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及另二人

Case No.HCCC 155/2022[2026] HKCFI 479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新聞摘要 (英文版)

新聞摘要 (中文版)

HCCC 155/2022

[2026] HKCFI 47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2年第155號

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第二被告 李卓人  
第四被告 鄒幸彤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日期: 2026年1月22至23、26至27、29至30日;2月2、4日、2026年3月9至11、13、17至18、20、23至27、30至31日及5月18至19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26年8月21日

裁 決 理 由 書

目 錄

  段落
I. 引言 1-6
II 控方案情及其重點 7-10
III. 相關法律原則 11-94
A. 「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稱「顛覆罪」) 12-25
A.1 受禁行為 12-13
A.2 罪行元素 14
A.3 「其他非法手段」 15-17
A.4 「推翻」、「破壞」 18-25
B.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稱「煽動罪」) 26-40
B.1 普通法的「煽惑」 26-28
B.2 「煽動罪」 29-32
B.3 罪行元素 33-35
B.4 地域範圍/司法管轄權 36-40
C. 《憲法》 41-58
C.1 《憲法》在本港的法律地位 41-47
C.2 《憲法》在本港的適用範圍 48-52
C.3 《憲法》與本案相關的條文 53
C.4 《憲法》相關條文的詮釋 54-58
D. 違憲行為能否構成罪行元素 59-70
E. 「根本制度」 71-83
F. 「中央政權機關」 84-89
F.1 什麼是「中央政權機關」 84-87
F.2 「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央政權機關」 88-89
G. 法人團體的刑事責任 90-94
IV. 控方證據 95-102
H. 「獲承認事實」(證物P494及P495) 97
I. 部分文章及發言 98
J. 控方第一證人:周詠儀警司(下稱「PW1」) 99-102
J.1 D2盤問 99-102
V. 「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 103-123
K. 陳議 104-110
K.1 控方陳議 104-106
K.2 D2陳議 107-108
K.3 D4陳議 109-110
L. 裁決 111-121
L.1 相關法律原則 112
L.2 考慮 ‒ 引用準則(a) 113-118
L.3 考慮 ‒ 引用準則(b) 119-121
M. 結論 122-123
VI. 中段陳詞 124-147
N. 「無須答辯」的相關法律原則 127-130
O. 陳議 131-137
O.1 控方陳議 131-132
O.2 D2陳議 133-134
O.3 D4陳議 135-137
P. 考慮 138-146
Q. 裁決 147
VII. 辯方案情和證據 148-410
R. 辯方第一證人:李卓人先生(D2) 149-218
R.1 主問 149-180
R.2 D1盤問 181-184
R.3 D4盤問 185
R.4 控方盤問 186-218
S. 辯方第二證人:鄒幸彤女士(D4) 219-387
S.1 主問 219-300
S.2 D1盤問 301-312
S.3 控方盤問 313-375
S.4 覆問 376-378
S.5 D2進一步盤問 379-386
S.6 控方進一步盤問 387
T. 辯方第三證人:蔡淑芳女士(下稱「DW3」) 388-394
T.1 主問 388-393
T.2 控方盤問 394
U. 辯方第四證人:岑麗芳女士(下稱「DW4」) 395-399
U.1 主問 395-399
V. 辯方第五證人:關振邦先生(下稱「DW5」) 400-410
V.1 主問 400-406
V.2 控方盤問 407-410
VIII. 證據分析 411-490
W. 控方證人 411-414
W.1 周詠儀警司(PW1) 411-414
X. D4傳召的辯方證人 415-421
X.1 蔡淑芳女士(DW3) 415-416
X.2 岑麗芳女士(DW4) 417
X.3 關振邦先生(DW5) 418-420
X.4 小結 421
Y. 李卓人先生(D2) 422-446
Y.1 D2的背景 422-424
Y.2 《憲法》與「結束一黨專政」 425-429
Y.3 D2引述的國內文獻 430-431
Y.4 D3的文章 432-435
Y.5 D2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 436-440
Y.6 D2對違法抗爭的看法 441
Y.7 《國安法》頒布之後 442-446
Z. 鄒幸彤女士(D4) 447-457
Z.1 D4的背景 447-448
Z.2 D4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 449-452
Z.3 《國安法》頒布後 453-457
AA. 「支聯會」 458-476
AA.1 「支聯會」的工作報告 460
AA.2 「支聯會」的網站及YouTube影片 461-463
AA.3 《港支聯通訊》 464-465
AA.4 「支聯會」的臉書(Facebook)和
推特(Twitter)
466-471
AA.5 實體的六四紀念館 472-474
AA.6 六四紀念館的網站 475-476
AB. 「共謀者」的言論 477-490
AB.1 發言者以什麼身份發言 477-478
AB.2 比重的考慮 479-490
IX. 事實裁斷 491-496
AC. D2和D4 491-493
AD. 「支聯會」 494-496
X. 裁決 497-498

附件

I.  引言

1.這是本案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以下分別簡稱為支聯會、「D2」及「D4」)的控罪的裁決及其理由。本案的核心議題是關於「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2.上述三位被告和本案的第三被告何俊仁(下稱「D3」)共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1](下稱「《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公訴書[2]的罪行詳情指各被告:

「……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3.控方補充說控罪所指稱的「非法手段」即:

「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3]

4.D3在本案開審首天[4]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當然,法庭不會因為D3認罪而作出不利於其他被告的推論。對不認罪的被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且須證明他們的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5.本庭必須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法庭不會比較國家和他國的憲法及政治制度,而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6.再者,《國安法》的條文並沒有追溯力[5]。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言所行並不構成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II.  控方案情及其重點

7.控方陳議,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包括不涉及暴力,但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規定的行為。控方又進一步陳議:「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這是因為:「所有具備顛覆國家政權意圖的行為本身已經必然是非法或非法律容許的,煽動他人作出如此的行為亦言(原文如是)」[6]

8.根據控方的書面開案陳詞(下稱「開案陳詞」)[7],本案控罪的基石,在於2018年3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下稱「2018 修正案」)。控方陳議,該修正案明確訂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分[8]。控方指稱,「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不但違反國家《憲法》,而且屬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9]

「 7. 根據控方早前在2024年4月19日及2024年9月23日提交的關於控罪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本案的重點是支聯會所公開表述、鼓吹及傳揚為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其含意是否可以構成本案控罪所煽動他人作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的「非法手段」以及是否涉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而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9.控方指稱,被告等的行為具煽惑性:

「11. 雖然本案的證據顯示各被告的煽動行為是在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下作出的,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也不涉及審理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各被告利用相關命題作出本案的煽動行為,重點在於他們煽動的顛覆目的和意圖,他們透過負面內容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作為加強其煽動行為效果的途徑。相關的內容是負面的純然是一項客觀的事實,法庭可以此作為證據的一部分來考慮各被告是否煽動及意圖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更重要的是,本案絕不涉及任何關於國家的憲法、歷史及政治制度優劣與否的議題,國家的憲法是否如各被告所稱符合民主或各被告所聲言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等根本與案無關,法庭無須處理。

… …

13. 因此,「結束一黨專政」的字眼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結束共產黨領導,以此為目標並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10.再者,控方指被告等意圖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即違反國家《憲法》的方式行事:

「14. 即使「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以構成被指稱的煽惑行為,法庭仍須考慮煽惑者具備所需的煽惑意圖,才可以肯定相關的煽惑罪名成立。扼要而言,煽惑者須意圖被煽惑者會採用「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

15. 根據本案證據所顯示支聯會使用有關字眼的語境和情況,包括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支聯會所鼓吹及傳揚為其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必然是要採用違反國家的憲法的作為,即以「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非法手段」無須涉及武力或類似武力的行為。雖然本案各被告在使用有關字眼時可能並沒有明確及/或詳細地提及特定地的計劃或手段以達到有關非法目標,有關字眼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標,所涉及的行為手段必然是違反國家的憲法的(特別是上文提及的序言和第一條)。國家的憲法明確訂明國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以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份,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根本制度。」[10]

(底線後加)

III.  相關法律原則

11.當中部分法律觀點,其實是在本庭聽取辯方「無須答辯」(no case submission)的動議時考慮及處理過的。純粹為行文方便,本庭會先行在此交代一些與控罪相關的法律原則。到下文提供中段陳詞裁決的詳細理由時,會避免重覆。

A.  「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稱「顛覆罪」)

A.1  受禁行為

12.《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訂明: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13.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控罪詳情交替地提及以上兩項「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下稱「受禁行為」),即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

(1) 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下稱「根本制度」)(下稱「受禁行為(一)」);及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下稱「中央政權機關」)(下稱「受禁行為(二)」),

但是,控方(在回應辯方中段陳詞時)承認,以本案的情況和證據來說,受禁行為(二)並非獨立,而是依附於受禁行為(一)的。控方陳議,基於「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11],受禁行為(一)必然導致受禁行為(二)。就控方所依賴的證據和案情而言,受禁行為(二)的證據和受禁行為(一)的一樣,都是建基於「支聯會」一直在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和行動綱領。換而言之,倘若控方未能證明受禁行為(一),受禁行為(二)也不會成立。若然如此,為何控方需要在控罪內同時提及(一)和(二)呢?控方說,那是因為若然被告同時干犯兩者的話,在判刑上會有分別。但無論如何,法庭可以獨立考慮各項指稱的顛覆行為是否得到證實。即使只有其中一項能獲證明,也足以支持控罪。

A.2  罪行元素

14.上訴法庭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12]一案詳細闡述了《國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在此不贅。根據該案例,「顛覆罪」此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的元素如下:

(1) 組織、計劃、實施或參與四種受禁行為之一;

(2) 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及

(3) 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前兩個元素共同構成犯罪行為(actus reus);第三個元素則規定了完成該罪行所需的造意(mens rea),即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

A.3  「其他非法手段」

15.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上訴法庭詳細解釋了「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在第二十二條中的意思:

(1) 《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

(2) 為達到以上的立法目的,同類詮釋規則(ejusdem generis rule)並不適用,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及

(3) 「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違反憲制責任[13]和嚴重干擾《基本法》所訂立的憲制秩序的事情[14]

上述裁決不單適用於本案,而且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本庭恭謹遵從。

16.基於下文將會提及的理由,本庭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其中包括以下幾項:

(1)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15]

(2) 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16]

17.應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於本案,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A.4  「推翻」、「破壞」

18.《國安法》沒有為上述詞語作出定義,但是法庭可以參考詞典的解釋:參見HKSAR v Lui Sai Yu[17]

19.雖然控方和D2引用了不同的詞典,但是他們對「推翻」一詞的定義大同小異。根據控方所引用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四版),「推翻」可解作:

(1)推倒(例如桌子);(2)打倒(原來的政權)或改變(社會制度);和(3)徹底否定(已有的說法、結論、決定等)。義項(2)「推翻」跟「顛覆」不同,前者多指公開的行動,屬中性詞。「顛覆」通常指手法隱蔽的密謀行動,一般用於貶義。

D2引用《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是:

(1)把豎立之物推倒;(2)打垮原來的政權或社會制度;和(3)否定已有的說法、計劃、決定等。

而《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則解作:

(1)用武力打垮舊的政權,使局面徹底改變;和(2)根本否定以後的說法、計劃、決定等。

20.D4則嘗試從不同的維度解釋何謂「推翻」。總括而言,她認為該行為包含以下的元素:(1)有外力;(2)以一個不正常的方式;(3)快速及劇烈地;及(4)改變某種秩序或某事物的地位

21.對於「破壞」,《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解釋為:

(1)使受到損壞或損害;(2)變革、清除;(3)不遵守、違反。

22.D4陳議,破壞不一定有徹底或快速的意思,甚至可以包括發自本身、不涉及外力的損害。

23.本庭認為詞典的解釋雖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更加重要的是將「推翻」和「破壞」放在《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語境和上下文來理解。本庭同意:

(1) 「推翻」某個制度,一般是指一個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這個改變不是制度內自發的,而是外力促成的。雖然一般來說,某事物或制度被「推翻」是一個突然發生的結果,但是這個結果也可能是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及

(2) 「破壞」泛指使某事物受損壞或損害,以及違反某事物的意思。按一般人的理解,「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24.然而,如前所述,《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為達致「受禁行為」所採取的「非法手段」,並非必然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因此,若然「推翻」或「破壞」卻有此要求,便會產生內在矛盾。第二,按常理,「推翻」某個制度可以透過不同的方法,包括對制度進行破壞,致使它最終整個倒塌。因此,若然「破壞」不一定需要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推翻」亦然。

25.本庭緊記《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屬於「特定意圖罪行」(crime of specific intent):見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然而,基於本庭上述就「推翻」和「破壞」的理解,若有人蓄意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話,本庭難以想像他或她不會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標。

B.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稱「煽動罪」)

B.1  普通法的「煽惑」

26.根據普通法,「煽惑」是泛指鼓勵、説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壓:參見R v Goldman[18]。「煽惑罪」的罪行元素可以歸納如下:

(1) 被告唆使他人作出某項行為,或導致他人去做某項行為,而如果該行為被實行,將涉及他人觸犯罪行;和

(2) 被告意圖或相信,如果別人聽從他們的唆使,將會以構成該罪行所須的過錯(fault)行事。

27.上述(1) 屬於「煽惑」的犯罪行為;(2) 則是該罪的造意:見Mak Sun-Kwong v R[19]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20];及DPP v Armstrong (Andrew)[21]

28.必須注意,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惑罪」罪名成立HKSAR v Jariabka Juraj[22]R v Most[23];及Young v Cassells[24]

B.2  「煽動罪」

29.《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訂明:

「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30.終審法院在HKSAR v Lui Sai Yu[25]中指出,法庭是按照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3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26]是關於《國安法》第二十條及二十一條之下的「煽動罪」。上訴法庭裁定在本地法律中與第二十一條的「煽動罪」性質類同的普通法罪行是「煽惑」。因此煽動罪」的要旨可如此表述:

(1) 阻止人煽動(包括透過慫恿或鼓勵)別人干犯分裂國家的罪行,即使被煽動的人士無一干犯該罪行;及

(2) 容許法律盡早介入,阻止被煽動的人干犯分裂國家的罪行。

32.本庭認為,顧及到《國安法》第三(三)條的原則性規定[27],《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要旨,也可相似地表述如下:

(1) 阻止人煽動(包括透過慫恿或鼓勵)別人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即使被煽動的人士無一干犯該罪行;及

(2) 容許法律盡早介入,阻止被煽動的人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B.3  罪行元素

33.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庭認為就「煽動罪」而言,控方須證明:

(1) 被告等唆使他人作出,或導致他人作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列出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受禁行為」;和

(2) 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如果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他或她會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34.在判斷被告的活動是否構成煽動時,本庭會顧及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活動的內容、活動的目標對象、該活動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等等。

35.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上訴法庭接納雙方的共同主張,即一般而言,假若一名被告真誠相信他所採取的手段是合法的,雖然這並不能作為「顛覆罪」的抗辯理由,但是這在證據上與他是否懷有顛覆罪的特定意圖有關。本庭會採納相類似的觀點,即假如被告等真誠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這雖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傾向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另一方面,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是合法的。

B.4  地域範圍/司法管轄權

36.就本案控罪的地域範圍,控方所依賴的,是在本港進行的煽動行為,而受眾也是在本港境內接收到煽動的內容[28]。在香港境內以違反《憲法》的非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必然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實質罪行;若然接收煽動內容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此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則取決於有關人士是否「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若是,則也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實質罪行。

37.基於控方案情,《國安法》有關法庭司法管轄權的以下規定與本案控罪相關:

(1) 無論涉事者是否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是在本港成立的團體,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本港的,就認為是在本港境內犯罪:第三十六條;及

(2) 《國安法》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本地成立的團體在本港以外的地方實施《國安法》規定的犯罪:第三十七條。

38.基於以上,並綜合「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就本案的控罪而言,控方除了必須證明被告等在控罪期間曾在本港唆使他人作出,或導致他人作出「受禁行為(一)」或「受禁行為(二)」,還須證明以下幾點,本庭方能有司法管轄權:

(1) 若然受唆使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如果前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他或她會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2) 若然受唆使者並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如果前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他或她會在本港境內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1)沒有地域上的限制。

39.本庭在上文已經詳細解釋了何謂「非法手段」。在此,法庭需要補充的是,本庭認為在上述(1),「非法手段」是指違反香港法律,包括《憲法》,但不一定涉及暴力或刑事罪行的行為。

40.值得注意的是,控方確認他們的檢控基礎,是被告等在香港煽動他人作出違反《憲法》的行為,而煽動對象是香港市民。無論在他們的開案陳詞或是證據中,都不包含被告等煽動香港或非香港市民到內地作出違法行為的指稱。

C.  《憲法》

C.1  《憲法》在本港的法律地位

41.在中段陳詞期間,D4陳議:

「『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中國憲法下的條文並非香港法律,在本地沒有法律效力,就算有人違反了它,也不可能是『非法手段』。」

42.D4引述《基本法》第十八條[29],力陳《憲法》並未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更從未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其條文在香港並無任何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如欲依賴「違反中國憲法」作為訴因,只會被法庭即時駁回。D4援引梁偉珍及中海物業集團有限公司[30],以支持她的論點。

43.本庭不接受D4的上述陳議,原因如下:首先,本庭不同意梁偉珍及中海物業集團有限公司,前述,有助於本案,原因是該案的原告人是親自行事,因而未能有效地在法律上協助法庭;法庭亦未有就《憲法》和《基本法》的正確關係及《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詮釋作出深入的分析。其次,在該案法庭對原告人的案的立論基礎存疑,因為原告人根本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答辯方或其僱員犯了任何侵權或導致她受損的行為[31]。因此,在該案中法庭有關《憲法》在本港的適用性的裁定,只是「宣判時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不構成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的裁決。再者,審理該案的法庭與本庭屬同一級別,因此本庭並不受該案的判詞約束。

44.第二,根據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32],《基本法》(包括第十八條)的詮釋是按照普通法的「採納文意及目的(而非字面)的詮釋方法」(contextual and purposive (as opposed to a literal construction))。以此方法解釋《基本法》時,「文意」(context)應以最廣泛的意義理解。本庭不同意《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目的是要把《憲法》排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法律框架之外,原因如下:

(1) 法理上,《憲法》是高於國家其餘所有法律(包括《基本法》)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3],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

(2) 《憲法》「序言」表明,「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34]。第三十三條訂明,「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憲法》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

(3) 《基本法》的「序言」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的。這是確認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 前者不但高於後者,更是後者的「母法」;後者不能與前者相抵觸。再者,若然否定《憲法》在本港的效力,就是變相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基本法》的存在基礎;及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的組成及職權也是由《憲法》所規定。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35]授權制定《基本法》。《基本法》第十二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36];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37]和「防務」[38]是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以上條文從一開始已經清楚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實體:參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No 1)[39]。《基本法》的修改權亦屬於全國人大[40]。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不可能是完全由《基本法》決定。《憲法》中有關憲制秩序、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理應並且必須適用於本港。

基於以上,本庭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所排除的、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不能也不會包括《憲法》。

45.第四,《國安法》第二十二(一)條為《憲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提供了間接的支持,理由是該條文沒有給「根本制度」下定義,卻直接指向《憲法》,似在暗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可以直接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得知「根本制度」是什麼。若然如D4所言,《憲法》必須透過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引進本港的話,本庭難以理解為何全國人大會不在《國安法》內直接定義「根本制度」,反而提及《憲法》。

46.第五,根據較近期的上級法院案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參見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41]。關於這一點,本庭留意到相同的表述也出現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1)(a)條。根據後者,「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表現,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本庭沒有忽略第3AA(1)(a)條是在2021年才被加進《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然而,本庭認為該條清晰地反映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正確關係和相關的立法意圖:參見HKSAR v Tam Tak Chi[42]

47.綜合以上各點,本庭認為正確的看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國家的《憲法》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及本地法律的根基。《基本法》則是一部根據《憲法》所制定、特別為香港而設的憲制性文件,兩者相輔相成地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C.2  《憲法》在本港的適用範圍

48.然而,並不是說《憲法》的所有條文都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可以在本港實施。

49.《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50.《基本法》的「序言」特別指出: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條明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51.從上可見,《憲法》容許香港特別行政區例外地實行與內地社會主義不同的制度,並由全國人大藉法律的形式以《基本法》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若然《憲法》的個別條文和「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法》所規定的高度自治範圍有分別的話,當以《基本法》為準。至於《憲法》適用於本港的部分,本庭的意見是它們無需透過本地立法或其他途徑,便能直接應用。基於本案控方案情,本庭無須亦不打算將《憲法》條文與《基本法》條文逐一比較,以判斷哪些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哪些不適用。本庭只需要集中考慮那些與本案相關的《憲法》條文。

52.本庭認為因應控方的案情,《憲法》中與本案控罪相關的、涉及「根本制度」的部分,至少包括「序言」和第一條。另一方面,辯方在中段陳詞期間提及《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訂明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六十一條是關於全國人大的會議;第六十二條給予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及「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第六十四條則將提議修改《憲法》的權力歸屬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及第六十七條訂明人大常委行使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C.3  《憲法》與本案相關的條文

53.無論如何,純粹為了辯論起見,即使假設本庭上述關於《憲法》在本港的適用性之理解並不正確,但基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將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列為罪行元素之一,法庭在審理此控罪時,必須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方能知曉它指的是什麼。本庭認為,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憲法》可能具有相關性,或者不應被忽視。例如,《基本法》中出現的各種概念(全國人大、人大常委、國務院、國旗、國徽等)只能透過參考《憲法》來正確理解。此外,已經確立的是,香港法院對人大常委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所享有的《基本法》獨立的解釋權力,以及該權力的行使,須予以尊重和承認。在其他情況下,《憲法》也可能與香港的法律程序相關,Leung Chung Hang Sixtus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43]一案正說明這一點。

C.4  《憲法》相關條文的詮釋

54.然而,這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本庭的成員作為在普通法系(Common Law)下受訓練的法官,以及本庭作為一個使用普通法的法庭,在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下,是否能夠自行詮釋那些與本案相關的《憲法》條文。這是考慮到:

(1) 《憲法》是屬於大陸法系(Civil Law)的法律;

(2) 《憲法》明文規定其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和

(3) 《基本法》沒有明文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憲法》的職權。

55.本庭沒有忽略,雖然《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同樣規定其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但是這沒有妨礙本地法庭在審理國安案件的時候使用普通法詮釋《國安法》。然而,那是基於「一國兩制」這個在《基本法》、全國人大的決定[44]和《國安法》中一再強調的重要原則[45]。再者,《國安法》起草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要:「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46]。上述有關普通法可用於詮釋《國安法》的理由難以直接套用於《憲法》。控辯各方也不支持這個做法。

56.D4中段陳詞時陳議,由於控方未有傳召中國憲法專家作供,在控辯各方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本庭無從判斷相關《憲法》條文的正確意義。另一方面,控方及D2共同陳議,即使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法庭仍然能夠依據相關條文的字面含義及上文下理,明白條文的明顯意義,並且以此作為斷案的根據。基於《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憲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故此本庭只能應用條文的字面明顯意義行事,而不應嘗試自行詮釋相關條文。

57.本庭認為若然D4的陳議是正確的話,在沒有中國憲法專家的協助下,控方便不能依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提出檢控,法庭也不能就控罪作出裁決。倘若如此,該條的實際效力必然大打折扣,有違《國安法》第八條的精神。後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再者,基於《國安法》的起草工作原則之一是為「銜接」國家有關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本庭認為若然《憲法》條文字面意義足夠清晰,本庭看不到任何原則上的理由反對以此作為裁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控罪的依據。正如代表D2的沈大律師指出,終審法院亦曾於Lau Kong Yung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47]案中按字面意義考慮《憲法》條文。

58.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不接受D4的陳議,而接受控方和D2的共同陳議。

D.  違憲行為能否構成罪行元素

59.D4陳議,《憲法》規範的是公權力,因此「違反憲法」的指控只能是針對掌握着公權力的人和機構,不會是針對普通公民。如果《憲法》確立的公權力機關認為有需要禁止某些不符合《憲法》精神的個人行為,則它們只能以立法的方式去達成這個目的 —— 而且立法內容本身亦不能超越《憲法》對公權力所設的限制。她強調單純表達不同意《憲法》字面規定的意見,不可能叫做「破壞」,尤其當該些意見是基於《憲法》本身所擁抱的原則。她力陳由於《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憲法》第一條定義的「根本制度」原則上不會在香港實行。

60.本庭不同意D4的以上陳詞,原因如下:首先,雖然規範公權力是《憲法》的一個重要目的,但是這並不表示公民無責任遵守憲法。正正相反,《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訂明: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亦有相似的條文: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61.第二,《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特別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就是要以立法的方式,將在某些情況下違反《憲法》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

62.在本案,本庭無需處理《國安法》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因為辯方沒有(其實也不能)挑戰它們的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然而,這並不表示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不適用。本庭沒有忽略被告等享有在《基本法》[48]《香港人權法案》[49]保障下的言論、結社和集會等權利。再者,終審法院指出,《國安法》第四和第五條反映向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呈述,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強調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守法治價值,這對於《國安法》的詮釋具核心重要性。本庭也明白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中的基本自由。它位於公民社會的核心,也是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因此,法院必須對其憲法保障給予寬鬆的解釋:見HKSAR v Lai Chee Ying,前述。本庭在衡量本案證據和判斷本案事實時,會緊記上述各點。

63.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依法予以某種限制,其中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public order)(ordre public)」[50]。同樣地,「和平集會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會因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public order)(ordre public)」等因素而依法受到規限[51]

64.終審法院一再重申,「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概念並不局限於治安範疇之內,它既非絕對,也不精確,且不能簡化為一成不變的公式,但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1) 保護公共福祉或整體利益所必需的事項,例子包括:維持和平與良好秩序的規定、安全、公共健康、美學與道德考量,以及經濟秩序(消費者保護等)。此外,「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概念必須隨時間、地點和情況而變動:HKSAR v Ng Kung Siu & Anor[52]

(2) 確保社會運作的規則之總和,或者社會所依據的基本原則的集合,其中包括為了維護立法機關的正常運作而對言論自由權利的限制:HKSAR v Fong Kwok Shan Christine[53];及

(3) 保障公共機構正常運作以及社會所依 據的基本原則所必需的措施:HKSAR v So Tsun Fung[54]

65.應用以上,本庭認為就本案所處的時間、地點及環境而言,除了「2018修正案」和2020年的《國安法》之外,另一個重要的背景是2019年香港社會經歷的「反修例運動」[55]

