領導國家」。D2同意根據《憲法》「序言」及第一條字眼上的寫法,中國共產黨不單領導中國政府,同時亦領導中國各族人民,但D2稱其實很難明白其真正意思,因為當中有很多不同的主義及定義。 209.就D3於2014年代表「支聯會」發表的文章「How will China change :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中國將如何改變:透過改革還是革命?」)(D2-5)[129],D2同意文章內容與2018年版本的《憲法》無關。D2指文中提及可以透過《憲法》的改動和修憲朝向改革,且要做到文中談及的事情,需要修改及檢討現行《憲法》,才可達到三權分立。他同意文章沒有提及透過修改《憲法》改變共產黨領導,因為「支聯會」處理的是人民是否有權選舉、而非共產黨領導與否的問題。D2同意文章沒有直接或間接提及要修改中國共產黨領導。 210.D2稱「支聯會」是支援角色,不會主導或倡議中國改變的路線圖,故強調中國人民要有一個平台或公民社會代表不同利益集團討論中國的未來。「支聯會」沒有談及太多關於修憲的事,因為公民社會的基礎尚未存在。D2不同意除了上述D3的文章外「支聯會」沒有在其他場合提及修憲,並表示「支聯會」於《零八憲章》一事上有提到修憲。 211.D2同意「支聯會」從沒有提及要透過修憲改變或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不同意「支聯會」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是希望其他人支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他表示「結束一黨專政」不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 212.D2不爭議曾經作出「獲承認事實」(P494, P495)的錄影片段所顯示他在不同場合的發言。他確認以「支聯會」名義設立的網站及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均為「支聯會」作出並反映其立場,「支聯會」在這些平台表達的意見亦代表D2本人的立場。 213.「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的網站由「支聯會」籌款開設並提供實體六四紀念館的內容為起始資料,其後交由其他人自己運作。D2稱在他於2021年4月被關押時,該網站尚未正式完全公開運作。他同意位於旺角藝旺商業大廈的六四紀念館,是由「支聯會」籌建並透過一個小組或委員會負責營運,該物業為「支聯會」名下資產。 214.D2本人同意並支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他一直鼓吹這項綱領,並非是希望更多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敵意,而是希望公眾對中國共產黨有所要求,希望中國共產黨可以尊重人民的民主和人權,並希望更多人支持這項綱領。 215.至於「支聯會」是否希望更多人將「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付諸實行,D2稱「支聯會」不會叫人做些甚麼行動去「結束一黨專政」,「支聯會」叫人付諸實行的必定是具體工作而非空泛理念,例如要求釋放「709大抓捕」的維權律師、毋忘六四、支持天安門母親。換句話說,若有與「支聯會」理念相關的事情發生,「支聯會」就會叫人支持;若無事發生,「結束一黨專政」就純粹是一個口號,是一個意識、意念、理念,「支聯會」仍會推動六四紀念館、毋忘六四的展覽、及支持被囚人士的定期街頭活動。D2同意當有事發生時,「支聯會」可通過行動凝聚一班支持者的力量。 216.就控方指稱「支聯會」和D2一直意圖其他人用違反《憲法》的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D2表示不同意,他認為《憲法》是用作制約政府或國家機關而非制約人民,不可以說人民違憲,但人民有責任遵守《憲法》下的條文。 217.D2同意在下列4段他本人不在場(TB4/SN67除外)的錄影片段中,相關人士的發言代表「支聯會」和他的立場:
218.D2不同意控方以下的指稱:
219.D4現年41歲,是一位大律師,亦是「支聯會」最後一任副主席。D4自小學年代(90年代初)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2010年大學畢業後任職「支聯會」職員約半年,其後留下做義工,2014年年底當選為「支聯會」常委。2015年年底她成為「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支聯會」於2021年解散。 220.D4稱她見證「支聯會」最後的一段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D2)及副主席何俊仁(D3)於2021年4至6月期間先後被關押,她是3位正副主席中唯一未被關押的人,所以她是負責「支聯會」在這段期間言行的人。 221.D4承認「支聯會」直到最後一刻,都在堅持五大綱領。五大綱領是一個整體,而「結束一黨專政」更是「支聯會」不可放棄的信念,這個信念貫徹於「支聯會」所有的行動、發言、文章。D4稱不論是否有「支聯會」,她本人都會繼續參與結束專政的運動。 222.D4就「結束一黨專政」議題的作供有下列3點綱要:
223.就第(1)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的具體意義,D4表示她就「專政」兩字的表達或理解未必與D2一樣。D4指共產黨老祖宗列寧對「專政」的定義是基於武力和不受法律所限制的權力,她認為這定義適用於中國共產黨現時的情況,因為在中國共產黨控制所有國家機關,甚至滲透到各種社會、商業、宗教組織,不受法律限制或民主選舉制約,連比較軟性的制衡都完全缺失。這種國家權力被單一政黨完全壟斷、與社會力量完全失去平衡的狀態,就是D4所述的「一黨專政」。雖然「支聯會」沒有開研討會討論「專政」的定義,D4認為她的理解與「支聯會」其他成員(尤其是常委)的理解相似。 224.D4稱「支聯會」成員(尤其是常委)均認為中國是一個一黨專政的國家,「一黨」指的是中國共產黨,但一黨專政的概念並不限於共產黨,「支聯會」要「結束一黨專政」就不只限於中國共產黨。 225.「一黨專政」的惡果是國家權力會再三失控和被濫用,「支聯會」要結束的就是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態,希望國家可以建立一個憲政民主制度,公權力可以在法治和平等的軌道上運作,國家真正屬於人民。簡而言之,「支聯會」要求當權者要守法,人民可以向當權者問責。唯有做到這一切,「一黨專政」才可結束得到。從這一層意義來說,「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本身就已經是「結束一黨專政」不可或缺的要求。「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內涵,就是要結束這種非法的狀態。 226.簡而言之,D4認為「專政」是一個基於武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會產生濫用和無法無天的狀態,「支聯會」一直的訴求就是要求當權者為他們的言行負責。D4稱對她而言,真正顛覆國家政權的從來不是「支聯會」。在中國現在的現實中(包括控罪時段及現今),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從來只有中國共產黨。 227.就第(2)點,即「結束一黨專政」是顛覆國家政權還是顛覆一個非法的黨專政狀態,D4稱「國家政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主權在民,《憲法》第二條及「序言」第五自然段中的「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支持她的說法。 228.D4稱共產黨的「專政」不但顛覆了人民主權,也顛覆了《憲法》許多關於國家機關該如何運作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國家根本制度的一部分。例如《憲法》賦予全國人大最高權力,但全國人大沒有真正的話事權,所以顛覆國家政權的不是「支聯會」,而是「專政」的現實。「結束一黨專政」所要求的是顛覆一個不合法的黨專政,要求還政於民,讓國家政權可以歸還予真正的主人。D4認為國家根本制度是主權在民,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事實上不是一個實權機關而是橡皮圖章。 229.D4續稱,《憲法》沒有具體提及共產黨領導的範圍、職責、界限、如何實施、如何運作,法律具體條文沒有賦予領導的實質,而在2018年修憲之前,即使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條文,國家機關都是如此運作的。 230.就第(3)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D4稱「支聯會」沒有鼓吹別人用非法手段,而是希望透過陽光、制度和法律還政於民。「陽光」是指「支聯會」所有訴求和行動都是公開的,會向公眾說明他們對現況的分析和需要改變的方向。 231.D4稱「支聯會」和她本人作為無權無勢的普通人,不可以直接將中國共產黨「繩之於法」,所以要「結束一黨專政」,只能用更迂迴的方式,包括證據收集和保存、公眾教育和賦權(empowerment)。「賦權」的意思是通過參加一些行動鼓勵和教育公眾,令公民有行動的力量和能力。「支聯會」沒有激發他人情緒,而是會鼓勵他人參與燭光集會和遊行,教育及裝備更多公民如何行使公民權利。其他方式包括透過示威遊行等集體行動和輿論,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施壓。「支聯會」是透過普通人可以做的手段,自下而上嘗試打破、減輕或削弱中國共產黨在其治下所有地方(包括內地和香港)對社會的全面壟斷。 232.D4稱「支聯會」要結束的是一種權力結構,而非某個政黨的統治。唯有真正建立一套民主制度和習慣,當體制和法律真正限制到當權者時,「一黨專政」才能結束。「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要求一個制度上的改變,要達成「結束一黨專政」這個終極目標,唯一的手段就只有民主與法治。 233.D4指對「支聯會」而言,「結束一黨專政」不單是遙遠的終極目標,更是一個由專政走向民主的過程。從這層面理解,「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在描述同一個過程,不建設民主就無從結束專政,不容許結束專政等於不容許建設民主。 234.D4稱民主的概念是人民作主,人民可以在自由、公平、定期和有實質意義的選舉揀選領袖,要做到這一點,需要一系列的社會基礎作為支撐。「支聯會」在建設民主方面,除了這些外在的架構指標,更重要的是建設民主精神,將之落實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唯有將每個人真正視作平等自由人的精神在社會紮根,民主的制度才可存活。 235.簡而言之,對「支聯會」而言,「結束一黨專政」等於「建設民主中國」,「結束一黨專政」既是目標亦是過程,終極願景就是「建設民主中國」。 236.D4稱「支聯會」的工作不是純粹傳揚主張,這些工作本身已經是在實踐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並重申五大綱領是一個沒有辦法拆開的整體。她指「支聯會」並非為煽惑他人在認同這個綱領後,再去做一些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支聯會」做某些行為的原因不是為鼓勵或唆使他人做任何事,需要就逐件事情及場景作出考慮,不可以籠統地將「支聯會」所做一切歸納為同一煽惑行為。 237.D4以自己曾在「支聯會」擔任參與者、職員、義工、常委的經歷和觀察,解釋「支聯會」的行為是在踐行其五大綱領而非煽惑他人做任何犯罪行為。 238.D4自幼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可視之為她第一堂公民教育課。D4形容集會從沒有因其處理的主題是一件黑暗的事而變成充斥仇恨、絕望的場所。相反,集會傳達的一直都是愛和責任,講述即使面對世間不公,仍可做些事情令世界向好的方向移動,這並非因為台上某句口號、某段發言的煽動。D4指對苦難的承擔將維園所有人連成一體,所以建設民主包括維繫訴說苦難的自由和空間,讓愛可以表達。維園多年團結人心的魔法來自每個人帶去的愛而非仇恨,他們堅持講述、紀錄及紀念世間不公,不是要散播恨而是要凝聚愛。 239.D4中學時期在學校設置紀念六四的壁報板,後在英國唸大學時舉辦六四紀念活動,在她籌備紀念六四活動的過程中,「支聯會」一直對她幫助甚多,包括:(1)就中國民主運動發展和六四議題,「支聯會」是一個詳盡的資料庫;(2)為她提供行動的想像和參考;及(3)實際地向她提供協助。D4於2010年畢業返港後到「支聯會」幫忙,其中一個原因是她很感激「支聯會」願意幫助和信任她,更重要的是她認同「支聯會」的工作。 240.D4於2010年在「支聯會」擔任職員的時候,負責的工作大部分都是不起眼的。D4稱街站並非是一個煽惑他人進行犯罪行為的場合,因為擺街站要一擊即中和簡單直接,不可能存在煽動性的理念和隱藏訊息。部分主要工作在教育方面,包括舉辦不同題目的講座、座談會和展覽,希望有平台空間予群眾作深入交流。另一主要工作為表態性,最常見的方法是示威、遊行或其他形式的活動,例如以放風箏、清明節獻花、長跑、洗刷國殤之柱、絕食等不同形式,表達「支聯會」對六四議題的關注,以及累積壓力;在其他議題上嘗試採取有創意的方法,例如以集體剃光頭的形式聲援劉霞。 241.D4稱「支聯會」的使命(mandate)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關注的議題較六四闊很多。在她2010年擔任職員的半年期間,「支聯會」便曾就不同題目發出聲明,其中釋放劉曉波、支持《零八憲章》更成為當年的六四紀念主題及《港支聯通訊》重點關注的題目(見2010年3月第85期(D4-1),2010年9月第86期(D4-2)及2010年12月第87期《港支聯通訊》(D4-3))。 242.自從2008年12月《零八憲章》發起後,「支聯會」便一直長期關注,2009年12月劉曉波被判刑後,「支聯會」便作出回應並持續推動。D4稱支持《零八憲章》的主題貫穿很多「支聯會」的行動之中,不少成員(包括D4)均有聯署支持《零八憲章》。「支聯會」在第87期《港支聯通訊》刊登《零八憲章》全文,多年來亦有在街站派發《零八憲章》小冊子。 243.D4稱《零八憲章》[134]是一份近乎全面的憲政改革倡議,提出多項包括如何修改現行《憲法》的具體主張。當時的《憲法》雖未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條文,但共產黨的專政實際上凌駕《憲法》,故要修改《憲法》約束政黨。就《零八憲章》中提出「聯邦共和」和「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張,D4指這當然牽涉《憲法》的改變,並稱《零八憲章》有修改《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亦有落實《憲法》的要求。 244.「支聯會」沒有具體討論是否全部人都絕對支持《零八憲章》的每一項條文。作為支援角色,「支聯會」大方向上支持《零八憲章》憲制改革的主張,至於具體實現時細節如何執行,就未必每一點都會絕對支持。 245.D4稱「支聯會」理解《零八憲章》為非常合法、合情、合理的憲政改革要求,但其發起人卻被判刑,因此要發起釋放他們的活動。對於提出《零八憲章》人士的定罪,D4稱「支聯會」並不是一個法律組織,更多是從正當性及人權、道理上是否合適的角度去看,而非嚴格的法律分析。 246.D4稱並非很多人關注「支聯會」推動關注國內民主、人權人士的行動,「支聯會」做這些行動,從不關心會否得到掌聲或支持,也不是要煽動他人支持「支聯會」,而是事件本身應該及值得去做。「支聯會」並不是借這些議題煽動他人,因為很多時這些議題不是那麼受香港人歡迎。 247.D4在「支聯會」擔任職員期間,較多做幕後行政支援的工作,當時她剛畢業,對中國了解不足,故希望可以到國內工作。D4於2010年成為一間關注中國勞工權益的非政府組織(NGO)的幹事,其後4年穿梭大江南北,與國內的農民工、留守兒童、塵肺病工友等一同生活。在國內的工作經驗,令她日益相信「結束專政」是要實實在在地結束充斥在日常生活中的專政,結束日常的等級歧視、濫權的情況。要達到此目標,權利意識教育、民間組織培訓、公民行動實踐及政制層面改革同樣重要,缺一不可。期間她仍繼續在「支聯會」當義工,在香港內地兩邊走。 248.2013年左右,有人叫D4參選「支聯會」常委,當時她很掙扎,因為「支聯會」是一個政治敏感、中國共產黨不喜歡的團體,常委的身份可能影響她在國內的工作。其後,「支聯會」與D4任職的NGO於2013年8月29日發起一份關注中國人權的聯席聲明(D4-5),「支聯會」亦在2013年9月18日作出聯署聲明(D4-4),D4有份參與後者的示威行動和幫忙做資料搜集。面對當時國內已經無法以有組織、公開的NGO模式去推動社會議題的背景,加上D4決定轉行做大律師,希望以較獨立或彈性的身份參與中國社會民主運動,D4便自行離開該NGO,並於2014年底成為「支聯會」的常委。 249.「支聯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在法律上為有限擔保公司,常委是「支聯會」的公司董事,會員是「支聯會」的公司成員。會員包括工會、政黨、議員辦事處、學生會、宗教團體、社區或關注各種其他議題的組織。會員在週年大會中選出常委後,常委之間再互選正、副主席。直至最後一年之前,「支聯會」約有20名常委,皆非受薪,會員則長期維持200多個團體會員。D4本人代表一個名為「六四行動」的組織競選常委。 250.D4指會員是「支聯會」的實體,常委只是會員選出來的代理人,負責日常執行。常委任期為一年,其領導權限嚴按公司章程和會員的授權執行。常委除了每月開一次會外,還有很多小組和部門會議。常委會的決議有約束力,但有嚴格界限,要跟章程做事。「支聯會」多年來都是按章程和《公司條例》運作,年度報表和財務報表經常委同意後,會上載至公司註冊處和「支聯會」的網站,供公眾和會員查閱。控罪期間,「支聯會」的指導意志(directing mind)是時任常委。 251.D4稱「支聯會」30年來的運作均合法合規,其成立宗旨(Objects)可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135],當中沒有提及五大綱領。D4指五大綱領雖然不存在於正式公司文件內,但它們是將「支聯會」的公司宗旨放諸實際情況而發展出來的具體目標,完全符合公司宗旨要做的事。 252.D4確認,凡當選為「支聯會」常委,即必然出任「支聯會」的董事;若不再擔任常委,則須於適當時候辭任「支聯會」的董事。在D4擔任「支聯會」常委期間,「支聯會」有跟隨《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行事,「支聯會」所採用的五大綱領沒有違反《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目標,所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 253.D4確認「支聯會」常委由組織成員投票而產生,在案發期間,D2、D3及D4均當選常委,期間沒有會員要求他們離任或指他們違反職責。即使有不同意見,最終的決議一經通過,所有人均須遵守。 254.D4指2019年她參選常委的政綱[136],代表她個人對「支聯會」的定位和發展的想法。當時的競選在「反修例運動」期間舉行,D4就社會上比較強烈的中港矛盾作出如下回應:「我想支聯會能做的,就是堅持做好居中溝通、揭示真相、搭橋拆牆的角色,讓國內和香港人與人之間能真正的連結起來,互相支持,齊爭民主,而不是陷入政權的詭計去分隔成兩群互相仇恨的人。」「居中溝通」的意思是在中港兩地之間居中調和矛盾,「搭橋拆牆」的意思是提供溝通橋樑,讓大家看見彼此,互相了解、認識,拆除因偏見和誤會而築成的牆,而不是控方所指的煽動仇恨、煽動分裂。若然當選,她會推動「支聯會」做這些事情。當年她成功當選常委。 255.就D4在2020年參選常委的政綱[137],當時《國安法》已通過實施,她覺得「支聯會」更需要守住公民社會的底線及原則,她理解「支聯會」的宗旨或綱領為求同存異的底線,不是要主動宣傳、推廣和鼓吹主張。 256.就此政綱中提及「過去這一年,香港天翻地覆。尤其在《國安法》通過後,恐懼蔓延,大家開始揣摩那條虛無飄緲的紅線,解散組織有之,改弦易轍有之,以求不墮『法』網。」[138],D4稱「過去這一年」是指2019年,這段的意思是她不同意有人在《國安法》生效後決定解散或更改路線的做法,她會堅持不退讓,因為「支聯會」的綱領只是陳述香港社會內最底線的、無可退讓的原則。若然當選,她希望「支聯會」不會解散或「改弦易轍」,不求「不墮法網」。 257.D4在政綱的第3及4段[139] 表明即使《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對五大綱領所追求的事情仍不會退讓,並確認五大綱領主要是針對內地發生的事情。 258.就政綱中提及「但歷史上又有哪一場與專政對抗的民主運動,能為專政所容許,能『合法』地進行?…支聯會的綱領和工作能否符合《國安法》,從來不是法律問題,也從來不重要。」[140],D4稱世界歷史中很多民主運動都會被當時的政權用各種法律打壓,「支聯會」預期在「專政」之下,政權會用法律手段作出打壓,政治上判斷政權會用法律「搞」「支聯會」。 259.就政綱中提及「支聯會的定位向來清楚,我們所反抗的、所要顛覆的、所要終結的,是中共的一黨專政,不只是香港的傀儡政府。」[141],D4確認「反抗」、「顛覆」及「終結」的意思相似。D4稱「顛覆」不一定是將合法的事情倒轉,可以是顛覆違憲現象和非法狀態,撥亂反正,不直接等同推翻,而是反轉一個專政的狀態。 260.成為「支聯會」常委後,D4以個人身份繼續到內地參與國內的社會運動,不會用正式NGO職員的身份或以「支聯會」名義做任何活動。就她在內地是否有推動或表達「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時,D4稱未必直接用這六個字,但會與朋友討論此理念,他們進行的行動亦在實踐此理念。因為要維持國內的工作,D4不想曝光太多,所以一直都沒有站在「支聯會」前台。 