「……當前,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還要看到,近年來,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為免生疑問,本庭必須指出,在本案法庭無需要,也不是要去判斷「支聯會」或其成員在「反修例運動」中有沒有擔當什麼角色,這不屬於控罪的範圍。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2019年後本港社會和國際大環境的改變,以及《國安法》的實施,因此從前(特別是《國安法》頒布前)未受法律約束的行為,現在可能是違法的。

66.基於《國安法》的原意是與憲定權利、自由和其他適用的法定標準協同施行,而且其工作原則之一是「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明顯屬於《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及第十七條內的「保障國家安全」的範圍,也是包含於「公共秩序(ordre public)」這概念之內。本庭並不是說違反「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是「煽動罪」的罪行元素。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並不是要禁止所有不符合《憲法》的言論,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國家根本制度」受到不法的「推翻」或「破壞」,本庭不認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會包括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事情。

67.至於各被告在控罪相關時段內的言行是否單純行使其表達意見的權利,還是已經超出了法律所容許的範圍,甚至達到觸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之程度,則是關乎證據與事實的議題,本庭會在下文處理。

68.第三,應用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前述,「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而是可以包括違反法定責任的事情。

69.第四,關於《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及部分《憲法》條文在本港的適用範圍,本庭在上文已有論述,在此不贅。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維護「根本制度」的責任,正如《國安法》第三(二)及(三)條指出:

「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70.基於以上,本庭認為違反《憲法》的行為可以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E.  「根本制度」

71.在「2018修正案」生效以前,直至現在,《憲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都包含以下的描述: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

底線後加)

72.經「2018修正案」修訂後,「序言」的第十自然段如下: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底線後加)

73.「2018修正案」在《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經修訂(也是目前)的第一條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74.《憲法》「序言」指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再者,「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75.本庭認為「序言」明顯地包含以下幾個與本案控罪相關的要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奉行社會主義的國家,現在如是,將來亦如是;

(2) 中國共產黨將繼續其領導地位;及

(3) 其他民主黨派的參與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

因此,本庭不同意D4陳議指在《憲法》內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沒有實質,僅屬象徵性的。

76.再者,根據《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既然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那麼這個「最本質的特徵」自然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若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是甚麼?本庭認為按照第一條全文的上文下理及其字面的明顯意思,答案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其制度。至於各民主黨派,它們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顯而易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現行《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77.D2及D4作供時均表示不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的一部分。他們根據《憲法》第二條[56],說「根本制度」應是「主權在民」。關於這一點,本庭不完全同意這個說法。無論如何,基於以下理由,本庭認為它對控方的案情沒有妨礙。

78.首先,《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毫無疑問是在呼應《憲法》第一條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 即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是國家的唯一根本制度。第一條作為整部《憲法》的首項條文,有奠基性的意義,其地位不容忽視。

79.其次,本庭認為即使假設《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提到的「根本制度」可能還包括第一條以外的,《憲法》內提及的其他事情,但是「主權在民」只是一個抽象的理念,而非具體的制度。本庭注意到第二條內文並不包含「制度」或「根本制度」等字眼。誠然,《憲法》第二條第一款宣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是它的具體落實方式見於該條第二款,即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若然如辯方所說,第二條包含有關「根本制度」的描述的話,本庭認為那是指人民透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而言。這個觀點有第三條[57]的支持,後者提及「民主集中制」,並表明:「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本庭同意控方的陳議,《憲法》第二及第三條是為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歸屬,以及人民是透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各種法定渠道等來行使國家權力和參與國家事務。

80.本庭沒有忽略《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保障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然而,第二章所列的各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更表明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等等,都必須在第一章《總綱》(包括第一條)的框架下理解,並以此為前提,本庭認為這是不言而喻的。

81.既然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58],已經在2018年運用了人民所賦予的權力[59]、按法定程序[60]同意並通過修憲,本庭必須接受經修正後的《憲法》版本是合法和有效的,因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也毋庸置疑。中國公民不論其政治理念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任何改變現行體制的嘗試,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所容許的方式和程序之下進行。

82.在結案陳詞期間,D4形容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為一個不合法或違憲的政權,本庭完全拒絕這個說法。正如《憲法》「序言」所說,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廣大的民意基礎。在此,本庭必須嚴正指出,本案並不是要比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國式社會主義制度孰優孰劣,也不是(如D4所指)為任何政黨或政權「保駕護航」,更不涉及任何政治的考慮。本庭認為「民主」和「專政」等議題,與本案的控罪毫無關聯,不容許任何人藉本案宣揚他們的政治理念。本庭的責任,是從法理的觀點,根據席前的證據,判斷被告等的行為有否超越現行法律所容許的範圍。

83.本庭亦不認同國家現行政治體制和法治之間存在本質性的矛盾。因為《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各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至於D4所引用的,有關韓國執政者依據該國法律鎮壓「光州事件」而受審及被定罪的例子[61],本庭不了解韓國的相關法律,該國也不是實行普通法制的國家。本庭認為該案例對本案沒有任何幫助。

F.  「中央政權機關」

F.1  什麼是「中央政權機關」

84.《國安法》和《憲法》都沒有定義什麼是「中央政權機關」。

85.控方陳議,《憲法》第三章列出的國家政權機關與此相關,它們也就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權機關」。雖然各被告對這一點沒有很大的爭議,但本庭不完全同意控方這方面的陳議,因為《憲法》第三章除了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62])、中央軍事委員會外,也包括一些明顯不是「中央」的地方機關,例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等等。

86.另一方面,本庭注意到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63],第3(1)條釋義有以下的條文:

「中央(Central Authorities)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下的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本庭沒有忽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在2024年(即本案控罪時段之後)才生效的。然而,控辯各方沒有爭議本庭可以參考以上的定義。

87.本庭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國安法》同樣是針對維護國家安全這個主題,加上前者的立法目的及內容與《國安法》有密切的關係[64],上述定義若不是直接適用於本案,至少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參見HKSAR v Kwan Ka Hei[65]。因此,本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

• 全國人大;

• 人大常委;

• 國家主席;

• 中央人民政府;及

• 中央軍事委員會

F.2  「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央政權機關」

88.如前所述,控方力陳「受禁行為(一)」必會導致「受禁行為(二)」。對於這一點,本庭不敢苟同,因為:

(1) 「中國共產黨」一詞只出現於《憲法》的「序言」[66]和第一條[67]

(2) 本庭同意根據《憲法》,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那自然代表中央政權機關須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然而,在字面上《憲法》條文未有具體交代中國共產黨和各中央政權機關在結構和人事安排上的關係。控方也未有提出任何專家證供,以說明兩者在法理上或現實中的關連;和

(3) 若失去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那是否表示「中央政權機關」便不能正常地運作呢?即或如是,那又是否代表那些政權機關被「推翻」了呢?本庭認為控方在這方面的論述含糊及流於表面,也未有提供相關的專家證據。

基於以上,本庭未能單憑《憲法》的字面意義,就毫無疑點地得出控方的推論。本庭明白,一般來說,憲法條文會訂明原則性的事情,而不是具體的執行細節。本庭不排除中國共產黨和各個「中央政權機關」的關係,會由《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或行政指令規範。然而,控方未有就這方面提供專家證據或其他相關文獻,以致本庭無從判斷。

89.因此,本庭未能接受「受禁行為(一)」必會導致「受禁行為(二)」,而只能將兩者分開獨立考慮,並根據本案的所有的證據,就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G.  法人團體的刑事責任

90.「支聯會」作為在香港登記的一間擔保有限公司[68],是一個法人團體。

91.本庭採納本法院(由不同法官組成)在HKSAR v Lai Chee-ying & Ors[69]所陳述關於法人團體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70]。一般而言,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可以因為觸犯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s)[71]或普通法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72]而被定罪,即使是那些需要「造意」的罪行亦然。但是法人團體即使被判有罪也不能被判入獄,因此若某項罪行的唯一法定刑罰是監禁的話,則不得對法人團體提出起訴[73]。上述的法律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國安法》下的罪行,法人團體可以因為觸犯《國安法》罪行而被定罪及處罰:見《國安法》第三十一條[74]

92.法人團體的定罪是依照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將代表公司「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的自然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歸責予法人,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機制。這解決了法人團體因無自然人身體無法實施犯罪的難題。

93.至於在確定涉案事實後,某人究竟是以法人團體「主導意志」的身份行事,抑或「僅僅」(merely)是該法人團體的僱員或代理人,這屬於法律上的議題:Tesco Supermarkets Ltd v Nattrass[75]。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Trading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76]一案中,代表終審法院多數意見[77]的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指出,「僅僅」一詞所強調的是「顯著差異」(markedly different)[78]。華學佳法官說,擔任責任職位的僱員(例如,隸屬全國連鎖體系的大型超級市場經理)雖可能擁有使其公司僱主受約束的權力,但其行使此權力的授權均源自該公司僱主的董事會。唯有董事處於特殊地位,其權限並非源自其他自然人,而是源自公司的書面章程,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79]華學佳法官審視了一系列判例,包括El Ajou v Dollar Land Holdings Plc[80]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t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81]Meridian是從紐西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該案裁定投資管理公司的首席投資官是該公司的「主導意志」,因此他的知識應歸屬於公司。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指出Meridian現今被公認為公司法中「歸責」議題的權威判例[82]

94.R v St Regis Paper Company Ltd[83]一案,英國上訴法院援引Meridian,指出法人團體的「主導意志」通常為董事會成員、董事總經理及其他履行管理職能、並以公司名義發言及行事的高級主管。

IV.  控方證據

95.本庭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時段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控辯各方呈堂的證據中,所有涉及控罪期間以外的事項,其唯一相關性是作為背景,協助法庭理解被告等在控罪期間的言行及意念。

96.控方證據包括兩份「獲承認事實」及傳召一名證人接受D2的盤問。

H.  「獲承認事實」(證物P494P495

97.控辯各方承認的事實包括:

(1) 「支聯會」於1989年5月21日成立,同年6月15日在香港登記為一間擔保有限公司,即本案D1的法人團體。

(2) 截至2020年6月30日,李卓人(D2)、何俊仁(D3)、鄒幸彤(D4)與其他人為「支聯會」的董事。

(3) 「支聯會」自2019年7月31日成為九龍旺角道11–13號藝旺商業大廈10樓的登記業主。「支聯會」在2020年9月15日把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為此地址。此後「支聯會」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六四紀念館的處所。六四紀念館的大小大約為1,200呎。

(4) 本案在2021年9月10日在法庭提出起訴,當時「支聯會」仍然存在為法人團體。截至當日,D2、D3和D4仍然是「支聯會」的董事。2021年10月20日,D3辭任「支聯會」的董事。

(5) 2021年10月26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6) 自成立以來,「支聯會」有大約200多個成員團體。「支聯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自1989年開始至2021年共32屆。

(7) 第1屆至第31屆的常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正副主席、秘書、委員的身份,以及常務委員會的架構包括不同的組別或部門的資料。

(8) D2、D3和D4在自1989年開始至2021年共32屆每屆「支聯會」常務委員會任期的期間,D2、D3和D4所擔任「支聯會」法人團體的董事及/或公司秘書的情況,及他們在「支聯會」常務委員會所擔任的職務的情況。

(9) 自「支聯會」成立以來,有各種活動以「支聯會」名義舉辦,這些活動包括維園年宵攤位、清明節獻花、六四長跑、六四晚會、寄聖誕卡、遊行、集會、講座、座談會、專題展覽、放映會等,並且有街站在不同地方以「支聯會」名義設置。

(10) 《港支聯通訊》是以「支聯會」名義和以期刊形式發布的,每期都有自己的編號和發布的年份和日期,並透過實體方式及透過「支聯會」的網站以數碼版本發布。

(11) 警方在2021年7月25日、8月3日、8月4日、8月6日及8月9日,從「支聯會」的網站取得了公開發布的第1期至第121期的《港支聯通訊》(即合共121期)的數碼版本,這些《港支聯通訊》在1989年8月至2019年4月發布。

(12) 「支聯會」以其名義透過網站、臉書、推特及YouTube發布不同內容。

(13) 以「支聯會」名義設立的互聯網網站,其網址為https://hka8964.wordpress.com/(「支聯會」的網站)。警方在2021年6月17日、7月25日及9月8日,從「支聯會」的網站所顯示的內容擷取了截圖。

(14) 網址為https://64museum.blogspot.com/ 的互聯網網頁,是名為「六四紀念館JUNE 4th MUSEUM」的網站(六四紀念館網站)。警方在2022年4月5日從六四紀念館網站所公開顯示的內容擷取了截圖。

(15) 臉書是一個網上社交平台,可以發布不同的內容包括文字、片段及/或轉載其他互聯網內容,也容許他人留言、發表回應(包括點讚)及/或轉載。臉書用戶可以追蹤他人的帳戶。

(16) 以「支聯會」名義開設、名為「香港支聯會Hong Kong Alliance」的臉書帳戶,帳戶名稱為@hka8964。截至2021年9月9日,「支聯會」的臉書有24,102名追蹤者。

(17) 警方在2021年9月9日從「支聯會」的臉書頁面取得顯示為首頁的內容的截圖。警方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間,從「支聯會」的臉書所公開顯示的帖文內容擷取了多組截圖,每組截圖按照次序顯示了所涉及的帖文的內容、點選顯示日期後相關帖文所顯示發布該帖文的日期和時間和(如有的話)當中的圖片等的放大影像。

(18) 推特是一個網上社交平台,可以發布不同的內容包括文字、片段及/或轉載其他互聯網內容,也容許他人留言、發表回應及/或轉載。推特用戶可以追蹤他人的帳戶。

(19) 以「支聯會」名義自2010年3月開設、名為「Hong Kong Alliance香港支聯會」的推特帳戶,帳戶名稱為@hka8964,在推特表示「支聯會」的出生日期為1989年(「支聯會」的推特)。截至2021年8月25日,「支聯會」的推特有大約4萬4千8百名追蹤者。

(20) 警方在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間,從「支聯會」的推特所公開顯示的帖文內容擷取了截圖。

(21) YouTube是一個網上片段播放社交平台,可以發布不同的片段內容,這些片段的發布可以包括文字的描述,也容許他人留言、發表回應及/或轉載。YouTube用戶可以訂閱他人的頻道。

(22) 以「支聯會」名義開設、名為「Hong Kong Alliance 香港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截至2021年9月9日,「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有3,720位訂閱者。

(23) 警方在2021年9月9日從「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頁面取得播放清單所顯示的內容的截圖。該播放清單顯示一條名為「歷年香港六四燭光悼念集會June 4 Candlelight Vigil Hong Kong」的播放清單是在2020年9月8日最後被更新的,而收看次數為1,039次。

(24) 警方在2021年4月15日從「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擷取了「支聯會」1990年至2020年的六四晚會的片段頁面所顯示內容的截圖。

(25) 網址為https://8964museum.com/ 的互聯網網頁,是名為「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的網站(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警方在2021年9月14至15日期間,從「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的網站的不同部分所公開顯示的內容擷取了截圖。

(26) 2021年9月9日,警方到六四紀念館進行搜查,在大約1105時進入六四紀念館後,當時六四紀念館處所內沒有人。搜查後,警方檢取了不同的證物。警方對六四紀念館進行搜查時,把六四紀念館分為不同的區域A至D,也進一步以數字劃分當中的不同區域,並標記在共5張不符合比例的草圖上。

(27) 搜查當日警方在六四紀念館的現場拍攝了46張照片。搜查後,警方拍攝了91張部分在現場檢取的證物的照片。

(28) 2021年9月9日,警方到新界葵涌大連排道金龍工業中心1座21樓A室的處所(金龍工業中心的處所)進行搜查,在大約1558時進入金龍工業中心的處所後,發現和檢取了不同的證物。

(29) 警方就本案取得了不同的片段證據,包括82個不同場合的片段,警務人員把這些片段準確和完整保存為片段證據,這些片段證據所攝錄到的情況都是真確的。

(30) 「獲承認事實」(P494及P495)當中提及的證物(包括文件證物)呈堂為控方證物。

(31) 上述的控方呈堂證物,自被警方取得或檢取後直到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到非法或不當的干擾。

I.  部分文章及發言

98.部分控方或辯方證人證供中提及的文章或發言,相關內容篇幅較長者,另行節錄於「附件」。

J.  控方第一證人:周詠儀警司(下稱「PW1」)

J.1  D2盤問

99.PW1於1998年加入警察部,現駐守警務處行動部。她被傳召接受D2的盤問。

100.2020年4月至6月期間,PW1負責考量六四集會的反對通知書。她於同年6月1日向「支聯會」發出一份「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面上列出的四項考慮因素為:(1)禁止群組聚集的規例;(2)高度傳染性的冠狀病毒病;(3)鑑於病毒的性質,專家建議市民應減少社交接觸;及(4)即使施加相關條件,亦無助於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PW1同意上述原因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沒有關係,但不同意與國家安全無關,因為衛生安全是國家安全大範圍內的一部分。

101.在2020年的考慮中,PW1曾經參閱過往兩、三年批准六四集會的紀錄,亦有考慮「支聯會」的背景但並不深入。當時她不知道「2018年修正案」加入「共產黨領導」的條文。她沒有留意「支聯會」的全名是甚麼,也不知道其成立背景或五大綱領的存在。

102.PW1知道由1995年開始,「支聯會」的六四集會一直都獲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1998年至2019年期間,警察有協助六四集會維持秩序。她同意過往的六四集會是和平和理性的,「支聯會」從沒有因集會被檢控。

V.  「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

103.在處理D2和D4的中段陳詞之前,本庭在2026年3月9日先聽取了控辯各方就「共謀者原則」的陳議。

K.  陳議

K.1  控方陳議

104.在本案,控方申請將「共謀者原則」應用於9段錄影片段的部分記項內容,即分別是審訊文件冊TB4內的:TB4/SN60[84]、SN61[85]、SN62[86]、SN63[87]、SN67[88]、SN68[89]、SN69[90]、SN71[91]及SN72[92]。以上錄影片段所記錄的,都是《國安法》生效之後的事件,詳情見:《控方就共謀者原則在本案的應用的書面陳述》[93]附件A。

105.控方的陳議,以上個別被告(D2、D3和D4)的言行,可以根據「共謀者原則」被用作針對其他不在場的被告的證據。

106.然而,控方表明他們並不依賴「共謀者原則」針對作為法人團體的「支聯會」,只請求法庭考慮D2、D3和D4是否與「支聯會」共同犯罪。控方亦依賴歸責原則」,指D2、D3和D4身為「支聯會」的董事,他們的意圖和作為應歸屬於後者,以致後者須為D2、D3和D4的相關罪行負上刑責。

K.2  D2陳議

107.D2陳議,本案的核心議題在於《憲法》及「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詮釋,因此「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以下的言行:

(1) 不是代表「支聯會」所作的個人言行;

(2) 與本案主題「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無關的言行;和

(3) 純粹批評共產黨作為而不涉及「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言論。

108.基於以上,D2認為下列錄影片段所記載的言論,與本案的議題無關:

(1) 在TB4/SN61和SN71,D3和D4純粹在評論《國安法》;

(2) 在TB4/SN62和SN71,D3和D4只是在重申「支聯會」的宗旨是爭取民主、人權等;

(3) 在TB4/SN68,D4只簡短說「支聯會」不會因《國安法》而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這只是顯示「支聯會」多年來保持一貫立場。

K.3  D4陳議

109.D4陳議,控方所指的「共謀」「根本漫無邊際,不能作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基礎」。然而,若該「共謀」的範圍能收窄至「以支聯會為平台去推動『結束一黨專政』」,那麼她並不反對「共謀者原則」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即當D2和D3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去進行活動和發言的時候。另一方面,倘若他們純粹以個人身份或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行事,即使其內容與「支聯會」的立場沒有矛盾,甚至是大致相符,該場合中的言行亦不能以「共謀者原則」被引用作為針對她的證據。

110.基於以上,D4反對將「共謀者原則」應用於TB4/SN60-62,原因是D2和D3在其中並不是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去進行活動或發言。她表明她的反對是原則性,就控方打算依賴的TB4/SN60、SN61和SN62的具體內容而言,法庭是否接納它們作為針對她的證據,其實對她的案情毫無影響。

L.  裁決

111.本庭考慮過各方的陳詞後,裁定「共謀者原則」適用於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但不適於TB4/SN61及SN69,並表示稍後會以書面形式交代詳細理由。現在,本庭給予理由如下。

L.1  相關法律原則

112.以下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

(1) 被指稱是涉及串謀的人(下稱「其他共謀者」),推動串謀計劃時所作的行動或聲明,雖是在被告不在場之下作出,仍可被接納作為證據,以指證被告在何等範圍和程度上參與該串謀計劃以及該計劃本身的性質和範圍:Vivien Fan v HKSAR[94]及見Phipson on Evidence[95]

(2) 上述原則不但適用於串謀罪,也同樣適用於共同犯罪(common enterprise offences):HKSAR v Yip Kim Po[96]若然被告是在相關計劃形成後才加入其中的,那麼在此之前由其他共謀者作出的行為及聲明,仍可被接納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是此等證據只能用以證明該項計劃的性質及範圍,而不可用來證明被告的參與和涉及的程度:HKSAR v Pang Tat-sing[97]R v Au Shui Yuen Alick[98]

(3) 如要引用「共謀者原則」,相關的行動或聲明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準則(admission criteria):

(a) 必須有合理的(reasonable)證據,將被告與所指控的串謀/計劃聯繫起來,而那些證據必須是獨立的(independent)—— 即並不屬於只能根據「共謀者原則」本身而獲接納的證據;和

(b) 相關的行動或聲明是其他共謀者為推動(in furtherance of)該串謀/計劃而作出的。

(下稱「引用準則(a)」和「引用準則(b)」);及

(4) 此外,因為《國安法》不具追溯力(retrospective effect)[99],所以在它生效之前[100]由其他共謀者所作的行為和聲明,不能基於「共謀者原則」而被接納。雖則如此,該等行為及聲明仍可為非傳聞證據的目的而被採納為證據: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 Ors[101],應用R v Ahern[102]

L.2  考慮 ‒ 引用準則(a)

113.根據「獲承認事實」,在控罪期間D2、D3和D4都是「支聯會」的董事;D2更是「支聯會」的主席,而D3和D4則是副主席。基於控方的證據,「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一直秉持及傳揚的「五大綱領」其中之一是「結束一黨專政」,而「一黨」指的是中國共產黨。控方證據顯示D2、D3和D4在涉案期間一直是共同地以「支聯會」為平台去推動他們「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其實,辯方對此並沒有爭議。

114.根據此階段的證據來說,本庭認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不單可合理地被視為與《憲法》第一條的規定相違背,而且包括任何可以導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包括推翻中國共產黨政權的活動,雖然該等活動並不一定涉及使用暴力。

115.本庭已經詳細考慮各方的陳詞。本庭不同意D4的陳議,說控方指的共謀「根本漫無邊際,不能作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基礎」,原因如下:

(1) 本庭已經裁定公訴書就控罪提供了足夠的關鍵詳情,並拒絕接納D4有關公訴書的陳述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的陳議[103],在此不贅;

(2) 雖然本案控罪的覆蓋面廣闊,但如前所述,本庭認為除非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程序修改第一條,否則所有意圖終結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的;及

(3) 本庭同意控方陳詞,即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包括推翻、破壞中國共產黨執政領導地位),不單是違反《憲法》,也是「非法」的。當然,本庭明白「結束」不一定等於「推翻」和「破壞」。「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是否包括推翻、破壞中國共產黨執政領導地位的含意,是關乎證據上的考慮和判斷。

116.本庭注意到早前在回答D4的書面詢問時[104],控方就他們的案情有以下的表述[105]

「控方的立場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及『參與實施』這四項都適用於本案。簡單來說,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第一被告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和第二至第四被告個人及/或作為法人團體的董事及幹事,繼續維持第一被告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的組織,包括透過舉辦不同的公開活動、發布或繼續發布不同的刊物或網上內容、營運名為六四紀念館的處所、第二至第四被告接受不同媒體的訪問及與支聯會相關的公開發言等行為,堅持及繼續支聯會的組織及向他人鼓吹上述『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進一步向他人傳揚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及支持支聯會的活動和經費等。」(底線後加)

基於以上,控方的指稱並不限於D2、D3和D4身為「支聯會」董事所作的言行,也包括他們以個人身份所作的言行。然而,本庭同意D2的陳議,即相關的發言和行為若純粹是批評中國共產黨的作為,而與「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無關,控方便不能引用「共謀者原則」,因為那並不屬於控方的案情。

117.另一方面,關於D2和D4陳議,即「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共謀者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作出的言行,本庭認為這會是一個重要及有力的考慮因素,但非必要。換而言之,即使共謀者是以個人身份發言,都不一定表示「共謀者原則」不適用。關鍵在於該共謀者的言行是否為支持及鼓吹「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並且為「推展」控罪所指的「煽動」。這關乎相關言行的具體內容,以及共謀者當時的意圖和目的。本庭認為,若然共謀者的言行背後的意圖是要鼓勵他人從事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活動,那麼即使後者的活動未必涉及暴力,那些言行也可被視為支持本案控罪的證據。

118.基於以上,本庭裁定就現階段來說,有合理而且獨立的證據將各被告與控罪所指的「煽動」聯繫起來。

L.3  考慮 ‒ 引用準則(b)

119.本庭詳細審視了前述控方書面陳詞「附表A」所列出的9段均是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的錄影片段。

120.就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本庭留意到以下幾點:

(1) SN60:D2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時,自我介紹是「支聯會」的主席。在發言期間,他表示即使已經有《國安法》,仍然會堅持他們「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不會退縮,並會繼續舉辦以往曾舉辦的活動。

(2) SN62:D3接受訪問時,說他們會繼續做他們覺得是有意義的事,會堅持要「結束一黨專政」,又說如果法律不容許,他寧願承受法律後果。他說他們會爭取,希望持續下去,跟有勇氣留下的香港人繼續團結一致,無論如何困難,都會堅持他們所做的事情。他又說會維持六四燭光晚會的傳統,如果沒有辦法,他們會抗命。

(3) SN63:D2接受專訪時被問到《國安法》。他說他們會堅持「五大綱領」,因為堅持不倒、不退縮是「好緊要嘅」。他又說不退縮就是在保護整個運動,其他人看到也不會退縮,大家肩並肩,手牽手。若有一邊退縮,就會令整個運動受影響。所以,他認為一定要大家繼續做以往要做的事情。

(4) SN67:「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舉行的紀念司徒華的記者會期間,D3說無論如何艱難,他不可放棄,堅持下去就有希望,有希望就會有機會成功。簡單說,堅持下去就勝利。他又說,他們「支聯會」會繼續堅持下去的。在同一場合,D2提及中國共產黨是知道他們的五大綱領的。他說他們已有心理預備,會無畏無懼地繼續他們的工作。

(5) SN68:D4在六四紀念館接受傳媒訪問時說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她說如果一個組織若放棄自己最核心的綱領,便沒有存在意義。

(6) SN71:在「支聯會」及社民連的聯合活動中,D4提到有關當局是以國家安全的名義打壓異見人士,並說香港與內地是「共命運」,兩地要一起抗爭,才有可能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活動期間,D2和與會者叫喊「支聯會」的五大綱領,當中包括「結束一黨專政」。

(7) SN72:在六四紀念館接受有線新聞的專訪時,D2說他們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不會因《國安法》的紅線作出調整。他又說他們的堅持是要帶出一個希望和一個改變,即使一息尚存也會繼續以這個目標去抗爭。

本庭認為,D2、D3和D4的以上發言,可以被合理地理解為不單是為堅持「支聯會」的一貫立場,也是為宣揚他們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並且是為鼓勵別人將這些行為綱領付諸實行。

121.另一方面,本庭認為TB4/SN61及SN69與本案的控罪無關:

(1) SN61是關於D3在2020年進行「七一遊行」期間,接受訪問時的發言。那不是「支聯會」的活動,D3也不是以「支聯會」代表的身份發言。他的發言只是針對剛頒布的《國安法》,不涉及「支聯會」的行動綱領。

(2) SN69是D2於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門外,以個人身份接受記者訪問。D2回應記者詢問有關「愛國者治港」的看法,質疑誰有權定義誰是愛國,誰不愛國,並質疑當局是為打壓反對的聲音。期間,D2未有提及「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M.  結論

122.基於以上,本庭裁定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符合「共謀者原則」的兩項引用準則;TB4/SN61及SN69則未能符合。因此,控方只能引用該原則於前七個片段的相關記項,但不能引用於後兩者。然而,控方仍然可以引用TB4/SN61及TB4/SN69的內容作為針對發言者本人的證據。

123.當然,本裁決只是關於上述證據的可接納性(admissibility)。至於上述證據的份量(weight),本庭會在聽取所有證據以及結案陳詞之後,才作決定。

VI.  中段陳詞

124.控方舉證完畢之後,D2和D4在中段陳詞中提出的「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動議。簡而言之,他們指控方未能提出表面的證據,因此請本庭裁定兩名被告就控罪無須答辯。

125.雖然「支聯會」沒有提出類似申請,但基於D2及D4所提出的議題同樣會影響到控方針對「支聯會」的案情,因此若本庭作出對D2及/或D4有利的裁決,「支聯會」亦會從中得益。

126.本庭聽取了控辯各方的中段陳詞後,在2026年3月13日裁定各被告須就控罪答辯,並說會在作出最終裁決時詳細交代此裁決的理由。現在本庭給予理由如下。

N.  「無須答辯」的相關法律原則

127.控辯各方均同意,關於中段陳詞的開創性判例是R v Galbraith[106]。關於主審法官在面對「無須答辯」動議時,應如何處理控方基於推論提出的指控,Re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s  1-3/2021)[107]一案裁定,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Li Fook Shiu Ronald[108]一案中關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94章《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第22條提出的撤銷指控申請的論述,同樣適用於中段陳詞。無論是主要事實,還是從該等事實所作出的推論,法官關注的重點不在於現有證據能否令其信納,而在於現有證據是否「能夠、可能或也許」(could, may or might)令未來的陪審團信納。用Galbraith案的措辭來說,主要事實及其推論均屬「一般而言屬於陪審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兩者皆可能因後續證據或辯方未能提出證據而受到關鍵影響。假設法官已作出所有適當指示,判斷標準並非法官認為陪審團 —— 更遑論他本人 —— 在當下「必須」得出的結論,而是陪審團在未來「能夠、可能或也許」得出的合理結論。總括而言,若然控方的案情依由主要事實推斷得出的推論,法庭在處理中段陳詞時可能會問[109]

(1) 是否有一些證據顯示犯罪已經發生?

若否,法庭將裁定無須答辯或撤銷有關指控。若是;

(2) 主要事實的證據質量是否足以讓陪審團接受?

若否,法庭將中止審理或撤銷該指控。但如果這些證據具足夠的質量;

(3) 獲正確引導的陪審團是否「能夠、可能或也許」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以下的結論,即為確立控罪所有元素所必要的那些推論都已獲證實?

若是,法庭便會裁定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128.上訴法庭在Re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s 1-3/2021) 進一步指出[110]控方無須證明陪審團無法合理地得出被告所主張的任何替代性推論,關鍵在於陪審團是否理應有權得出控方所主張的推論。倘若是,那麼即使可能存在另一項與無罪相符的推論,控罪仍可交由陪審團裁決[111]

129.為免生疑問,本庭在此表明,在考慮中段陳詞時,本庭視「共謀者原則」的引用準則和「無須答辯」的測試為不同和互相獨立的議題,不會因為前者的裁決,便自動裁定被告須就控罪答辯。本庭會重新審視控方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以判斷控方是否已經提供足夠的證據,至使各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130.最後,正如D2指出,本案的控罪不具追溯力,因此本庭的裁決只能基於控罪期間的事實:見《國安法》第三十九條列明。至於被告等在控罪期間以前作出的言行,其唯一相關性是作為背景,協助法庭理解被告等在控罪期間的言行及意念。

O.  陳議

O.1  控方陳議

131.如前所述,沒有異議的是被告等在《國安法》生效前已經一直秉持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而該法生效後亦然。

132.控方陳議,結合各被告就中國共產黨所發表的相關言論,法庭可以裁定,「結束一黨專政」在本案語境下必然是指向中國共產黨,其自然和合理的效果是要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憲法》,這是沒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達致的,而任何以此為目的的手段也自然是「非法」的。控方力陳,本案證據清楚顯示各被告從未推動國家修憲。多年來,被告等一直把「結束一黨專政」直接作為終極政治目標,公開鼓吹及傳揚要「結束」現行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體制,並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以加強煽動效果,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合法性。被告等以「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目標,在《國安法》生效之後,仍蓄意地繼續宣傳此目標和鼓勵他人付諸實行。他們雖未提供具體方法,但其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動」。

O.2  D2陳議

133.D2的陳議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控方的立論沒有中國法律或政治的專家證據支持;

(2) 《憲法》第一條確立的「根本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即使中國共產黨不再成執政黨,這個制度本身不會隨領導者身份而改變;

(3) 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不等同「中國共產黨領導」,而且《憲法》列明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112]

(4)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既然是藉《憲法》合法產生,自然亦能以符合《憲法》的合法方式更改;及

(5) 「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從來只是為爭取民主,反對「專政」的做法,從不涉及任何「非法手段」。

134.總括而言,D2陳議控方對「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及《憲法》條文解讀錯誤。「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於「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及「推翻政權機關」(犯罪行為),亦無證據基礎顯示D2是如此理解(造意)。「支聯會」「五大綱領」互相呼應,目的是要求改革治國政策,引入更多民主元素,不實行專制統治。這個願景是能夠以和平、合法的手段達致,不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的情節。控方對D2的指控,缺乏證據基礎。其次,D2陳議控方所指「無合法途徑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前設不正確,因為《憲法》提供了合法途徑去改變中央政府的根本制度及政權機關,並非必然涉及「非法手段」。除了修憲,民主化亦可透過共產黨自行改革達成。再者,「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倡議旨在改革國家,受《國安法》訂明的基本權利保障,不應受到禁制或構成《國安法》下的刑事行為。控方對控罪元素的詮釋,須符合《國安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言論及意見自由的保障。本案涉及言論、結社自由及關乎基本權利的法律條文,因此應以寬鬆的方式詮釋。

O.3  D4陳議

135.D4陳議,「結束一黨專政」只是一個政治主張,並沒有提出將它實現的行為。她批評控罪的基礎薄弱,單憑被告等提出一個政治主張,便指控他們煽惑他人去進行一個沒人知道是什麼,卻又能「神奇地」完成這個主張的行為。她指即使有人支持「支聯會」的主張也未必會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他們會採取行動,也可能只是作出一些或許會有助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然而,這不等於他們會接受「結束一黨專政」是一個應該不擇手段去達成的目標。

136.D4力陳任何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都不可能從現有證據中,得出「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的結論。即使法庭接受被告等的言行可煽惑某些會導致「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這也不可能是相關言行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她強調 即使「結束一黨專政」能夠實現,也並非必然導致共產黨領導的結束,它只是讓這成為一個制度選項,讓此事有可能和平發生。再者,她指控方的證據未能顯示被告等意圖被煽惑者會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並會帶來顛覆國家政權的後果,亦未能顯示被告等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

137.D4的其他陳議,與D2的類同及重疊,例如:(1) 本案涉及多項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基本人權。她強調問題的重點在於控罪的元素在法律上該如何被定義,以及在事實上是否得到證明;(2) 「結束一黨專政」的倡議並非必然要採取違憲或非法的手段,也可透過修憲達成;及(3) 「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非必然等同於「推翻、破壞」「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要達致這兩個結論,都必然牽涉《憲法》的詮釋,包括《憲法》根本制度的內涵、中央政權機關的設計,以及上述兩者與共產黨領導之間的關係。在缺乏中國法律的專家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無法證明這一切。她更進一步指稱國家當下的政治現實「很有可能是違憲的」。

P.  考慮

138.如前所述,D4在中段陳詞中提出了一些本庭最終拒絕接受的法律觀點,包括:《憲法》在香港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且《憲法》屬於「外地法律」,需要有專家證供將其證明,不能靠律師口頭陳詞等。本庭在上文已經交代過為何拒絕那些觀點的原因,在此不贅。

139.關於D4批評控罪沒有交代被煽惑者會採取什麼具體行動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本庭較早前已經裁定[113]這些並非構成罪行的必要條件,在此不贅。

140.關於D4陳議指,未必會有人因為受到「支聯會」的鼓動而作出任何行為;即使有,該些行為也未必能有助於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結果,本庭認為這陳議對D4沒有幫助。如前所述,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

141.中段陳詞期間,控辯各方已經就《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憲法》作出書面和口頭陳詞。本庭細心考慮之後,作出以下的裁決:

(1) 《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一般而言,除非《基本法》另有規定,《憲法》整體上適用於本港;

(2) 按照《憲法》相關條文字面明顯和清晰的意思,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而各民主黨派則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作出參與。《憲法》清楚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及

(3)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根本制度」的主要構成部分。因此,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便是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本庭已經詳細交代過上述裁決的理由,在此不贅。

142.然而,在中段陳詞與本庭對答期間,控方才首次澄清其案情其實是有兩個不同的基礎:

(1) 根據《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不能被合法地修改的,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並且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四條擁有《憲法》的修改權,亦無權對此作出修改。因此不存在任何可以合法地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途徑。(下稱「基礎一」);或

(2) 即使《憲法》第一條可以合法地被修改,但是證據顯示各被告所共同倡議的「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實際上並不是倡議任何修憲,而是有意煽動他人以不合法(包括違憲的)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稱「基礎二」)

在此之前,控方從未明確指出有以上兩個替代檢控基礎。

143.關於「基礎一」,控方面對以下困難。首先,《憲法》明文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114],並享有修改《憲法》的職權[115]。事實上,《憲法》曾經多次修改。因此,本庭認為控方的說法看來未有《憲法》相關條文支持。第二,控方此陳議事關重大,影響深遠,必須提出充分的理據。然而,他們的說詞卻流於單純的立場表述,欠缺分析和論證。第三,本庭未諳大陸法系的詮釋法,也未獲得中國憲法專家意見和相關典籍的協助。對控方的說法,本庭知見未全,不宜輕斷。經仔細思量,本庭決定只會考慮「基礎二」作為控方在此案的檢控基礎,而不會考慮「基礎一」。

144.就人權議題,終審法院在HKSAR v Lai Chee-ying已作出裁決,《國安法》與《基本法》沒有衝突。雖然如此,本庭接受在解釋《國安法》條文時,被告等在《基本法》和《人權法》下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等),是適切和需要給予比重的考慮因素。正如終審法院指出:

「42. 我等已裁定,本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然而,這絕非是説人權、自由和法治價值並不適用。相反,國安法第四條和國安法第五條明文規定,這些權利、自由和價值在引用國安法時須予以保護及堅持。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必須以這些條文作為文理基礎來予以詮釋及應用。在盡可能情況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須獲賦予符合這些權利、自由和價值的意義和效力。有關條文的原意是,除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二)所構成的特別例外情況外,那些按人權和法治原則,特區規管批予或駁回保釋的一般適用規則所組成的法律主體,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將繼續發揮效力。正如本院在另一個類似的情況中所述,特別例外情況原意就是與憲法權利和自由及其他法定的常規一同運作,它是一個有連貫性的整體的其中一部分。」[116]

145.應用以上原則於本案,本庭認為本案的重點在於「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以及它的各項相關活動(包括舉行集會、悼念活動、遊行和接受傳媒訪問等等),是否是(或可能是)純粹為推動修憲。若然控方能證明答案為否定的話,那麼基於本庭前述對《憲法》和《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該行動綱領便會涉及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雖然後者不一定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146.本庭沒有忽略辯方的陳議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是互相呼應,環環相扣,需要整體而非分拆地考慮。本庭也沒有忽略辯方稱被告等的終極目標是為「建設民主中國」,這是正當和合法的。然而,本庭不認為這些說法對辯方有幫助。因為即使假設「支聯會」其餘的四項行動綱領沒有違法,這並非必然表示「結束一黨專政」也是合法的。舉例說,「扶貧」可以是正當的目標和動機,但那並不代表法庭能夠接受「劫富濟貧」為達致這個目標的合法手段。同樣道理,在本案即使假設被告等的目標和動機是要建設他們心目中的「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他們意圖達致這個目標的手段的合法性。本庭認為若然控方能夠證明被告等所鼓吹的「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是包括不合法手段的話,那麼無論他們的終極目標是否正當,也不構成合法的辯護理由。

Q.  裁決

147.本庭經詳細考慮了控方的證據,以及控辯各方的陳詞後,認為在正確的法律引導下,一個合理的陪審團「能夠、可能或也許」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以下的推論:

(1) 「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是針對中國共產黨,以終結它的執政地位為目標;

(2) 被告等長期和持續不斷地透過「支聯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公開發言,向他人鼓吹上述的行動綱領,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亦然;

(3) 被告等並不是在推動以合符《憲法》規定的機制下修改《憲法》的相關條文,而是要否定中國共產黨執政權的合法性;

(4) 被告等期望有人會接受他們上述的行動綱領以及對中國共產黨的負面看法,並將「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付諸實行;及

(5) 被告等預期並相信部分受其煽惑者所採取的手段不單是不合法的,並且懷有相關的造意。

因此,本庭裁定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就控罪答辯。

VII.  辯方案情和證據

148.D2和D4選擇作供(DW1及DW2),D4並傳召了3名辯方證人(DW3至DW5)。

R.  辯方第一證人:李卓人先生(D2

R.1  主問

149.D2於1975年入讀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當時大學有「認中關社」的思潮,D2覺得很震撼,遂開始透過不同活動去明白中國的歷史和政治,並認同魏京生、李一哲等人對中國未來的訴求,受到很大衝擊。D2指那個時代是苦難中國,與現在的時代很不相同,覺得自己要承擔責任,關心國家。另一方面,D2亦因為進入香港的基層運動而受到很大衝擊,覺得有責任要對社會上最不幸的人作出承擔。1978年大學畢業後,D2便投身工運和關心中國民主的工作。

150.就工運工作,D2大學畢業後便加入觀塘工業健康中心,1980年轉任基督教工業委員會,並於1983年至1985年期間開始工會運動。1990年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立,D2出任總幹事並一直服務至他本人於2021年4月16日因其他案件入獄。D2於2011年成立一個叫工黨的政黨,一直服務至該黨於2021年解散。

151.就中國民主工作,D2由80年代開始參與中國人權及釋放政治犯的運動。1989年,32歲的D2任職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幹事,當時國內的民運口號是「反官倒、爭民主」。胡耀邦於4月16日逝世後,北京學生於天安門廣場聚集,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最先作出支援,香港的民主派亦即時響應。D2除了參與遊行及靜坐,亦負責擔任遊行義工的糾察長。

152.當時的支援運動包括兩大遊行及一大集會。在第一次大遊行之後,民主歌聲獻中華籌款大會於1989年5月22日在跑馬地球場舉行,D2擔任糾察長,司徒華亦於當晚宣布即將成立「支聯會」。同年6月初「支聯會」正式成立,歡迎認同「支聯會」角色、定位及綱領的團體參加,包括民主派或親中團體。D2是「支聯會」第一屆常委。

153.1989年5月30日,一個四人團代表「支聯會」攜帶100萬元捐款上北京支援學生運動,D2為其中一人。當晚他們探訪天安門廣場裏的不同組織,了解到學生的共識是繼續留在廣場、爭取民主目標及撤回將他們定性為動亂的「4.26社論」。6月3日當晚D2撤離至飯店,其後安排包機,於6月5日接載支援人士、學生、記者返回香港,D2本人則被公安扣留至6月8日獲准返港。D2帶上北京的大部分捐款及從廣場負責物資的香港學生團體接收的款項,均被沒收,總數為200多萬元。

154.此事對D2猶如另一次洗禮,且有感於被救回港,D2覺得有責任將所見的事告知全世界,發展愛國民主運動,令中國和香港走向民主。

155.「支聯會」的全名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其定位為:(1)支援:即支援國內團體或民運人士發起的運動。「支聯會」不會告訴他們應該發起甚麼運動,而是由他們做主導,「支聯會」的角色是支持他們爭取。(2)愛國民主運動:即傳承八九民運令中國走向民主自由的價值,重申這是愛國及為民主的運動。(3)香港市民的組織。

156.「支聯會」的三個工作原則是:(1)堅持五大綱領:五大綱領自第一屆常委通過後一直沿用,沒有改變,多年來以此原則推動「支聯會」的工作。(2)財政盡量完全獨立及收支平衡:依靠個人捐款而非任何團體、組織或政府的資助,少職員多義工。(3)團結所有具相同理念的力量去推動這個運動,包括親中團體、海外聲援團體及流亡海外民運人士的團體。

157.「支聯會」30多年來一直都是和平、非暴力及合法地進行活動。由1995年,因應《公安條例》,需要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直至2020年前,「支聯會」的六四集會遊行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而合法進行。2020年6月4日,D2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參加六四集會而受到檢控。D2認為這是個人行為而非集會。

158.「支聯會」的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從沒有改變,五大綱領應該要一併來看,因為一環扣一環。

159.「釋放民運人士」是八九民運的即時要求,要求釋放所有被囚民運人士並支援他們平安到達海外。後來口號因國內的維權運動而演變至「釋放維權人士」,均是希望沒有政治犯。

160.「平反八九民運」就是承認八九民運為愛國民主運動,「追究屠城責任」是追究和調查負責屠城事件的人,這兩項綱領的訴求互相緊扣,要先平反才可追究。

161.「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的綱領,則承傳八九民運的訴求。專政本身與民主是對立的,令中國走向民主就不可以有專政。

162.根據D2本人及「支聯會」內部的理解,「專政」是指當權者集合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所有權力,介入人民的政治生活,禁制和懲治人民發聲,剝奪人民所有或大部分《憲法》保障的人權和自由。如果人民能夠享受包括言論、新聞、結社的權利,便會有公民社會,才有基礎討論民主。「專政」對走向民主絕對是一個非常大的障礙。

163.就「建設民主中國」,D2及「支聯會」的看法是建立公民社會後才可以討論最適合中國的政治制度,正如很多國家去到大家有訴求、有共識就進行修憲。不結束專政就不可能建設民主中國,所以「支聯會」一直都做有關人權自由的工作。

164.總結來說,「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兩項綱領就是要先驅除專政,然後恢復人民基本權利,建設公民社會,經公民討論而得出一個民主路的制度,由人民由下而上決定政治制度應該如何走,然後再去實行。「結束一黨專政」是這條路的第一步,人民決定是最後一步,到時應該人民可以決定是否繼續選共產黨領導。「支聯會」不會為中國定一條路去進行民主,也沒有討論中國應走向什麼制度,而是支持國內團體或人士提出的訴求。

165.D2稱「結束一黨專政」並不等同結束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較準確的說法是交給人民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不可以在人民尚未討論的情況下便決定由誰領導。《憲法》第二條清楚指出權力歸於人民,人民作為國家的主體,可以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現在尚未有公民社會,討論應該由誰領導沒有意思,最重要的是沒有專政,公民社會出現,最終應該由人民決定黨的走向。D2指一黨本身已經不符《憲法》,因為一黨專政偏離《憲法》訂明的多黨合作制,更偏離《憲法》下的公民基本權利。

166.D2同意「結束一黨專政」中的「一黨」是指中國共產黨,中國現時的執政黨。「支聯會」所說的是共產黨不應該專政,但沒有說共產黨不應該領導,因為領導與否是由人民而不是由「支聯會」說的。

167.D2不知道司徒華在這項綱領中提及的「一黨專政」源出何處。D2認為歷史上共產黨要員對「一黨專政」的說法與「支聯會」的理解是一致的。例如:

(1) 《毛澤東選集》(第三卷)第一章節中《論聯合政府》文章(D2-1)[117]:當中提及「不應該是一個階級專政和一黨獨佔政府機構的制度」及國民黨一黨專政喪失人心。D2沒有想過當中提及的「對於共產黨是採取合作的而不是採取敵對的態度」。D2指現時《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並不等如一黨專政,《憲法》也沒有提及一黨專政。

在「支聯會」訂立「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時,D2沒有看過這篇文章。

(2) 已故中國共產黨中央總書記趙紫陽所著《改革歷程》(D2-2)[118]:D2指下列內容與「支聯會」最後兩項綱領吻合:胡耀邦同意沒有切實建設民主政治及強調要有民主、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趙紫陽提出的公民權利及與人民對話;在1989年後有關人民選擇的說法。當被問及書中所說的「共產黨繼續保持執政地位」和「我們雖不實行多黨制,但要儘量地容納和擴大其他各種力量的政治參與」,D2表示共產黨領導不代表是一黨專政,去到建設民主中國時,共產黨是否可以執政應由人民決定。

D2於2009年此書出版時便已閱讀,沒有與「支聯會」的要員分享,但大家都知道它的存在。他相信這本書可以反映所有人的看法,「支聯會」決定將這本書放在六四紀念館銷售,代表他們認同趙紫陽對改革歷程的看法,希望中國有秩序走向民主國度。

(3) 《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分別在1980及1979年發表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及「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是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D2-3及D2-4)[119]:「支聯會」贊成當中提及的政治生活、經濟管理及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至於文中提及的「多黨派的合作」,D2指一黨專政偏離《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但「支聯會」最終要達到的制度是人民決定而非多黨合作制。不論《憲法》如何訂明國家根本制度,最終都是人民決定。人民通過修憲改變國家根本制度是民主,因為《憲法》第二條訂明權力歸於人民。

「支聯會」有討論那些《憲法》條文可以引導「支聯會」的綱領,例如《支聯會通訊》中亦經常提到《憲法》下的公民權利。就修憲方面,「支聯會」不但作出討論,更於2008年國內醞釀和推動《零八憲章》時,經常委會討論後,以「支聯會」名義支持及在社會層面作出推動。《零八憲章》是一項民間由下而上發起的修憲運動,其內容符合「支聯會」由人民決定國家未來和民主選舉的理念。D2指《憲法》曾經4次重寫、5次修訂,《零八憲章》近乎重寫《憲法》。

(4) 《溫家寶總理在清華大學的演講(全文)》(D2-6)[120]:當中提及的《憲法》賦予人民權利、人民是國家一切權力的源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立場,與「支聯會」最後兩項綱領吻合。

168.D2引述D3於2014年六四25周年的研討會,代表「支聯會」發表的一篇題為「How will China change: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中國將如何改變:透過改革還是革命?」)的文章(D2-5[121],當中提及檢討現行《憲法》條文的三權分立安排及「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國家主席,也應被視為改革的終極目標之一」。一黨專政下不會有三權分立這一點,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有關。

169.就「支聯會」有否嘗試就雙方共通之處與國家領導人對話,D2指「支聯會」很少機會與國家領導人溝通,很多成員(包括他本人)都沒有回鄉證。他曾隨一個立法會特別團見過時任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當時他只是重申「平反八九民運、平反六四」。另一方面,他們就國家領導人的說法沒有落實而感到失望,所以「支聯會」的層次仍是向中國當權者喊話,希望可以真正落實《憲法》條文和他們同意的國家領導人說法。

170.「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於1989年訂立後,一直至今都完全沒有「結束共產黨領導」的意思。他們希望結束「專政」而非「共產黨領導」,最終都是由人民決定。他們希望落實《憲法》下的權利,因為共產黨領導都不應該專政。

171.至於為何「支聯會」的綱領不是「結束專政」而是「結束一黨專政」,D2説是因為「支聯會」不能迴避中國實際的政治體制是一黨,一個黨獨大、專政、控制及掌管所有權力。「專政」與「一黨」不一定有必然關係,但若在一黨專政下沒有民主選舉機制,人民便不能透過選票修正專政。「支聯會」和D2反對的是一個個體專政,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共產黨專政,換句話說,他們不同意「專政」實際上是不同意「共產黨專政」。共產黨可以掌權但不應該專政、不應該壓榨、剝奪人民自由。

172.D2說「專政」兩字帶有貶義,與《憲法》中的「專政」意思相同。據他本人(非「支聯會」)對中國制度的理解,《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人民在民主情況下專政,這視乎如何定義專政對象,共產黨視部分人為人民敵人而應該對其專政。

173.D2指「結束一黨專政」既沒有結束共產黨領導的意思,更完全沒有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的含義,只是希望共產黨不要專政。「支聯會」在1989年創造這項綱領時,完全沒有要違反《憲法》規定的想法。

174.對於控方指稱「支聯會」的真實意圖是想推翻共產黨領導而非提倡修憲,D2完全不同意。他表示修憲是「支聯會」樂見的發展,但沒有公民社會就無從討論修憲。再者,作為支援的角色,「支聯會」不會指導中國人民爭取修憲,而是由內地人民提出訴求,然後他們予以支持。從「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可見,他們希望以合法修憲的方法結束一黨專政,困難在於他們不知道在內地何謂合法的方法,所以「支聯會」避免告訴內地人甚麼該做或不該做,尊重他們在內地的環境下自行掌握透過甚麼方式達到目標。