261.2015年年底,D4開始擔任「支聯會」副主席,除了在燭光晚會以副主席身份發言外,日常多是處理不起眼的幕後工作,例如資料搜集、寫報告等,較少公開發言或接受訪問,盡量避免站在最前。直至2020年《國安法》生效前後,其他成員都被捕,D4才逼於無奈打破這個規矩。 262.自D4擔任「支聯會」常委後,「支聯會」的架構一直沒有改變,除了正、副主席及秘書外,有7個部門:常務秘書部、財務部、組織部、教育及青年部、傳訊及出版部、海外聯絡部及維權部,有些常委一個人負責幾個部門的工作。D4引述「支聯會」的2014/2015年的架構表[142],指名字旁邊有「*」標示的,是指定發言人。當年她剛成為常委,參與維權部(主要負責跟進、支持和聲援國內人權民主運動,並參與國際層面的運動或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推動倡議或報告撰寫)、教育及青年部(負責教育工作如舉辦講座、學校活動、準備教材、資助話劇演出)和傳訊及出版部(負責傳訊出版刊物如《港支聯通訊》、設置街站、六四紀念館的資料搜集和整理)。在具體工作上,D4會站在維權部的位置思考。 263.D4在維權部工作期間,於2018年撰寫一份按聯合國人權審議機制提交的「普遍定期審議報告」(UPR Submission – China 2018)[143],報告經常委會通過後,由「支聯會」提交至聯合國。當時D4為「支聯會」副主席,以她所理解的內地情況撰寫這份報告。這類報告會概述「支聯會」長期關注的議題、觀察到總體的大趨勢、和給中國政府的具體建議,讓國際社會了解中國人權問題可以如何改善或解決。D4稱由此目的來看,這類報告具煽動他人進行一些行為的元素,煽動對象主要就是中國政府。報告鳥瞰式地表述「支聯會」的立場,並向中國政府提出「支聯會」最重心關注的建議,例如要求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 264.這份報告的內容分為4大類別:司法手段打壓、法律以外打壓、對民間組織打壓及向政府問責。D4稱報告提及的情況,是基於具體案例和法律條文的分析,並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支聯會」活動聲明中提及的負面情況,是真實存在並需要解決的問題,而非「支聯會」用作煽動的手段。 265.D4指稱「支聯會」提出過很多具體方法和手段去達致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這份報告列出的32項建議,就是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長遠目標下的中期目標或步驟。這些建議可分為5類:(1)修改法律;(2)建立可保障人權機制;(3)加入國際人權監督機制;(4)對侵犯人權的官員、政府部門進行問責及公開調查;及(5)停止一切非法行為。這些手段都是以法治、法律方式結束一個專政的狀態,從不牽涉呼籲或煽動以非法手段達成「支聯會」的目標。 266.D4稱同類建議可見於已呈堂的影片及片段。例如2012年11月8日的示威聲明中[144],「支聯會」提出18項建議,包括落實《憲法》下的權利、及以《憲法》和法律規範政黨行為。這份聲明為「支聯會」致函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可見「支聯會」並不是沒有與中國共產黨溝通。此外,在2018年3月4日的反修憲抗議中,「支聯會」作出的聯署聲明[145] 沒有叫人推翻或違反《憲法》,而是叫人維護及捍衛《憲法》下的權利。由這些聲明可見,「支聯會」一直以來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呼籲大家維護《憲法》、要求《憲法》落地,或者修改《憲法》這樣的提議。即使設立國家人權機構會削弱一黨專政,也不是非法手段。D4稱「支聯會」多年來的呼籲,難以視為非法手段,更遑論違反《憲法》。「支聯會」不能夠展望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會完全接受有關建議,可以倚靠的只有民心和民意,所以向社會大眾講述其觀察建議。例如在參與普遍定期審議前後,在《港支聯通訊》解說「支聯會」的建議。就此,D4展示一篇由她撰寫並刊登於2018年4月第117期《港支聯通訊》的文章[146],當中她就「支聯會」報告的內容作出解說。 267.在第117期的《港支聯通訊》中,有一篇由蔡耀昌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撰寫的文章[147]。D4稱這篇文章代表「支聯會」對2018年修憲的立場。「支聯會」覺得2018年3月的修憲本身已經是顛覆當時的憲法制度和體制,「支聯會」的立場是不論修憲前或修憲後的《憲法》,均要修改,「支聯會」對修憲的看法,同樣適用於修憲前、修憲後。 268.文中提及:「有人說,就算不修訂《憲法》第一條,共產黨領導根本已是事實存在;不錯,「一黨專政」的存在是現實,但筆者認為,寫入《憲法》將之更為合法化,則是更不能接受的。」就此說法是否將「共產黨領導」等同「一黨專政」,D4稱她不曾與蔡耀昌討論,據她從字面理解,文中的「領導」不等同「專政」;「有人說」是指大家的評論,「不錯」之後是「支聯會」的立場,指共產黨不只是「領導」而是「一黨專政」,修憲是嘗試將「一黨專政」的現實合法化。 269.D4補充說,《零八憲章》主張設立《憲法》法院、維護《憲法》權威[148],令《憲法》落實到地,亦是「支聯會」一直支持的方向。D4稱《零八憲章》運動從來沒有停止過,2018年「支聯會」多次在香港推動「零八憲章」運動,支援國內人士推動《零八憲章》。「支聯會」的立場是《零八憲章》的主張均是《憲法》下的權利,支持《零八憲章》不應該有任何刑責。「支聯會」支援國內人士爭取民主,爭取民主在專政國家一向都有風險,主動權或選擇權在國內人士身上,「支聯會」作出支援,但不可以代為抉擇。至於他們的行動是否有風險、或他們能承受多少風險,是他們自己的選擇。D4同意相關行為在內地有引致他們被拘捕的風險。 270.根據「支聯會」的發言人制度,正、副主席必然是發言人。在「支聯會」刊物或活動中,一般以正、副主席的名義撰文或發言,基本上代表「支聯會」立場,除非其語境或內容明言是個人意見。若然他們只是署名而不寫明其正、副主席身份,或有人以「支聯會」常委的身份撰文或發言,則不一定反映「支聯會」立場,要視乎具體內容,若然所談論的是「支聯會」的活動,那就代表「支聯會」立場。「支聯會」不會逐篇文章宣稱是否代表其立場。 271.D4稱「支聯會」自1989年開始出版的《港支聯通訊》是一份免費刊物,由早期的紙本版到後期的電子版,以不同形式發布。「支聯會」會將《港支聯通訊》郵寄給支持者、在活動或街站派發、在書店等公眾地方任憑自由取閱,及上載至「支聯會」的網站以供瀏覽。整體而言,《港支聯通訊》提供一個開放平台供大家了解中國民主發展的情況和問題,部分文章是由「支聯會」的常委、職員、義工撰寫,但更多的是其他與「支聯會」友好的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時評人、國內行動者、律師、甚至讀者投稿,所表述的觀點不只是「支聯會」的觀點,也不只是宣傳「支聯會」的主張和立場。《港支聯通訊》並非定期刊物,每隔數月便會出版一期,每年約有3至4期,由傳訊及出版部負責。 272.D4稱《港支聯通訊》中,解說了「支聯會」立場的文章包括:
273.D4稱她在《港支聯通訊》撰文的主要目的並非要煽動什麼行為,而是讓香港人了解內地行動者的故事。此外,亦會透過講座、小組活動、文宣、傳單、書籤等形式進行,「支聯會」積極講述相關故事,不是為了煽動仇恨,而是想促進中港兩地朋友的理解。例如D4在2019年4月12日的講座中[160],提到一些行動者的故事。D4稱「支聯會」多年來支援中國民主運動,支援的就是具體的人和事,民主運動的實體是人,關心人、支持人,在人和人之間建立連結,永遠都是結束專政、建設民主的第一步。「支聯會」呼籲大家去做的事情均不是非法手段。 274.就案發期間「支聯會」是否提倡修憲,D4稱是,但不止是。若將不是修憲的方法說成是非法,這邏輯與中國政治現實非常「離地」,因為在整個民主運動中,修憲才是最不被容許的事。就案發期間,「支聯會」在修憲以外推動民主運動的方法是否要改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D4稱她指的是民主轉型而非法律意義上的根本制度,「支聯會」不是看著《憲法》來講目標。「支聯會」的目標是「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不論「支聯會」支持的維權運動或抗議,都是在長遠推進「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的框架下做,平反六四也是如此。 275.D4指「平反六四」是「支聯會」多年的年度主題,有不少相關的解說文章[161]。「支聯會」一直要求一個在法治下進行的程序,向不受限制的專政權力問責,所以「平反六四」本身是「結束一黨專政」下其中一個目標。五大綱領中,最高層次是「建設民主中國」,其他綱領屬其內涵一部分。 276.由於《港支聯通訊》流通性有限,所以每年六四燭光集會是「支聯會」最重要的一次立場表達。D4稱「支聯會」資源很有限,全靠市民捐款支持,經費不足以聘請專業寫手。每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及悼辭先由常委會決定由誰人宣讀,宣讀者撰文後再交至常委會通過,才在大會上宣讀。大會宣言一般由正、副主席讀出,只有大會宣言和悼辭會經常委會通過,其他人在台上的發言則不會經此程序。 277.2016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162] 為D4所撰寫及宣讀。D4稱這篇宣言談及責任和選擇的問題,「支聯會」確信所做之事絕對無罪,不是犯罪行為,會繼續堅持去做。就宣言中使用「圖窮匕見」及「劊子手」等較負面的描述是否將中國共產黨置於敵對一方或視之為敵人,D4稱這個專政確實是「支聯會」反抗的對象,但「支聯會」從沒有用「敵人」這種字眼,「支聯會」反對的是個制度。D4同意「支聯會」與中國共產黨可以說是處於對立立場,但宣言沒有將中國共產黨描述為仇人的意思,其主要訊息是與國內抗爭者站在一起,不是仇視哪一些人,而是要關心和支持哪些人。 278.D4指整篇宣言是呼籲大眾承擔公民責任,去做正確的事情,其作用是要陳述「支聯會」的立場、說明「支聯會」代表甚麼、為何要這樣做,這是根據「支聯會」的理念原則向公眾作出承諾。宣言可以說有鼓勵大眾與「支聯會」同行的效果,但這不是主要目的,是鼓勵大眾承擔責任,不要無視六四的發生,這是公民責任。 279.2018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163] 亦是D4所撰寫及宣讀的。D4稱這篇宣言解說「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立場,因為自從2018年修憲後,開始有聲音指這項綱領違憲、過了紅線、是必須要放棄的,所以D4撰寫這篇宣言去反駁這些論點,向公眾解說為何「支聯會」不可以亦不可能在「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上有任何退讓。D4表示「一黨專政」是現時中國的現實,「支聯會」認為這個現實絕不合理,必須要結束,而「結束一黨專政」只不過是很普通地去爭取民主。 280.就宣言提及「『結束一黨專政』説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當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否要求政黨輪替,D4稱民主是容許政黨輪替的存在,哪個政黨上台是人民的選擇,不是「支聯會」說要哪個政黨輪替,但是要有可能發生,達到「結束一黨專政」後,就可以有政黨輪替。D4同意政黨輪替是「支聯會」想要見到的結果,不是共產黨永恆執政。 281.D4稱宣言強調爭取民主不是「支聯會」特別的主張,是無數香港人、中國人都為之付出的理想。「一黨專政」這種權力不受限制的體制是歷史上無數悲劇的源頭,「支聯會」要終止悲劇輪迴,就是要「結束一黨專政」,獨裁者的反對從來不是放棄或退讓的理由,而是一早預知需要克服的困難。2018年「支聯會」正正面對這種來自權力的壓力,當時有聲音指再喊「結束一黨專政」就可能不能選立法會、會被DQ。當時公眾擔心「支聯會」會否因為這些壓力而縮沙,故D4在宣言著重承諾「支聯會」絕對不會因為當權者不喜歡,就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2018年時,外界有聲音指「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有問題、不要再喊這口號,當時譚耀宗或有身份地位的人講過不要再叫此綱領。當時的人有評論修憲後的影響,稱「支聯會」這項綱領不可再保留,所以這篇宣言是向公眾承諾,講述「支聯會」要做些甚麼。 282.就宣言中「最終的雪崩,力量來自每一片雪花」,D4稱「雪花」是指「支聯會」的支持者,宣言除了講及「支聯會」自己要做甚麼,亦鼓勵大眾與「支聯會」站在一起去做。「最終的雪崩」指「支聯會」的最終目標是「結束一黨專政」的狀態,這與「支聯會」一直以來「細水長流,累積公民社會共識和力量,最終達致民主轉型」的行動方針一樣,因此每片雪花、每項細微的行動都很重要。 283.就宣言提及「我們無法給大家路線圖」,D4稱「支聯會」坦白承認他們的限制,不能給予大眾路線圖、時間表,只能提供大原則、方向,承諾繼續向這個方向做事。若「支聯會」想煽動仇恨、敵視情緒,便不會說這些滅自己威風的說話。「支聯會」當然希望有人支持他們的理念,但「支聯會」的做事方式是自己先做,再與公眾一起做,而不是叫大家做不明所以的事。D4確認「支聯會」在六四晚會籌款及呼籲公眾支持。 284.2019年六四集會的悼辭[164] 亦為D4撰文及宣讀。D4稱這篇悼辭是在作公允評論及行使言論自由,表達「支聯會」對八九民運的看法及立場。 285.D4稱設立六四紀念館的目的是守護和傳承真相,提供和保存真相和資料,而非傳揚或鼓吹任何主張,只是敘述事實,傳播事實資料及歷史紀錄。對中國民主運動,特別是八九民運及與六四相關的資料收集、整理和保存,一直是「支聯會」的核心工作甚至是立身之本。「支聯會」早期以「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的名義做這些工作,後來就用六四紀念館。 286.D4稱六四紀念館收集資料是為了與公眾共享,因維繫民主社會最重要就是有公共討論文化。當初的分享方式主要靠出版刊物,包括:1989年10月出版的《八九中國民運報章頭版專輯》(D4-18)、1990年5月出版的《八九中國民運見証報告專輯》(D4-19)及2009年6月出版的《廿年生死兩茫茫 — 「六四」難屬的心路歷程》(D4-20)。在控罪期間,這3本書都有在六四紀念館出售,是重要的館藏。作為歷史資料,這些書保存真相、歷史資料及傳播事實,對D4也是很重要的參考書。 287.在2020年的疫情之前,六四紀念館除了每週一休館外,每天都開放。位於旺角的新館在2019年六四前開設,隨後遇上社會運動和疫情,沒多久後就被國安冚檔,所以開放予公眾的時間不算太多。紀念館於2020年疫情期間曾經短時間開放,2021年年初休館裝修至六四前重新開放,約3天後因食環署指其未持有娛樂牌照而再次閉館。六四紀念館亦是「支聯會」的會址,是「支聯會」的工作場所及公司註冊地址,即使沒對外開放,亦有職員在此工作。 288.D4稱實體六四紀念館是「支聯會」長期收集、整理及傳播歷史資料後的自然發展,提供一個可以找到所有相關資料的地方,讓這些資料有多一個渠道接觸到市民,也讓他們知道有這個空間可供使用和探索。六四紀念館亦是一個展示「支聯會」歷年所收集文物的場所,其設立目的不是要煽動鼓吹他人加入「支聯會」或認同其主張。六四紀念館亦有派發或售賣紀念品給公眾,也會進行其他活動。 289.就六四紀念館一份題為「走在抗極權最前線–––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的宣傳單張[165],所用文字看來與保存史實無關,而是「支聯會」的抗爭目標、說明「支聯會」朝抗爭的方向,D4稱辦紀念館要有理念支撐,但不等於目的是煽動某些主張。這個題目將「反送中」對比八九年的運動,其描述包含「支聯會」的立場,以展示中國民主運動的歷史。至於單張的內容看來並非在記載歷史事件[166],D4稱這是在介紹一個將「反送中」與六四事件作出比較的展覽,希望以較切身的問題令大眾更加關注六四。D4指單張並非展覽本身,宣傳文宣無可避免會有「支聯會」的立場或說法,但不能單憑單張就說六四紀念館並非在說歷史事件。 290.就六四紀念館內的宣傳單張及銷售物品,D4作出3項澄清:(1)六四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和主張,紀念館的文書、單張或舉辦的活動會反映「支聯會」的理念和原則,但這不等於說紀念館的成立是為了鼓吹傳揚這些理念。(2)紀念館非為籌款而設,而是不籌款就根本營運不到;開設紀念館並非為煽動他人做違法事情。(3)控方展示在紀念館搜到的物品例如明信片、傳單、其他組織的報告、文件等,只是周邊產品並非館內展示的主要物品,不能以此判斷紀念館主要的工作目的。 291.六四紀念館大概有1,000呎,辦公的地方不對外開放,公開的展覽場地大約佔800至900呎。D4稱紀念館的可持續性是一大問題,對是否有足夠資源繼續營運存疑,故「支聯會」盡量將資料電子化,製成六四記憶棒[167],方便將資訊、訊息、史料流傳。這些記憶棒一直存放在六四紀念館向公眾售賣,很多時亦會在活動中半賣半送給大眾。 292.2020年7月1日前,「支聯會」見到風聲越來越緊,覺得六四紀念館和「支聯會」好似會被冚檔,故開始積極籌備網上六四紀念館,計劃將實體館的內容都放上網,並且脫離「支聯會」運作,目標是要保存史料,而非宣傳「支聯會」。網上紀念館於全部常委被拘捕前的一個月完成,「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在2021年8月4日正式開放[168],並即日脫離「支聯會」,由策展團隊獨立運作,但前期籌備由「支聯會」負責。 293.D4於庭上播放2018年六四集會的影片[169],集會的流程大致如場刊所述。影片顯示其中一個環節有3名人士在台上發言,D4稱其中2人不是「支聯會」成員,另一人則不能肯定。他們是由「支聯會」邀請上台發言,大致內容要與六四悼念有關,事前沒有提供講稿或與「支聯會」協調發言內容,「支聯會」也不知道他們會說什麼,只要他們願意來發言,說什麼都是他們的自由,甚至可以宣傳不是由「支聯會」主辦的活動。D4指他們的發言不代表「支聯會」立場。 294.D4稱燭光集會的重心在於悼念六四事件,因此相關儀式程序佔很大比重,差不多一半。集會最重要的講話是每年均有的「天安門母親」發言(2014年除外),之後是當事人或親歷者發言。「支聯會」每年集會均想有些扣連當下民主運動的環節,例如邀請內地良心犯家屬講話、香港的社運或學生團體分享他們的想法。最後是宣讀大會宣言,這是「支聯會」作為主辦者表達自己立場的一個宣講。 295.大會宣言每年都是放在程序最後,因為「支聯會」明白很多市民未必會留到最後一刻,他們是來悼念六四,最重要是先完成悼念的儀式程序、聽到「天安門母親」的說話,是否聽到「支聯會」的宣言就不太重要。D4續稱,如果六四集會是為了鼓吹、傳揚「支聯會」,或鼓吹、傳揚、煽動甚麼隱藏議程、犯罪行為,集會的流程設計就不會是這樣。 296.D4稱「支聯會」早在她加入之前,每年均會把經過剪輯的六四集會片段上載至YouTube,90年的片段亦在YouTube上。「支聯會」網站無法直接上載片段,僅可擺放YouTube的連結在內。無論被邀請的講者說什麼,都會不作刪減如實放上網,雖然「支聯會」不一定認同他們發言的立場,因為六四是公共記憶,「支聯會」不應亦不可壟斷相關論述。作為主辦者,「支聯會」的定位是協助大家悼念,有多些不同的聲音是集會成功的表現。 297.此外,每年的燭光集會有不少民間團體在維園出入口擺檔,表達他們就六四事件的不同立場。「支聯會」基本上來者不拒,因為他們覺得民主就應該是一種眾聲喧嘩的樣子。 298.其後D4於庭上播放2019年六四集會的影片[170],這是「支聯會」最後一次舉辦六四集會,流程除了如場刊所述,還有一位內地良心犯信件的朗讀。影片上載至「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支聯會」的臉書帳戶亦有轉載片段連結。D4稱當年集會主題是「人民不會忘記」,因此集會是側重講述當年發生的事情。 299.D4不同意控方指稱下列10段影片內的相關發言是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並指每個片段有各自的情境和目的,不可混為一談:
300.D4展示《立場新聞》在2021年6月1至3日有關「支聯會」的系列報導《支聯會的戰役.1-3》(D4-25),內容提及「支聯會」的歷史、歷年來的手段、方法、五大綱領的緣起等,並訪問了包括D4本人的多位「支聯會」現任或前任常委、義工。D4同意及採納報導中述及自己的部分[181],相關資料是由她提供,並以她作為「支聯會」常委的理解,確認報導中有關「支聯會」所做過的事情,除了兩點更正外[182],皆為準確。 301.D4同意她在某些情況下接受訪問時,是以個人身份發言,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支聯會」。若D4向記者明言是代表「支聯會」、或訪問標題顯示她代表「支聯會」、或她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發言,則其言論代表「支聯會」。「支聯會」設有發言人制度,代表「支聯會」意志的主要人物為「支聯會」正、副主席和發言人。 302.「支聯會」於1989年成立時,D4年僅4歲。D4同意D2所指,首五年的「港支聯」簡介雖然提及「推翻當權者鄧、李、楊集團」,這並非要推翻共產黨領導,而第6年已刪去這個目標。D4同意「港支聯」簡介或「支聯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從來沒有提出過要推翻或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03.D4確認五大綱領是要一起看,不可從中抽出來單獨理解。D4同意以「支聯會」名義透過網站、臉書、推特、YouTube發布的內容,及以「支聯會」名義舉辦的各種活動,都是在實踐「支聯會」的五大綱領而非僅為了「結束一黨專政」的概念。 304.D4稱「支聯會」在網上或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或在六四紀念館售賣的物品,不可能逐一都經過她本人或正、副主席的個人監察;她沒有監察有關平台發布內容的情況,也沒有聽說過D2和D3這樣做。D4同意所有「支聯會」網上平台的內容不是由D2、D3和D4發布,她本人也不可能每次查閱相關內容。D4同意在某些情況下,「支聯會」的職員會在網上發布內容,「支聯會」一般會授權職員持續負責有關工作。傳訊及出版部負責網站的資料內容,但不會密切監察每次發布的內容,出事的情況很少,就算有的話都是事後把相關發布撤回。負責網上發布的超過一人(包括「支聯會」職員和義工),他們獲得「支聯會」主事人的授權。 305.就警方於2021年9月14至15日期間在「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擷取的截圖[183],D4稱該網站約於2021年8月開始已經獨立運作,警方截圖時網站已獨立運作約一個月,D4表示截圖內容與她印象中的版本無大改動。 306.D4同意「結束一黨專政」與「結束一黨」有分別,亦同意她在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所指的「結束一黨專政」並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D4表示她與D2對「結束一黨專政」的分析或解釋,撇開字眼的不同,基本意思是一樣的。在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她的案情與D2是沒有分歧的。就D2所指和他代表的「支聯會」的意志表示「沒有講過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說法,D4表示同意。 307.D4知道2018年修正國家《憲法》所涉及的條文,她同意作為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她是知道「序言」和第一條都是國家《憲法》的一部分。D4同意她作為「支聯會」副主席的時候,從來沒有推動修訂「港支聯」簡介、「支聯會」憲章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加入任何顛覆或者推翻的意志。 308.D4同意她2020年12月參選第32屆常委的「候選人政綱」中,有用到「推翻」的字眼[184],這是她參選時的個人意志。D2和D3當屆的「候選人政綱」沒有用任何「推翻」或「顛覆」的字眼。D4同意不論是D2或D3做主席的時候,五大綱領沒有改變過。 309.就D4證供曾經提及2018年國家修憲後,譚耀宗表示不要再叫喊「結束一黨專政」,D4同意即使如此,2018年和2019年沒有人阻止舉行六四集會或叫喊口號。及至2020年和2021年,D4同意「支聯會」收到來自警方關於禁止舉行集會的原因都是公共衛生理由,而非任何關於國家安全或與「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有關的訊息。D4同意她一直不相信「結束一黨專政」這個口號是有犯法的可能。 310.被問及「支聯會」有否意圖改變國家的根本制度,D4表示如果所指的是《憲法》中規定的根本制度,「支聯會」是沒有這樣的討論;若所指的是改變現實存在的政治制度,那「支聯會」是要求作出相當大的改變,但未必會使用「根本制度」這個字眼。就D4證供曾經提及「支聯會」認為最理想的情況是整部中國《憲法》重新撰寫,而不是反對其中某一兩項,D4表示「根本制度」如果作為法律用語,「支聯會」是沒有討論,但「支聯會」確實是要求對現實存在的政治制度作頗大的改變。 311.就D1所展示關於2003年特區政府推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的立法過程中一些官員在不同場合的發言[185],D4沒有看過這些文件,表示2002年的立法原意不太影響「支聯會」的工作,她也不會理會,因為這不是法律,但她作為「支聯會」的意志,有機會被影響到,例如在判斷《國安法》應如何解讀時,會認為應該跟從第二十三條時的立法原意。 312.D4同意D1所指,她證供提及其他人的意見(例如蔡耀昌及D3的言論),D4所作的解釋屬其個人理解,因為她不能代表他人,但D4同時表示她的說法是作為「支聯會」立場的理解。 313.D4開始在「支聯會」擔任義工的時候,除了協助六四集會外,還參與其他方面的工作;當時她知道「支聯會」有「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2014年D4參選「支聯會」第26屆常委時,沒有帶領「支聯會」的想法,只希望能盡力而為。2015年D4成為「支聯會」第27屆副主席,自此她一直擔任「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最後。D4稱副主席是常委間內部互選產生的,不是自行競選,有人推舉她,她也沒有反對。D4同意作為副主席,她在「支聯會」已具有領導地位,能夠代表「支聯會」發言,是「支聯會」的門面。 314.D4同意她成為常委、副主席後,除了帶領「支聯會」的角色外,當然也會把自己的想法帶入「支聯會」常委。「支聯會」常委一定有開會討論不同的事情,討論期間大家都可以提出各自的看法,無論常委間的看法是否相同,作出討論後大家有共識,有一個最終的決定。不論常委會決定如何,所有人都會跟從。 315.D4同意2018年之後(包括控罪時段),除了身為主席和副主席的D2、D3和D4以外,「支聯會」還有2 – 3名發言人,但「支聯會」的主要門面及主要發言人仍是D2、D3和D4三人,D4確認第31、32屆也是這樣的情況[186]。D4指發言人不一定要跟從「支聯會」常委決定的立場,因為很多事情沒有仔細的決定,所以會有一定自由度,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理念與主張基本一致。 316.D4確認D2和D3在2021年5月已被還押,當時正、副主席中只有身為副主席的D4沒有被還押,而且當時開始有常委辭職。直到2021年9月,包括D4在內共有5名常委未被還押,仍然符合常委開會的法定人數要求。D4同意當時她仍然是「支聯會」的主要發言人和門面,在這個階段,常委沒有做任何違背早前「支聯會」常委會決定的事情,並一直有跟從常委會已經作出的決定(包括D2和D3被還押前的決定)。D4確認她作為常委有跟隨「支聯會」的綱領做事,那段時間常委會會有新的決定,但沒有在原則上或綱領上添加任何內容。 317.「支聯會」2021年6月4日在臉書發布的「六四32週年宣言」[187]仍然寫有「結束一黨專政」(End one-party dictatorship)的主張。D4確認宣言由D2所寫,在D2、D3還押期間,「支聯會」的綱領一直都沒有改變。 318.自D4擔任「支聯會」常委、副主席後,她不曾向D2或D3詢問「五大綱領」代表甚麼,不需要也沒有問任何人「結束一黨專政」是甚麼意思。D4稱大家都有共識,沒有明言討論,因為「結束一黨專政」這句話並不高深,一般社會大眾都明白其意思。 319.D4同意六四集會是「支聯會」的重要活動,並表示全香港大部分人都知道。D4確認每年六四集會的主題是由常委會決定的,大會宣言和悼辭由宣讀者自行撰寫後,再經常委會通過。至於邀請哪位講者上台發言,則由一個小組負責,經常委會批准後才發出邀請。場刊上列出的內容,包括大會宣言、悼辭及事前錄製的發言等,都是事先已經知道而印製出來派發的。 320.D4確認2018及2019年六四集會的主題,都是與五大綱領相符。常委會通過這些主題時,不會那麼仔細討論主題如何解讀,討論中大家可能有很多不同想法,最後同意一組適合的字眼。 321.2018年六四集會的主題是「悼六四!抗威權!」,D4指「威權」指的是一種政治體制,而非特定政黨,並同意她會形容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政府為威權。 322.2019年的集會主題是「人民不會忘記—毋忘六四•公義必勝」,D4稱作為一個悼念六四的主題,「公義」指的是六四的公義,而非兩者對抗的輸贏,是在六四這件事有個公平正義的結果,但「支聯會」沒有就此定義,大家可以自由解讀,總之公義是一個大家值得追求的目標。 323.2020年的集會主題是「真相•自由•生命—抗爭」,D4同意此時已開始有訂立《國安法》的風聲。她表示「抗爭」指的是抗爭一切不公義的壓迫,不僅限於政治體制,還包括所有不公不義的事情,含意與2021年集會主題「為自由 共命運 同抗爭」中的「抗爭」一致。 324.2018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由D4宣讀,當時D2及D3都在場。宣言中提及「『結束一黨專政』説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188],D4稱這是指制度上要有和平地容許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而非指定要由哪一個政黨去取代另一個政黨。D4同意該宣言為常委會通過,她的看法必然代表「支聯會」的立場。D4不同意政黨輪替違反2018年的《憲法》。 325.D4確認2018、2019及2020年在現場或線上的集會宣言均有提及《零八憲章》,原因是「支聯會」一直支持《零八憲章》的內容和修憲運動,亦同意《零八憲章》的理念。就《零八憲章》提倡的政治制度,D4稱「支聯會」認同《零八憲章》的大方向,但現在還未去到可以具體討論如何實現,對具體的權力分配、聯邦共和體制等建議,屆時可能會有爭議。 326.D4確認,如同D2在其參選政綱所寫[189],在《國安法》生效前後,「支聯會」常委有討論應對方案,因為擔心「支聯會」和常委會因《國安法》負上刑責。當時常委覺得《國安法》會被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國安的紅線可能會被利用來打壓政治異見的聲音,而「支聯會」明顯是政治異見的聲音。討論結果是:「堅持五大綱領,不退縮、不放棄,繼續為達到五大綱領目標抗爭。」 327.D4有出席和參與這方面的討論,大家主要討論的是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勾結外國勢力罪的風險。D4表示討論後的對策就是沒有對策,認為風險無可避免,就算有風險,「支聯會」仍會繼續原本的工作,因為爭取民主的立場無法改變,有被檢控的風險仍要堅持。「支聯會」的共識是堅持五大綱領,而在討論時,他們覺得有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法律風險,「支聯會」一直相信其沒有犯法,但形勢上法律有可能被政治利用。 328.至於D2政綱中所寫:「在香港,後《國安法》時代講堅持,已不單是在表達我們的意志,亦準備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不知道何時中共紅線會殺到支聯會,一切視乎中共的政治鬥爭需要,而香港法律已經不能捍衛我們應有的結社和集會權利」,D4指這是D2個人立場的表達,並非常委會結論的一部分,但她個人會同意D2的有關看法。 329.D4表示她每次當選均會實踐自己的政綱,而D2當選2020年第32屆常委後,根據她的個人觀察和意見,D2有努力實踐他的政綱。 330.就2020、2021年警方以公眾衛生安全理由拒批六四集會,「支聯會」常委(包括D4本人)並不真誠相信此為真正原因,認為根本是政治打壓,藉疫情打壓一個政治上當權者不喜歡的組織,「支聯會」也曾公開講述只是「借疫打壓」。2021年「支聯會」申請舉辦六四集會被拒,當時《國安法》已經生效,D4理解同樣是借疫情打壓。D4指繼續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沒有犯法是她自己的判斷,並非因聽信他人之言。 331.D4稱「支聯會」常委在《國安法》立法之後,有就違法風險作出過討論。「支聯會」的討論就是爭取民主不可能犯法,無論《憲法》是否符合民主理想,追求民主本身亦不可能犯法。因此,「結束一黨專政」就是犯法的說法是不合理的。D4同意去到2020年,「支聯會」是面對被檢控的風險。D4稱「支聯會」收到很多風聲,說不停止運作就會被逮捕,但「支聯會」根本不知道如何劃那條安全線,只能在停止或繼續運作之間作出選擇,他們的選擇就是繼續運作。 332.D4表示「支聯會」支持一切民主運動,包括但不限於修憲。常委沒有明確表達「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包括修憲,也沒有就此作出討論,但是「支聯會」的行為,例如支持《零八憲章》就是在支持修憲。D4稱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應對討論中,沒有特別討論「結束一黨專政」的含義,大家可能默認都理解這句話的意思,也不覺得那是一個重點。D4不同意沒有就此作出討論的原因是「支聯會」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就是用違憲的方法推翻或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政權機關。D4指沒有討論的原因,是因為「結束一黨專政」就是要爭取民主,大家都明白「結束一黨專政」根本避無可避,除非「支聯會」不再爭取民主,否則沒有甚麼好討論。D4稱民主包括政黨輪替的可能,但不限於政黨輪替。 333.D4同意《零八憲章》[190]「前言」提及的「執政黨」及「執政集團」是指中國共產黨,並稱「支聯會」支持當中有關「執政集團」的內容。D4同意「我們的基本主張」的第一點「修改憲法」就是她的證供提及關於修憲的部分。D4同意第九點「結社自由」中的「一黨壟斷執政特權」是指中國共產黨壟斷執政特權,並稱事實情況就是《憲法》無法規範這種一黨壟斷的執政特權,所以需要以《憲法》去規範政黨的行為。 334.D4稱無論2018年國家修憲與否,事實上本身已經是一黨專政,中國共產黨一直都是國家的執政黨。D4表示「一黨專政」是一個制度、體制,現在「一黨專政」的體制是由中國共產黨維持。D4認為中國共產黨並非一直阻止這個體制的改變,但近幾年的取態確實越來越僵化,2018年的修憲就是一個倒退,走往「支聯會」想見的反方向。D4同意其2018年的修憲是一個倒退的說法,與D2相近,這亦代表常委的看法,「支聯會」曾就此情況發表聲明。 335.D4不同意無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零八憲章》的重點在於推翻、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D4稱《零八憲章》並未排除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可能性,在民主選舉下,未必會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D4同意如果被選出的執政黨不是共產黨,共產黨在政府內就不會有領導地位。D4個人認為2018年的修憲是中國共產黨「搞」出來的,她不同意2018年的《憲法》確保共產黨是執政黨。 336.D4同意2018年國家修憲後,「支聯會」仍繼續支持和提及《零八憲章》。D4確認「支聯會」在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沒有要按照國家《憲法》規定去修改《憲法》的表述;至於其他發布包括刊物、互聯網等,D4表示她不會記得所有表述,但這表述不算是「支聯會」很重視要去說的內容。「支聯會」要求政府落實《零八憲章》,其內容已提及要修憲,就不會具體到說「要按照《憲法》規定去修憲」。D4同意「支聯會」主張根據《零八憲章》的理念修憲,但如何啓動修憲的過程則沒有甚麼討論,因為太過遙遠,根本未到可以談論具體方法的階段,故「支聯會」沒有作出過方法上的討論。D4認為人大基本上是橡皮圖章,不可能會通過對中國共產黨不利的修憲,所以當下要進行修憲很遙遠,需要有一些長期工作。用《憲法》程序要求人大修憲在當刻的政治現實下不可能發生,但將來的事情沒有人知道,他們希望會發生。D4稱修憲的希望永遠存在,但《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時間線會拉得更長,修憲的希望更加困難、更加遙遠。她表示即使機會率只有百分之零點一,「支聯會」也會努力爭取。 337.D4同意支持《零八憲章》在國內存在風險,香港新聞曾經報導有關的內容。D4不同意「支聯會」想補充香港市民不知道涉及中國共產黨的負面內容,她表示「支聯會」只是重申反對共產黨打壓《零八憲章》的立場,要補充的是「支聯會」所支持和關心的民主運動人士一些較細節、具體的個人故事,「支聯會」不認為這些是負面內容。「支聯會」的動機不是要抹黑中國共產黨,是希望市民去關心這群人士。 338.D4同意《零八憲章》與「支聯會」「建設民主中國」的綱領一致。就控方指《零八憲章》並未涉及「平反八九民運」,D4不同意,稱《零八憲章》亦有談及「轉型正義」。雖然其訴求沒有「平反六四」的標題,但第19項訴求「轉型正義」[191]的內涵就是平反六四。D4稱用甚麼字眼不重要,其內涵就是要調查真相、釐清責任、追究責任。D4同意「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是因為其內容和理念與五大綱領一致。 339.D4不同意其「六四集會主要的目的是悼念而非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是淡化六四集會作為宣揚「支聯會」綱領的用途。D4澄清燭光集會並非用來宣傳「支聯會」的主張,「支聯會」並不是先有一些主張,再利用六四去作宣傳;六四本身就是一件需要悼念的事件,而真誠的悼念自然會帶出一些主張。D4同意在六四集會中會高呼五大綱領的口號,在合適的時間就會叫喊,沒有固定規律,由主持人臨場應變、自己決定何時叫喊。 340.就大會宣言為何放到六四集會最後部分,D4表示現實情況是未必每個人都會逗留至最後一刻才離開。D4同意大會的片段會放在公開YouTube平台,該平台在控罪期間有運作和可以看得到內容。大會宣言亦刊登在場刊內,場刊有現場派發的紙本和可供下載的網上版本[192]。就宣言的發表是否在大會情緒累積後才進行好讓效果更加明顯,D4同意情緒的出現屬必然,並表示宣言之前會有不同人士發言,「支聯會」無法控制他們會說甚麼,也不知會有甚麼情緒效果,所以不曾刻意鋪排或思考如何累積情緒到宣言。「支聯會」最能夠掌控的部分是集會前段的儀式程序,去到最後的情緒累積就很難控制。D4同意將宣言放在最後,客觀上可能會令情緒激昂,但這不是「支聯會」設計程序時的目的。 341.D4同意基本上每年在集會尾聲,必定有呼籲捐款、呼籲去六四博物館及招募義工,「支聯會」真的想達到這些效果。至於為何不在集會開始階段作出呼籲,是因為這些呼籲不是悼念的重心,參與人士是來悼念,不是來聽「支聯會」呼籲的。 342.2018年的六四集會有提及《零八憲章》;2019年的集會有不少與當時社會運動有關的內容和口號,例如主持人提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的「強推送中惡法」[193];D2在2020年的活動有反對《國安法》的口號「oppose National Security Law」[194]。D4不接受這些顯示2018年以後的六四集會並非主要悼念六四那麼簡單,她表示2019及2020年的發言或口號並非預先安排,屬於臨場發揮,而集會的設計也是要扣連當下的民主運動。「支聯會」覺得真誠悼念就要解決問題,不可能只停留在1989年,而當下的民主運動當然不單止是內地,亦包括香港,所以悼念六四和喊這些口號並無衝突。D4不同意「支聯會」借用這些時事命題以加強宣揚五大綱領的效果,她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本就要求他們都要關注現在發生的一切。 343.控方引述D4在2021年4月27至5月24日進行的網上訪談節目的發言[195],指D4在訪問中已說了不是只講六四、一定要隨著時勢有不同的表達。D4表示自己從沒說過「支聯會」只講六四,而是悼念本身就是要對六四有立場,正如她在訪問中說,活動的核心是六四,不能倒轉來說為了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去利用六四。D4指「支聯會」一直思考的是如何使年輕一代都會繼續關心六四,引起共鳴,延續民主運動,希望可以薪火相傳。 344.D4不同意這是透過時事命題加強傳揚五大綱領的效果。她指近年大家覺得兩地發生的事互有影響,會多點關心中國民主運動。早幾年曾有「香港人只管香港事」的切割態度,直至《國安法》實施後,大家都見到內地政治對香港的影響。D4同意「支聯會」在2018、2019年間面對的處境,就是年輕人普遍認為六四愈來愈與自身不相關,但「支聯會」希望持續六四運動及其精神,所以嘗試連接香港的「反修例運動」,用「共命運、同抗爭」令年輕人覺得內地發生的事和香港有關,希望燃起他們的熱情。D4稱「支聯會」的出發點、動機核心從未改變,但傳達訊息的語言和方式會隨時代變化。D4確認這是「支聯會」常委的大方向。 345.D4不同意六四集會是將「平反八九民運」的綱領串連其他綱領,以推動「支聯會」的政綱。D4表示舉辦集會是提供一個平台、空間去悼念六四,六四不是屬於「支聯會」,「支聯會」不能壟斷其論述。當然「支聯會」亦會表達自己的立場,但集會並不是為了推銷「支聯會」的立場。 346.D4確認在「支聯會」網站、六四紀念館網站、「支聯會」臉書、推特及YouTube的發布均屬「支聯會」發布。「支聯會」有設立社交平台,並非由她提出。「支聯會」網站在D4成為常委之前早已存在,臉書可能亦在較早期設立,其後才加入推特。這些平台均由常委會授權發布內容,內容不可能逐一審批。D4確認以「支聯會」名義營運的平台為「支聯會」授權,網上發布的內容均準確反映「支聯會」立場,提及舉辦活動的日期皆是準確日期。D4表示,若是控方呈堂的網上發布有嚴重錯誤,她應該印象深刻,但她不記得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347.D4確認「支聯會」常委同意設立「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該網站在控罪所涉時段內開啟,但自2021年8月起已分開獨立營運,不再與「支聯會」常委有關。當時的想法是考慮到實體的六四紀念館可能難以持續營運,「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可作為後備或替代。D4曾參與相關籌備工作的討論,但並無直接參與網站的開設。「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頁中「維園歷年場刊」的頁面[196]可下載1992年至2020年的六四集會場刊,包括證供涉及的2018和2019年的六四集會場刊。 348.D4不同意在控罪期間,實體的六四紀念館是用來加強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D4稱六四紀念館是要守護傳播真相,本身就是在實踐這一項綱領。 349.