175.就控方指「支聯會」假借民主之名抹黑共產黨,D2稱「支聯會」所有行動、遊行、示威、請願皆是針對具體的事件,並非以民主之名無中生有。

176.就控方指「支聯會」明知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行後繼續「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反《國安法》,D2表示不同意。正如他當日在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網上聽證會所稱,他不知道紅線在哪裏。「支聯會」喊此口號30多年,從沒有人告知他們這是非法目標,每次六四集會結束後,歷屆特首和政務司司長也說尊重香港人的權利,因此D2相信這不是非法的。再者,2018年修正《憲法》時,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曾説「一黨專政」是偽命題,因《憲法》並無一黨專政之說;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也曾表示「一黨專政」是偽命題,所以這項綱領是符合《憲法》的。

177.至於D2為何會在聽證會提及不清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違反《國安法》,是因為在該段時間內,他身為「支聯會」主席經常被記者問及是否擔心這項綱領違反《國安法》。在《國安法》頒布前後的一段時間,除了記者的提問外,他沒有聽到社會上有聲音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可能會違反《國安法》。他相信這項綱領是合法的,因為警方沒有在2020年7月1日後以《社團條例》內危害國安的條文禁制「支聯會」。

178.D2稱大學時已覺得苦難的中國要有明天,希望國家發展至富強、民主和自由,並立志希望中國會有一個好的未來給予人民,所以他絕對是愛國的。

179.「支聯會」臉書帖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公開呼籲信》(D2-7[122]顯示D2和D3於2021年9月17日主動解散「支聯會」。當時很多「支聯會」常委(包括D2)都因2020年的六四集會在獄中服刑,他覺得在獄中難以主導一個組織或找人接手,亦不想更多人身陷囹圄,所以主動解散「支聯會」。

180.D2説自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直至他在2021年10月、11月因本案被捕的一年多內,絕對沒有任何人(包括警方)告知「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違反《國安法》或叫他們停止。

R.2  D1盤問

181.「港支聯」簡介是「支聯會」發布的宣傳刊物,若無更改便會一直沿用同一份。

182.「支聯會」成立首5年所發布的「港支聯」簡介[123],當中提及「短期目標為支援中國人民推翻當權者鄧、李、楊集團」,他們三人不代表整個共產黨。D2稱在他們三位領導人操控之下下令鎮壓,因此他們應為屠城負責,這與「支聯會」的成立相關。「支聯會」的宗旨從沒有提及要推翻共產黨。

183.1994年的第6份「港支聯」簡介[124],已經刪除上述的短期目標,也沒有再提及「推翻」任何人或制度。其後直至「支聯會」解散,「港支聯」簡介的內容均保持一致。從沒有人提出要修改「港支聯」簡介,加入「推翻」、「破壞」的字眼,「支聯會」也從沒有呼應集會人士提出「打倒共產黨」、「天滅中共」的口號。

184.《國安法》生效後,2020至2021年間D2擔任「支聯會」主席,D3和D4為副主席。主席與副主席之間若有任何爭議,由常委會投票決定。D2認為他證供中表述對「一黨專政」的理解,與D3、D4的理解並無不一致之處。

R.3  D4盤問

185.就D2主問時稱「支聯會」在民主歌聲獻中華當日宣布成立,D4引述文件[125]指宣布日期應該是1989年5月21日百萬人大遊行當日,D2相信D4是正確的,他可能混淆了相關日期。

R.4  控方盤問

186.就D2對1989年國內人權自由的理解,他認為當時氣氛比較開放,後來有黨內力量反對開放而稍微倒退。總括來說,整個中國朝向較開放的社會。

187.1989年5月30日,D2等4名香港人帶同100萬人民幣外匯券到北京支援天安門廣場人士,D2認為做法是恰當的,因為他從事工會和社會公民運動,希望人民可以站出來發聲、掌握自己命運,這是他一生奮鬥的立場,他樂於見到學生、市民爭取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民主,D2覺得他們是愛國的,做法恰當。他出發前已經知道國內《人民日報》的「4.26 社論」將天安門廣場人士的行為定性為動亂、反革命。D2稱這是官方角度,從民間角度這是一個愛國民主運動,他堅持站在民間的立場。當被問及他當時明知有可能觸犯國家法律時,D2稱他根本沒有想過這些事情。

188.就《零八憲章》,D2稱直到發起人被拘捕和被判刑,才知道國內視他們為違法,「支聯會」因而在香港發起釋放相關人士的運動。至於D2和「支聯會」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鼓吹支持他們,D2稱是在香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行使香港公民權利。

189.支聯會的最高權力架構是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有特別重要事宜亦可召開。會員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委會」)負責推動「支聯會」的工作,常委會的成員由200多個會員團體選出,任期一年。自「支聯會」成立以來,D2一直都是常委,有參與「支聯會」的活動,清楚知道「支聯會」的立場和主張,他亦一直堅持五大綱領。「支聯會」由成立至2021年9月8日(控罪完結當日),從沒有改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

190.D2稱他和「支聯會」都同意中國共產黨是:獨裁政權;扼殺人民的聲音,尤其是異見者的聲音;總體而言,扼殺國內的民主;及透過掌握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權力打壓人民基本權利。他和「支聯會」都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所做的事皆違反人權;沒有人民真正參與選舉;政治協商會議的人都是花瓶;及實際是推行一黨專政。

191.就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D2不同意他一直對共產黨領導國家懷有極大敵意。基於對人民的愛,他希望共產黨改革,令人民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幸福,他認為共產黨對此做得不足夠。至於他是否一直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有所不滿,D2稱他會「是其是、非其非」。他對部分政策不滿,但又覺得部分政策應該如是,而他最不滿的是人民沒有發聲的基本權利。

192.當被問及呈堂證據中哪部分可被視為「是其是」時,D2稱「是其是」是他一貫的處事態度,例如他很不滿民工沒有戶籍,但歡迎脫貧及提升部分人生活水平的政策。D2沒有就他認為國內做得好的事情發聲,因為「支聯會」不是評論整個中國的發展,而是就特定議題發聲回應國內的情況。至於「支聯會」對國內事件的批評只有負面而全無正面,是因為「支聯會」回應的都是負面議題,而「支聯會」因其支援角色只會就負面議題發聲,好事不需要「支聯會」回應,不好的事才需要。故「是其是」只是D2本人的態度。

193.D2稱他年輕時欣賞共產黨對組織工人、農民的努力和抗日的決心。他同意「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對國家不好。「支聯會」希望共產黨對國家、人民更好,也希望共產黨好。

194.就「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包括要求國內有政黨輪替,D2稱「支聯會」沒有就此作出討論。他和「支聯會」未去到要求有政黨輪替,希望先有公民社會,至於將來是否有政黨輪替就交由人民決定。正如D3所說,政黨輪替是很尋常的事。「支聯會」鼓吹的「結束一黨專政」,是當人民有選擇時就會有修憲,修憲可以設計另一個民主政制,人民才有選擇。修憲過程可由共產黨發起,正如趙紫陽所說,可一直開放至全面民主。

195.D2同意他所說的「修憲」是指2018年版本的《憲法》,整部《憲法》需要從頭討論甚至可能重寫。D2稱無論哪一個版本的《憲法》都是由共產黨領導,很多條文都提及由共產黨主導。要達致公民社會、人民決定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就必須要修憲。

196.D2同意他和「支聯會」均認為共產黨領導國家並非必然。不論是否有《憲法》第二條,國家權力歸於人民是理所當然的。無論《憲法》的條文是甚麼,最重要是由人民決定。人民可以更改《憲法》下的國家根本制度、可以修憲、可以塑造他們認為合適的《憲法》,也可以決定是否需要更改《憲法》第一條。

197.D2不同意自「支聯會」成立以來,他和「支聯會」均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因為這是由人民決定,他和「支聯會」沒有資格同意或不同意。他否認「支聯會」和他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其實是公開表達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

198.D2不同意「支聯會」和他:認為不能透過共產黨黨內改革達致「結束一黨專政」;從沒有將黨內改革納入「支聯會」的綱領;及並非真誠希望以黨內改革達致民主和基本人權的目標。D2稱「支聯會」希望共產黨自行領導改革,因為這才是最平穩的方法,他們給國家領導人的信亦有要求共產黨走向民主。「支聯會」和他都認為,國家的人權或民主狀況時進時退,無論誰人領導中國共產黨執政,都不會達到「支聯會」的要求。

199.D2不同意「支聯會」從無公開主張共產黨黨內改革。例如D3作為「支聯會」代表,曾公開談及如何走向《憲法》上的改革,提出改革路線是共產黨要主動推動三權分立、給人民選擇[126];「支聯會」亦有就此作出宣傳,在每年的六四講座都有談及中國如何走向民主;當共產黨黨員來港與他們對話,D2有表達「支聯會」希望可以改革到走向民主、可以用內部修憲的方法;「支聯會」與香港立法會內的人大代表經常有接觸,而且立法會每年都有六四辯論,相信他們知道「支聯會」的觀點。D2個人亦希望共產黨內部有自發的改變。

200.D2同意在1997年國家恢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他曾說過會繼續在香港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支聯會」綱領。D2稱「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在香港肯定是合法,1997年以後歷屆特首都表示尊重「支聯會」舉辦六四集會,而六四集會一定有此口號。至於「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是否可能違反國內的法律,D2稱他沒有認知。

201.D2認為建立公民社會及容許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是當下《憲法》應該允許的。他同意在劉曉波被定罪後,任何人作出相似行為都有機會在內地被定罪。至於「支聯會」是否支持一些人去做可能觸犯內地法律的事,D2稱這些人不應被視為觸犯內地法律。

202.「支聯會」支持用和平、非暴力、合乎香港法例的手法,在香港推行其綱領。「支聯會」對國內維權人士的立場是,若他們因行使《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下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被捕,例如「709大抓捕」,「支聯會」便會作出支持。常委會會就個別個案討論「支聯會」應有的態度及是否作出支持。

203.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憲制責任,就國家安全推行第二十三條立法。D2稱當時「支聯會」有研究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是否可能觸犯國家安全的法律條文,所以在審議相關法例時,他曾詢問葉劉淑儀(時任保安局局長)「支聯會」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是否違法,得到的回覆是擬訂立的法律條文訂明一定要有武力或嚴重的非法手段,葉劉淑儀不認為叫喊口號是非法手段。

204.至於2018年修憲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一事,D2稱他有留意但不甚關注,也沒有留意內地主要官員就此作出的解釋或說法的細節,因為他認為所有人均知道及確認是共產黨領導,正如《憲法》很多條文可見,共產黨領導一直很清楚。當時D2已清楚知道《憲法》第一條訂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他覺得共產黨領導不論何時都是中國的實體。D2重申在修憲一個月後,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記者問及修憲後是否可以在香港喊「結束一黨專政」,他的答覆是《憲法》「沒有哪一條講到一黨專政,這個是偽命題[127]

205.控方引述D2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的發言[128]指稱在《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繼續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可能會違反《國安法》。D2對此絕對不同意。他說當時很多記者就此向他提問,他答說「支聯會」會堅持五大綱領。D2相信繼續提出五大綱領一定不會違反《國安法》,因為:(1)該口號叫喊了30多年,從沒有人說有任何問題;(2)按他對《國安法》的理解,罪行需要涉及「非法手段」,而「支聯會」從沒有叫人做任何非法行為;及(3)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六四集會,警方沒有指「支聯會」違法;據他所知,警方在2021年也不是以《國安法》為由禁制「支聯會」的六四集會。

206.「支聯會」在《國安法》訂立前後,有討論《國安法》對香港人權的影響並就此發出聲明,但完全沒有討論《國安法》對「支聯會」自身工作的影響,也沒有考慮《國安法》對「支聯會」的活動或言論有何衝擊,因為他們不覺得所做的事違法。D2不同意「支聯會」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鼓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可能干犯《國安法》下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

207.D2同意《憲法》第三章所列出的政權機關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他認為《憲法》沒有寫明這些機關與共產黨的關係,這些機關不一定要由共產黨主導也可以獨立繼續運作。

208.就控方指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實行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D2表示不同意,他覺得最特徵應該是「權力歸於人民」。D2不同意《憲法》第一條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包括領導國家人民,他認為應該是「人民領導國家」。D2同意根據《憲法》「序言」及第一條字眼上的寫法,中國共產黨不單領導中國政府,同時亦領導中國各族人民,但D2稱其實很難明白其真正意思,因為當中有很多不同的主義及定義。

209.就D3於2014年代表「支聯會」發表的文章「How will China change :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中國將如何改變:透過改革還是革命?」)(D2-5)[129],D2同意文章內容與2018年版本的《憲法》無關。D2指文中提及可以透過《憲法》的改動和修憲朝向改革,且要做到文中談及的事情,需要修改及檢討現行《憲法》,才可達到三權分立。他同意文章沒有提及透過修改《憲法》改變共產黨領導,因為「支聯會」處理的是人民是否有權選舉、而非共產黨領導與否的問題。D2同意文章沒有直接或間接提及要修改中國共產黨領導。

210.D2稱「支聯會」是支援角色,不會主導或倡議中國改變的路線圖,故強調中國人民要有一個平台或公民社會代表不同利益集團討論中國的未來。「支聯會」沒有談及太多關於修憲的事,因為公民社會的基礎尚未存在。D2不同意除了上述D3的文章外「支聯會」沒有在其他場合提及修憲,並表示「支聯會」於《零八憲章》一事上有提到修憲。

211.D2同意「支聯會」從沒有提及要透過修憲改變或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不同意「支聯會」提出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是希望其他人支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他表示「結束一黨專政」不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

212.D2不爭議曾經作出「獲承認事實」(P494, P495)的錄影片段所顯示他在不同場合的發言。他確認以「支聯會」名義設立的網站及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均為「支聯會」作出並反映其立場,「支聯會」在這些平台表達的意見亦代表D2本人的立場。

213.「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的網站由「支聯會」籌款開設並提供實體六四紀念館的內容為起始資料,其後交由其他人自己運作。D2稱在他於2021年4月被關押時,該網站尚未正式完全公開運作。他同意位於旺角藝旺商業大廈的六四紀念館,是由「支聯會」籌建並透過一個小組或委員會負責營運,該物業為「支聯會」名下資產。

214.D2本人同意並支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他一直鼓吹這項綱領,並非是希望更多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敵意,而是希望公眾對中國共產黨有所要求,希望中國共產黨可以尊重人民的民主和人權,並希望更多人支持這項綱領。

215.至於「支聯會」是否希望更多人將「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付諸實行,D2稱「支聯會」不會叫人做些甚麼行動去「結束一黨專政」,「支聯會」叫人付諸實行的必定是具體工作而非空泛理念,例如要求釋放「709大抓捕」的維權律師、毋忘六四、支持天安門母親。換句話說,若有與「支聯會」理念相關的事情發生,「支聯會」就會叫人支持;若無事發生,「結束一黨專政」就純粹是一個口號,是一個意識、意念、理念,「支聯會」仍會推動六四紀念館、毋忘六四的展覽、及支持被囚人士的定期街頭活動。D2同意當有事發生時,「支聯會」可通過行動凝聚一班支持者的力量。

216.就控方指稱「支聯會」和D2一直意圖其他人用違反《憲法》的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D2表示不同意,他認為《憲法》是用作制約政府或國家機關而非制約人民,不可以說人民違憲,但人民有責任遵守《憲法》下的條文。

217.D2同意在下列4段他本人不在場(TB4/SN67除外)的錄影片段中,相關人士的發言代表「支聯會」和他的立場:

(1) TB4/SN62[130]:D2大致同意D3於2020年7月1日至9日期間接受《名家論正》訪問時的發言代表「支聯會」和D2的立場,D3沒有說清楚的部分(例如調整工作、有些員工可以離開等)除外;

(2) TB4/SN67[131]:D3於2021年2月21日在六四紀念館舉辦紀念司徒華的記者會上發言,當時D2在場;

(3) TB4/SN68[132]:D4於2021年2月22日或23日在六四紀念館接受傳媒訪問時的發言;及

(4) TB4/SN71[133]:D4於2021年4月15日在「支聯會」和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中的發言。

218.D2不同意控方以下的指稱:

(1) 「支聯會」和他一直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希望其他人以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作為長期目標;

(2) 「支聯會」和他一直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希望其他人等待合適時機實行行動,以達致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目的;

(3) 若然其他人未能一下子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和D2希望其他人能夠漸進式地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及

(4) D2和其他被告於案發期間煽動其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違反《憲法》的手段去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旨在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S.  辯方第二證人:鄒幸彤女士(D4

S.1  主問

219.D4現年41歲,是一位大律師,亦是「支聯會」最後一任副主席。D4自小學年代(90年代初)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2010年大學畢業後任職「支聯會」職員約半年,其後留下做義工,2014年年底當選為「支聯會」常委。2015年年底她成為「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支聯會」於2021年解散。

220.D4稱她見證「支聯會」最後的一段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D2)及副主席何俊仁(D3)於2021年4至6月期間先後被關押,她是3位正副主席中唯一未被關押的人,所以她是負責「支聯會」在這段期間言行的人。

221.D4承認「支聯會」直到最後一刻,都在堅持五大綱領。五大綱領是一個整體,而「結束一黨專政」更是「支聯會」不可放棄的信念,這個信念貫徹於「支聯會」所有的行動、發言、文章。D4稱不論是否有「支聯會」,她本人都會繼續參與結束專政的運動。

222.D4就「結束一黨專政」議題的作供有下列3點綱要:

(1) 「結束一黨專政」這句話的實質內涵和要求,以致會有何不同形式或字眼上的表達或表現;

(2) 「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顛覆一個國家政權、抑或只是顛覆一個非法的黨專政狀態;及

(3) 各被告是如何「結束一黨專政」,而他們做或所謂煽動他人做這些事,是否屬於法律不容許的非法手段。

223.就第(1)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的具體意義,D4表示她就「專政」兩字的表達或理解未必與D2一樣。D4指共產黨老祖宗列寧對「專政」的定義是基於武力和不受法律所限制的權力,她認為這定義適用於中國共產黨現時的情況,因為在中國共產黨控制所有國家機關,甚至滲透到各種社會、商業、宗教組織,不受法律限制或民主選舉制約,連比較軟性的制衡都完全缺失。這種國家權力被單一政黨完全壟斷、與社會力量完全失去平衡的狀態,就是D4所述的「一黨專政」。雖然「支聯會」沒有開研討會討論「專政」的定義,D4認為她的理解與「支聯會」其他成員(尤其是常委)的理解相似。

224.D4稱「支聯會」成員(尤其是常委)均認為中國是一個一黨專政的國家,「一黨」指的是中國共產黨,但一黨專政的概念並不限於共產黨,「支聯會」要「結束一黨專政」就不只限於中國共產黨。

225.「一黨專政」的惡果是國家權力會再三失控和被濫用,「支聯會」要結束的就是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態,希望國家可以建立一個憲政民主制度,公權力可以在法治和平等的軌道上運作,國家真正屬於人民。簡而言之,「支聯會」要求當權者要守法,人民可以向當權者問責。唯有做到這一切,「一黨專政」才可結束得到。從這一層意義來說,「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本身就已經是「結束一黨專政」不可或缺的要求。「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內涵,就是要結束這種非法的狀態。

226.簡而言之,D4認為「專政」是一個基於武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會產生濫用和無法無天的狀態,「支聯會」一直的訴求就是要求當權者為他們的言行負責。D4稱對她而言,真正顛覆國家政權的從來不是「支聯會」。在中國現在的現實中(包括控罪時段及現今),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從來只有中國共產黨。

227.就第(2)點,即「結束一黨專政」是顛覆國家政權還是顛覆一個非法的黨專政狀態,D4稱「國家政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主權在民,《憲法》第二條及「序言」第五自然段中的「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支持她的說法。

228.D4稱共產黨的「專政」不但顛覆了人民主權,也顛覆了《憲法》許多關於國家機關該如何運作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國家根本制度的一部分。例如《憲法》賦予全國人大最高權力,但全國人大沒有真正的話事權,所以顛覆國家政權的不是「支聯會」,而是「專政」的現實。「結束一黨專政」所要求的是顛覆一個不合法的黨專政,要求還政於民,讓國家政權可以歸還予真正的主人。D4認為國家根本制度是主權在民,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事實上不是一個實權機關而是橡皮圖章。

229.D4續稱,《憲法》沒有具體提及共產黨領導的範圍、職責、界限、如何實施、如何運作,法律具體條文沒有賦予領導的實質,而在2018年修憲之前,即使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條文,國家機關都是如此運作的。

230.就第(3)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D4稱「支聯會」沒有鼓吹別人用非法手段,而是希望透過陽光、制度和法律還政於民。「陽光」是指「支聯會」所有訴求和行動都是公開的,會向公眾說明他們對現況的分析和需要改變的方向。

231.D4稱「支聯會」和她本人作無權無勢的普通人,不可以直接將中國共產黨「繩之於法」,所以要「結束一黨專政」,只能用更迂迴的方式,包括證據收集和保存、公眾教育和賦權(empowerment)。「賦權」的意思是通過參加一些行動鼓勵和教育公眾,令公民有行動的力量和能力。「支聯會」沒有激發他人情緒,而是會鼓勵他人參與燭光集會和遊行,教育及裝備更多公民如何行使公民權利。其他方式包括透過示威遊行等集體行動和輿論,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施壓。「支聯會」是透過普通人可以做的手段,自下而上嘗試打破、減輕或削弱中國共產黨在其治下所有地方(包括內地和香港)對社會的全面壟斷。

232.D4稱「支聯會」要結束的是一種權力結構,而非某個政黨的統治。唯有真正建立一套民主制度和習慣,當體制和法律真正限制到當權者時,「一黨專政」才能結束。「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要求一個制度上的改變,要達成「結束一黨專政」這個終極目標,唯一的手段就只有民主與法治。

233.D4指對「支聯會」而言,「結束一黨專政」不單是遙遠的終極目標,更是一個由專政走向民主的過程。從這層面理解,「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在描述同一個過程,不建設民主就無從結束專政,不容許結束專政等於不容許建設民主。

234.D4稱民主的概念是人民作主,人民可以在自由、公平、定期和有實質意義的選舉揀選領袖,要做到這一點,需要一系列的社會基礎作為支撐。「支聯會」在建設民主方面,除了這些外在的架構指標,更重要的是建設民主精神,將之落實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唯有將每個人真正視作平等自由人的精神在社會紮根,民主的制度才可存活。

235.簡而言之,對「支聯會」而言,「結束一黨專政」等於「建設民主中國」,「結束一黨專政」既是目標亦是過程,終極願景就是「建設民主中國」。

236.D4稱「支聯會」的工作不是純粹傳揚主張,這些工作本身已經是在實踐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並重申五大綱領是一個沒有辦法拆開的整體。她指「支聯會」並非為煽惑他人在認同這個綱領後,再去做一些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支聯會」做某些行為的原因不是為鼓勵或唆使他人做任何事,需要就逐件事情及場景作出考慮,不可以籠統地將「支聯會」所做一切歸納為同一煽惑行為。

237.D4以自己曾在「支聯會」擔任參與者、職員、義工、常委的經歷和觀察,解釋「支聯會」的行為是在踐行其五大綱領而非煽惑他人做任何犯罪行為。

238.D4自幼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可視之為她第一堂公民教育課。D4形容集會從沒有因其處理的主題是一件黑暗的事而變成充斥仇恨、絕望的場所。相反,集會傳達的一直都是愛和責任,講述即使面對世間不公,仍可做些事情令世界向好的方向移動,這並非因為台上某句口號、某段發言的煽動。D4指對苦難的承擔將維園所有人連成一體,所以建設民主包括維繫訴說苦難的自由和空間,讓愛可以表達。維園多年團結人心的魔法來自每個人帶去的愛而非仇恨,他們堅持講述、紀錄及紀念世間不公,不是要散播恨而是要凝聚愛。

239.D4中學時期在學校設置紀念六四的壁報板,後在英國唸大學時舉辦六四紀念活動,在她籌備紀念六四活動的過程中,「支聯會」一直對她幫助甚多,包括:(1)就中國民主運動發展和六四議題,「支聯會」是一個詳盡的資料庫;(2)為她提供行動的想像和參考;及(3)實際地向她提供協助。D4於2010年畢業返港後到「支聯會」幫忙,其中一個原因是她很感激「支聯會」願意幫助和信任她,更重要的是她認同「支聯會」的工作。

240.D4於2010年在「支聯會」擔任職員的時候,負責的工作大部分都是不起眼的。D4稱街站並非是一個煽惑他人進行犯罪行為的場合,因為擺街站要一擊即中和簡單直接,不可能存在煽動性的理念和隱藏訊息。部分主要工作在教育方面,包括舉辦不同題目的講座、座談會和展覽,希望有平台空間予群眾作深入交流。另一主要工作為表態性,最常見的方法是示威、遊行或其他形式的活動,例如以放風箏、清明節獻花、長跑、洗刷國殤之柱、絕食等不同形式,表達「支聯會」對六四議題的關注,以及累積壓力;在其他議題上嘗試採取有創意的方法,例如以集體剃光頭的形式聲援劉霞。

241.D4稱「支聯會」的使命(mandate)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關注的議題較六四闊很多。在她2010年擔任職員的半年期間,「支聯會」便曾就不同題目發出聲明,其中釋放劉曉波、支持《零八憲章》更成為當年的六四紀念主題及《港支聯通訊》重點關注的題目(見2010年3月第85期(D4-1),2010年9月第86期(D4-2)及2010年12月第87期《港支聯通訊》(D4-3))。

242.自從2008年12月《零八憲章》發起後,「支聯會」便一直長期關注,2009年12月劉曉波被判刑後,「支聯會」便作出回應並持續推動。D4稱支持《零八憲章》的主題貫穿很多「支聯會」的行動之中,不少成員(包括D4)均有聯署支持《零八憲章》。「支聯會」在第87期《港支聯通訊》刊登《零八憲章》全文,多年來亦有在街站派發《零八憲章》小冊子。

243.D4稱《零八憲章》[134]是一份近乎全面的憲政改革倡議,提出多項包括如何修改現行《憲法》的具體主張。當時的《憲法》雖未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條文,但共產黨的專政實際上凌駕《憲法》,故要修改《憲法》約束政黨。就《零八憲章》中提出「聯邦共和」和「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張,D4指這當然牽涉《憲法》的改變,並稱《零八憲章》有修改《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亦有落實《憲法》的要求。

244.「支聯會」沒有具體討論是否全部人都絕對支持《零八憲章》的每一項條文。作為支援角色,「支聯會」大方向上支持《零八憲章》憲制改革的主張,至於具體實現時細節如何執行,就未必每一點都會絕對支持。

245.D4稱「支聯會」理解《零八憲章》為非常合法、合情、合理的憲政改革要求,但其發起人卻被判刑,因此要發起釋放他們的活動。對於提出《零八憲章》人士的定罪,D4稱「支聯會」並不是一個法律組織,更多是從正當性及人權、道理上是否合適的角度去看,而非嚴格的法律分析。

246.D4稱並非很多人關注「支聯會」推動關注國內民主、人權人士的行動,「支聯會」做這些行動,從不關心會否得到掌聲或支持,也不是要煽動他人支持「支聯會」,而是事件本身應該及值得去做。「支聯會」並不是借這些議題煽動他人,因為很多時這些議題不是那麼受香港人歡迎。

247.D4在「支聯會」擔任職員期間,較多做幕後行政支援的工作,當時她剛畢業,對中國了解不足,故希望可以到國內工作。D4於2010年成為一間關注中國勞工權益的非政府組織(NGO)的幹事,其後4年穿梭大江南北,與國內的農民工、留守兒童、塵肺病工友等一同生活。在國內的工作經驗,令她日益相信「結束專政」是要實實在在地結束充斥在日常生活中的專政,結束日常的等級歧視、濫權的情況。要達到此目標,權利意識教育、民間組織培訓、公民行動實踐及政制層面改革同樣重要,缺一不可。期間她仍繼續在「支聯會」當義工,在香港內地兩邊走。

248.2013年左右,有人叫D4參選「支聯會」常委,當時她很掙扎,因為「支聯會」是一個政治敏感、中國共產黨不喜歡的團體,常委的身份可能影響她在國內的工作。其後,「支聯會」與D4任職的NGO於2013年8月29日發起一份關注中國人權的聯席聲明(D4-5),「支聯會」亦在2013年9月18日作出聯署聲明(D4-4),D4有份參與後者的示威行動和幫忙做資料搜集。面對當時國內已經無法以有組織、公開的NGO模式去推動社會議題的背景,加上D4決定轉行做大律師,希望以較獨立或彈性的身份參與中國社會民主運動,D4便自行離開該NGO,並於2014年底成為「支聯會」的常委。

249.「支聯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在法律上為有限擔保公司,常委是「支聯會」的公司董事,會員是「支聯會」的公司成員。會員包括工會、政黨、議員辦事處、學生會、宗教團體、社區或關注各種其他議題的組織。會員在週年大會中選出常委後,常委之間再互選正、副主席。直至最後一年之前,「支聯會」約有20名常委,皆非受薪,會員則長期維持200多個團體會員。D4本人代表一個名為「六四行動」的組織競選常委。

250.D4指會員是「支聯會」的實體,常委只是會員選出來的代理人,負責日常執行。常委任期為一年,其領導權限嚴按公司章程和會員的授權執行。常委除了每月開一次會外,還有很多小組和部門會議。常委會的決議有約束力,但有嚴格界限,要跟章程做事。「支聯會」多年來都是按章程和《公司條例》運作,年度報表和財務報表經常委同意後,會上載至公司註冊處和「支聯會」的網站,供公眾和會員查閱。控罪期間,「支聯會」的指導意志(directing mind)是時任常委。

251.D4稱「支聯會」30年來的運作均合法合規,其成立宗旨(Objects)可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135],當中沒有提及五大綱領。D4指五大綱領雖然不存在於正式公司文件內,但它們是將「支聯會」的公司宗旨放諸實際情況而發展出來的具體目標,完全符合公司宗旨要做的事。

252.D4確認,凡當選為「支聯會」常委,即必然出任「支聯會」的董事;若不再擔任常委,則須於適當時候辭任「支聯會」的董事。在D4擔任「支聯會」常委期間,「支聯會」有跟隨《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行事,「支聯會」所採用的五大綱領沒有違反《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目標,所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

253.D4確認「支聯會」常委由組織成員投票而產生,在案發期間,D2、D3及D4均當選常委,期間沒有會員要求他們離任或指他們違反職責。即使有不同意見,最終的決議一經通過,所有人均須遵守。

254.D4指2019年她參選常委的政綱[136],代表她個人對「支聯會」的定位和發展的想法。當時的競選在「反修例運動」期間舉行,D4就社會上比較強烈的中港矛盾作出如下回應:「我想支聯會能做的,就是堅持做好居中溝通、揭示真相、搭橋拆牆的角色,讓國內和香港人與人之間能真正的連結起來,互相支持,齊爭民主,而不是陷入政權的詭計去分隔成兩群互相仇恨的人。」「居中溝通」的意思是在中港兩地之間居中調和矛盾,「搭橋拆牆」的意思是提供溝通橋樑,讓大家看見彼此,互相了解、認識,拆除因偏見和誤會而築成的牆,而不是控方所指的煽動仇恨、煽動分裂。若然當選,她會推動「支聯會」做這些事情。當年她成功當選常委。

255.就D4在2020年參選常委的政綱[137],當時《國安法》已通過實施,她覺得「支聯會」更需要守住公民社會的底線及原則,她理解「支聯會」的宗旨或綱領為求同存異的底線,不是要主動宣傳、推廣和鼓吹主張。

256.就此政綱中提及「過去這一年,香港天翻地覆。尤其在《國安法》通過後,恐懼蔓延,大家開始揣摩那條虛無飄緲的紅線,解散組織有之,改弦易轍有之,以求不墮『法』網。[138],D4稱「過去這一年」是指2019年,這段的意思是她不同意有人在《國安法》生效後決定解散或更改路線的做法,她會堅持不退讓,因為「支聯會」的綱領只是陳述香港社會內最底線的、無可退讓的原則。若然當選,她希望「支聯會」不會解散或「改弦易轍」,不求「不墮法網」。

257.D4在政綱的第3及4段[139] 表明即使《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對五大綱領所追求的事情仍不會退讓,並確認五大綱領主要是針對內地發生的事情。

258.就政綱中提及「但歷史上又有哪一場與專政對抗的民主運動,能為專政所容許,能『合法』地進行?…支聯會的綱領和工作能否符合《國安法》,從來不是法律問題,也從來不重要。[140],D4稱世界歷史中很多民主運動都會被當時的政權用各種法律打壓,「支聯會」預期在「專政」之下,政權會用法律手段作出打壓,政治上判斷政權會用法律「搞」「支聯會」。

259.就政綱中提及「支聯會的定位向來清楚,我們所反抗的、所要顛覆的、所要終結的,是中共的一黨專政,不只是香港的傀儡政府。[141],D4確認「反抗」、「顛覆」及「終結」的意思相似。D4稱「顛覆」不一定是將合法的事情倒轉,可以是顛覆違憲現象和非法狀態,撥亂反正,不直接等同推翻,而是反轉一個專政的狀態。

260.成為「支聯會」常委後,D4以個人身份繼續到內地參與國內的社會運動,不會用正式NGO職員的身份或以「支聯會」名義做任何活動。就她在內地是否有推動或表達「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時,D4稱未必直接用這六個字,但會與朋友討論此理念,他們進行的行動亦在實踐此理念。因為要維持國內的工作,D4不想曝光太多,所以一直都沒有站在「支聯會」前台。

261.2015年年底,D4開始擔任「支聯會」副主席,除了在燭光晚會以副主席身份發言外,日常多是處理不起眼的幕後工作,例如資料搜集、寫報告等,較少公開發言或接受訪問,盡量避免站在最前。直至2020年《國安法》生效前後,其他成員都被捕,D4才逼於無奈打破這個規矩。

262.自D4擔任「支聯會」常委後,「支聯會」的架構一直沒有改變,除了正、副主席及秘書外,有7個部門:常務秘書部、財務部、組織部、教育及青年部、傳訊及出版部、海外聯絡部及維權部,有些常委一個人負責幾個部門的工作。D4引述「支聯會」的2014/2015年的架構表[142],指名字旁邊有「*」標示的,是指定發言人。當年她剛成為常委,參與維權部(主要負責跟進、支持和聲援國內人權民主運動,並參與國際層面的運動或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推動倡議或報告撰寫)、教育及青年部(負責教育工作如舉辦講座、學校活動、準備教材、資助話劇演出)和傳訊及出版部(負責傳訊出版刊物如《港支聯通訊》、設置街站、六四紀念館的資料搜集和整理)。在具體工作上,D4會站在維權部的位置思考。

263.D4在維權部工作期間,於2018年撰寫一份按聯合國人權審議機制提交的「普遍定期審議報告」(UPR Submission – China 2018)[143],報告經常委會通過後,由「支聯會」提交至聯合國。當時D4為「支聯會」副主席,以她所理解的內地情況撰寫這份報告。這類報告會概述「支聯會」長期關注的議題、觀察到總體的大趨勢、和給中國政府的具體建議,讓國際社會了解中國人權問題可以如何改善或解決。D4稱由此目的來看,這類報告具煽動他人進行一些行為的元素,煽動對象主要就是中國政府。報告鳥瞰式地表述「支聯會」的立場,並向中國政府提出「支聯會」最重心關注的建議,例如要求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

264.這份報告的內容分為4大類別:司法手段打壓、法律以外打壓、對民間組織打壓及向政府問責。D4稱報告提及的情況,是基於具體案例和法律條文的分析,並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支聯會」活動聲明中提及的負面情況,是真實存在並需要解決的問題,而非「支聯會」用作煽動的手段。

265.D4指稱「支聯會」提出過很多具體方法和手段去達致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這份報告列出的32項建議,就是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長遠目標下的中期目標或步驟。這些建議可分為5類:(1)修改法律;(2)建立可保障人權機制;(3)加入國際人權監督機制;(4)對侵犯人權的官員、政府部門進行問責及公開調查;及(5)停止一切非法行為。這些手段都是以法治、法律方式結束一個專政的狀態,從不牽涉呼籲或煽動以非法手段達成「支聯會」的目標。

266.D4稱同類建議可見於已呈堂的影片及片段。例如2012年11月8日的示威聲明中[144],「支聯會」提出18項建議,包括落實《憲法》下的權利、及以《憲法》和法律規範政黨行為。這份聲明為「支聯會」致函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可見「支聯會」並不是沒有與中國共產黨溝通。此外,在2018年3月4日的反修憲抗議中,「支聯會」作出的聯署聲明[145] 沒有叫人推翻或違反《憲法》,而是叫人維護及捍衛《憲法》下的權利。由這些聲明可見,「支聯會」一直以來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呼籲大家維護《憲法》、要求《憲法》落地,或者修改《憲法》這樣的提議。即使設立國家人權機構會削弱一黨專政,也不是非法手段。D4稱「支聯會」多年來的呼籲,難以視為非法手段,更遑論違反《憲法》。「支聯會」不能夠展望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會完全接受有關建議,可以倚靠的只有民心和民意,所以向社會大眾講述其觀察建議。例如在參與普遍定期審議前後,在《港支聯通訊》解說「支聯會」的建議。就此,D4展示一篇由她撰寫並刊登於2018年4月第117期《港支聯通訊》的文章[146],當中她就「支聯會」報告的內容作出解說。

267.在第117期的《港支聯通訊》中,有一篇由蔡耀昌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撰寫的文章[147]。D4稱這篇文章代表「支聯會」對2018年修憲的立場。「支聯會」覺得2018年3月的修憲本身已經是顛覆當時的憲法制度和體制,「支聯會」的立場是不論修憲前或修憲後的《憲法》,均要修改,「支聯會」對修憲的看法,同樣適用於修憲前、修憲後。

268.文中提及:「有人說,就算不修訂《憲法》第一條,共產黨領導根本已是事實存在;不錯,「一黨專政」的存在是現實,但筆者認為,寫入《憲法》將之更為合法化,則是更不能接受的。」就此說法是否將「共產黨領導」等同「一黨專政」,D4稱她不曾與蔡耀昌討論,據她從字面理解,文中的「領導」不等同「專政」;「有人說」是指大家的評論,「不錯」之後是「支聯會」的立場,指共產黨不只是「領導」而是「一黨專政」,修憲是嘗試將「一黨專政」的現實合法化。

269.D4補充說,《零八憲章》主張設立《憲法》法院、維護《憲法》權威[148],令《憲法》落實到地,亦是「支聯會」一直支持的方向。D4稱《零八憲章》運動從來沒有停止過,2018年「支聯會」多次在香港推動「零八憲章」運動,支援國內人士推動《零八憲章》。「支聯會」的立場是《零八憲章》的主張均是《憲法》下的權利,支持《零八憲章》不應該有任何刑責。「支聯會」支援國內人士爭取民主,爭取民主在專政國家一向都有風險,主動權或選擇權在國內人士身上,「支聯會」作出支援,但不可以代為抉擇。至於他們的行動是否有風險、或他們能承受多少風險,是他們自己的選擇。D4同意相關行為在內地有引致他們被拘捕的風險。

270.根據「支聯會」的發言人制度,正、副主席必然是發言人。在「支聯會」刊物或活動中,一般以正、副主席的名義撰文或發言,基本上代表「支聯會」立場,除非其語境或內容明言是個人意見。若然他們只是署名而不寫明其正、副主席身份,或有人以「支聯會」常委的身份撰文或發言,則不一定反映「支聯會」立場,要視乎具體內容,若然所談論的是「支聯會」的活動,那就代表「支聯會」立場。「支聯會」不會逐篇文章宣稱是否代表其立場。

271.D4稱「支聯會」自1989年開始出版的《港支聯通訊》是一份免費刊物,由早期的紙本版到後期的電子版,以不同形式發布。「支聯會」會將《港支聯通訊》郵寄給支持者、在活動或街站派發、在書店等公眾地方任憑自由取閱,及上載至「支聯會」的網站以供瀏覽。整體而言,《港支聯通訊》提供一個開放平台供大家了解中國民主發展的情況和問題,部分文章是由「支聯會」的常委、職員、義工撰寫,但更多的是其他與「支聯會」友好的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時評人、國內行動者、律師、甚至讀者投稿,所表述的觀點不只是「支聯會」的觀點,也不只是宣傳「支聯會」的主張和立場。《港支聯通訊》並非定期刊物,每隔數月便會出版一期,每年約有3至4期,由傳訊及出版部負責。

272.D4稱《港支聯通訊》中,解說了「支聯會」立場的文章包括:

(1) 第105期(2015年4月):D4以「支聯會」常委身份撰寫一篇題目為《現代誅九族》的文章[149],介紹一項「支聯會」有份參與的「新春團圓行動」,透過派揮春等行動呼籲中國政府停止軟禁、酷刑及政治迫害[150],這篇文章代表「支聯會」的立場。D4稱她撰文是有正當目的,並非如控方所指假借民主之名挑起對中國共產黨的仇視。「支聯會」在「結束一黨專政」的大題目下,會提出具體的工作方向例如聯署、擺街站、貼揮春,文章呼籲大家參與聯署行動,可理解為向人大請願,不能說是煽動一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更非嘗試污衊中國共產黨。D4其後補充,文章刊登時行動已經完結,所以文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紹這項行動及讓讀者了解相關人士的故事。

就文章以比較煽情的「誅九族」為題,D4稱這是文學選擇,亦是她認為事實存在的問題,以此為題可以簡單闡明問題所在。文章有提及事實情況,沒有說真的殺了相關人士,這是字眼的問題。D4強調這不是法律文件。

(2) 第106期(2015年9月):D4以「支聯會」常委身份撰寫文章[151],呼籲讀者如何支持國內因雨傘運動被捕人士,這篇文章介紹「支聯會」活動,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3) 第108期(2016年1月):D4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撰寫文章[152],解說「支聯會」當年的年度主題,文章主題基本上重申五大綱領。D4稱這篇文章不是煽惑他人進行甚麼行為,只是籠統地叫人繼續支持「支聯會」。

文中提及「專政之手早已延伸到香港,不管是香港的選舉制度、學術自由、新聞自由、以至港人的人身安全 — 地理邊界、獨裁者的承諾早已不能保障我們。我們只能抗爭,而和國內的抗爭者站在一起,才是我們最大的保障。獨裁者最害怕的是自己的人民;只有中國人民能推翻中國共產黨。」是指香港和國內要一齊對抗專政。

就上文的「只有中國人民能推翻中國共產黨」,D4稱這是假設情況,若中國共產黨要被推翻,事實上只能夠這樣發生,因此中國共產黨最害怕的是人民。這句話沒有要煽動他人做甚麼事的意思。

至於為何文中要用「推翻」二字而非「對抗」,D4稱「推翻」是中國共產黨最害怕的結果,獨裁者怕自己的人民,原因在於人民有能力去推翻他們。文章不是說「支聯會」要做甚麼,而是解釋獨裁者會害怕是因為有被人民推翻的可能性;若然只是「對抗」,他們未必會如此害怕。

(4) 第113期(2017年3月):D3以時任「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的文章「如何結束一黨專政」[153],回應「支聯會」當年「平反六四 結束專政」的年度主題。文中解釋「結束一黨專政」不離三個途徑:(1)領導者自我改革;(2)暴力革命推翻專政;及(3)民間社會和平抗爭。D4稱只有第三種途徑才是「支聯會」30多年來一直努力實行的途徑,文中「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一節,具體談及「支聯會」所支援或自己做的行為模式,均不屬非法手段。其中「法律制度內外的抗爭」這一句的「外」字,不是非法的意思,而是指法律制度以外的方法,例如內地人權律師撰文披露無法見當事人的情況。

就文章所指的非暴力抗爭是否包括一些在內地會被定性為非法的行為時,D4稱「支聯會」的着眼點不是政府如何定性,而是行為的性質,上訪、集會、遊行、示威,本質上不是犯罪行為。「支聯會」能夠推動的就是民間的和平抗爭,至於當權者會否用法律打壓,他們控制不到,只能控制自己要遵守的原則及用甚麼方式去做。文章中提及包括遊行、集會、輿論的和平抗爭手段,並不限於國內。

(5) 第114期(2017年9月):D4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撰寫文章[154],介紹國內的行動者。D4稱「支聯會」至2016、2017年,仍在推動《零八憲章》及爭取釋放劉曉波,這是一項長期關注,是一直持續的工作[155]

劉曉波於2017年7月13日在羈押下逝世,「支聯會」舉辦一連串行動回應,之後繼續舉辦相關活動,例如於2018年12月8日的聲援活動中發表聲明[156]。D4確認「支聯會」在2018年及本案案發期間,仍然繼續支持《零八憲章》。

(6) 第119期(2018年11月):D3、劉慧卿及香港職工會聯盟分別撰寫3篇文章[157],解說當年日內瓦之行的活動和工作,爭取公眾支持「支聯會」推動的改革方向。D3的文章是以「支聯會」主席的身份撰寫,其內容代表「支聯會」立場,另外兩篇文章則不必然。

(7) 第121期(2019年4月):D4以「青」的筆名撰寫文章[158],解說中國民主運動曾出現的不同形態,有組黨運動、憲章運動、新公民運動、基層民運及維權運動。D4稱「支聯會」除了支持修憲外,亦支持文章所提及的各種形態的民主運動,這是「支聯會」的長期策略,在控罪期間亦如是。

文中「憲章運動」的標題下,提及內地民運人士發起的兩次憲章運動。D4稱修憲運動是一項長期運動,為民主運動的一部分。除了大型的修憲運動外,「支聯會」亦會支持個別或小型的修憲建議,例如2020年的寄聖誕卡行動[159]

273.D4稱她在《港支聯通訊》撰文的主要目的並非要煽動什麼行為,而是讓香港人了解內地行動者的故事。此外,亦會透過講座、小組活動、文宣、傳單、書籤等形式進行,「支聯會」積極講述相關故事,不是為了煽動仇恨,而是想促進中港兩地朋友的理解。例如D4在2019年4月12日的講座中[160],提到一些行動者的故事。D4稱「支聯會」多年來支援中國民主運動,支援的就是具體的人和事,民主運動的實體是人,關心人、支持人,在人和人之間建立連結,永遠都是結束專政、建設民主的第一步。「支聯會」呼籲大家去做的事情均不是非法手段。

274.就案發期間「支聯會」是否提倡修憲,D4稱是,但不止是。若將不是修憲的方法說成是非法,這邏輯與中國政治現實非常「離地」,因為在整個民主運動中,修憲才是最不被容許的事。就案發期間,「支聯會」在修憲以外推動民主運動的方法是否要改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D4稱她指的是民主轉型而非法律意義上的根本制度,「支聯會」不是看著《憲法》來講目標。「支聯會」的目標是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不論「支聯會」支持的維權運動或抗議,都是在長遠推進「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的框架下做,平反六四也是如此。

275.D4指「平反六四」是「支聯會」多年的年度主題,有不少相關的解說文章[161]。「支聯會」一直要求一個在法治下進行的程序,向不受限制的專政權力問責,所以「平反六四」本身是「結束一黨專政」下其中一個目標。五大綱領中,最高層次是「建設民主中國」,其他綱領屬其內涵一部分。

276.由於《港支聯通訊》流通性有限,所以每年六四燭光集會是「支聯會」最重要的一次立場表達。D4稱「支聯會」資源很有限,全靠市民捐款支持,經費不足以聘請專業寫手。每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及悼辭先由常委會決定由誰人宣讀,宣讀者撰文後再交至常委會通過,才在大會上宣讀。大會宣言一般由正、副主席讀出,只有大會宣言和悼辭會經常委會通過,其他人在台上的發言則不會經此程序。

277.2016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162] 為D4所撰寫及宣讀。D4稱這篇宣言談及責任和選擇的問題,「支聯會」確信所做之事絕對無罪,不是犯罪行為,會繼續堅持去做。就宣言中使用「圖窮匕見」及「劊子手」等較負面的描述是否將中國共產黨置於敵對一方或視之為敵人,D4稱這個專政確實是「支聯會」反抗的對象,但「支聯會」從沒有用「敵人」這種字眼,「支聯會」反對的是個制度。D4同意「支聯會」與中國共產黨可以說是處於對立立場,但宣言沒有將中國共產黨描述為仇人的意思,其主要訊息是與國內抗爭者站在一起,不是仇視哪一些人,而是要關心和支持哪些人。

278.D4指整篇宣言是呼籲大眾承擔公民責任,去做正確的事情,其作用是要陳述「支聯會」的立場、說明「支聯會」代表甚麼、為何要這樣做,這是根據「支聯會」的理念原則向公眾作出承諾。宣言可以說有鼓勵大眾與「支聯會」同行的效果,但這不是主要目的,是鼓勵大眾承擔責任,不要無視六四的發生,這是公民責任。

279.2018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163] 亦是D4所撰寫及宣讀的。D4稱這篇宣言解說「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立場,因為自從2018年修憲後,開始有聲音指這項綱領違憲、過了紅線、是必須要放棄的,所以D4撰寫這篇宣言去反駁這些論點,向公眾解說為何「支聯會」不可以亦不可能在「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上有任何退讓。D4表示「一黨專政」是現時中國的現實,「支聯會」認為這個現實絕不合理,必須要結束,而「結束一黨專政」只不過是很普通地去爭取民主。

280.就宣言提及「『結束一黨專政』説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當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否要求政黨輪替,D4稱民主是容許政黨輪替的存在,哪個政黨上台是人民的選擇,不是「支聯會」說要哪個政黨輪替,但是要有可能發生,達到「結束一黨專政」後,就可以有政黨輪替。D4同意政黨輪替是「支聯會」想要見到的結果,不是共產黨永恆執政。

281.D4稱宣言強調爭取民主不是「支聯會」特別的主張,是無數香港人、中國人都為之付出的理想。「一黨專政」這種權力不受限制的體制是歷史上無數悲劇的源頭,「支聯會」要終止悲劇輪迴,就是要「結束一黨專政」,獨裁者的反對從來不是放棄或退讓的理由,而是一早預知需要克服的困難。2018年「支聯會」正正面對這種來自權力的壓力,當時有聲音指再喊「結束一黨專政」就可能不能選立法會、會被DQ。當時公眾擔心「支聯會」會否因為這些壓力而縮沙,故D4在宣言著重承諾「支聯會」絕對不會因為當權者不喜歡,就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2018年時,外界有聲音指「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有問題、不要再喊這口號,當時譚耀宗或有身份地位的人講過不要再叫此綱領。當時的人有評論修憲後的影響,稱「支聯會」這項綱領不可再保留,所以這篇宣言是向公眾承諾,講述「支聯會」要做些甚麼。

282.就宣言中「最終的雪崩,力量來自每一片雪花」,D4稱「雪花」是指「支聯會」的支持者,宣言除了講及「支聯會」自己要做甚麼,亦鼓勵大眾與「支聯會」站在一起去做。「最終的雪崩」指「支聯會」的最終目標是「結束一黨專政」的狀態,這與「支聯會」一直以來「細水長流,累積公民社會共識和力量,最終達致民主轉型」的行動方針一樣,因此每片雪花、每項細微的行動都很重要。

283.就宣言提及「我們無法給大家路線圖」,D4稱「支聯會」坦白承認他們的限制,不能給予大眾路線圖、時間表,只能提供大原則、方向,承諾繼續向這個方向做事。若「支聯會」想煽動仇恨、敵視情緒,便不會說這些滅自己威風的說話。「支聯會」當然希望有人支持他們的理念,但「支聯會」的做事方式是自己先做,再與公眾一起做,而不是叫大家做不明所以的事。D4確認「支聯會」在六四晚會籌款及呼籲公眾支持。

284.2019年六四集會的悼辭[164] 亦為D4撰文及宣讀。D4稱這篇悼辭是在作公允評論及行使言論自由,表達「支聯會」對八九民運的看法及立場。

285.D4稱設立六四紀念館的目的是守護和傳承真相,提供和保存真相和資料,而非傳揚或鼓吹任何主張,只是敘述事實,傳播事實資料及歷史紀錄。對中國民主運動,特別是八九民運及與六四相關的資料收集、整理和保存,一直是「支聯會」的核心工作甚至是立身之本。「支聯會」早期以「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的名義做這些工作,後來就用六四紀念館。

286.D4稱六四紀念館收集資料是為了與公眾共享,因維繫民主社會最重要就是有公共討論文化。當初的分享方式主要靠出版刊物,包括:1989年10月出版的《八九中國民運報章頭版專輯》(D4-18)、1990年5月出版的《八九中國民運見証報告專輯》(D4-19)及2009年6月出版的《廿年生死兩茫茫 — 「六四」難屬的心路歷程》(D4-20)。在控罪期間,這3本書都有在六四紀念館出售,是重要的館藏。作為歷史資料,這些書保存真相、歷史資料及傳播事實,對D4也是很重要的參考書。