六四紀念館對外開放,公眾人士可入內參觀,後因疫情關係改為預約制,D4不太記得參觀是否需要付費。D4確認在2021年6月1日之前,六四紀念館處於間歇性開放狀態,期間有舉辦展覽、記者會。六四紀念館在2021年6月1日因食環署執法而關閉,此後沒有再開放。除供公眾參觀外,六四紀念館亦是「支聯會」的辦公場所;無論開放與否,常委會都會在此開會。 350.D4參考不同日期的臉書及推特發布後,確認六四紀念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時繼續開放,當時新主題的展覽為「走在抗極權最前線 — 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197]。D4同意六四紀念館的展覽有配對時事命題,將六四事件配對2019年的社會運動「反送中」,並表示六四紀念館不是只講六四,而是講整個中國民主運動的情況,但當然最主要的焦點是六四。D4接受配對時事命題會令來到六四紀念館的人「更加get到我哋想講嘅嘢」,稱「支聯會」也想表達得更好。 351.D4確認六四紀念館因疫情閉館一段時間後,於2020年9月15日重開。六四紀念館於2021年2月23日有開放,並舉行與司徒華相關的展覽,此乃常委決定。D4確認2021年2月21日在六四紀念館舉行記者會推廣這個展覽,但不肯定當時紀念館是否同時開放。其後六四紀念館於2021年5月30日下午二時重新開放3日,並舉辦「共命運 同抗爭」的圖片展,估計逾550人參觀。 352.D4根據2021年3月19日的臉書發布,確認六四紀念館有出售一系列的布袋,這些布袋也可以網上訂購。其中一個布袋有黃底黑字「香港/加油」的異體字,似乎是2019年社運期間才出現及盛行的字體,這反映部分「支聯會」產品會配合時事命題。D4同意有人付費即可取得包括印有「結束一黨專政」的紀念品,「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銷售紀念品,用作維持紀念館的經費。 353.警方在六四紀念館發現的USB記憶棒,除了記載與六四相關的材料外,亦有標題為「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的文件[198],內容講述「支聯會」在不同時期的發展階段、如何面對挑戰、包括「貫徹五大綱領」的未來方針及策略,D4指後者可能是多年前寫的。她同意記憶棒的內容和目錄可以隨時修訂,因為「支聯會」的立場一直沒有改變,所以記憶棒中很舊的文件也可以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354.D4稱記憶棒並非紀念品,是希望大家有一個流動的六四紀念館,可以自己保存和傳播六四相關資訊。記憶棒的重點是傳播六四相關資料而非傳播「支聯會」的未來方針策略,記憶棒包含題為「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的文件是因為文件與此相關,將「支聯會」的方針策略放在記憶棒是因為「支聯會」是這個運動的一部分,也是歷史的一部分。D4不同意她是在淡化六四紀念館作為宣傳或宣揚「支聯會」綱領的用途,稱所說的一直是主次本末的問題。支聯館確實是六四紀念館的主辦人、確實會在紀念館談及「支聯會」的立場,但紀念館的目的不是傳揚「支聯會」的主張,是先有六四,所以有六四紀念館、有「支聯會」。 355.D4確認「支聯會」的財務報表,是經常委會通過才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199],內容包含六四紀念館的收支情況,控方指出的部分有一般捐款及支出、六四記憶棒、銷貨及入場費收入、訴訟費等項目。D4表示會計並非由她負責,故無太大認知。報表中的六四記憶棒應與上述同款;捐款和銷貨收入分開列出;她不確定入場費屬自由捐款或定價;約40萬元的訴訟費用於紀念館違反公契的訴訟;50多萬元的一般捐款並非六四晚會捐款,因為晚會和紀念館的捐款會特地註明。D4補充,有很多支出不在此部分,主要成本如燈油火蠟、場地購買費用、行政費、人手費用、六四紀念館的管理費、差餉和電費,均未有在內。D4稱紀念館收支不平衡,未能牟利,「支聯會」的收支平衡亦時好時壞。她同意六四紀念館可以成功開辦,有賴於「支聯會」在不同活動中籌募到相當捐款。 356.D4同意「支聯會」常委同意下所舉辦的各類活動(包括捐款、聲明、聯署、集會、遊行等)均是在實踐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實踐」是指一切工作皆是為達致相關目標的努力,「支聯會」的日常活動是如何去接近這些目標的方法。就五大綱領是否可以透過做某些事去實現,D4表示不去做就一定不能實現,但實現不是必然,只能努力。D4同意「支聯會」的所有工作及活動,皆是朝著五大綱領的目標去做。 357.D4同意「支聯會」希望其他人能認同其理念。「支聯會」希望他人去做的「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就是他們叫人做的具體行為,包括集會、示威、抗議等常委決定的行為,要有所行動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支聯會」並非僅叫喊口號。D4表示,理論上不能排除以行動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的可能性,正如D3在「如何結束一黨專政」的文章曾提及多種方式[200],例如暴力革命,但這不是「支聯會」所主張的。「支聯會」所做的方式,就是靠累積公民社會的力量和壓力,這種方式沒有一個具體行動可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不是有計劃地達成目標的行為。 358.D4同意在控罪時段內,「支聯會」在網上平台呼籲公眾做的具體行動,例如遊行、示威、聯署、街站、2021年叫人點起燭光悼念六四等,均屬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手法。 359.D4同意《憲法》「序言」第六自然段中「……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後句是對前句的解釋。她不接受無產階級專政是社會主義制度的重點,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D4認為條文中「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字眼,與「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存在矛盾的表述。就控方指從國家修憲角度出發,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與此沒有衝突,D4不接受。 360.D4確認於案發期間已知悉《憲法》第一條訂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她同意根據《憲法》,字面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也同意《憲法》第三章規定了國家的政權機關。 361.D4認為事實上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她同意《憲法》第二條所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及第三條所寫的「……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支持她證供中主權在民和民主在民的說法,但不同意2018年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與此並不構成衝突。 362.D4確認「支聯會」在提交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報告」[201]內提出的5類手段(修改法律、建立人權機制、接受外部監督、問責侵權行為及直接停止一切非法行為),都與「結束一黨專政」有關,均為合法手段;其中的「修改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修憲。D4澄清該份報告針對政府的層面,部分針對公眾的手段未必包括在內。D4重申「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非針對中國共產黨;從道理或表面法律層面而言,「支聯會」要求履行責任的對象是政府而非中國共產黨,但實際上是中國共產黨控制。 363.D4不同意「支聯會」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不包括依照國家《憲法》規定的合憲法手段去修改《憲法》,她表示若能用合憲法的手段修改《憲法》以達致「支聯會」的目標,是最好的事。「支聯會」呼籲人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呼籲人大和政府要按《憲法》辦事。 364.D4同意D3的文章「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02] 是以時任「支聯會」主席的身份撰寫,其內容代表「支聯會」的立場。D4也同意這篇文章涉及五大綱領之一,有一定的重要性。D3在文章中提出的3個方法是:「由上而下的和平有序改革」、「暴力革命推翻專政」及「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D4指第一個方法是由共產黨自己去主導、推行改革;本案不涉及第二個方法。 365.D4稱第三個方法「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指的是以合法手段,並不涉及非法手段。她同意第三個方法的內容有很多「抗爭」的字眼,並接受文中「民間和平抗爭成功迫出『和平革命』的歴史經驗有菲律賓、南韓、台灣以至近日的緬甸。和平抗爭最重要目的是要促進社會條件成熟,民智開啟,形成文明的文化和社會共識。至此軍隊、警察都不敢輕易暴力鎮壓,専政者便知難而妥協。」就是透過形成社會壓力去帶出政治改變,文中「和平革命」的字眼形容政治改變。D4認為文中所說的政治改變,涉及很根本地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即實際上一定要改變,通俗而言這可以理解為「改朝換代」,並同意菲律賓People’s Power是改朝換代的例子。 366.D4確認這篇文章(特別是上文所述)反映了「支聯會」的立場,即按照「支聯會」的說法,這是要以合法手段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當被問及是否要進行「改朝換代」(regime change),D4表示「支聯會」始終強調的是民主轉型,一般人將民主轉型視為改朝換代,她並不反對這種說法。正因為「支聯會」的理想與現行《憲法》規定存在不符之處,才需要修改《憲法》。當被問及修改《憲法》是指(1)先經改朝換代,然後才重寫、修改《憲法》;還是(2)由現任執政黨依據《憲法》條文進行修憲?D4表示「改朝換代」是一個過程,並非瞬間發生,歷史上已有先例,例如共產黨透過人大改變《憲法》進行選舉,東歐部分國家的民主轉型亦是如此進行的,所以並非是改朝換代後才改變《憲法》,而是一個過程 (transition)。 367.D4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應視為一個整體,於層級上可以視「建設民主中國」為終極目標,涵蓋其他所有概念。D4同意不論次序如何,她本人及D2、D3最終想實踐的「結束一黨專政」,包括民主中國,第一個共識一定就是要「改朝換代」。D4同意這是「支聯會」在案發期間的立場。 368.D4表示,在他們被起訴之前,不時有親建制人士放出風聲,提及取締「支聯會」。她不記得在案發期間,「支聯會」面對紅線步步進逼時,是否有就此作出反駁,因為放風者並非在公開場合說這些話,而是透過熟悉圈子或具社會地位的人私下傳話,「支聯會」對這種枱底傳話無法公開反駁。D4稱當對方有公開表述,例如駱惠寧(時任中聯辦主任)說「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香港繁榮的敵人,「支聯會」便作出回應,但回應內容沒有提及其手段合法;「支聯會」在外國代理人案的記者會中,清楚表示「支聯會」所做的事均為合法。此外,D4在「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否違憲的議題上,表示違憲的是中國共產黨,也屬反駁言論。 369.D4於2021年9月5日在六四紀念館外國代理人案的記者會發言時提及:「支聯會成立喺一九八九年嘅民主運動之中,係香港人自發成立嘅組織。 ...... 我哋三十二年至今嘅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係香港人見到六四屠城呢個咁大嘅不公義之後,自發嘅訴求。 ...... 平反六四嘅運動係香港人三十二年嚟嘅堅持,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遠遠未達成嘅使命。」D4同意記者會屬公開場合,她當時表達「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這個使命的立場,並預期新聞會有報導。D4指記者會的重心在於回應外國代理人事件,印象中是先籠統地總結「支聯會」在該事件上的立場,接著再慢慢解釋。D4同意她當時有提及「支聯會」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雖然這並非是記者會的主要目的,但她確實有重申「支聯會」的既定立場,並向記者表明會繼續堅持。 370.就發言中她說「支聯會」「鼓舞住無論係國內外繼續係爭取民主嘅抗爭者們」,是描述「支聯會」一直在香港推動中國民主運動的角色,因為當時談及「支聯會」的存亡問題,希望大眾會參與「支聯會」應否解散的討論。D4不接受「支聯會」到最後一刻仍在煽動他人去實踐「結束一黨專政」,但接受是鼓勵大家去認同或繼續持守「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371.D4不同意「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不可以透過合法手段達成,她表示「支聯會」一直採用合法手段,雖然要達成目標的路途很遙遠,但「支聯會」一直在做。D4同意她證供中提及細水長流的累積,是指要累積每件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是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的方法。她表示理論上不能否定透過一些行動「結束一黨專政」的可能性,但「支聯會」用的不是這種方法。 372.D4同意她在擔任「支聯會」常委或副主席期間,曾在六四集會說過「星星之火必將燎原」、「我們無法給大家路線圖,只要按步就班就能結束專政」、「革命並未終結」、「不是每個人都是革命家,但每個人都可以做一個「人」,忠於良心」,D4表示後者是叫大家本住良心做事。她不同意這些言論是叫人以非法手段追求「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D4稱「革命並未終結」的字眼不等同非法手段,例如「天鵝絨革命」屬和平革命;「革命」僅指很劇烈的改變,不包含非法或合法的判斷在內。至於採用「革命」一詞,D4認為「支聯會」確實要求一些很徹底的改變,要求民主轉型,故完全可以用「革命」來形容;她同意通常「革命」牽涉「regime change」,這正是「支聯會」所要求的。D4確認這是代表「支聯會」在控罪期間的集體意志或指導意志(directing mind),是常委而非任何個人的決定。 373.D4確認在控罪時段內的一些片段中,「支聯會」常委(包括D4本人)在公開場合的發言是在解釋「結束一黨專政」,而不是在煽動他人去實踐「結束一黨專政」。D4不接受此舉至少具鼓勵作用,表示「支聯會」在許多情況下的發言未必針對該口號,每一項活動均有不同場景與目標,不能一概而論。 374.下列錄影片段涉及D2、D3或D4在不同場合的發言:
375.D4不同意控方以下的指稱:
376.D4希望澄清三點。第一,《國安法》生效之後「支聯會」並無刻意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違法作出討論,因為對「支聯會」而言這是偽命題,無論「支聯會」用「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或「結束專政、抗威權、民主轉型」的不同字眼,「支聯會」要的東西是一樣的,刻意討論「結束一黨專政」這六個字是否違法是很奇怪和不合理的。D4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違法的議題確實出現過,但這不是真實存在的問題,所以沒有刻意討論。 377.第二點是「支聯會」從未特意鼓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因為民主就是香港核心價值,社會已有共識,不需刻意鼓吹。「支聯會」作為一個聯合會,其綱領只是在表達民間社會的最大公因數,不需要特地去鼓吹。《國安法》通過之後,需要「支聯會」去做的事,只是誠實地表達他們是什麼人、相信什麼價值,而不是說這些民主的基本理念需要鼓吹,只是活在真實中變得更加困難。D4表示,他們不是要去鼓勵任何人做什麼事,當時的環境突然變得困難,他們只是表述、重申「支聯會」的立場,從不覺得需要特別去鼓吹,因為大家都相信民主。 378.第三點就是重申「支聯會」從未利用「六四」來煽動「結束一黨專政」,D4稱六四不是可以被任何人利用的工具,而是政府要面對的罪行。 379.就D2在控方盤問時的證供提及「改朝換代」一詞,D2在法庭批准下就此對D4作出進一步盤問。 380.就D3在「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18]文章中提及的第三個方法,D4同意根據字面意思,第一個重點是D3所說的是一個和平的運動,和平抗爭、和平革命,以和平方式進行。第二點有別於第一個方法,此方法的形式是由下而上的一個運動;「由下而上」的意思是指根據民間的運動去提出各種不同方式,最終引致當權者受到壓力,然後達致政治的改革。第三點是文章強調這種由下而上達致政治改革的方法,進程非常緩慢,是艱巨而持久的。 381.D4的證供曾提及文中所指的「改革」,是一個重大的政治改革,總之都是由專政到民主。D4同意她所指的重大政治改革,是由一個專政的制度改變成為一個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 382.D4表示「支聯會」內部,包括D2、D3、D4、主席或副主席,沒有討論過或者用過「改朝換代」這個詞彙;D3的文章中亦從沒有用過該詞彙。D4同意她就「改朝換代」這個詞彙的說法,沒有經過「支聯會」的內部討論,也不代表D2和D3的立場。 383.就D4為何會覺得從普通人理解,通俗來說巨大的政治改變可以說為「改朝換代」,D4指其意思是一種整個政治體制的徹底改變,就可以用「改朝換代」這種通俗的形容。換句話說,巨大的政治改革,由專政演變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對普通人而言都可以叫做「改朝換代」。當被問及巨大政治改革是否意味著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地位,D4稱並非針對何人領導,而是針對體制上要有民主,從來不是針對共產黨的領導本身,但何人領導是人民選擇。至於修憲後《憲法》「序言」已寫明「中國共產黨領導」,巨大的政治改革是否包括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D4表示《憲法》說不到人民選擇甚麼。 384.D3文章中就第三個方法的總結是「專政者便知難而妥協」,D4同意D3並沒有提及此運動的最終結果,是共產黨內部還是其他方面。當被問及第三個方法進行重大政治改變的時候,最終可以因為共產黨接受了民間壓力由下而上,在壓力之下妥協,然後以一個真正民主的方式去領導,D4 表示有可能。 385.當被問及什麼情況驅使D3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此篇文章並刊登在2017年3月的《港支聯通訊》,D4指「支聯會」每年都有年度主題,而當年的主題與「結束專政」有關。她同意文中「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是指過程中會出現的情況。當被問及和平抗爭為何會出現失去生命的代價,D4稱這是根據歷史上發生過的情況,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和平,當權者用何種手段去回應則無法預測;文中預計會出現的情況,是根據以往經驗去判斷。D4同意D3撰寫這篇文章時,內地仍是專政的情況,作為一個由下而上包括和平堅持的民主運動,對「支聯會」來說有機會引致付出代價。 386.D4同意這篇文章可以理解為「支聯會」在2017年的取態,即堅持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她指「支聯會」的立場從來沒有改變,直至最後一刻,大家都有共識。 387.D4確認2017年「支聯會」的年度主題為「平反六四 結束專政」。她不同意「支聯會」選擇文中提及的第三個方法,所想做的事情構成本案的控罪。 388.DW3現年66歲,為退休人士,曾任職記者至1990年。1989年的時候,她是《星島日報》的記者,同年4月27日至6月5日在北京做採訪,她指當時已有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就是違反《憲法》的說法。DW3稱在北京經歷過六四,是最後一位離開天安門廣場的記者。 389.DW3於1989年6月5日回到香港後,成為「支聯會」義工,直至2018年5、6月離開香港。回港後她作為《星島日報》的記者寫了報導,也和其他記者出版了一本書籍,當中由她所寫的一篇文章曾在「支聯會」的刊物轉載[219]。DW3稱她替《星島日報》和「支聯會」就六四進行資料蒐集,替「支聯會」蒐集的資料後來被編印成一本專輯[220]。 390.作為「支聯會」義工期間,DW3的工作包括資料蒐集及幫忙安頓、照顧由內地到港的流亡民運人士。2009年,DW3出版了一本書籍,並將她一直收藏關於八九民運的物件交予「支聯會」,希望「支聯會」幫她做一個紀念館,其後「支聯會」將部分物件放在六四紀念館展示。