287.在2020年的疫情之前,六四紀念館除了每週一休館外,每天都開放。位於旺角的新館在2019年六四前開設,隨後遇上社會運動和疫情,沒多久後就被國安冚檔,所以開放予公眾的時間不算太多。紀念館於2020年疫情期間曾經短時間開放,2021年年初休館裝修至六四前重新開放,約3天後因食環署指其未持有娛樂牌照而再次閉館。六四紀念館亦是「支聯會」的會址,是「支聯會」的工作場所及公司註冊地址,即使沒對外開放,亦有職員在此工作。

288.D4稱實體六四紀念館是「支聯會」長期收集、整理及傳播歷史資料後的自然發展,提供一個可以找到所有相關資料的地方,讓這些資料有多一個渠道接觸到市民,也讓他們知道有這個空間可供使用和探索。六四紀念館亦是一個展示「支聯會」歷年所收集文物的場所,其設立目的不是要煽動鼓吹他人加入「支聯會」或認同其主張。六四紀念館亦有派發或售賣紀念品給公眾,也會進行其他活動。

289.就六四紀念館一份題為「走在抗極權最前線–––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的宣傳單張[165],所用文字看來與保存史實無關,而是「支聯會」的抗爭目標、說明「支聯會」朝抗爭的方向,D4稱辦紀念館要有理念支撐,但不等於目的是煽動某些主張。這個題目將「反送中」對比八九年的運動,其描述包含「支聯會」的立場,以展示中國民主運動的歷史。至於單張的內容看來並非在記載歷史事件[166],D4稱這是在介紹一個將「反送中」與六四事件作出比較的展覽,希望以較切身的問題令大眾更加關注六四。D4指單張並非展覽本身,宣傳文宣無可避免會有「支聯會」的立場或說法,但不能單憑單張就說六四紀念館並非在說歷史事件。

290.就六四紀念館內的宣傳單張及銷售物品,D4作出3項澄清:(1)六四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和主張,紀念館的文書、單張或舉辦的活動會反映「支聯會」的理念和原則,但這不等於說紀念館的成立是為了鼓吹傳揚這些理念。(2)紀念館非為籌款而設,而是不籌款就根本營運不到;開設紀念館並非為煽動他人做違法事情。(3)控方展示在紀念館搜到的物品例如明信片、傳單、其他組織的報告、文件等,只是周邊產品並非館內展示的主要物品,不能以此判斷紀念館主要的工作目的。

291.六四紀念館大概有1,000呎,辦公的地方不對外開放,公開的展覽場地大約佔800至900呎。D4稱紀念館的可持續性是一大問題,對是否有足夠資源繼續營運存疑,故「支聯會」盡量將資料電子化,製成六四記憶棒[167],方便將資訊、訊息、史料流傳。這些記憶棒一直存放在六四紀念館向公眾售賣,很多時亦會在活動中半賣半送給大眾。

292.2020年7月1日前,「支聯會」見到風聲越來越緊,覺得六四紀念館和「支聯會」好似會被冚檔,故開始積極籌備網上六四紀念館,計劃將實體館的內容都放上網,並且脫離「支聯會」運作,目標是要保存史料,而非宣傳「支聯會」。網上紀念館於全部常委被拘捕前的一個月完成,「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在2021年8月4日正式開放[168],並即日脫離「支聯會」,由策展團隊獨立運作,但前期籌備由「支聯會」負責。

293.D4於庭上播放2018年六四集會的影片[169],集會的流程大致如場刊所述。影片顯示其中一個環節有3名人士在台上發言,D4稱其中2人不是「支聯會」成員,另一人則不能肯定。他們是由「支聯會」邀請上台發言,大致內容要與六四悼念有關,事前沒有提供講稿或與「支聯會」協調發言內容,「支聯會」也不知道他們會說什麼,只要他們願意來發言,說什麼都是他們的自由,甚至可以宣傳不是由「支聯會」主辦的活動。D4指他們的發言不代表「支聯會」立場。

294.D4稱燭光集會的重心在於悼念六四事件,因此相關儀式程序佔很大比重,差不多一半。集會最重要的講話是每年均有的「天安門母親」發言(2014年除外),之後是當事人或親歷者發言。「支聯會」每年集會均想有些扣連當下民主運動的環節,例如邀請內地良心犯家屬講話、香港的社運或學生團體分享他們的想法。最後是宣讀大會宣言,這是「支聯會」作為主辦者表達自己立場的一個宣講。

295.大會宣言每年都是放在程序最後,因為「支聯會」明白很多市民未必會留到最後一刻,他們是來悼念六四,最重要是先完成悼念的儀式程序、聽到「天安門母親」的說話,是否聽到「支聯會」的宣言就不太重要。D4續稱,如果六四集會是為了鼓吹、傳揚「支聯會」,或鼓吹、傳揚、煽動甚麼隱藏議程、犯罪行為,集會的流程設計就不會是這樣。

296.D4稱「支聯會」早在她加入之前,每年均會把經過剪輯的六四集會片段上載至YouTube,90年的片段亦在YouTube上。「支聯會」網站無法直接上載片段,僅可擺放YouTube的連結在內。無論被邀請的講者說什麼,都會不作刪減如實放上網,雖然「支聯會」不一定認同他們發言的立場,因為六四是公共記憶,「支聯會」不應亦不可壟斷相關論述。作為主辦者,「支聯會」的定位是協助大家悼念,有多些不同的聲音是集會成功的表現。

297.此外,每年的燭光集會有不少民間團體在維園出入口擺檔,表達他們就六四事件的不同立場。「支聯會」基本上來者不拒,因為他們覺得民主就應該是一種眾聲喧嘩的樣子。

298.其後D4於庭上播放2019年六四集會的影片[170],這是「支聯會」最後一次舉辦六四集會,流程除了如場刊所述,還有一位內地良心犯信件的朗讀。影片上載至「支聯會」的YouTube頻道,「支聯會」的臉書帳戶亦有轉載片段連結。D4稱當年集會主題是「人民不會忘記」,因此集會是側重講述當年發生的事情。

299.D4不同意控方指稱下列10段影片內的相關發言是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並指每個片段有各自的情境和目的,不可混為一談:

(1) 2020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反酷刑宣傳車[171]:「支聯會」和其他民間團體在宣傳車呼籲大眾關注酷刑情況及參與一個交予聯合國人權專員的聯署,D2、D3和D4都在場。D4稱當日的發言不是要煽動甚麼行為,只是在做人權日的宣傳活動。

(2) 2021年2月6日「支聯會」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會見記者[172]:「支聯會」因年宵攤位被臨時取消見記者,D2及D4等在場。D4稱當時是在交代「支聯會」立場,唯一呼籲過的行為是叫大眾買花。「支聯會」透過年宵攤位賣花傳播理念和訊息,將附帶的花語配搭一個良心犯的故事。「支聯會」呼籲大眾做的行為只是買花,只要賣花不是非法手段,該活動就與煽動顛覆國家無關。

D4指她在記項25的發言,是解釋市民所買的花的喻意,用政治理念的說話叫人做買花的行為,並指「支聯會」投年宵攤檔的動機是想宣傳「支聯會」的訊息和理念。

(3) 2021年2月22日或23日在六四紀念館接受傳媒訪問[173]:D4稱片段見到的是一個很簡短的對答,顯示D4曾經說過會繼續堅持,沒有上文下理,她的說話只是在表達立場,不是要煽動他人做甚麼行為。

(4) 2021年4月15日「支聯會」和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174]:D4稱當她在示威地點發言時,應該有記者在場。當日示威行動的目的或想呼籲他人做的事,包括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實行普選、平反八九民運、停止迫害異見者、廢除《國安法》、釋放政治犯等,這些都不是非法手段。

(5) 2021年5月2日「支聯會」到香港大學洗刷國殤之柱[175]:D4稱「支聯會」每年都會舉辦洗刷國殤之柱的行動,以免在戶外擺放的國殤之柱生銹,亦藉此宣傳同年的六四紀念活動。當年「支聯會」未知六四集會是否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故只能籠統地呼籲大家要去悼念六四,這不是非法行為。她呼籲公眾要堅持行使固有權利,是回應當時在《國安法》下出現的白色恐怖,這不是非法手段。當日D3和D4都有叫喊五大綱領的口號。

(6) 2021年5月9日母親節「支聯會」的旺角街站[176]:「支聯會」每年母親節都會擺街站或舉辦其他活動,提醒市民要記得天安門母親。當日發言主要是呼籲大眾去做一些具體行為,例如在六四當晚點蠟燭、參與一人一相行動、幫手擺街站等,不是在煽動任何非法手段。片段中她亦有回應記者提問,記者問甚麼她便答甚麼,不是要煽動任何人去做任何事。

(7) 2021年5月23日「支聯會」的沙田街站[177]:D4稱發言內容與旺角街站一樣,都是煽惑或呼籲大眾去做合理的行為。

(8) 2021年6月11日「支聯會」在西九龍法院地下進行的示威[178]:D4稱這是六四集會案上庭前見記者的片段,只是回應「支聯會」對案件的立場和看法,及對當年六四發生的事情有些立場的回應,不是煽惑他人去做甚麼,唯一具體叫人做的是呼籲大家捐款給「支聯會」,這不是一個非法手段。

(9) 2021年6月12日D4接受有線新聞的電話訪問[179]:D4稱有關提問是關於她對一黨專政的立場,不涉及要去煽惑任何行為,當時記者問甚麼她便答甚麼,她不能控制記者問甚麼、剪輯甚麼和播甚麼。

(10) 2021年9月5日「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的記者會[180]:就警方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資料一事,當時「支聯會」的判斷是有關要求不合法、不會遵從,故在記者會交代及回應,不是在叫他人做甚麼,唯一呼籲過其他人參與的行為是叫大家參與研究「支聯會」應否解散的討論,這不是非法手段。當日的發言也可被理解為煽動國安去停止他們的濫權行為。D4續稱,「支聯會」中人好幾次說預料可能會坐牢、會被政府搞,不是因為他們明知自己犯法,而是知道自己得罪了當權者,而在一黨專政的現實下,當權者有辦法令他們坐牢,外國代理人案就是個好例子。

「支聯會」當日在現場派發給記者的新聞稿(D4-24),當中提及「支聯會32年來堅守的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是民間自發的訴求,反映的是香港市民對公義的執着、對民主的渴求」。D4稱這就是「支聯會」直到最後一刻的立場。

300.D4展示《立場新聞》在2021年6月1至3日有關「支聯會」的系列報導《支聯會的戰役.1-3》(D4-25),內容提及「支聯會」的歷史、歷年來的手段、方法、五大綱領的緣起等,並訪問了包括D4本人的多位「支聯會」現任或前任常委、義工。D4同意及採納報導中述及自己的部分[181],相關資料是由她提供,並以她作為「支聯會」常委的理解,確認報導中有關「支聯會」所做過的事情,除了兩點更正外[182],皆為準確。

S.2  D1盤問

301.D4同意她在某些情況下接受訪問時,是以個人身份發言,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支聯會」。若D4向記者明言是代表「支聯會」、或訪問標題顯示她代表「支聯會」、或她以「支聯會」副主席身份發言,則其言論代表「支聯會」。「支聯會」設有發言人制度,代表「支聯會」意志的主要人物為「支聯會」正、副主席和發言人。

302.「支聯會」於1989年成立時,D4年僅4歲。D4同意D2所指,首五年的「港支聯」簡介雖然提及「推翻當權者鄧、李、楊集團」,這並非要推翻共產黨領導,而第6年已刪去這個目標。D4同意「港支聯」簡介或「支聯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從來沒有提出過要推翻或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03.D4確認五大綱領是要一起看,不可從中抽出來單獨理解。D4同意以「支聯會」名義透過網站、臉書、推特、YouTube發布的內容,及以「支聯會」名義舉辦的各種活動,都是在實踐「支聯會」的五大綱領而非僅為了「結束一黨專政」的概念。

304.D4稱「支聯會」在網上或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或在六四紀念館售賣的物品,不可能逐一都經過她本人或正、副主席的個人監察;她沒有監察有關平台發布內容的情況,也沒有聽說過D2和D3這樣做。D4同意所有「支聯會」網上平台的內容不是由D2、D3和D4發布,她本人也不可能每次查閱相關內容。D4同意在某些情況下,「支聯會」的職員會在網上發布內容,「支聯會」一般會授權職員持續負責有關工作。傳訊及出版部負責網站的資料內容,但不會密切監察每次發布的內容,出事的情況很少,就算有的話都是事後把相關發布撤回。負責網上發布的超過一人(包括「支聯會」職員和義工),他們獲得「支聯會」主事人的授權。

305.就警方於2021年9月14至15日期間在「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擷取的截圖[183],D4稱該網站約於2021年8月開始已經獨立運作,警方截圖時網站已獨立運作約一個月,D4表示截圖內容與她印象中的版本無大改動。

306.D4同意「結束一黨專政」與「結束一黨」有分別,亦同意她在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所指的「結束一黨專政」並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D4表示她與D2對「結束一黨專政」的分析或解釋,撇開字眼的不同,基本意思是一樣的。在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她的案情與D2是沒有分歧的。就D2所指和他代表的「支聯會」的意志表示「沒有講過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說法,D4表示同意。

307.D4知道2018年修正國家《憲法》所涉及的條文,她同意作為代表「支聯會」的意志的時候,她是知道「序言」和第一條都是國家《憲法》的一部分。D4同意她作為「支聯會」副主席的時候,從來沒有推動修訂「港支聯」簡介、「支聯會」憲章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加入任何顛覆或者推翻的意志。

308.D4同意她2020年12月參選第32屆常委的「候選人政綱」中,有用到「推翻」的字眼[184],這是她參選時的個人意志。D2和D3當屆的「候選人政綱」沒有用任何「推翻」或「顛覆」的字眼。D4同意不論是D2或D3做主席的時候,五大綱領沒有改變過。

309.就D4證供曾經提及2018年國家修憲後,譚耀宗表示不要再叫喊「結束一黨專政」,D4同意即使如此,2018年和2019年沒有人阻止舉行六四集會或叫喊口號。及至2020年和2021年,D4同意「支聯會」收到來自警方關於禁止舉行集會的原因都是公共衛生理由,而非任何關於國家安全或與「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有關的訊息。D4同意她一直不相信「結束一黨專政」這個口號是有犯法的可能。

310.被問及「支聯會」有否意圖改變國家的根本制度,D4表示如果所指的是《憲法》中規定的根本制度,「支聯會」是沒有這樣的討論;若所指的是改變現實存在的政治制度,那「支聯會」是要求作出相當大的改變,但未必會使用「根本制度」這個字眼。就D4證供曾經提及「支聯會」認為最理想的情況是整部中國《憲法》重新撰寫,而不是反對其中某一兩項,D4表示「根本制度」如果作為法律用語,「支聯會」是沒有討論,但「支聯會」確實是要求對現實存在的政治制度作頗大的改變。

311.就D1所展示關於2003年特區政府推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的立法過程中一些官員在不同場合的發言[185],D4沒有看過這些文件,表示2002年的立法原意不太影響「支聯會」的工作,她也不會理會,因為這不是法律,但她作為「支聯會」的意志,有機會被影響到,例如在判斷《國安法》應如何解讀時,會認為應該跟從第二十三條時的立法原意。

312.D4同意D1所指,她證供提及其他人的意見(例如蔡耀昌及D3的言論),D4所作的解釋屬其個人理解,因為她不能代表他人,但D4同時表示她的說法是作為「支聯會」立場的理解。

S.3  控方盤問

313.D4開始在「支聯會」擔任義工的時候,除了協助六四集會外,還參與其他方面的工作;當時她知道「支聯會」有「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2014年D4參選「支聯會」第26屆常委時,沒有帶領「支聯會」的想法,只希望能盡力而為。2015年D4成為「支聯會」第27屆副主席,自此她一直擔任「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最後。D4稱副主席是常委間內部互選產生的,不是自行競選,有人推舉她,她也沒有反對。D4同意作為副主席,她在「支聯會」已具有領導地位,能夠代表「支聯會」發言,是「支聯會」的門面。

314.D4同意她成為常委、副主席後,除了帶領「支聯會」的角色外,當然也會把自己的想法帶入「支聯會」常委。「支聯會」常委一定有開會討論不同的事情,討論期間大家都可以提出各自的看法,無論常委間的看法是否相同,作出討論後大家有共識,有一個最終的決定。不論常委會決定如何,所有人都會跟從。

315.D4同意2018年之後(包括控罪時段),除了身為主席和副主席的D2、D3和D4以外,「支聯會」還有2 – 3名發言人,但「支聯會」的主要門面及主要發言人仍是D2、D3和D4三人,D4確認第31、32屆也是這樣的情況[186]。D4指發言人不一定要跟從「支聯會」常委決定的立場,因為很多事情沒有仔細的決定,所以會有一定自由度,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理念與主張基本一致。

316.D4確認D2和D3在2021年5月已被還押,當時正、副主席中只有身為副主席的D4沒有被還押,而且當時開始有常委辭職。直到2021年9月,包括D4在內共有5名常委未被還押,仍然符合常委開會的法定人數要求。D4同意當時她仍然是「支聯會」的主要發言人和門面,在這個階段,常委沒有做任何違背早前「支聯會」常委會決定的事情,並一直有跟從常委會已經作出的決定(包括D2和D3被還押前的決定)。D4確認她作為常委有跟隨「支聯會」的綱領做事,那段時間常委會會有新的決定,但沒有在原則上或綱領上添加任何內容。

317.「支聯會」2021年6月4日在臉書發布的「六四32週年宣言」[187]仍然寫有「結束一黨專政」(End one-party dictatorship)的主張。D4確認宣言由D2所寫,在D2、D3還押期間,「支聯會」的綱領一直都沒有改變。

318.自D4擔任「支聯會」常委、副主席後,她不曾向D2或D3詢問「五大綱領」代表甚麼,不需要也沒有問任何人「結束一黨專政」是甚麼意思。D4稱大家都有共識,沒有明言討論,因為「結束一黨專政」這句話並不高深,一般社會大眾都明白其意思。

319.D4同意六四集會是「支聯會」的重要活動,並表示全香港大部分人都知道。D4確認每年六四集會的主題是由常委會決定的,大會宣言和悼辭由宣讀者自行撰寫後,再經常委會通過。至於邀請哪位講者上台發言,則由一個小組負責,經常委會批准後才發出邀請。場刊上列出的內容,包括大會宣言、悼辭及事前錄製的發言等,都是事先已經知道而印製出來派發的。

320.D4確認2018及2019年六四集會的主題,都是與五大綱領相符。常委會通過這些主題時,不會那麼仔細討論主題如何解讀,討論中大家可能有很多不同想法,最後同意一組適合的字眼。

321.2018年六四集會的主題是「悼六四!抗威權!」,D4指「威權」指的是一種政治體制,而非特定政黨,並同意她會形容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政府為威權。

322.2019年的集會主題是「人民不會忘記—毋忘六四•公義必勝」,D4稱作為一個悼念六四的主題,「公義」指的是六四的公義,而非兩者對抗的輸贏,是在六四這件事有個公平正義的結果,但「支聯會」沒有就此定義,大家可以自由解讀,總之公義是一個大家值得追求的目標。

323.2020年的集會主題是「真相•自由•生命—抗爭」,D4同意此時已開始有訂立《國安法》的風聲。她表示「抗爭」指的是抗爭一切不公義的壓迫,不僅限於政治體制,還包括所有不公不義的事情,含意與2021年集會主題「為自由 共命運 同抗爭」中的「抗爭」一致。

324.2018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由D4宣讀,當時D2及D3都在場。宣言中提及「『結束一黨專政』説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188],D4稱這是指制度上要有和平地容許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而非指定要由哪一個政黨去取代另一個政黨。D4同意該宣言為常委會通過,她的看法必然代表「支聯會」的立場。D4不同意政黨輪替違反2018年的《憲法》。

325.D4確認2018、2019及2020年在現場或線上的集會宣言均有提及《零八憲章》,原因是「支聯會」一直支持《零八憲章》的內容和修憲運動,亦同意《零八憲章》的理念。就《零八憲章》提倡的政治制度,D4稱「支聯會」認同《零八憲章》的大方向,但現在還未去到可以具體討論如何實現,對具體的權力分配、聯邦共和體制等建議,屆時可能會有爭議。

326.D4確認,如同D2在其參選政綱所寫[189],在《國安法》生效前後,「支聯會」常委有討論應對方案,因為擔心「支聯會」和常委會因《國安法》負上刑責。當時常委覺得《國安法》會被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國安的紅線可能會被利用來打壓政治異見的聲音,而「支聯會」明顯是政治異見的聲音。討論結果是:「堅持五大綱領,不退縮、不放棄,繼續為達到五大綱領目標抗爭。」

327.D4有出席和參與這方面的討論,大家主要討論的是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勾結外國勢力罪的風險。D4表示討論後的對策就是沒有對策,認為風險無可避免,就算有風險,「支聯會」仍會繼續原本的工作,因為爭取民主的立場無法改變,有被檢控的風險仍要堅持。「支聯會」的共識是堅持五大綱領,而在討論時,他們覺得有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法律風險,「支聯會」一直相信其沒有犯法,但形勢上法律有可能被政治利用。

328.至於D2政綱中所寫:「在香港,後《國安法》時代講堅持,已不單是在表達我們的意志,亦準備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不知道何時中共紅線會殺到支聯會,一切視乎中共的政治鬥爭需要,而香港法律已經不能捍衛我們應有的結社和集會權利」,D4指這是D2個人立場的表達,並非常委會結論的一部分,但她個人會同意D2的有關看法。

329.D4表示她每次當選均會實踐自己的政綱,而D2當選2020年第32屆常委後,根據她的個人觀察和意見,D2有努力實踐他的政綱。

330.就2020、2021年警方以公眾衛生安全理由拒批六四集會,「支聯會」常委(包括D4本人)並不真誠相信此為真正原因,認為根本是政治打壓,藉疫情打壓一個政治上當權者不喜歡的組織,「支聯會」也曾公開講述只是「借疫打壓」。2021年「支聯會」申請舉辦六四集會被拒,當時《國安法》已經生效,D4理解同樣是借疫情打壓。D4指繼續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沒有犯法是她自己的判斷,並非因聽信他人之言。

331.D4稱「支聯會」常委在《國安法》立法之後,有就違法風險作出過討論。「支聯會」的討論就是爭取民主不可能犯法,無論《憲法》是否符合民主理想,追求民主本身亦不可能犯法。因此,「結束一黨專政」就是犯法的說法是不合理的。D4同意去到2020年,「支聯會」是面對被檢控的風險。D4稱「支聯會」收到很多風聲,說不停止運作就會被逮捕,但「支聯會」根本不知道如何劃那條安全線,只能在停止或繼續運作之間作出選擇,他們的選擇就是繼續運作。

332.D4表示「支聯會」支持一切民主運動,包括但不限於修憲。常委沒有明確表達「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包括修憲,也沒有就此作出討論,但是「支聯會」的行為,例如支持《零八憲章》就是在支持修憲。D4稱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應對討論中,沒有特別討論「結束一黨專政」的含義,大家可能默認都理解這句話的意思,也不覺得那是一個重點。D4不同意沒有就此作出討論的原因是「支聯會」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就是用違憲的方法推翻或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政權機關。D4指沒有討論的原因,是因為「結束一黨專政」就是要爭取民主,大家都明白「結束一黨專政」根本避無可避,除非「支聯會」不再爭取民主,否則沒有甚麼好討論。D4稱民主包括政黨輪替的可能,但不限於政黨輪替。

333.D4同意《零八憲章》[190]「前言」提及的「執政黨」及「執政集團」是指中國共產黨,並稱「支聯會」支持當中有關「執政集團」的內容。D4同意「我們的基本主張」的第一點「修改憲法」就是她的證供提及關於修憲的部分。D4同意第九點「結社自由」中的「一黨壟斷執政特權」是指中國共產黨壟斷執政特權,並稱事實情況就是《憲法》無法規範這種一黨壟斷的執政特權,所以需要以《憲法》去規範政黨的行為。

334.D4稱無論2018年國家修憲與否,事實上本身已經是一黨專政,中國共產黨一直都是國家的執政黨。D4表示「一黨專政」是一個制度、體制,現在「一黨專政」的體制是由中國共產黨維持。D4認為中國共產黨並非一直阻止這個體制的改變,但近幾年的取態確實越來越僵化,2018年的修憲就是一個倒退,走往「支聯會」想見的反方向。D4同意其2018年的修憲是一個倒退的說法,與D2相近,這亦代表常委的看法,「支聯會」曾就此情況發表聲明。

335.D4不同意無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零八憲章》的重點在於推翻、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D4稱《零八憲章》並未排除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可能性,在民主選舉下,未必會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D4同意如果被選出的執政黨不是共產黨,共產黨在政府內就不會有領導地位。D4個人認為2018年的修憲是中國共產黨「搞」出來的,她不同意2018年的《憲法》確保共產黨是執政黨。

336.D4同意2018年國家修憲後,「支聯會」仍繼續支持和提及《零八憲章》。D4確認「支聯會」在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沒有要按照國家《憲法》規定去修改《憲法》的表述;至於其他發布包括刊物、互聯網等,D4表示她不會記得所有表述,但這表述不算是「支聯會」很重視要去說的內容。「支聯會」要求政府落實《零八憲章》,其內容已提及要修憲,就不會具體到說「要按照《憲法》規定去修憲」。D4同意「支聯會」主張根據《零八憲章》的理念修憲,但如何啓動修憲的過程則沒有甚麼討論,因為太過遙遠,根本未到可以談論具體方法的階段,故「支聯會」沒有作出過方法上的討論。D4認為人大基本上是橡皮圖章,不可能會通過對中國共產黨不利的修憲,所以當下要進行修憲很遙遠,需要有一些長期工作。用《憲法》程序要求人大修憲在當刻的政治現實下不可能發生,但將來的事情沒有人知道,他們希望會發生。D4稱修憲的希望永遠存在,但《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時間線會拉得更長,修憲的希望更加困難、更加遙遠。她表示即使機會率只有百分之零點一,「支聯會」也會努力爭取。

337.D4同意支持《零八憲章》在國內存在風險,香港新聞曾經報導有關的內容。D4不同意「支聯會」想補充香港市民不知道涉及中國共產黨的負面內容,她表示「支聯會」只是重申反對共產黨打壓《零八憲章》的立場,要補充的是「支聯會」所支持和關心的民主運動人士一些較細節、具體的個人故事,「支聯會」不認為這些是負面內容。「支聯會」的動機不是要抹黑中國共產黨,是希望市民去關心這群人士。

338.D4同意《零八憲章》與「支聯會」「建設民主中國」的綱領一致。就控方指《零八憲章》並未涉及「平反八九民運」,D4不同意,稱《零八憲章》亦有談及「轉型正義」。雖然其訴求沒有「平反六四」的標題,但19項訴求「轉型正義」[191]的內涵就是平反六四。D4稱用甚麼字眼不重要,其內涵就是要調查真相、釐清責任、追究責任。D4同意「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是因為其內容和理念與五大綱領一致。

339.D4不同意其「六四集會主要的目的是悼念而非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是淡化六四集會作為宣揚「支聯會」綱領的用途。D4澄清燭光集會並非用來宣傳「支聯會」的主張,「支聯會」並不是先有一些主張,再利用六四去作宣傳;六四本身就是一件需要悼念的事件,而真誠的悼念自然會帶出一些主張。D4同意在六四集會中會高呼五大綱領的口號,在合適的時間就會叫喊,沒有固定規律,由主持人臨場應變、自己決定何時叫喊。

340.就大會宣言為何放到六四集會最後部分,D4表示現實情況是未必每個人都會逗留至最後一刻才離開。D4同意大會的片段會放在公開YouTube平台,該平台在控罪期間有運作和可以看得到內容。大會宣言亦刊登在場刊內,場刊有現場派發的紙本和可供下載的網上版本[192]。就宣言的發表是否在大會情緒累積後才進行好讓效果更加明顯,D4同意情緒的出現屬必然,並表示宣言之前會有不同人士發言,「支聯會」無法控制他們會說甚麼,也不知會有甚麼情緒效果,所以不曾刻意鋪排或思考如何累積情緒到宣言。「支聯會」最能夠掌控的部分是集會前段的儀式程序,去到最後的情緒累積就很難控制。D4同意將宣言放在最後,客觀上可能會令情緒激昂,但這不是「支聯會」設計程序時的目的。

341.D4同意基本上每年在集會尾聲,必定有呼籲捐款、呼籲去六四博物館及招募義工,「支聯會」真的想達到這些效果。至於為何不在集會開始階段作出呼籲,是因為這些呼籲不是悼念的重心,參與人士是來悼念,不是來聽「支聯會」呼籲的。

342.2018年的六四集會有提及《零八憲章》;2019年的集會有不少與當時社會運動有關的內容和口號,例如主持人提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的「強推送中惡法[193];D2在2020年的活動有反對《國安法》的口號「oppose National Security Law」[194]。D4不接受這些顯示2018年以後的六四集會並非主要悼念六四那麼簡單,她表示2019及2020年的發言或口號並非預先安排,屬於臨場發揮,而集會的設計也是要扣連當下的民主運動。「支聯會」覺得真誠悼念就要解決問題,不可能只停留在1989年,而當下的民主運動當然不單止是內地,亦包括香港,所以悼念六四和喊這些口號並無衝突。D4不同意「支聯會」借用這些時事命題以加強宣揚五大綱領的效果,她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本就要求他們都要關注現在發生的一切。

343.控方引述D4在2021年4月27至5月24日進行的網上訪談節目的發言[195],指D4在訪問中已說了不是只講六四、一定要隨著時勢有不同的表達。D4表示自己從沒說過「支聯會」只講六四,而是悼念本身就是要對六四有立場,正如她在訪問中說,活動的核心是六四,不能倒轉來說為了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去利用六四。D4指「支聯會」一直思考的是如何使年輕一代都會繼續關心六四,引起共鳴,延續民主運動,希望可以薪火相傳。

344.D4不同意這是透過時事命題加強傳揚五大綱領的效果。她指近年大家覺得兩地發生的事互有影響,會多點關心中國民主運動。早幾年曾有「香港人只管香港事」的切割態度,直至《國安法》實施後,大家都見到內地政治對香港的影響。D4同意「支聯會」在2018、2019年間面對的處境,就是年輕人普遍認為六四愈來愈與自身不相關,但「支聯會」希望持續六四運動及其精神,所以嘗試連接香港的「反修例運動」,用「共命運、同抗爭」令年輕人覺得內地發生的事和香港有關,希望燃起他們的熱情。D4稱「支聯會」的出發點、動機核心從未改變,但傳達訊息的語言和方式會隨時代變化。D4確認這是「支聯會」常委的大方向。

345.D4不同意六四集會是將「平反八九民運」的綱領串連其他綱領,以推動「支聯會」的政綱。D4表示舉辦集會是提供一個平台、空間去悼念六四,六四不是屬於「支聯會」,「支聯會」不能壟斷其論述。當然「支聯會」亦會表達自己的立場,但集會並不是為了推銷「支聯會」的立場。

346.D4確認在「支聯會」網站、六四紀念館網站、「支聯會」臉書、推特及YouTube的發布均屬「支聯會」發布。「支聯會」有設立社交平台,並非由她提出。「支聯會」網站在D4成為常委之前早已存在,臉書可能亦在較早期設立,其後才加入推特。這些平台均由常委會授權發布內容,內容不可能逐一審批。D4確認以「支聯會」名義營運的平台為「支聯會」授權,網上發布的內容均準確反映「支聯會」立場,提及舉辦活動的日期皆是準確日期。D4表示,若是控方呈堂的網上發布有嚴重錯誤,她應該印象深刻,但她不記得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347.D4確認「支聯會」常委同意設立「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該網站在控罪所涉時段內開啟,但自2021年8月起已分開獨立營運,不再與「支聯會」常委有關。當時的想法是考慮到實體的六四紀念館可能難以持續營運,「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可作為後備或替代。D4曾參與相關籌備工作的討論,但並無直接參與網站的開設。「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頁中「維園歷年場刊」的頁面[196]可下載1992年至2020年的六四集會場刊,包括證供涉及的2018和2019年的六四集會場刊。

348.D4不同意在控罪期間,實體的六四紀念館是用來加強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D4稱六四紀念館是要守護傳播真相,本身就是在實踐這一項綱領。

349.六四紀念館對外開放,公眾人士可入內參觀,後因疫情關係改為預約制,D4不太記得參觀是否需要付費。D4確認在2021年6月1日之前,六四紀念館處於間歇性開放狀態,期間有舉辦展覽、記者會。六四紀念館在2021年6月1日因食環署執法而關閉,此後沒有再開放。除供公眾參觀外,六四紀念館亦是「支聯會」的辦公場所;無論開放與否,常委會都會在此開會。

350.D4參考不同日期的臉書及推特發布後,確認六四紀念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時繼續開放,當時新主題的展覽為「走在抗極權最前線 — 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197]。D4同意六四紀念館的展覽有配對時事命題,將六四事件配對2019年的社會運動「反送中」,並表示六四紀念館不是只講六四,而是講整個中國民主運動的情況,但當然最主要的焦點是六四。D4接受配對時事命題會令來到六四紀念館的人「更加get到我哋想講嘅嘢」,稱「支聯會」也想表達得更好。

351.D4確認六四紀念館因疫情閉館一段時間後,於2020年9月15日重開。六四紀念館於2021年2月23日有開放,並舉行與司徒華相關的展覽,此乃常委決定。D4確認2021年2月21日在六四紀念館舉行記者會推廣這個展覽,但不肯定當時紀念館是否同時開放。其後六四紀念館於2021年5月30日下午二時重新開放3日,並舉辦「共命運 同抗爭」的圖片展,估計逾550人參觀。

352.D4根據2021年3月19日的臉書發布,確認六四紀念館有出售一系列的布袋,這些布袋也可以網上訂購。其中一個布袋有黃底黑字「香港/加油」的異體字,似乎是2019年社運期間才出現及盛行的字體,這反映部分「支聯會」產品會配合時事命題。D4同意有人付費即可取得包括印有「結束一黨專政」的紀念品,「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銷售紀念品,用作維持紀念館的經費。 

353.警方在六四紀念館發現的USB記憶棒,除了記載與六四相關的材料外,亦有標題為「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的文件[198],內容講述「支聯會」在不同時期的發展階段、如何面對挑戰、包括「貫徹五大綱領」的未來方針及策略,D4指後者可能是多年前寫的。她同意記憶棒的內容和目錄可以隨時修訂,因為「支聯會」的立場一直沒有改變,所以記憶棒中很舊的文件也可以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354.D4稱記憶棒並非紀念品,是希望大家有一個流動的六四紀念館,可以自己保存和傳播六四相關資訊。記憶棒的重點是傳播六四相關資料而非傳播「支聯會」的未來方針策略,記憶棒包含題為「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的文件是因為文件與此相關,將「支聯會」的方針策略放在記憶棒是因為「支聯會」是這個運動的一部分,也是歷史的一部分。D4不同意她是在淡化六四紀念館作為宣傳或宣揚「支聯會」綱領的用途,稱所說的一直是主次本末的問題。支聯館確實是六四紀念館的主辦人、確實會在紀念館談及「支聯會」的立場,但紀念館的目的不是傳揚「支聯會」的主張,是先有六四,所以有六四紀念館、有「支聯會」。

355.D4確認「支聯會」的財務報表,是經常委會通過才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199],內容包含六四紀念館的收支情況,控方指出的部分有一般捐款及支出、六四記憶棒、銷貨及入場費收入、訴訟費等項目。D4表示會計並非由她負責,故無太大認知。報表中的六四記憶棒應與上述同款;捐款和銷貨收入分開列出;她不確定入場費屬自由捐款或定價;約40萬元的訴訟費用於紀念館違反公契的訴訟;50多萬元的一般捐款並非六四晚會捐款,因為晚會和紀念館的捐款會特地註明。D4補充,有很多支出不在此部分,主要成本如燈油火蠟、場地購買費用、行政費、人手費用、六四紀念館的管理費、差餉和電費,均未有在內。D4稱紀念館收支不平衡,未能牟利,「支聯會」的收支平衡亦時好時壞。她同意六四紀念館可以成功開辦,有賴於「支聯會」在不同活動中籌募到相當捐款。

356.D4同意「支聯會」常委同意下所舉辦的各類活動(包括捐款、聲明、聯署、集會、遊行等)均是在實踐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實踐」是指一切工作皆是為達致相關目標的努力,「支聯會」的日常活動是如何去接近這些目標的方法。就五大綱領是否可以透過做某些事去實現,D4表示不去做就一定不能實現,但實現不是必然,只能努力。D4同意「支聯會」的所有工作及活動,皆是朝著五大綱領的目標去做。

357.D4同意「支聯會」希望其他人能認同其理念。「支聯會」希望他人去做的「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就是他們叫人做的具體行為,包括集會、示威、抗議等常委決定的行為,要有所行動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支聯會」並非僅叫喊口號。D4表示,理論上不能排除以行動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的可能性,正如D3在「如何結束一黨專政」的文章曾提及多種方式[200],例如暴力革命,但這不是「支聯會」所主張的。「支聯會」所做的方式,就是靠累積公民社會的力量和壓力,這種方式沒有一個具體行動可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不是有計劃地達成目標的行為。

358.D4同意在控罪時段內,「支聯會」在網上平台呼籲公眾做的具體行動,例如遊行、示威、聯署、街站、2021年叫人點起燭光悼念六四等,均屬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手法。

359.D4同意《憲法》「序言」第六自然段中「……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後句是對前句的解釋。她不接受無產階級專政是社會主義制度的重點,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D4認為條文中「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字眼,與「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存在矛盾的表述。就控方指從國家修憲角度出發,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與此沒有衝突,D4不接受。

360.D4確認於案發期間已知悉《憲法》第一條訂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她同意根據《憲法》,字面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也同意《憲法》第三章規定了國家的政權機關。

361.D4認為事實上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她同意《憲法》第二條所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及第三條所寫的「……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支持她證供中主權在民和民主在民的說法,但不同意2018年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與此並不構成衝突。

362.D4確認「支聯會」在提交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報告」[201]內提出的5類手段(修改法律、建立人權機制、接受外部監督、問責侵權行為及直接停止一切非法行為),都與「結束一黨專政」有關,均為合法手段;其中的「修改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修憲。D4澄清該份報告針對政府的層面,部分針對公眾的手段未必包括在內。D4重申「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非針對中國共產黨;從道理或表面法律層面而言,「支聯會」要求履行責任的對象是政府而非中國共產黨,但實際上是中國共產黨控制。

363.D4不同意「支聯會」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不包括依照國家《憲法》規定的合憲法手段去修改《憲法》,她表示若能用合憲法的手段修改《憲法》以達致「支聯會」的目標,是最好的事。「支聯會」呼籲人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呼籲人大和政府要按《憲法》辦事。

364.D4同意D3的文章「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02] 是以時任「支聯會」主席的身份撰寫,其內容代表「支聯會」的立場。D4也同意這篇文章涉及五大綱領之一,有一定的重要性。D3在文章中提出的3個方法是:「由上而下的和平有序改革」、「暴力革命推翻專政」及「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D4指第一個方法是由共產黨自己去主導、推行改革;本案不涉及第二個方法。

365.D4稱第三個方法「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指的是以合法手段,並不涉及非法手段。她同意第三個方法的內容有很多「抗爭」的字眼,並接受文中「民間和平抗爭成功迫出『和平革命』的歴史經驗有菲律賓、南韓、台灣以至近日的緬甸。和平抗爭最重要目的是要促進社會條件成熟,民智開啟,形成文明的文化和社會共識。至此軍隊、警察都不敢輕易暴力鎮壓,専政者便知難而妥協。」就是透過形成社會壓力去帶出政治改變,文中「和平革命」的字眼形容政治改變。D4認為文中所說的政治改變,涉及很根本地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即實際上一定要改變,通俗而言這可以理解為「改朝換代」,並同意菲律賓People’s Power是改朝換代的例子。

366.D4確認這篇文章(特別是上文所述)反映了「支聯會」的立場,即按照「支聯會」的說法,這是要以合法手段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當被問及是否要進行「改朝換代」(regime change),D4表示「支聯會」始終強調的是民主轉型,一般人將民主轉型視為改朝換代,她並不反對這種說法。正因為「支聯會」的理想與現行《憲法》規定存在不符之處,才需要修改《憲法》。當被問及修改《憲法》是指(1)先經改朝換代,然後才重寫、修改《憲法》;還是(2)由現任執政黨依據《憲法》條文進行修憲?D4表示「改朝換代」是一個過程,並非瞬間發生,歷史上已有先例,例如共產黨透過人大改變《憲法》進行選舉,東歐部分國家的民主轉型亦是如此進行的,所以並非是改朝換代後才改變《憲法》,而是一個過程 (transition)。

367.D4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應視為一個整體,於層級上可以視「建設民主中國」為終極目標,涵蓋其他所有概念。D4同意不論次序如何,她本人及D2、D3最終想實踐的「結束一黨專政」,包括民主中國,第一個共識一定就是要「改朝換代」。D4同意這是「支聯會」在案發期間的立場。

368.D4表示,在他們被起訴之前,不時有親建制人士放出風聲,提及取締「支聯會」。她不記得在案發期間,「支聯會」面對紅線步步進逼時,是否有就此作出反駁,因為放風者並非在公開場合說這些話,而是透過熟悉圈子或具社會地位的人私下傳話,「支聯會」對這種枱底傳話無法公開反駁。D4稱當對方有公開表述,例如駱惠寧(時任中聯辦主任)說「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香港繁榮的敵人,「支聯會」便作出回應,但回應內容沒有提及其手段合法;「支聯會」在外國代理人案的記者會中,清楚表示「支聯會」所做的事均為合法。此外,D4在「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否違憲的議題上,表示違憲的是中國共產黨,也屬反駁言論。

369.D4於2021年9月5日在六四紀念館外國代理人案的記者會發言時提及:「支聯會成立喺一九八九年嘅民主運動之中,係香港人自發成立嘅組織。 ...... 我哋三十二年至今嘅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係香港人見到六四屠城呢個咁大嘅不公義之後,自發嘅訴求。 ...... 平反六四嘅運動係香港人三十二年嚟嘅堅持,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遠遠未達成嘅使命。」D4同意記者會屬公開場合,她當時表達「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這個使命的立場,並預期新聞會有報導。D4指記者會的重心在於回應外國代理人事件,印象中是先籠統地總結「支聯會」在該事件上的立場,接著再慢慢解釋。D4同意她當時有提及「支聯會」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雖然這並非是記者會的主要目的,但她確實有重申「支聯會」的既定立場,並向記者表明會繼續堅持。

370.就發言中她說「支聯會」「鼓舞住無論係國內外繼續係爭取民主嘅抗爭者們」,是描述「支聯會」一直在香港推動中國民主運動的角色,因為當時談及「支聯會」的存亡問題,希望大眾會參與「支聯會」應否解散的討論。D4不接受「支聯會」到最後一刻仍在煽動他人去實踐「結束一黨專政」,但接受是鼓勵大家去認同或繼續持守「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371.D4不同意「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不可以透過合法手段達成,她表示「支聯會」一直採用合法手段,雖然要達成目標的路途很遙遠,但「支聯會」一直在做。D4同意她證供中提及細水長流的累積,是指要累積每件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是實踐「結束一黨專政」的方法。她表示理論上不能否定透過一些行動「結束一黨專政」的可能性,但「支聯會」用的不是這種方法。

372.D4同意她在擔任「支聯會」常委或副主席期間,曾在六四集會說過「星星之火必將燎原」、「我們無法給大家路線圖,只要按步就班就能結束專政」、「革命並未終結」、「不是每個人都是革命家,但每個人都可以做一個「人」,忠於良心」,D4表示後者是叫大家本住良心做事。她不同意這些言論是叫人以非法手段追求「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D4稱「革命並未終結」的字眼不等同非法手段,例如「天鵝絨革命」屬和平革命;「革命」僅指很劇烈的改變,不包含非法或合法的判斷在內。至於採用「革命」一詞,D4認為「支聯會」確實要求一些很徹底的改變,要求民主轉型,故完全可以用「革命」來形容;她同意通常「革命」牽涉「regime change」,這正是「支聯會」所要求的。D4確認這是代表「支聯會」在控罪期間的集體意志或指導意志(directing mind),是常委而非任何個人的決定。

373.D4確認在控罪時段內的一些片段中,「支聯會」常委(包括D4本人)在公開場合的發言是在解釋「結束一黨專政」,而不是在煽動他人去實踐「結束一黨專政」。D4不接受此舉至少具鼓勵作用,表示「支聯會」在許多情況下的發言未必針對該口號,每一項活動均有不同場景與目標,不能一概而論。

374.下列錄影片段涉及D2、D3或D4在不同場合的發言:

(1) TB4/SN60[203]:D2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的發言,當時D2自我介紹是「支聯會」主席。D4不同意D2是以「支聯會」身份做分享,指邀請方並非邀請「支聯會」;但她同意D2在記項119的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和綱領。

(2) TB4/SN62[204]:D3於2020年7月1日至9日期間接受「名家論正」的訪問。D4表示當時不是「支聯會」的活動,D3的發言不代表「支聯會」立場,只屬個人意見。

(3) TB4/SN63[205]:D2於2020年8月23日至10月1日接受「珍言真語」專訪。D4表示D2說「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為「支聯會」立場,但後面的解釋是他的個人意見;D4個人完全同意相關言論,但該等言論不代表「支聯會」立場。

(4) TB4/SN64[206]:2020年10月1日「支聯會」在中聯辦外的活動中,D4確認D2是在「支聯會」場合中發言,她本人也在現場。

(5) TB4/SN65[207]:2020年12月10日「支聯會」與民陣在國際人權日的流動車街站,D4確認D2和D3是在「支聯會」場合中發言,D4也在現場。

(6) TB4/SN66[208]:2021年2月6日在維多利亞公園,D4確認所有人都是在「支聯會」場合中發言,D4也在現場,她的發言亦代表「支聯會」立場。

(7) TB4/SN67[209]:2021年2月21日在六四紀念館舉辦紀念司徒華的記者會,D4確認D2及D3是在「支聯會」場合中發言,他們的發言符合「支聯會」立場。

(8) TB4/SN68[210]:D4於2021年2月22日或2月23日在六四紀念館接受傳媒訪問,D4確認其發言代表「支聯會」;當時她純粹在回答記者問題,問題應該包含「支聯會」會否繼續「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D4表示她的想法不是要鼓勵任何人繼續實踐「結束一黨專政」。

(9) TB4/SN70[211]:D4同意2021年4月4日的清明獻花是「支聯會」的場合,D4也在現場,D2和D3的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

(10) TB4/SN71[212]:D4確認她於2021年4月15日在「支聯會」與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中,以「支聯會」身份發言。事後「支聯會」在推特發布該活動[213],D4表示「支聯會」通常都會在網上平台發布相關活動,舉行示威活動自然是希望社會知悉,尤其在現場無法溝通的情況下。

(11) TB4/SN72[214]:D2於2021年4月16日在六四紀念館接受新聞專訪,D4確認D2的發言與「支聯會」的立場綱領相符。

(12) TB4/SN73[215]:D4於2021年4月27日在中聯辦外接受訪問,D4確認她是以「支聯會」身份發言。

(13) TB4/SN74[216]:D3和D4於2021年5月2日在香港大學洗刷國殤之柱,屬「支聯會」每年舉行的活動,D4確認該項活動是「支聯會」場合,二人的出席及發言均代表「支聯會」。

(14) TB4/SN75至SN82[217]的相關部分,涉及D4於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9月5日的發言。D4確認除了TB4/SN78和TB4/SN79是以個人身份接受訪問外,她在其他場合(街站、示威活動或「支聯會」記者會)都是以「支聯會」身份發言。

375.D4不同意控方以下的指稱:

(1) D4與「支聯會」希望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並期望更多人支持其綱領。D4稱並無表示希望鼓吹或宣傳這個綱領,但同意「支聯會」希望更多人支持這綱領;

(2) D4同意「支聯會」包括D4所講及所做與「結束一黨專政」有關之事,均是希望透過他人將該主張付諸實行;但不同意「支聯會」包括D4意圖煽動他人以違反國家《憲法》之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 「支聯會」包括D4樂於見到或有意圖與他人以違反《憲法》之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 「支聯會」包括D4意圖煽動他人以違反國家《憲法》之手段,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5) 「支聯會」包括D4意圖煽動他人以違反國家《憲法》之手段,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6) 「支聯會」包括D4一直鼓吹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是希望與其他人以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長期目標;

(7) 「支聯會」包括D4等待時機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8) 「支聯會」包括D4等待時機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9) 若然其他人未能一下子推翻國家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則「支聯會」包括D4意圖漸進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根本制度;D4指這不是「支聯會」漸進或終極的目標;及

(10) 在控罪期間(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D4與其他被告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違反國家《憲法》之手段達致「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以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

S.4  覆問

376.D4希望澄清三點。第一,《國安法》生效之後「支聯會」並無刻意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違法作出討論,因為對「支聯會」而言這是偽命題,無論「支聯會」用「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或「結束專政、抗威權、民主轉型」的不同字眼,「支聯會」要的東西是一樣的,刻意討論「結束一黨專政」這六個字是否違法是很奇怪和不合理的。D4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違法的議題確實出現過,但這不是真實存在的問題,所以沒有刻意討論。

377.第二點是「支聯會」從未特意鼓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因為民主就是香港核心價值,社會已有共識,不需刻意鼓吹。「支聯會」作為一個聯合會,其綱領只是在表達民間社會的最大公因數,不需要特地去鼓吹。《國安法》通過之後,需要「支聯會」去做的事,只是誠實地表達他們是什麼人、相信什麼價值,而不是說這些民主的基本理念需要鼓吹,只是活在真實中變得更加困難。D4表示,他們不是要去鼓勵任何人做什麼事,當時的環境突然變得困難,他們只是表述、重申「支聯會」的立場,從不覺得需要特別去鼓吹,因為大家都相信民主。

378.第三點就是重申「支聯會」從未利用「六四」來煽動「結束一黨專政」,D4稱六四不是可以被任何人利用的工具,而是政府要面對的罪行。

S.5  D2進一步盤問

379.就D2在控方盤問時的證供提及「改朝換代」一詞,D2在法庭批准下就此對D4作出進一步盤問。

380.就D3在「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18]文章中提及的第三個方法,D4同意根據字面意思,第一個重點是D3所說的是一個和平的運動,和平抗爭、和平革命,以和平方式進行。第二點有別於第一個方法,此方法的形式是由下而上的一個運動;「由下而上」的意思是指根據民間的運動去提出各種不同方式,最終引致當權者受到壓力,然後達致政治的改革。第三點是文章強調這種由下而上達致政治改革的方法,進程非常緩慢,是艱巨而持久的。

381.D4的證供曾提及文中所指的「改革」,是一個重大的政治改革,總之都是由專政到民主。D4同意她所指的重大政治改革,是由一個專政的制度改變成為一個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

382.D4表示「支聯會」內部,包括D2、D3、D4、主席或副主席,沒有討論過或者用過「改朝換代」這個詞彙;D3的文章中亦從沒有用過該詞彙。D4同意她就「改朝換代」這個詞彙的說法,沒有經過「支聯會」的內部討論,也不代表D2和D3的立場。

383.就D4為何會覺得從普通人理解,通俗來說巨大的政治改變可以說為「改朝換代」,D4指其意思是一種整個政治體制的徹底改變,就可以用「改朝換代」這種通俗的形容。換句話說,巨大的政治改革,由專政演變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對普通人而言都可以叫做「改朝換代」。當被問及巨大政治改革是否意味著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地位,D4稱並非針對何人領導,而是針對體制上要有民主,從來不是針對共產黨的領導本身,但何人領導是人民選擇。至於修憲後《憲法》「序言」已寫明「中國共產黨領導」,巨大的政治改革是否包括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D4表示《憲法》說不到人民選擇甚麼。

384.D3文章中就第三個方法的總結是「專政者便知難而妥協」,D4同意D3並沒有提及此運動的最終結果,是共產黨內部還是其他方面。當被問及第三個方法進行重大政治改變的時候,最終可以因為共產黨接受了民間壓力由下而上,在壓力之下妥協,然後以一個真正民主的方式去領導,D4 表示有可能。

385.當被問及什麼情況驅使D3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此篇文章並刊登在2017年3月的《港支聯通訊》,D4指「支聯會」每年都有年度主題,而當年的主題與「結束專政」有關。她同意文中「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是指過程中會出現的情況。當被問及和平抗爭為何會出現失去生命的代價,D4稱這是根據歷史上發生過的情況,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和平,當權者用何種手段去回應則無法預測;文中預計會出現的情況,是根據以往經驗去判斷。D4同意D3撰寫這篇文章時,內地仍是專政的情況,作為一個由下而上包括和平堅持的民主運動,對「支聯會」來說有機會引致付出代價。

386.D4同意這篇文章可以理解為「支聯會」在2017年的取態,即堅持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她指「支聯會」的立場從來沒有改變,直至最後一刻,大家都有共識。