警方在六四紀念館檢取的USB記憶棒內有一段現場錄音及其謄本[221],就是由她提供的。DW3非常感激「支聯會」協助她做一個紀念館,因為這是她個人不能做到的。 391.除了參與1989年的遊行集會,DW3從1990年開始至2018年離港,每年都有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晚會,以「支聯會」義工的身份幫忙推車,亦以個人身份在場派發自己想派發的東西,她希望集體紀念六四和療癒傷口。 392.2019年為六四30週年,DW3與一班記者朋友出版了一本文集,她亦回港錄製了一條片段講述六四,該片段曾在「支聯會」2019年的六四集會播放,她本人則在英國參與當年的六四集會。 393.DW3確認她支持「支聯會」的五大綱領。 394.DW3確認她從沒有擔任過「支聯會」的常委。 395.DW4現年69歲,是家庭主婦,與「支聯會」以下的屬會沒有任何關係。DW4表示除了其中兩年之外,她從第一次至2019年最後一次,每年都以市民身份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和5月底的遊行。 396.就六四燭光晚會方面,DW4會與教會的朋友或自己參加,一般晚上7、8時到達,晚會約8時開始至10時多完結,按場刊列出的次序進行。晚會進行期間,DW4會聽到現場廣播,有時會看到螢光幕;現場有其他人叫喊包括「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她不喜歡叫喊口號,所以不會跟著叫喊,但有時會跟著唱歌。DW4認為晚會氣氛大致平靜,但有些人會傷感、會哭。DW4繼續參加燭光晚會原因是悼念六四。 397.遊行則是在每年5月最後的一個星期日舉行,多是在下午2至3時開始,為時約一、兩個小時,參與人數較燭光晚會少很多,近10年均是以西環的中聯辦為終點。DW4不記得是否每年都有不同主題。遊行過程中有一輛車帶頭並作出廣播,有人唱歌、有人叫喊口號,但DW4沒有留意內容;她只是步行,沒有叫喊口號,有一次與教會的朋友一起唱聖詩,有時會手持大會提供的示威牌,示威牌上寫的都是五大綱領。DW4認為遊行的氣氛是和平的,因為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DW4每年參與遊行的原因是表達對六四相關人士家屬的關心。 398.DW4表示她認同「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因為如果要建設民主中國,先要完全做到前四項綱領,才可以達成最後一項「建設民主中國」。DW4沒有因為認同五大綱領的目標而去做任何事,因為她只是家庭主婦。 399.DW4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是一個民主社會應該讓人有自由選擇喜歡哪一個政黨,但不是說一定要結束某一個黨,「結束一黨專政」也沒有說要結束哪個黨。如果有自由選擇執政黨,就是一個民主社會。 400.DW5現年54歲,從事生產行業。他於1989年5月21日「支聯會」成立當天參加遊行,第一次接觸「支聯會」的活動。當時他理解「支聯會」為有些社會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組織,主要目的是支援北京學生的運動,「支聯會」在六四發生後繼續在香港舉辦活動,DW5亦有參與這些活動。 401.DW5在1989年12月31日加入「支聯會」成為義工,並於1998年12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支聯會」常委,當時他以「彩石居民服務社」屬會成員的身份參選。其後他作為義工繼續參與「支聯會」的工作,並保持團體成員的身份,可以出席「支聯會」大會。 402.2018年後,DW5仍然擔任「支聯會」的義工,主要負責公眾活動的糾察工作、街頭活動的事前準備及運作。他在2018及2019年的六四集會擔任糾察,協助維持現場秩序,並負責派發場刊及蠟燭。集會一般都是晚上8時開始,「支聯會」沒有設定入場時間。 403.糾察隊由「支聯會」屬會成員及義工以個人身份組成,會在六四集會前一至兩星期舉行會議,討論事前準備工作,亦會與警方聯絡。集會現場至少有過百名糾察,以糾察臂章或黃色背心識別。集會進行期間,糾察負責場內的秩序安排及人流推進,場外則由警方維持秩序,雙方各司其職,過程相安無事。 404.DW5表示自加入「支聯會」成為義工以來,五大綱領一直存在,「支聯會」並無明確解釋五大綱領代表甚麼或其意義所在。在文字上,五大綱領透過刊物《港支聯通訊》及六四集會場內懸掛的標語呈現。在DW5印象中,《港支聯通訊》及其他「支聯會」文件並無刻意標示五大綱領,總之就是從他加入「支聯會」到最後一刻,五大綱領一直存在。 405.根據DW5的個人理解,五大綱領如同奧運五環般互相緊扣,也是經常會叫喊的口號,每次叫喊這些口號都有一個順序。「支聯會」對五大綱領次序上的共識,首先是爭取「釋放民運人士」,因為當時很多人被囚禁;接著是要求「平反八九民運」,因為「支聯會」覺得八九民運並非罪行,不應被定性為動亂;所以「支聯會」一直都以第一及第二綱領作為優先次序,所做的事亦以第一及第二綱領為基礎先行。這些目標的實踐有優先次序,因為「支聯會」以人為先,所以一直以第一綱領為優先。當第一及第二綱領在進行中,發展下去就會到「追究屠城責任」,繼而「結束一黨專政」,最終達致「建設民主中國」。 406.在DW5作為「支聯會」常委、義工的時候,他理解「結束一黨專政」所指的是中國是「一黨專政」的情況。 407.DW5稱在2019年之後,他有繼續參與「支聯會」的活動。2020年他有去維園,亦以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參與「支聯會」最後一屆特別會員大會,就是否解散「支聯會」一事,根據其團體的決定投票。 408.DW5不記得有否以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出席第31屆(2019/2020)和第32屆(2020/2021)的會員大會,但同意會員大會所通過的工作報告,針對的是前一年度的工作。他同意D4等人當選為第32屆常委,是因為成員團體以大多數票贊成通過。 409.DW5確認2019年至2021年期間,他所代表的成員團體,沒有以任何方式就五大綱領應當如何向「支聯會」常委表達過意見。 410.DW5稱五大綱領中的每項綱領同樣重要,互相緊扣,缺一不可,但「支聯會」在工作方面有先後次序。他肯定「支聯會」從來沒有放棄任何一項綱領。 411.本庭考慮了PW1於辯方盤問下的證供,最後接受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12.本庭信納PW1所說,她處理2020年六四集會申請時警方反對舉辦該集會的考慮和反對原因。就警方沒有反對過往的六四集會,本庭接納證人所理解警方過往對六四集會的立場。不爭議的是,警方過往是會派人在場維持秩序。 413.本庭裁定,證人證供顯示2020年六四集會申請時,警方反對該集會是基於疫情和衛生安全的考慮。警方沒有反對過往的六四集會,且派員在場維持秩序,不可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沒有違反《國安法》。 414.然而,本庭認為PW1的證供對法庭處理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 X. D4傳召的辯方證人 415.從DW3庭上作供時的表現,發生於1989年的六四事件對她的影響依然存在。向她展示的證物包括:[D4-15][222]、[D4-19][223]、[D4-1][224]、TB2/SN76第466頁、[D4-32,32A][225]、[D4-27] ‒ [D4-31][226]、[D4‑34][227]、及TB4/SN45[228]等等。 416.本庭認為她對六四事件的觀感或理解以及她為六四事件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這是因為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因此,DW3所說她於1989年六四事件時在北京的經歷,以及她對六四事件的評價,並非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 417.DW4多年來長期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大遊行和六四集會,本庭考慮了DW4作為這些活動的支持者,於這些活動中的參與和她個人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本庭認為DW4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接收到類似訊息的人。 418.DW5曾經擔任「支聯會」的常委,但是他在控罪相關時段期間已不是常委。不過,他仍會以義工和「支聯會」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參與它的活動。本庭接受DW5所說,「支聯會」和警方在2018、2019年的六四集會過程中,各司其職,相安無事,集會順利舉辦。 419.DW5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是環環相扣,它從來沒有放棄任何一個綱領。本庭認為,倘若各被告共同倡議的「結束一黨專政」的正確詮釋是正如控方所指,是有意煽動他人以不合法(包括違憲)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那麼即使「結束一黨專政」與其他四大綱領是環環相扣,這對辯方的辯護並無幫助。 420.本庭裁定,DW5提及到「支聯會」在2018、2019年順利舉辦六四集會和集會現場有警員維持秩序,不可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他們於控罪期間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不涉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421.總括而言,雖然DW3至DW5均表示他們一直以來沒有從「支聯會」舉辦的活動或被告等的言行中,接收到「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終結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訊息,但本庭不接受他們這方面的說法。再者,本庭認為他們的證供與控罪無關,他們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也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正如本庭在上文指出,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被煽惑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經詳細及反覆考慮後,本庭的結論是他們的證供既不能動搖控方的證據,也對辯方案情沒有幫助。 Y. 李卓人先生(D2) 422.本庭考慮了D2的證供。本庭接納有關他的背景資料,包括他求學時接觸「認中關社」的思潮和其後他參與香港勞工基層工作的心路歷程。本庭亦接納有關他的工作和從政的背景資料。D2於職工盟服務至2021年4月,而他於工黨的服務則至同年工黨解散終結。本庭接納D2從1980年至八九民運之前,他關心中國的人權狀況和參與他所提及的一些相關活動。 423.本庭考慮了D2有關1989年「支聯會」成立的背景的證供,包括他當時在集會遊行活動參與的角色。本庭接納D2有關1989年5月30日至6月5日他身處北京和於6月5日乘飛機返港時被扣留的證供。正如D2所說,由他被扣留至獲釋回港,他知道過程中很多人協助,他覺得自己是被人救回來的,這成為了他一生的承擔,他要把這個運動一路發展下去。D2想中國走向他所認為的民主,香港亦然。 424.但如前所述,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因此,D2於六四事件發生時身處北京的經歷,以及他對六四事件的評價,並非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D2的相關證供只會用作理解他參與「支聯會」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背景,但本庭不會就這些事情的事實或是非曲直作出裁斷。同樣地,本庭不會判斷或評論D2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行背後的事件的是非曲直,因為這並非本庭的工作,況且D2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本庭予以尊重。然而,本庭認為D2就該些事件對中國共產黨及∕或中央政府抱持負面態度和帶有敵意是客觀的事實。至於這與本案的控罪是否相關,本庭稍後會回到這一點。 425.D2作證時強調在2018年修憲後的一個月,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記者問及日後在香港能否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他回應說這是一「偽命題」,原因是《憲法》沒有「一黨專政」的表述,而且中國共產黨亦不認為自己是「一黨專政」[229]。本庭認為王主任當時只是回應記者提問,而不是在探討「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本質上是否違憲。 426.本庭考慮了D2證供中就「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本庭注意到「專政」二字同樣出現於《憲法》「序言」,例如:「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等,但是該詞在《憲法》內明顯不帶有貶義。反之,「支聯會」五大行動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從文字語境正確理解,則明顯帶有貶義。按D2自己的說法,「專政」與民主對立:「專政」是集合行政、立法、司法所有權力去禁制人民發聲和懲治人民,令人民沒有自由和權利。D2說,「結束一黨專政」,走向民主,就是要交給人民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以及由誰領導他們。雖然D2同意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現時的執政黨,他說中國共產黨已經偏離《憲法》中的多黨合作。D2強調「支聯會」從沒有說中國共產黨是否應該領導國家。他稱在「公民社會形成後」,這應交由人民討論,並稱既然公民社會尚未形成,討論共產黨應否領導亦無從說起。 427.本庭拒絕接受D2的以上說法。本庭認為他在這個課題上的證供,只是為模糊和淡化「支聯會」的各項言論和行動的目的。證據顯示,自「支聯會」創立以來,它鼓吹和支持五大綱領的言論和活動一直在進行,從未間斷。D2所說的公民社會尚未形成,那只應影響「支聯會」言論和活動的成效,但不會影響它行動綱領的真正目標,不能說因為公民社會尚未形成,「支聯會」便不會有任何鼓吹和支持「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 428.雖然D2一直強調《憲法》第二條訂明「權力屬於人民」,但是當被問及一直以來「支聯會」和他是否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時,他表示不同意,說這是由人民決定,他沒有資格同意或不同意。D2當然可以對是否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有他個人的看法,但在盤問之下,D2不願正面表明他的立場。當D2被問及《憲法》第一條時,他刻意迴避該條明文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卻把該條文的主旨說成是「權力歸於人民」和「人民領導國家」。以本庭對D2的觀察,他只是以「由人民決定」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的違憲本質和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敵視。 429.本庭認為,《憲法》既已明確指出人民經已選擇由中國共產黨長期領導國家,「支聯會」的行動綱領明顯與《憲法》的相關規定相悖。本庭不接受D2所說,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於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本庭毫無疑問,「結束」二字明顯是針對仍然存在的情況。自「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出現至控罪期間,中國共產黨是國家唯一的執政黨,別的政黨從未執政。 430.本庭不認為D2引述的以下文獻,對本案爭議事項有任何幫助:
431.雖然D2援引上述文獻及《溫家寶總理在清華大學的演講(全文)》[233]以辯稱「支聯會」跟中央政府在不少議題上並非對立,但一直以來「支聯會」沒有跟中央政府對話。即使D2指他曾經隨立法會到內地訪問時向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提出「平反八九民運,平反六四」的要求,但始終沒有就着雙方共通之處作為切入點進行溝通。 432.就何俊仁(D3)代表「支聯會」發表的「How will China change: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234],雖然該文章或許涉及修改《憲法》的議題,但D2在盤問下同意它沒有直接或間接要求修改「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相關部分,亦同意「支聯會」從沒有提及要透過修憲以終結或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433.本庭沒有忽視D3(以時任「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的「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35]提出結束現政權執政的三個途徑:
關於第三個途徑,D3提出說:
434.從上文提及「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可見,D3作為時任「支聯會」主席,他的判斷是「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這第三個途徑會涉及不斷有人付出代價。本庭確信上文所表述的不單是D3的個人意見,也是「支聯會」的立場,即是希望並預見部分「支聯會」支持者會把「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付諸行動。常委們相信並預期該些手段縱使是非暴力的,也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所以有人會因而付出代價。雖然上述文章成文於2017年,但是從證據所見「支聯會」在該文所表達的立場未有於2018年《憲法》修正和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有任何改變。 435.D2指稱「支聯會」只是支援角色,而不是要指導中國人民提倡修憲。本庭認為這顯示「支聯會」(包括D2)的立場是即使國內缺乏他們口中的「公民社會」,「支聯會」仍會支持由內地人民提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如《零八憲章》運動。關於這一點,雖然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考慮,但如前所述,撇除修改《憲法》以外,任何意圖終結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的(「基礎一」)。雖然D2稱《零八憲章》運動可被視為一個修憲運動,他也說「支聯會」支持所有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這目標,但修憲只是被告等支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一直以來,「支聯會」的所有相關活動(如控罪期間舉行的集會、悼念活動和接受傳媒訪問等)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再者,本庭毫無疑問,自《零八憲章》失敗之後,被告等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436.本庭沒有忽略,D2堅持他不是希望更多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敵意。他指稱他是希望公眾對中國共產黨有所要求,希望中國共產黨可以尊重人權。然而,本庭認為他在這方面的證供跟證據所見與他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論明顯相悖。D2一直以來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敵意批評,例子包括:
437.關於「支聯會」在維多利亞公園所舉辦的「六四悼念活動」,本庭完全尊重被告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本庭亦需強調,為悼念六四事件而舉辦的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歷年來該悼念活動都在警方協助下進行,沒有受到禁止。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該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438.2019至2020年間,香港因為「反修例」風波觸發多場暴動。在2020年「六四悼念活動」的集會上,D2在宣讀大會宣言時說[239]:
439.即使顧及D2的言論自由,本庭亦需要考慮該宣言可能對受眾的客觀影響。雖然六四事件距離當時已有30年,但本庭沒有疑問,對於那些本來已經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不滿、甚或厭惡的人,他們的負面態度不單會持續,甚至會加深。客觀上,因應當時的社會氣氛,D2的言論亦可能會吸引到一些原本對六四事件沒有強烈印象或立場的人士。根據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確信該大會宣言必然事先得到「支聯會」常委會的同意。換而言之,「支聯會」常委們是有意將「六四事件」和「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目的顯然是為了吸納新一代的支持者加入其「結束一黨專政」的陣營。 440.本庭拒絕信納,「支聯會」的常委會成員或會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會有達致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或推動修憲的可能性,也拒絕接受D2證供所說他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本庭有充足理由相信,D2顯然希望通過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影響「支聯會」的支持者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態度。 441.對於全國人大就《國安法》的立法決定,D2說「支聯會」有討論該法對香港人權的影響,並且發出相關聲明,卻沒有討論該法對「支聯會」是否會構成影響,因為「『支聯會』不覺得他們做的事是違法,所以不需要討論」。本庭認為這是不可置信的,原因如下:
本庭認為,D2發表的上述言論必然是和當時正在草擬中的《國安法》相關。 442.本庭拒納「支聯會」及其常委會因為警方過往30多年來沒有反對或取締該會的活動,便會認為他們不會觸犯剛生效的《國安法》。客觀證據顯示他們只是執意地漠視《國安法》對「支聯會」活動的影響。 443.就D2的案情而言,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他仍然絲毫沒有改變他對於「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
444.本庭拒絕接受,D2是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雖然D2(作為時任「支聯會」主席)支持一切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但倘若常委們認為或同意修憲是唯一的合法手段,那麼他們不可能多年來一直沒有坦然說明這一點,反而選擇模糊地以「一切以非暴力/威脅使用暴力」來表述他們的主張。再者,本庭不接受D2所說,「支聯會」只希望他人參與簽名、寄聖誕卡給內地在囚民運人士等活動,而不會叫人將「支聯會」的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445.如前所述,多年以來「支聯會」(包括D2)一直把中國共產黨視為敵對。這種敵對情緒在「支聯會」多年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一再被重複和升溫,雖然這未必是該悼念的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而「支聯會」的常委(包括D2)一定了解這個情況。到了2019年和2020年,香港出現「反修例運動」,並發展為全港性的多場暴動。雖然政府和警方傾全力維穩,但暴亂久久不能平息。在2020年「支聯會」網上形式的六四集會中,D2火上加油,嘉許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而被捕的人士,並稱他們為:「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249]。這顯示他知道部分港人會不惜以違法手段達到他們的抗爭目標。既然如此,他亦必然預期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在香港,以包括違憲及違法的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446.本庭確信D2知道「支聯會」的支持者,通過接觸「支聯會」舉辦的活動和發布的言論,會清楚感受到他們那些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並會受其影響。 447.本庭考慮了D4的證供。本庭接納D4有關她的背景資料,包括她加入「支聯會」的原因。根據D4的證供,她自小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感受現場氛圍和接收訊息。本庭認為D4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對參與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448.D4大學畢業後於「支聯會」任職半年,其後擔任義工。她於2014年底當選為「支聯會」常委。2015年底,她成為「支聯會」的副主席,直至2021年「支聯會」解散為止。 449.本庭於上文就應如何理解D2長期以來針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負面和敵意批評,以及那些批評對受眾的影響,基本上同樣適用於D4。 450.D4確認「結束一黨專政」,對「支聯會」和她而言,既是對現況的判斷,也是行動的方向。簡而言之,她不爭議「結束一黨專政」中的「一黨」是指中國共產黨,但她指稱這行動綱領的意思是要結束當權者(即中國共產黨)不受法律限制的非法狀態。D4並指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是中國共產黨,而從來不是「支聯會」。 451.本庭認為D4是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的意思;她亦故意曲解人大在《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段說明的職權,矮化人大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的立場。本庭確定D4並不相信被她貶低為「橡皮圖章」的人大會確切履行《憲法》賦予它的職權。 452.本庭認為D4作證時表現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極強的敵意。這從她指「支聯會」和她自己無權無勢,不可以直接將中國共產黨「繩之於法」可見一斑。從證據所見,D4於本案控罪時段前在不同場合發言時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跟她作證時所表現的是一致的:
453.《國安法》頒布實施後,D4的上述立場絲毫沒有改變:
454.從D4的證供可見,不論是「支聯會」所支持的《零八憲章》,還是D4就「結束一黨專政」所提及的「政黨輪替」,D4都是在提倡政黨輪替。本庭不接納D4指「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她在2018年六四集會大會宣言中提及的「政黨輪替」明顯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本庭確信D4明白她所說的「政黨輪替」與《憲法》第一條相悖,兩者不能並存。她其實是想要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核心領導地位。2020年7月《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她就「政黨輪替」的立場沒有改變。 455.本案的相關證據,特別是D4本人的公開言論,顯示她雖然知道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卻仍然呼籲中港兩地要「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她明顯無視《國安法》的制約[275]。證據也顯示D4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但是她仍然堅持自己的理念,走政治抗爭的路線,沒有絲毫退讓。再者,她蓄意把當時香港社運抗爭活動和「支聯會」的五大綱領相提並論[276]。雖然D4否認她想鼓勵他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證據顯示她不但把自己「豁出去」,也鼓勵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多年累積的經驗,堅持抗爭,縱使她相信這種抗爭會使他們面對長期監禁的風險。 456.本庭已考慮D4稱「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不涉及非法主張的證供,不接納她的說法。D4作供時指她不會沿用《憲法》中的「根本制度」這字眼,但她同意「結束一黨專政」是要從根本上改變國家的政治制度,通俗而言可以理解為「改朝換代」(regime change)。另一方面,D4指《憲法》中那些與「支聯會」理想不符之處可藉修改《憲法》解決,這是透過一個過程,並非要待「改朝換代」才能進行。本庭認為在「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是什麼意思這個議題上,D4和D2的證供並無重大分別,只是D4的立場比D2更為激進而已。 457.D4作供時被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是否仍保持修改《憲法》的希望,D4回答說希望永遠存在,只是拉長了達成的時間線,變得更困難、更遙遠和更不可能。雖然如此,她表示「支聯會」仍然要追求這看似不可能的百分之零點一的機會。然而,本庭認為於《國安法》生效後,D4必然相信透過修憲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是遙不可及的。 458.本庭考慮了本案的相關證據和控辯各方陳詞。不爭議的法律原則是,「支聯會」可以被起訴,亦可被定罪後受處罰:見《國安法》第三十一條。「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原則,見上文G部,不贅。 459.各方對於「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的組成、持續營運、收支紀錄、銀行帳戶及其作為六四紀念館營運者和物業持有人的身份,並無爭議。 460.本庭留意到在「支聯會」的每年工作報告中,有關組織簡介 [277]的部分沒有「推翻」、「破壞」、「顛覆」等字眼。那些字眼也沒有於「支聯會」的組織章程文件(D4-6)出現。然而,本庭認為這一點對本案爭議幫助不大,更重要的是自1991年以來,「支聯會」在其舉辦的六四集會都採用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在2018年修正《憲法》後及2020年《國安法》實施後亦然。本庭認為,「支聯會」在控罪期間對外的實際言行,相比「支聯會」的工作報告及組織章程更能顯示「支聯會」活動的本質。 461.本庭考慮了關於「支聯會」網站、「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及YouTube影片的證據[278]。上述均是警方從「支聯會」網站及網上社交平台取得的。上述證據可與案中其他證據互相對照,以及與片段證據配對。它們顯示「支聯會」的常委會成員、地址、銀行帳戶等資料。有關的YouTube影片可供公眾瀏覽「支聯會」多年來所舉辦的六四集會。上述平台及影片的內容於控罪期間持續存在及可供公眾人士瀏覽。基於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確信控罪時段之前在上述網上平台發布的公開言論,在《國安法》實施後必然是在D2和D4的同意下在該平台上保存。本庭也確信,於控罪時段內在上述平台發布的相關類似言論必然得到D2和D4的同意和准許。 462.關於「支聯會」在控罪期間以互聯網網站持續發布的內容[279],當中包括「支聯會」的宗旨、政治主張、理念、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消息及其主事人的資料,本庭認為,與本案罪行最為相關的是以「共命運 同抗爭 『八九民運與香港』」為題的線上展覽:
以及「走在抗極權最前線─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為題的展覽:
463.本庭認為,上述是「支聯會」嘗試把六四事件和香港當時的社會氣氛結合,試圖糾集或吸引本地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的一個實例。眾所周知,香港當時的「反送中」事件不僅限於批評政府,更是涉及大量非法的抗爭行為。在這種社會氛圍下,「支聯會」把「六四」和「反送中」結合一起,顯示它不僅是想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理念植入其支持者腦海,更是要鼓勵他們付諸實行。 464.控罪期間,《港支聯通訊》除了實體文本外,也可從「支聯會」的網站公開下載。從有關內容可見「支聯會」的地址、銀行帳戶編號等資料。本庭確信這些內容是「支聯會」發布的內容[282]。 465.本庭留意到控方呈堂的《港支聯通訊》(第101期至第121期)都是2018年修正《憲法》前所發布的。本庭亦注意到「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沒有因為2018年修正《憲法》或2020年《國安法》實施而有絲毫改變。就D3於2017年第113期《港支聯通訊》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的「如何結束一黨專政」,D4作證時同意D3文中的第三種方法「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是「支聯會」用作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方法。 AA.4 「支聯會」的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 466.本庭考慮了有關「支聯會」的臉書[283]和推特[284]的相關證據,上述證據是警方從相關網上平台取得的。從它們的內容可見「支聯會」的地址、銀行帳戶編號等資料。本庭確信這些臉書和推特帖文是「支聯會」在控罪期間發布的。本庭認為,作為傳播工具,臉書和推特比起傳統互聯網網站可以更為廣泛和迅速。 467.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同意控方所指,「支聯會」臉書和推特的內容,當中不少可以和TB4內的片段證據配對,例如TB4/SN64-67、SN70-71、SN73-77。本庭同意控方所說,臉書和推特的使用,可以加強「支聯會」所舉辦的實體活動(例如六四集會)的傳播效果。 468.「支聯會」於其臉書帖文「支聯會2020年7月1日聲明」「港區《國安法》 ‒‒ 踐踏人權法治 摧毀一國兩制」,就剛實施的《國安法》有以下的評論[285]: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
該帖文尾段說:
考慮到該帖文的前文後理,本庭認為它清楚顯示縱使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除了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外,也預期它的部分支持者會把這個行動綱領付諸實行,並會採用縱使是非暴力的,但仍可能是觸犯《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因而面臨「日益嚴峻」的風險。 469.「支聯會」在2021年2月28日[286]的臉書帖文以 「毋忘六四事件 平反八九民運」[287]為題,引述2004年司徒華在立法會的動議辯論發言,節錄如下:
470.本庭毫無疑問,上文表述的是「支聯會」的一貫立場,也是本案其他被告(包括D2和D4)一直各自表述的立場。再者,本庭認為「支聯會」選擇在《國安法》實施後重申這立場,目的顯然是向公眾表明它將一如既往地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不會為了尋求和中央政府溝通的機會而放棄其一直以來所走的抗爭路線。本庭拒絕接受,在「支聯會」拒絕與中央政府溝通的情況下,它的常委們真誠地希望透過推動修改《憲法》,以實現其「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471.「支聯會」日期為2021年4月27日的臉書帖文[288]是關於D4接受香港電台的訪問,當中她強調五大綱領是「支聯會」的宗旨,無任何改變的想法。D4的回應跟上述帖文的立場同出一轍。 472.就實體六四紀念館,證據顯示「支聯會」是它所在物業的擁有人及經營者。「獲承認事實」K部的附表7清楚列出從六四紀念館搜出的各項物品及檢取位置。證據顯示六四紀念館曾於控罪期間對外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並且會向公眾人士提供部分檢取的物品(收費或免費)。沒有爭議的是,控罪期間「支聯會」營運六四紀念館的目的,除了展示與六四相關的物品以外,也包括向公眾人士傳揚「支聯會」的政治主張,也作為「支聯會」的辦公室和舉行活動的場地,例如記者招待會。 473.本庭認為,六四紀念館可容納的參觀人數會少於維園六四集會的入場人數。有別於六四集會每年舉辦一次,六四紀念館可以長期地以固定地點讓公眾人士參觀,從而接觸到「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相關資訊,例子包括警方檢取的USB記憶棒,其中包含以「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為題的文件[289]。因此,本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所說「支聯會」:「向他人提供(不論是否收費)內有這些內容的USB記憶棒並非單純是提供關於六四事件的內容,更是意圖令取得USB記憶棒的人會透過該文件了解『支聯會』在不同時期的發展階段、所面對的挑戰以及未來方針與策略以貫徹五大綱領,顯然就是傳揚『支聯會』理念和獲得支持的媒介。」 474.證據顯示,六四紀念館向公眾提供的宣傳物品(例如文具、衣服等不同物品)印有「結束一黨專政」的字眼。這些物品除了與六四事件有關[290],部分是香港社運示威抗爭行動常見的「香港∕加油」異體字[291]。考慮到控罪時段香港的社會情況,本庭相信「支聯會」除了希望以該些宣傳品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外,亦希望以社運抗爭為題材的宣傳品可糾集或吸引本地社運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本庭確信這些安排必然是得到D2和D4的同意和准許。 475.本庭考慮了警方從網上取得有關「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的相關證據[292]。本庭留意到D2和D4的證供均說,該館網站自2021年8月左右已開始獨立運作,但是在控罪期間「支聯會」的常委會同意參與建立此網站。「支聯會」臉書帖文「因為有你們,六四網絡博物館正式啟動了」提及「支聯會」和該網站的關聯[293]。再者,該網站提供了1990年至2020年「支聯會」六四集會的場刊。基於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接受「支聯會」有份參與建立該網站。 476.本庭認為,該網站除了保存相關人士對六四事件的記憶外,也讓曾經出席集會的人士能重溫集會的內容,包括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並能讓一些未曾出席該些集會的人士接收到大量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文字訊息。 477.就TB4文件夾內所記錄的一些發言是否能夠依據「共謀者原則」而可接納為證據的一部分,本庭已作出裁決並給予理由,在此不贅。本庭接受D4作證時所說,若發言者是以「支聯會」主席、副主席或常委的身份發言的話,那便是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478.本庭考慮了D4爭議TB4中的以下發言,是否代表「支聯會」和她本人的立場:
「共謀者原則」的引用準則是甚麼,本庭已作交代。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認為就本案而言,D2及D3作出以上發言時是否代表「支聯會」,或是否於「支聯會」的活動中發言,並非決定性的考慮,不至於影響相關發言的可接受性。縱使他們的發言不是代表「支聯會」,該些發言的內容與「支聯會」和其他被告的立場並無重大差異。然而,本庭在判斷「歸責原則」這課題時,會小心考慮D2、D3和D4的言行是否代表「支聯會」的「主導意志」,以致他們被法庭所確定的違法意圖和行為可以被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479.本庭考慮了按照「共謀者原則」被用作針對不在場的被告的證據(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的比重。 480.就SN60[294]的相關部分,D2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時,自我介紹是「支聯會」主席。顯然,D2是以「支聯會」主席身份發言。他表示即使有《國安法》,仍會堅持他們「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不會退縮,並會繼續舉辦以往曾舉辦的活動。D2發言時D4不在場,但她作證時確認D2的上述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 481.就着TB4/SN62[295]的相關部分,D3接受《名家論正》訪問時說,他們會繼續做他們覺得是有意義的事,會堅持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並說如果法律不容許,他寧願承受法律後果。D3說他們會爭取,希望持久下去,跟有勇氣留下的香港人繼續互相團結,無論如何困難都會堅持他們所做的事。D3並說會繼續六四燭光晚會的傳統,如果沒有辦法,他們會抗命。當時D2和D4不在場,D4作證時表示D3上述發言不代表「支聯會」。法庭不會因為D3認罪而作出對其他被告不利的推論,因此本庭不會以D3在SN62表示他本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發言,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但是除此以外,本庭認為D3於SN62內的發言跟「支聯會」、D2和D4的立場無大分別。 482.就TB4/SN63[296]中的相關部分,D2在接受《珍言真語》專訪時被問到《國安法》,D2說他們會堅持五大綱領,因為堅持不倒,不退縮是很重要的。他並說不退縮便是在保護整個運動,因其他人看到也不會退縮,大家肩並肩,手牽手。若有一邊退縮,便會令整個運動受影響,所以他認為大家一定要繼續做以往要做的事情。D2發言時D4不在場。D4作證時表示D2上述發言是他個人立場,不代表「支聯會」的立場。但是她同意,一般而言「不退縮」是「支聯會」的立場。D4本人同意D2有關「不退縮」的言論。 483.就TB4/SN67[297]中的相關部分,在「支聯會」於六四紀念館舉辦紀念司徒華的記者會,D3說無論如何艱難也不可放棄,堅持下去便會有希望,有希望便會有機會成功、勝利。D3並指「支聯會」會繼續堅持下去。在同一場合,D2提及中國共產黨是知道「支聯會」的五大綱領,並說他們已有心理準備,會無畏無懼繼續他們的工作。D2、D3發言時D4不在場。D4作證時確認D2和D3是在「支聯會」的場合中發言,而且他們的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 484.就TB4/SN68[298]中,D4在六四紀念館接受訪問的相關部分,本庭留意到她當時是在回應記者提問。她說「支聯會」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並表示如果一個組織放棄自己最核心的綱領,便沒有存在意義。雖然D4指她不是想鼓勵任何人繼續「結束一黨專政」,但本庭認為她必然理解到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受上述言論鼓勵,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485.就着TB4/SN71[299]中的相關部分,如前述,D4當時是參與「支聯會」和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她確認當時是以「支聯會」的身份發言。D4發言時提及有關當局是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異見人士,指中港兩地是「共命運」,兩地要一起抗爭,才有可能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活動期間,D4和與會人士叫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綱領。就控方指「支聯會」會利用網上平台分享活動資訊以加強效果[300],D4回應稱示威行動的目的自然是希望公眾知悉其立場,特別是在現場無法有效溝通的情況下。本庭認為D4在該場合的言行,明顯是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鼓勵內地和香港的抗爭者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打倒」(D4的用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86.就TB4/SN72[301],D2在六四紀念館接受新聞專訪時說他們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不會因《國安法》的紅線作出調整,並說他們的堅持是要帶出一個希望和一個改變,即使一息尚存也會繼續這目標抗爭。當時D4不在場,但她確認D2所說符合「支聯會」的立場。本庭認為,D2在SN72所說顯示各被告堅持不會因《國安法》調整「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 487.本庭考慮了上述控方根據「共謀者原則」用以針對D2的證據,本庭確信D3於SN62及SN67;和D4於SN68及SN71的意圖是鼓勵他人繼續堅持從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為目標的活動(縱使該些活動未必涉及暴力)。本庭認為D3和D4的上述言論是為了宣揚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並鼓勵他人付諸行動。 488.就D2而言,本庭給予D4在SN68及SN71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比重。該些證據,加上D2本人於SN60、SN63、SN67和SN72就「結束一黨專政」及打破「中共的專政」的言論,加上D3於SN67記者會發言時D2亦有在場發言,這些證據支持控方案情所說D2以「支聯會」核心成員(時任主席)的身份積極參與本案的共同犯罪。 489.本庭考慮了上述根據「共謀者原則」用以針對D4的證據,本庭確定於TB4/SN60(D2的發言)、SN62(D3的發言)、SN63(D2的發言)、SN67(D2和D3的發言)及SN72(D2的發言),D2和D3的以上言論的意圖是鼓勵他人繼續堅持以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為目標的活動(縱使該些活動未必涉及暴力)。本庭認為D2和D3的上述言論是為了宣揚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鼓勵他人付諸行動。 490.就D4而言,本庭給予TB4/SN60(D2的發言)、SN62(D3的發言)、SN63(D2的發言)、SN67(D2和D3的發言)及SN72(D2的發言)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比重。該些證據,加上D4本人於SN68和SN71就「結束一黨專政」及打破「中共的專政」的言論,支持控方所指D4以「支聯會」核心成員(時任副主席)的身份積極參與本案的共同犯罪。 AC. D2和D4 491.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證供和證據之後,本庭毫無疑問地裁定以下事情:
492.因此,就「受禁行為(一)」(即「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言,本庭裁定,在控罪期間D2和D4均已作出了觸犯本案控罪的行為,並且具有相關的造意。 493.如前所述,本庭未能接受「受禁行為(一)」必然會導致「受禁行為(二)」(即「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兩者需分開獨立考慮。本庭須根據本案的所有證據,就相關事實作出裁決。在考慮了本案證據和各方陳詞後,本庭認為控方最終未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受禁行為(二)」。然而,這並不影響本庭就「受禁行為(一)」的裁決。 494.就法人團體的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原則,本庭在上文已有論述,在此不贅。 495.在案發期間,D2、D3和D4經「支聯會」內部選舉當選常委。證據顯示,成為「支聯會」常委必然會出任該會董事。根據D2和D4的證供,若有爭議,常委會會以投票方式處理。本庭接受常委會的決定具決定性和約束力。 496.本庭毫無疑問,於控罪期間,當D2、D3和D4以常委身份發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參與相關活動時,他們各人均是以「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行事的自然人;他們三人的身份跟「支聯會」的僱員或代理人有「顯著差異」(markedly different)。這是基於:
X. 裁決 497.本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控罪期間:
因此,本庭裁定D2和D4罪名成立。 498.本庭裁定D2、D3和D4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本庭將他們三人上述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因此,本庭裁定「支聯會」罪名成立。
[1]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的附表。 [2] 日期:2022年9月16日。 [3] 見:「控方根據法庭2024年8月28日的指示所提供關於涉案非法手段的進一步詳情」。 [4] 2026年1月22日。 [5] 見第三十九條。 [6] 見:「控方回應第四被告2023年12月27日的信件所要求關於控罪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 [7] 日期:2026年1月26日。 [8] 開案陳詞第8-9段。 [9] 同上,第7段。 [10] 開案陳詞第11、13‒15段。 [11] 《憲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 [12] [2026] HKCA 284 (未經彙編),日期:2026年2月23日。 [13] 見該案判詞,第136段。 [14] 同上,第140段。 [15] 《憲法》,第一條。 [16] 同上,第三十三條。 [17] (2023) 26 HKCFAR 332,第48段。 [18] [2001] EWCA Crim 1684,第26段。原文是:
[19] [1980] HKLR 466。 [20] [1976] RTR 251。 [21] [2000] Crim LR 379 (DC)。 [22] [2017] 2 HKLRD 266。 [23] (1881) 7 QBD 244。 [24] (1914) 33 NZLR 852。 [25] (2023) 26 HKCFAR 332。 [26] [2022] 5 HKLRD 221,第72-73段。 [27]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8] 控方結案陳詞(日期:2026年4月21日),第69段。 [2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31] 見該案判詞,第8至9及第28段。 [32] (2001) 4 HKCFAR 211。 [33] 「序言」,第十三自然段。《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4] 同上。 [3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36] 《基本法》第十二條。 [37] 《基本法》第十三條。 [38] 《基本法》第十四條。 [39] (2011) 14 HKCFAR 95。 [40]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41] 見該案判詞,第56段。 [42] (2025) 28 HKCFAR 149,第44至48段。 [43] [2019] 1 HKLRD 292,第42段。 [44] 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日期:2020年5月28日):
[45] 見:《國安法》第一條;及見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前述,221E-222F;應用於HKSAR v Lui Sai Yu,前述,第45段。 [46] 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2020年6月18日);及見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 24 HKCFAR 33,第18段;及HKSAR v Lui Sai Yu,前述,第20-25段。 [47] (1999) 2 HKCFAR 300。 [48] 第二十七及第三十九條。 [49] 香港法例第383章,第8條。 [50]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乙)條。 [51] 同上,第十七條。 [52] (1999) 2 HKCFAR 442。 [53] (2017) 20 HKCFAR 425,第114段。 [54] [2026] HKCFA 25,第35-36段。 [55] 見王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日期:2020年5月22日)。
[58] 《憲法》,第五十七條。 [59] 同上,第六十二條。 [60] 同上,第六十四條。 [61] 全斗煥等叛亂案(韓國大法院)(日期:1997年4月14日)。 [62] 《憲法》第八十五條。 [63] 香港法例,文件A305。 [64] 同上,弁言。 [65] (2020) 23 HKCFAR 229。 [66] 「序言」提及「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第五及第七自然段);「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第七自然段);「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第十自然段);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第十自然段)。 [67] 第一條第二款:「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68] 「獲承認事實」(P494),第1段。 [70] 同上,第74至78段。 [71] R v Gateway Foodmarkets Ltd [1997] 3 All ER 78。 [72] R v JG Hammond & Co Ltd [1914] 2 KB 866。 [73] R v ICR Haulage Ltd & Ors [1944] KB 551。 [74]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75] [1972] AC 153。 [76] (2014) 17 HKCFAR 218。 [77]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同意,常任法官鄧楨不同意。 [78] 同上,第63段。 [79] 同上,第64段。原文是:
[80] [1994] 2 All ER 685。 [81] [1995] 2 AC 500。 [82] 前述,第77段。 [83] [2012] 1 Cr App R 14。 [84] D2透過互聯網視像遙距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2020年7月1日)。 [85] D3在民主黨街站接受記者訪問(2020年7月1日)。 [86] D3以個人身份接受「名家論政」專訪(2020年7月1至9日期間)。 [87] D2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接受「珍言真語」專訪(2020年8月23日至10月1日期間)。 [88] D2和D3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的記者會中的發言(2021年2月21日)。 [89] D4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接受傳謀訪問(2021年2月23日)。 [90] D2在西九龍法院外接受記者訪問(2021年3月2日)。 [91] D4在支聯會和社民連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示威活動中的發言(2021年4月15日)。 [92] D2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接受有線新聞的專訪(2021年4月16日)。 [93] 日期:2026年1月27日。 [94] (2011) 14 HKCFAR 641,第81段。 [95] 第21版,第38-12至38-13段。 [96] CACC 353/2010(未經彙編),日期:2013年3月7日。 [97] CACC 343/1997(未經彙編),日期:1997年12月5日。 [98] [1993] 2 HKC 219。 [99] 《國安法》第三十九條。 [100] 2020年7月1日之前。
[102] (1988) 165 CLR 87。 [103] 見:《就第四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裁決理由書》,日期:2026年1月21日。 [104] D4問題的原文是:
[105] 見:控方回應第四被告2023年12月27日的信件所要求關於控罪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下稱「詳情」),第2段。 [106] [1981] 1 WLR 1039。 [107] [2022] 5 HKLRD 886。 [108] [1990] 1 HKC 1,第12頁H行。 [109] 同上,第13頁A-C行。 [110] 前述,判詞第68至77段。 [111] 同上,判詞第62段。英文原文是:
[112] 見「序言」第十自然段,最後一句。 [113] 見《就第四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裁決理由書》(日期:2026年1月21日),第21段。 [114] 第五十七條。 [115] 第六十二(一)條。 [116] 英文原文:
[117] [D2/SN11/1061-1069] – 見附件#1。 [118] [D2/SN12/290-299] – 見附件#2。 [119] [D2/SN13/336];[D2/SN14/205] – 見附件#3。 [120] [D2/SN16/3-4] – 見附件#4。 [121]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22] [D2/SN17]。 [123] [TB1/SN44/1353, 1358-1361]。 [124] [TB1/SN49/1362]。 [125] [TB2/SN25-26/182, 184-185]。 [126]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27] [D2/SN10/9G]。 [128] [TB4/SN60/666-668, 684, 705-706/20, 119, 202] – 見附件#6。 [129]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30] [TB4/SN62/735-738/3] – 見附件#7。 [131] [TB4/SN67/811-816, 822-823/10, 20] – 見附件#8。 [132] D4被問及「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會繼續時回答:「唔,都會堅持嘅,係。即係我覺得連--你如果你連自己最核心嘅綱領都唔要嘅,你個組織都--誒就算存在緊你都唔係同一個組織,咁冇意義嘅。」:[TB4/SN68/828-829/8]。 [133] D4發言:「國安法過咗幾個月呀?一年都未到,我哋已經有一百個朋友成為咗呢條惡法之下嘅政治犯。…… 喺而家咁嘅環境,正正回應咗我哋今年提出嘅口號。我哋為自由,係共命運,無論喺香港,喺中國。……我哋係共同命運,我哋而家香港有政治犯,我都聽到好多國內嘅朋友好關注香港嘅情況,好想支持我哋。我哋要打破呢個中共咁嘅專政,我哋係要兩地一齊同抗爭先至有可能。」:[TB4/SN71/865-866/484]。 [134] 見第87期《港支聯通訊》第5-6頁:D4-3。 [135]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D4-6。 [136] 「第三十一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D4-7。 [137]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D4-8。 [138]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1頁,第2段:D4-8。 [139]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1頁,第3-4段:D4-8。 [140]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2頁,第7段:D4-8。 [141]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2頁,第8段:D4-8。 [142] 「第二十六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TB3/SN23/250]。 [143] UPR Submission – China 2018:D4-9。 [144] 「第二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附件4.2)」:D4-10。 [145] 「第二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附件4.12)」:[TB3/SN26/531]。 [146] 《港支聯通訊》第117期《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 中國侵犯人權事件簿》第6至7頁:D4-11。 [147] 《港支聯通訊》第117期《修憲是為民還是為黨?》第7頁:D4-11。 [148] 《港支聯通訊》第87期第6頁:D4-3。 [149] 《港支聯通訊》第105期:[TB2/SN9/76]。 [150] 相關工作報告(2015年2月7日)見:[TB3/SN23/267-271]。 [151] 《港支聯通訊》第106期第2頁《雨傘一周年 勿忘傘捕者》:D4-13。 [152] 《港支聯通訊》第108期《平反六四 停止濫捕 結束專政 力爭民主》:[TB2/SN10/82]。 [153]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TB2/SN12/100] – 見附件#9。 [154] 《港支聯通訊》第114期第3頁《海祭劉曉波犯禁失自由》:D4-14。 [155] 見2015-2017年第27及28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TB3/SN24-25/336, 426, 430];2017年1月《港支聯通訊》第112期:[TB2/SN11/91]。 [156] 「港支聯」第三十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零八憲章》發表10 周年 實踐《零八憲章》理念!建設民主中國!」:D4-15。 [157] 《港支聯通訊》第119期第8-9頁:D4-12。 [158] 《港支聯通訊》第121期《卅年未忘六四魂 百年殷盼德先生》:[TB2/SN15/138]。 [159] 2020年12月24日郵寄聖誕卡:[TB2/SN68/401]。 [160] 《後八九的中國民主運動》:D4-16。 [161] 例如2015年1月《港支聯通訊》第104期:[TB2/SN8/63]。 [162] 支聯會2016年六四集會謄本:TB4/SN26/211-215/56;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66]。 [163] 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70]。 [164] 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71]。 [165] [TB3/SN31/677]。 [166] 「1989年,香港人全情投入支援北京民主運動。九七政權移交後,中共的極權魔爪愈伸愈長,在2019年夏天,香港更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開始,展開一場對抗政治暴力、守護自由之戰。兩場運動面對同一專制極權;所遭遇的,有不少類近之處。」:[TB3/SN31/677]。 [167] 《「六四」記憶棒目錄》:[TB3/SN16/212-215]。 [168] 支聯會2021年8月4日的臉書帖文,內載有當日的新聞稿:[TB2/SN103/698]。 [169] 謄本:TB4/SN40/304-324;場刊:[TB3/SN30/669-670]。 [170] 謄本:[TB4/SN45/412-430];場刊:[TB3/SN30/671-672]。 [171] 李卓人(D2)在接受採訪時說:「今日係聯合國嘅人權日。咁呀希望大家可以睇下我哋份單張,我哋今年嘅主題,支聯會同埋民陣係反酷刑,嗄。即係大家都知道,嗄,根本聯合國係有一個嘅《禁止酷刑公約》。不過政府自己本身亦都係確認聯署咗呢個公約,咁佢有責任係尊重呢個公約嘅內容。但係我哋睇到佢係冇尊重到《禁止酷刑公約》。有好多嘅維權人士喺中國係坐監嘅政治犯,佢哋呢受到虐待,包括冇適當嘅醫療嘅治療嘅權利。嗄,亦都係包括係身體、精神嘅酷刑,有啲就被屈咗做精神病,亦都係非法咁係去監視居住。亦都包括今日呢,係幾個維權人士走出門口都唔得,咁呢啲都係違反咗基本嘅人權。喺香港我哋已經睇到係冇獨立嘅調查,關於係警察對示威者嘅酷刑去虐打,同埋係酷刑。咁我哋希望亦都係聯合國人權專員嗰方面係會調查嘅。」及「對支聯會嚟講,我哋一定繼續嗌番我哋五大綱領喇,咁呢個我哋都係嗌開我哋照嗌喇,嗄。咁我哋又唔會話特別話唔嗌啲口號,咩嘢我哋五大綱領裏面乜嘢口號,咁我哋係照嗌嘅」:[TB4/SN65/769-770, 778/1, 25]。 [172] D4說:「咁其實我哋呢個五大訴--繡球喇,亦都係反映--誒呼應番舊年我哋嘅五大訴求,其中嘅一個係呢個喇。另外一個都係講緊我哋支聯會嘅五大綱領嘅,我哋嘅呢個『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釋放民運人士、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呢五大綱領。咁我哋用繡球花除咗話個諧音係繡球同訴求喇,亦都係你見到佢嘅花,其實佢嘅花瓣好緊密喇,互相依存,亦都係呼應番我哋嘅主題,呢個共命運嘅意思。無論係我哋香港人嘅五大訴求,我哋支聯會由八九年一直堅持嘅五大綱領,我哋都要共同進退共同去爭取,我哋本應有嘅自由。」:[TB4/SN66/788-789/25]。 [173] [TB4/SN68/828-829/8]:前述,見註腳132。 [174] [TB4/SN71/866/484]:前述,見註腳133。 [175] D3發言:「一百二年前我哋經歷咗五四運動,三十二年前我哋經歷咗一場波瀾壯闊嘅學生推動嘅民主運動。但係我哋嘅祖國仍然仲喺風雨飄搖之中,仍然仲喺獨裁專制嘅管治之下。」:[TB4/SN74/905/55]; D4發言:「咁我哋支聯會今日喺度係嚟洗刷國殤之柱,…… 本來呢一個咁嘅行動係真係一個再平常,再恆常不過嘅一個好細嘅行動,亦都往年,嗄,冇咁多朋友過嚟。但係今年喺國安法嘅籠罩之下,係而家我哋要開始擔心究竟香港仲可唔可以容得下國殤之柱。…… 我哋今日喺呢度點起燭光,就係想同大家講就算政權要定義燭光有罪,我哋都會繼續堅持,我哋希望各位朋友都可以喺六四,繼續去記得當年嘅呢場屠殺,繼續去為亡者點起燭光,繼續去同國內嘅天安門媽媽,同好多嘅抗爭者,亦都同香港嘅所有仲有心要抗爭嘅人企埋一齊, 點起呢支希望嘅燭光。」「咁亦都當然喺國安法之下,亦都係一個大嘅背景喇,大家覺得--越嚟越覺得做咩嘢都唔得,連做一啲可能平常每年都做嘅恆常嘅小事都唔得,咁我哋覺得我哋更加要喺呢個時候企出嚟。…… 希望各位嘅香港朋友,都會係繼續去堅持我哋應有嘅權利,堅持做番我哋恆常可以做嘅所有事情。」:[TB4/SN74/896-899, 908/3, 83]。 [176] D4發言:「當然如果大家係肯- -願意再行多一步嘅,亦都可以同我哋一齊去擺呢啲街站,將呢個信息傳播去香港每一個角落,同我哋一齊去派呢一支悼念嘅燭光,呢一支抗爭嘅燭光。我哋唔可以畀政治嘅紅線無限制咁樣壓落嚟。行使番我哋堅持咗三十一年, 第三十二年嘞,嘅集會自由。我哋有我哋嘅底線,唔會畀佢哋嘅紅線任意咁碾壓,所以都希望各位嘅朋友又好,團體又好,有心有力嘅都可以嚟同我哋講聲,想一齊去做呢個街站,派呢啲燭光,我哋都會提供番燭光呀及相關嘅物資去畀大家,去方便做呢件事嘅。」「呢個問題真係問咗好多次,都係嗰句,我哋係一個爭取民主嘅團體,我哋絕對係反對一黨專政嘅,佢存唔存在於我哋口號又好,我哋所有嘅行為,我哋所有嘅主張,唔會避得開呢一個嘅–-呢句說話囉,所以畀個口號係…」:[TB4/SN75/915, 924/4, 58]。 [177] D4發言:「我哋仲有好多喺香港堅持緊嘅,仲有喺--仲有好多唔願意屈服嘅人。我哋仲會繼續喺香港,喺呢度去堅守六四嘅真相,去堅守對抗專政嘅抗爭。…無論大家六月四日身在何處,希望都可以一齊守住呢個三十二年嘅約定,六月四日嘅八點鐘一齊點亮蠟燭悼念六四嘅死難同胞,追究屠城者嘅責任,要求結束一黨專政。」「我哋要同政權講我哋未驚過佢哋嘅打壓,你再將我哋再多嘅手足,再多嘅戰友投入監獄,我哋喺出面嘅人都會繼續堅持抗爭, 堅持守護住我哋嘅良知,守護住呢個平反六四嘅燭光。……喺六月四日,六月四日嘅八點鐘,同我哋一齊守住呢一場三十二年嘅約定,點亮平反六四嘅燭光,點亮結束專政嘅燭光。…我哋要用我哋嘅行動同番呢個政權講,我哋平反六四嘅決心不變,我哋追究屠城者嘅責任,呢個決心係冇變過,我哋仍然堅持我哋嘅五大綱領,堅持要結束呢個一黨嘅專政。」:[TB4/SN77/938, 941-2, 945, 948/1, 4]。 [178] D4發言:「所以我哋係見到我哋今日呢度,我哋唔係淨係喺度舉示威口號牌,我哋係想俾返大家睇到香港人嘅反抗香港人嘅良知。…我哋仲可以有能力去行出嚟,我哋仲係有呢個能力去戰勝恐懼,…而我哋呢一刻要學嘅功課,就係點樣喺呢種新嘅常態下,同恐懼並存,去克服呢啲恐懼,佢即使有恐懼,都繼續前行,繼續爭取我哋未完嘅理想,繼承嘅唔單只係八九民運嘅嘅精神,亦都係香港我哋咁多年嘅民主運動嘅精神。我哋一日未達全功,我哋一日都要繼續抗爭,正如我哋六四可以行得返出嚟,我相信香港人都可以戰勝,而家國安法時代帶俾大家嘅恐懼。」:[TB4/SN80/978-980/78]。 [179] D4發言:「擺明係恐嚇㗎,叫結束一黨專政嘅人只係真係想要有番真正嘅民主自由吖嘛。好遺憾佢哋將所有追求民主嘅人覺得係……以一個敵我嚟……嚟分辨囉。但係我哋存在喺度我哋就係要追求一個民主嘅中國,要求結束一黨專政㗎嘛,咁你改咗綱領你仲存在嚟把鬼咩,係咪先?」:[TB4/SN81/989-990/5]。 [180] D4發言:「支聯會嘅所有,支聯會嘅歷史,反映嘅正正係香港人唔會去盲從權力,不論係本國定係他國嘅權力嘅獨立思考。我哋三十二年至今嘅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係香港人見到六四屠城呢個咁大嘅不公義之後,自發嘅訴求。……如果我哋仲相信香港應該係一個多元化嘅社會,有多元嘅聲音,我哋就必須抵抗,呢種只有國家立場嘅邏輯。……平反六四嘅運動係香港人三十二年嚟嘅堅持,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遠遠未達成嘅使命。喺香港,喺中國甚至係喺全球嘅華人社群之間,支聯會我可以唔慚愧地講,都一直係象徵緊良知同抵抗嘅燈塔之一,鼓舞住無論係國內外繼續係爭取民主嘅抗爭者們。」:[TB4/SN82/997-8, 1001/4]。 [181] [D4-25/17-19]。 [182] (1)「中華民運單車大遊行」的日期應由1990年5月2日更改為5月20日(D4-25/12);(2)支聯會有時一年會有多於一個主題,官方主題未必與「歷屆支聯會六四周年主題」(D4-25/15)相同,應以支聯會內部紀錄(D4-26)為準。 [183] 「獲承認事實」(P495)附表5。 [184] 原文為:「支聯會的定位向來清楚,我們所反抗的、所要顛覆的、所要終結的,是中共的一黨專政,不只是香港的傀儡政府」:[D4-8/2]。 [185] MFI-5(2002年10月17日)和MFI-6(2002年12月23日)。 [186] 見《第三十一屆常務委員會架構》:[TB1/SN74/1387]。 [187] [TB2/SN101/691-692]。 [188] 見場刊:[TB3/SN30/670]。 [189]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截至2020年12月9日):[D4-8/2]。 [190] [D4-3/5-6]。 [191] 《零八憲章》「我們的基本主張」第十九項:[D4-3/6]。 [192] 網上版本的例子,見:[TB5/SN1/4/3]。 [193] [TB5/SN2/98/51];[TB5/SN2/100/53]。 [194] [TB5/SN3/168/1]。 [195] 原文為:「我諗嗰個集會嗰個message肯定係會要隨住時代而變化嘅,呢個一定嘅。但係我覺得核心嗰樣嘢你始終係講緊六四囉,始終係講緊嗰件事。嗰個事情你假設你有 - 你有人嚟到六月四號搞個集會係完全唔提六四,咁大家都會覺得好唔尊重或者係錯嘅。即係我覺得嗰件事本身係啲咩係變唔到嘅,咁嗰個我又唔係特別擔心,但係覺得佢肯定要係隨住時勢有啲唔同嘅表達,唔同嘅表述。而譬如我哋今年都會講話我哋嗰個口號係呢個誒「共命運 同抗爭」喇嘛,咁就係講緊其實中國嘅民主,香港嘅民主我哋係共同命運㗎嘛。即係其實係要企埋一齊去爭取個民主,不論係講緊中國好香港好。咁呢一個信息我覺得其實而家大家係更加get 咗嘅,比起可能前幾年。」:[TB4/SN78/960-961/60]。 [196] [TB2/SN34/226-227]。 [197] [TB2/SN42/244]。 [198] [TB3/SN14/193-205]。 [199] [TB1/SN33/1127-1177]。 [200]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01] (D4-9)。 [202]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03] [TB4/SN60/666-668, 684, 705-706/20, 119, 202] – 見附件#6。 [204] [TB4/SN62/735-738/3] – 見附件#7。 [205] [TB4/SN63/749-751/90-101] – 見附件#10。 [206] [TB4/SN64/764-765/4] – 見附件#11。 [207] [TB4/SN65/778/25] – 前述,見註腳171。 [208] [TB4/SN66/788-789/25] – 前述,見註腳172。 [209] [TB4/SN67/811-816, 822-823/10, 20] – 見附件#8。 [210] [TB4/SN68/828-829/6-8] – 前述,見註腳132。 [211] [TB4/SN70/840-844, 848/5, 6, 26] – 見附件#12。 [212] [TB4/SN71/866/484] – 前述,見註腳133。 [213] [TB2/SN169/770]。 [214] [TB4/SN72/874-877/3-6, 10] – 見附件#13。 [215] [TB4/SN73/880-881/2] – 見附件#14。 [216] [TB4/SN74/896-899, 905, 908/3, 55, 83] – 前述,見註腳175。 [217] [TB4/SN75, 77, 80, 81, 82] 分別見註腳176-180;[TB4/SN76, 78, 79] – 分別見附件#15至#17。 [218]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19] 《再見,廣場》:[D4-19/7]。 [220] 《八九中國民運見証報告專輯》:D4-19。 [221] 「1989年6月4日,天安門廣場現場錄音,香港記者目擊實錄」(D4-32)及其謄本(D4-32A)。 [222] [D4/SN19]。 [223] [D4/SN15/33]。 [224] [D4/SN1/163]。 [225] [D4/SN32, 32A]。 [226] [D4/SN27-31]。 [227] [D4/SN34]。 [228] 播放時間02:02:34。 [229] [D2/SN10]。 [230] D2-1 [D2/SN11] ‒ 見附件#1。 [231] D2-2 [D2/SN12/299] ‒ 見附件#2。 [232] D2-4 [D2/SN14] ‒ 見附件#3。 [233] D2-6 [D2/SN16] ‒ 見附件#4。 [234] D2-5 [D2/SN15, 15A],2014年出版 ‒ 見附件#5。 [235]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36] [TB4/SN41/331/94]。 [237] [TB4/SN58/584/10]。 [238] [TB4/SN64/764-765/4] ‒ 見附件#11。 [239] [TB4/SN57/582-585/1, 10]。 [240] [TB4/SN50/472-475]。 [241] [TB4/SN51/504-505/167]。 [242] [TB4/SN52/511-512/2]。 [243] [TB4/SN53/528-533] 及 [TB4/SN55/543-547]。 [244] [TB4/SN60/625-626] ‒ 見附件#6。 [245] [TB4/SN63/749-751,760-761] ‒ 見附件#10。 [246] [TB4/SN65/769-770, 778] ‒ 見註腳171。 [247] [TB4/SN66/779]。 [248] [TB4/SN67/822-823] ‒ 見附件#8。 [249] [TB4/SN57/584/10]。 [250] [TB3/SN30/670]。 [251] [TB4/SN40/310‑313/186, 188, 189, 192];D4宣讀的大會宣言的文字版見場刊:[TB3/SN30/670]。 [252] [TB4/SN40/313‑315/192-204]。 [253] [TB4/SN45/415]。 [254] [TB4/SN45/418‑422/241-251]。 [255] [TB4/SN55/558, 561]。 [256] [TB4/SN56/571]。 [257] [TB4/SN66/779]。 [258] [TB4/SN66/788-789/25] ‒ 前述,見註腳172。 [259] [TB4/SN68/828-829] ‒ 前述,見註腳132。 [260] [TB4/SN71/865-866/484] ‒ 前述,見註腳133。 [261] [TB4/SN73/888-892/65]。 [262] [TB4/SN73/887/14] ‒ 見附件#14。 [263] [TB4/SN75/915/4] ‒ 前述,見註腳176。 [264] [TB4/SN75/917]。 [265] [TB4/SN75/918-920/43]。 [266] [TB4/SN75/922/50]。 [267] [TB4/SN75/924/58] ‒ 前述,見註腳176。 [268] [TB4/SN77/938-954/1, 4] ‒ 見前述,註腳177。 [269] [TB4/SN77/951/4]。 [270] [TB4/SN78/958/4] ‒ 見附件#16。 [271] [TB4/SN78/960-963/60, 62]。 [272] [TB4/SN79/966-972] ‒ 見附件#17。 [273] [TB4/SN81/990/5] ‒ 前述,見註腳179。 [274] [TB4/SN82/997-1001/4]。 [275] [TB4/SN71/860, 863, 865, 866, 868, 869]。 [276] [TB4/SN66/788‑789] ‒ 前述,見註腳172。 [277] [TB1/SN44-74/1353-1387]。 [278] [TB2/SN1-SN5, SN16-SN226, SN227-SN250]。 [279] [TB2/SN1‑SN5]。 [280] [TB2/SN16/143-144]。 [281] [TB2/SN21/170]。 [282] [TB2/SN6-15/37-142]。 [283] [TB2/SN40-103/240-704]。 [284] [TB2/SN104-226/705-827]。 [285] [TB2/SN43/250-255]。 [286] 截至2021年9月10日(控方提出起訴當日),D2、D3和D4均仍然是支聯會的董事和常委:「獲承認事實」,第7段及附表二。 [287] [TB2/SN77/473]。 [288] [TB2/SN86/577]。 [289] [TB3/SN14/193-205]。 [290] 例如:[TB3/SN7/115‑116/相片37-38]。 [291] [TB2/SN78/477]。 [292] [TB2/SN4-6/23-39]。 [293] [TB2/SN47/271‑273]。 [294] 2020年7月1日 ‒ 見附件#6。 [295] 2020牛7月1日至9日期間的某一天 ‒ 見附件#7。 [296] 2020牛8月23日至10月1日期間的某一天 ‒ 見附件#10。 [297] 2021年2月21日 ‒ 見附件#8。 [298] 2021年2月22日或23日 ‒ 前述,見註腳132。 [300] [TB2/SN169/770]。 [301] 2021年4月16日 ‒ 見附件#13。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及另三人
HKSAR v. Lai Chee Ying and Others
Lai Chee-y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and Others
HKSAR v. So Tsun Fung (蘇浚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Wing-yi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sel
Lai Chee Ying v. The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KSAR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also known as Vallejos Evangeline B.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Another
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 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入境事務處處長 訴 莊豐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銘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Tam Nga Yin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KSAR v. Gurung Shibakumar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