S.6  控方進一步盤問

387.D4確認2017年「支聯會」的年度主題為「平反六四 結束專政」。她不同意「支聯會」選擇文中提及的第三個方法,所想做的事情構成本案的控罪。

T.  辯方第三證人:蔡淑芳女士(下稱「DW3」)

T.1  主問

388.DW3現年66歲,為退休人士,曾任職記者至1990年。1989年的時候,她是《星島日報》的記者,同年4月27日至6月5日在北京做採訪,她指當時已有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就是違反《憲法》的說法。DW3稱在北京經歷過六四,是最後一位離開天安門廣場的記者。

389.DW3於1989年6月5日回到香港後,成為「支聯會」義工,直至2018年5、6月離開香港。回港後她作為《星島日報》的記者寫了報導,也和其他記者出版了一本書籍,當中由她所寫的一篇文章曾在「支聯會」的刊物轉載[219]。DW3稱她替《星島日報》和「支聯會」就六四進行資料蒐集,替「支聯會」蒐集的資料後來被編印成一本專輯[220]

390.作為「支聯會」義工期間,DW3的工作包括資料蒐集及幫忙安頓、照顧由內地到港的流亡民運人士。2009年,DW3出版了一本書籍,並將她一直收藏關於八九民運的物件交予「支聯會」,希望「支聯會」幫她做一個紀念館,其後「支聯會」將部分物件放在六四紀念館展示。警方在六四紀念館檢取的USB記憶棒內有一段現場錄音及其謄本[221],就是由她提供的。DW3非常感激「支聯會」協助她做一個紀念館,因為這是她個人不能做到的。

391.除了參與1989年的遊行集會,DW3從1990年開始至2018年離港,每年都有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晚會,以「支聯會」義工的身份幫忙推車,亦以個人身份在場派發自己想派發的東西,她希望集體紀念六四和療癒傷口。

392.2019年為六四30週年,DW3與一班記者朋友出版了一本文集,她亦回港錄製了一條片段講述六四,該片段曾在「支聯會」2019年的六四集會播放,她本人則在英國參與當年的六四集會。

393.DW3確認她支持「支聯會」的五大綱領。

T.2  控方盤問

394.DW3確認她從沒有擔任過「支聯會」的常委。

U.  辯方第四證人:岑麗芳女士(下稱「DW4」)

U.1  主問

395.DW4現年69歲,是家庭主婦,與「支聯會」以下的屬會沒有任何關係。DW4表示除了其中兩年之外,她從第一次至2019年最後一次,每年都以市民身份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和5月底的遊行。

396.就六四燭光晚會方面,DW4會與教會的朋友或自己參加,一般晚上7、8時到達,晚會約8時開始至10時多完結,按場刊列出的次序進行。晚會進行期間,DW4會聽到現場廣播,有時會看到螢光幕;現場有其他人叫喊包括「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她不喜歡叫喊口號,所以不會跟著叫喊,但有時會跟著唱歌。DW4認為晚會氣氛大致平靜,但有些人會傷感、會哭。DW4繼續參加燭光晚會原因是悼念六四。

397.遊行則是在每年5月最後的一個星期日舉行,多是在下午2至3時開始,為時約一、兩個小時,參與人數較燭光晚會少很多,近10年均是以西環的中聯辦為終點。DW4不記得是否每年都有不同主題。遊行過程中有一輛車帶頭並作出廣播,有人唱歌、有人叫喊口號,但DW4沒有留意內容;她只是步行,沒有叫喊口號,有一次與教會的朋友一起唱聖詩,有時會手持大會提供的示威牌,示威牌上寫的都是五大綱領。DW4認為遊行的氣氛是和平的,因為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DW4每年參與遊行的原因是表達對六四相關人士家屬的關心。

398.DW4表示她認同「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因為如果要建設民主中國,先要完全做到前四項綱領,才可以達成最後一項「建設民主中國」。DW4沒有因為認同五大綱領的目標而去做任何事,因為她只是家庭主婦。

399.DW4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是一個民主社會應該讓人有自由選擇喜歡哪一個政黨,但不是說一定要結束某一個黨,「結束一黨專政」也沒有說要結束哪個黨。如果有自由選擇執政黨,就是一個民主社會。

V.  辯方第五證人:關振邦先生(下稱「DW5」)

V.1  主問

400.DW5現年54歲,從事生產行業。他於1989年5月21日「支聯會」成立當天參加遊行,第一次接觸「支聯會」的活動。當時他理解「支聯會」為有些社會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組織,主要目的是支援北京學生的運動,「支聯會」在六四發生後繼續在香港舉辦活動,DW5亦有參與這些活動。

401.DW5在1989年12月31日加入「支聯會」成為義工,並於1998年12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支聯會」常委,當時他以「彩石居民服務社」屬會成員的身份參選。其後他作為義工繼續參與「支聯會」的工作,並保持團體成員的身份,可以出席「支聯會」大會。

402.2018年後,DW5仍然擔任「支聯會」的義工,主要負責公眾活動的糾察工作、街頭活動的事前準備及運作。他在2018及2019年的六四集會擔任糾察,協助維持現場秩序,並負責派發場刊及蠟燭。集會一般都是晚上8時開始,「支聯會」沒有設定入場時間。

403.糾察隊由「支聯會」屬會成員及義工以個人身份組成,會在六四集會前一至兩星期舉行會議,討論事前準備工作,亦會與警方聯絡。集會現場至少有過百名糾察,以糾察臂章或黃色背心識別。集會進行期間,糾察負責場內的秩序安排及人流推進,場外則由警方維持秩序,雙方各司其職,過程相安無事。

404.DW5表示自加入「支聯會」成為義工以來,五大綱領一直存在,「支聯會」並無明確解釋五大綱領代表甚麼或其意義所在。在文字上,五大綱領透過刊物《港支聯通訊》及六四集會場內懸掛的標語呈現。在DW5印象中,《港支聯通訊》及其他「支聯會」文件並無刻意標示五大綱領,總之就是從他加入「支聯會」到最後一刻,五大綱領一直存在。

405.根據DW5的個人理解,五大綱領如同奧運五環般互相緊扣,也是經常會叫喊的口號,每次叫喊這些口號都有一個順序。「支聯會」對五大綱領次序上的共識,首先是爭取「釋放民運人士」,因為當時很多人被囚禁;接著是要求「平反八九民運」,因為「支聯會」覺得八九民運並非罪行,不應被定性為動亂;所以「支聯會」一直都以第一及第二綱領作為優先次序,所做的事亦以第一及第二綱領為基礎先行。這些目標的實踐有優先次序,因為「支聯會」以人為先,所以一直以第一綱領為優先。當第一及第二綱領在進行中,發展下去就會到「追究屠城責任」,繼而「結束一黨專政」,最終達致「建設民主中國」。

406.在DW5作為「支聯會」常委、義工的時候,他理解「結束一黨專政」所指的是中國是「一黨專政」的情況。

V.2  控方盤問

407.DW5稱在2019年之後,他有繼續參與「支聯會」的活動。2020年他有去維園,亦以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參與「支聯會」最後一屆特別會員大會,就是否解散「支聯會」一事,根據其團體的決定投票。

408.DW5不記得有否以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出席第31屆(2019/2020)和第32屆(2020/2021)的會員大會,但同意會員大會所通過的工作報告,針對的是前一年度的工作。他同意D4等人當選為第32屆常委,是因為成員團體以大多數票贊成通過。

409.DW5確認2019年至2021年期間,他所代表的成員團體,沒有以任何方式就五大綱領應當如何向「支聯會」常委表達過意見。

410.DW5稱五大綱領中的每項綱領同樣重要,互相緊扣,缺一不可,但「支聯會」在工作方面有先後次序。他肯定「支聯會」從來沒有放棄任何一項綱領。

VIII.  證據分析

W.  控方證人

W.1  周詠儀警司(PW1)

411.本庭考慮了PW1於辯方盤問下的證供,最後接受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12.本庭信納PW1所說,她處理2020年六四集會申請時警方反對舉辦該集會的考慮和反對原因。就警方沒有反對過往的六四集會,本庭接納證人所理解警方過往對六四集會的立場。不爭議的是,警方過往是會派人在場維持秩序。

413.本庭裁定,證人證供顯示2020年六四集會申請時,警方反對該集會是基於疫情和衛生安全的考慮。警方沒有反對過往的六四集會,且派員在場維持秩序,不可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沒有違反《國安法》。

414.然而,本庭認為PW1的證供對法庭處理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

X. D4傳召的辯方證人

X.1  蔡淑芳女士(DW3

415.從DW3庭上作供時的表現,發生於1989年的六四事件對她的影響依然存在。向她展示的證物包括:[D4-15][222]、[D4-19][223]、[D4-1][224]、TB2/SN76第466頁、[D4-32,32A][225]、[D4-27] ‒ [D4-31][226]、[D4‑34][227]、及TB4/SN45[228]等等。

416.本庭認為她對六四事件的觀感或理解以及她為六四事件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這是因為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因此,DW3所說她於1989年六四事件時在北京的經歷,以及她對六四事件的評價,並非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

X.2  岑麗芳女士(DW4)

417.DW4多年來長期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大遊行和六四集會,本庭考慮了DW4作為這些活動的支持者,於這些活動中的參與和她個人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本庭認為DW4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接收到類似訊息的人。

X.3  關振邦先生(DW5)

418.DW5曾經擔任「支聯會」的常委,但是他在控罪相關時段期間已不是常委。不過,他仍會以義工和「支聯會」成員團體代表的身份參與它的活動。本庭接受DW5所說,「支聯會」和警方在2018、2019年的六四集會過程中,各司其職,相安無事,集會順利舉辦。

419.DW5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是環環相扣,它從來沒有放棄任何一個綱領。本庭認為,倘若各被告共同倡議的「結束一黨專政」的正確詮釋是正如控方所指,是有意煽動他人以不合法(包括違憲)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那麼即使「結束一黨專政」與其他四大綱領是環環相扣,這對辯方的辯護並無幫助。

420.本庭裁定,DW5提及到「支聯會」在2018、2019年順利舉辦六四集會和集會現場有警員維持秩序,不可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他們於控罪期間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不涉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X.4 小結

421.總括而言,雖然DW3至DW5均表示他們一直以來沒有從「支聯會」舉辦的活動或被告等的言行中,接收到「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終結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訊息,但本庭不接受他們這方面的說法。再者,本庭認為他們的證供與控罪無關,他們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也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並無幫助。正如本庭在上文指出,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被煽惑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經詳細及反覆考慮後,本庭的結論是他們的證供既不能動搖控方的證據,也對辯方案情沒有幫助。

Y.  李卓人先生(D2

Y.1  D2的背景

422.本庭考慮了D2的證供。本庭接納有關他的背景資料,包括他求學時接觸「認中關社」的思潮和其後他參與香港勞工基層工作的心路歷程。本庭亦接納有關他的工作和從政的背景資料。D2於職工盟服務至2021年4月,而他於工黨的服務則至同年工黨解散終結。本庭接納D2從1980年至八九民運之前,他關心中國的人權狀況和參與他所提及的一些相關活動。

423.本庭考慮了D2有關1989年「支聯會」成立的背景的證供,包括他當時在集會遊行活動參與的角色。本庭接納D2有關1989年5月30日至6月5日他身處北京和於6月5日乘飛機返港時被扣留的證供。正如D2所說,由他被扣留至獲釋回港,他知道過程中很多人協助,他覺得自己是被人救回來的,這成為了他一生的承擔,他要把這個運動一路發展下去。D2想中國走向他所認為的民主,香港亦然。

424.但如前所述,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本庭所考慮的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事件等議題。因此,D2於六四事件發生時身處北京的經歷,以及他對六四事件的評價,並非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D2的相關證供只會用作理解他參與「支聯會」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背景,但本庭不會就這些事情的事實或是非曲直作出裁斷。同樣地,本庭不會判斷或評論D2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行背後的事件的是非曲直,因為這並非本庭的工作,況且D2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本庭予以尊重。然而,本庭認為D2就該些事件對中國共產黨及∕或中央政府抱持負面態度和帶有敵意是客觀的事實。至於這與本案的控罪是否相關,本庭稍後會回到這一點。

Y.2  《憲法》與「結束一黨專政」

425.D2作證時強調在2018年修憲後的一個月,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記者問及日後在香港能否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他回應說這是一「偽命題」,原因是《憲法》沒有「一黨專政」的表述,而且中國共產黨亦不認為自己是「一黨專政」[229]。本庭認為王主任當時只是回應記者提問,而不是在探討「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本質上是否違憲。

426.本庭考慮了D2證供中就「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本庭注意到「專政」二字同樣出現於《憲法》「序言」,例如:「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等,但是該詞在《憲法》內明顯不帶有貶義。反之,「支聯會」五大行動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從文字語境正確理解,則明顯帶有貶義。按D2自己的說法,「專政」與民主對立:「專政」是集合行政、立法、司法所有權力去禁制人民發聲和懲治人民,令人民沒有自由和權利。D2說,「結束一黨專政」,走向民主,就是要交給人民決定是否由共產黨領導以及由誰領導他們。雖然D2同意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現時的執政黨,他說中國共產黨已經偏離《憲法》中的多黨合作。D2強調「支聯會」從沒有說中國共產黨是否應該領導國家。他稱在「公民社會形成後」,這應交由人民討論,並稱既然公民社會尚未形成,討論共產黨應否領導亦無從說起。

427.本庭拒絕接受D2的以上說法。本庭認為他在這個課題上的證供,只是為模糊和淡化「支聯會」的各項言論和行動的目的。證據顯示,自「支聯會」創立以來,它鼓吹和支持五大綱領的言論和活動一直在進行,從未間斷。D2所說的公民社會尚未形成,那只應影響「支聯會」言論和活動的成效,但不會影響它行動綱領的真正目標,不能說因為公民社會尚未形成,「支聯會」便不會有任何鼓吹和支持「結束一黨專政」的活動。

428.雖然D2一直強調《憲法》第二條訂明「權力屬於人民」,但是當被問及一直以來「支聯會」和他是否不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時,他表示不同意,說這是由人民決定,他沒有資格同意或不同意。D2當然可以對是否希望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有他個人的看法,但在盤問之下,D2不願正面表明他的立場。當D2被問及《憲法》第一條時,他刻意迴避該條明文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卻把該條文的主旨說成是「權力歸於人民」和「人民領導國家」。以本庭對D2的觀察,他只是以「由人民決定」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的違憲本質和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敵視。

429.本庭認為,《憲法》既已明確指出人民經已選擇由中國共產黨長期領導國家,「支聯會」的行動綱領明顯與《憲法》的相關規定相悖。本庭不接受D2所說,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等同於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本庭毫無疑問,「結束」二字明顯是針對仍然存在的情況。自「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出現至控罪期間,中國共產黨是國家唯一的執政黨,別的政黨從未執政。

Y.3 D2引述的國內文獻

430.本庭不認為D2引述的以下文獻,對本案爭議事項有任何幫助:

(1) 《毛澤東選集》(第三卷)第一章節中《論聯合政府》文章[230]。該文章中的「一黨專政」是針對發文時當時的環境,即建國前國民黨執政時的情況。以本案而言,應以2018年修憲後的憲制框架和控罪相關時段的社會背景為參考。時移勢易,煽惑者不可能預計或認為被煽惑者會抱持上個世紀《論聯合政府》這文章去理解「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

(2) 已故中國共產黨中央總書記趙紫陽所著《改革歷程》[231]。該文章並不是關於《憲法》原則的討論或陳議;

(3) 《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在1979年發表的《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是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232]。雖然該文章提及「多黨派合作」,但是以「中國共產黨領導」這前提。文中亦指出民主黨派是中國共產黨的「友」。事實上,D2亦表明「多黨合作制」不是「支聯會」最終要達到的制度。D2指最後仍是由人民決定是否接受「多黨合作制」。

431.雖然D2援引上述文獻及《溫家寶總理在清華大學的演講(全文)》[233]以辯稱「支聯會」跟中央政府在不少議題上並非對立,但一直以來「支聯會」沒有跟中央政府對話。即使D2指他曾經隨立法會到內地訪問時向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提出「平反八九民運,平反六四」的要求,但始終沒有就着雙方共通之處作為切入點進行溝通。

Y.4  D3的文章

432.就何俊仁(D3)代表「支聯會」發表的「How will China change: by reform or revolution? 」[234],雖然該文章或許涉及修改《憲法》的議題,但D2在盤問下同意它沒有直接或間接要求修改「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相關部分,亦同意「支聯會」從沒有提及要透過修憲以終結或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433.本庭沒有忽視D3(以時任「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的「如何結束一黨專政[235]提出結束現政權執政的三個途徑:

「根據歷史經驗,一個專制政權的結束,離不開下列三個途徑:

一、 領導者自我改革,把權力開放,達至民主。

二、 暴力革命把專政推翻。

三、 民間社會和平抗爭,迫使執政者不斷改革,達至民主轉型。」

關於第三個途徑,D3提出說:

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

上世紀末『民主第三波』的實現,在於民間不斷以和平理性的抗爭,成功迫使管治者妥協和改革,從而逐漸走向民主轉型。這種社會形態的抗爭是多樣化的:從異議者維權人士等的集會、遊行、示威、上訪以至互聯網上的連線、聯署、網上輿論的披露和批判,以至維權律師在法律制度內外的抗爭等,成為一股推動民主發展的力量。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很多時候,改革是非常緩慢和局部的;但積累的改變到了一定程度,便不能逆轉,甚至迫至一個大轉型的臨界點。民間和平抗爭成功迫出『和平革命』的歷史經驗有菲律賓、南韓、台灣以至近日的緬甸。和平抗爭最重要目的是要促進社會條件成熟,民智開啟,形成文明的文化和社會共識。至此軍隊、警察都不敢輕易暴力鎮壓,專政者便知難而妥協。

這需要艱巨而持久的抗爭,更需要有理想、意志、勇氣和耐力的運動組織者。

總結

我們在此空間,為內地的民主運動,至少可發揮一定的支援作用。香港的民主進步力量,亦在可能的範圍內聲援內地的維權運動,包括互相傳達資訊,以至輿論的聲援都有積極的意義。全世界代表文明進步的民間力量,透過非政府組織團結起來,一起推動文化思想和價值意識的改變,顛覆世界上專制的政權,使民主、人權、自由、法治成為新一個全球化的正面成果。」

434.從上文提及「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可見,D3作為時任「支聯會」主席,他的判斷是「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這第三個途徑會涉及不斷有人付出代價。本庭確信上文所表述的不單是D3的個人意見,也是「支聯會」的立場,即是希望並預見部分「支聯會」支持者會把「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付諸行動。常委們相信並預期該些手段縱使是非暴力的,也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所以有人會因而付出代價。雖然上述文章成文於2017年,但是從證據所見「支聯會」在該文所表達的立場未有於2018年《憲法》修正和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有任何改變。

435.D2指稱「支聯會」只是支援角色,而不是要指導中國人民提倡修憲。本庭認為這顯示「支聯會」(包括D2)的立場是即使國內缺乏他們口中的「公民社會」,「支聯會」仍會支持由內地人民提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如《零八憲章》運動。關於這一點,雖然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考慮,但如前所述,撇除修改《憲法》以外,任何意圖終結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的(「基礎一」)。雖然D2稱《零八憲章》運動可被視為一個修憲運動,他也說「支聯會」支持所有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以達成「結束一黨專政」這目標,但修憲只是被告等支持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一直以來,「支聯會」的所有相關活動(如控罪期間舉行的集會、悼念活動和接受傳媒訪問等)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再者,本庭毫無疑問,自《零八憲章》失敗之後,被告等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Y.5  D2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

436.本庭沒有忽略,D2堅持他不是希望更多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敵意。他指稱他是希望公眾對中國共產黨有所要求,希望中國共產黨可以尊重人權。然而,本庭認為他在這方面的證供跟證據所見與他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論明顯相悖。D2一直以來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敵意批評,例子包括:

(1) 2018年6月16日,D2在出席名為「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組織會議時說香港的年青人覺得未來會被中國共產黨打壓,沒有希望,因此要出來爭取。就如何「撼動」中國共產黨,D2呼籲不同年代的群眾要一起集中力量反抗,令中國共產黨感受到壓力,這樣做才會有出路和希望。D2表示他不知道示威、遊行或抗議是否可以「撼動」中國共產黨,但這樣做可以成為對國內的抗爭者的鼓勵。就中國共產黨是否會倒下,D2表示[236]

「……當然最後欸可不可以撼動我不敢講,因為坦白說現在中共好像是很堅固一樣,但是共產黨要我希望這樣說,可以說要倒就倒啦!我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倒,希望是這樣啦!但是坦白說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可以做什麼可以令到他可以倒,但主要就是我們記住這個抗爭……。」

(2) 在2020年「支聯會」網上形式的六四集會中,D2表示「支聯會」支持在香港因抗爭行為被捕的人,甚至將參與暴亂的人士稱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犧牲者」[237]

(3) 2020年10月1日,D2在「支聯會」於中聯辦外示威時公開說[238]

「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Today is the so-called National Day, named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but there are nothing to celebrat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has stolen the whole China in the name of dictatorship to continue their rule, without any democracy, without any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any freedom for the people, without any rule of law, so there’s nothing to celebrate.」

437.關於「支聯會」在維多利亞公園所舉辦的「六四悼念活動」,本庭完全尊重被告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本庭亦需強調,為悼念六四事件而舉辦的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歷年來該悼念活動都在警方協助下進行,沒有受到禁止。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該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438.2019至2020年間,香港因「反修例」風波觸發多場暴動。在2020年「六四悼念活動」的集會上,D2在宣讀大會宣言時說[239]

「『六四』三十一週年燭光集會宣言。真相有如一面照妖鏡,政權的邪惡一覽無遺,以謊言治國的專制政權最害怕人民把真相揭示。昔日『六四』屠城,街衢染紅廣場蘸血,今天香港黑警橫行,肆虐逼迫抗爭者,當下武漢爆發的肺炎蔓延全世界,近三十萬人病殁。中共政權從來都是隱瞞謊報,不斷製造人類的大災難。不自由,毋寧死,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需求,是所有人權的基礎。法治是人民自由的保障。民主是人民自由在政治權力的體現。中共的歷史正是鎮壓自由的歷史,是人民反抗暴政的歷史。」

「人民更不會忘記喺香港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暴政有如病毒,感染和威脅全人類,世界擁抱自由價值的人民,大家一起聆聽自己良心的呼喚,對抗暴政的病毒。當全球在應對疫症病毒,中共突然亮劍,將暴政工具《國安法》由人大通過,強加在香港,徹底破壞一國兩制,打壓港人自由。在抗爭的人民身上,我們看見希望。在抗爭的路上,我們見證生命影響生命,內地人民用生命點燃光明,無畏無懼。香港維園的燭光三十年來沒有熄滅,放亮發光。讓我哋今天一起高舉燭光,發出生生不息的亮光,燃點反暴政抗爭的怒火,為真相,抗爭到底;為自由,抗爭到底;為生命,抗爭到底,反對《國安法》,反對以言入罪。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五大綱領,抗爭到底。」

439.即使顧及D2的言論自由,本庭亦需要考慮該宣言可能對受眾的客觀影響。雖然六四事件距離當時已有30年,但本庭沒有疑問,對於那些本來已經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不滿、甚或厭惡的人,他們的負面態度不單會持續,甚至會加深。客觀上,因應當時的社會氣氛,D2的言論亦可能會吸引到一些原本對六四事件沒有強烈印象或立場的人士。根據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確信該大會宣言必然事先得到「支聯會」常委會的同意。換而言之,「支聯會」常委們是有意將「六四事件」和「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目的顯然是為了吸納新一代的支持者加入其「結束一黨專政」的陣營。

440.本庭拒絕信納,「支聯會」的常委會成員或會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會有達致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或推動修憲的可能性,也拒絕接受D2證供所說他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本庭有充足理由相信,D2顯然希望通過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此行動綱領影響「支聯會」的支持者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態度。

Y.6  D2對違法抗爭的看法

441.對於全國人大就《國安法》的立法決定,D2說「支聯會」有討論該法對香港人權的影響,並且發出相關聲明,卻沒有討論該法對「支聯會」是否會構成影響,因為「『支聯會』不覺得他們做的事是違法,所以不需要討論」。本庭認為這是不可置信的,原因如下:

(1) D3在上述「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一文總結時提及:「顛覆世界上專制的政權」。從前文後理看,他明顯是說要顛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本庭認為,上述提及的第三種途徑雖然是和平非暴力,但這種「軍隊、警察都不敢輕易暴力鎮壓,專政者便知難而妥協」的民間抗爭途徑,必然涉及一些可能會為抗爭者帶來嚴峻後果的抗爭行為。

(2) 2020年5月,《國安法》的立法程序已經開始。5月18日至23日期間,D2在出席一個記者招待會時表示,他知悉「支聯會」所鼓吹及傳揚的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有機會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240]

(3) 5月24日,D2在「支聯會」舉辦的遊行示威活動中除帶領群眾叫喊「結束一黨專政」、「結束專政」和「End to one-party rule」等口號外,他亦表示知悉「支聯會」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綱領有機會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罪。在同一場合,他說[241]

「有人話我哋嘅五大綱領就係正正挑戰《國安法》裏面所講嘅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係我哋香港人我哋會繼續用我哋嘅自由去講出我哋嘅真心話,講出我哋係要求全中國都應該一齊係有民主,享有民主,同埋專政政權係喺整個中國都唔應該係繼續係存在。我哋係會繼續我哋喺呢方面嘅堅持。」

本庭認為D2所說「不應該繼續存在於中國的專政政權」明顯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的執政。

(4) 5月28日,D2在接受訪問時公開表示「支聯會」絕對不會接受《國安法》和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242]

「結束一黨專政我哋會唔會繼續嗌?當然會繼續嗌,我而家就嗌,結束一黨專政。亦都係六四當晚會嗌結束一黨專政,亦都日後會嗌結束一黨專政。我哋不接受《國安法》,我哋香港人係應該有我哋嘅言論自由、我哋嘅集會自由,我哋絕對絕對唔接受一個人大,一個非法僭建加諸喺香港頭上嘅《國安法》。」

(5) 6月1日和6月4日,D2在維多利亞公園接受訪問時發表「支聯會」將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243]

本庭認為,D2發表的上述言論必然是和當時正在草擬中的《國安法》相關。

Y.7  《國安法》頒布之後

442.本庭拒納「支聯會」及其常委會因為警方過往30多年來沒有反對或取締該會的活動,便會認為他們不會觸犯剛生效的《國安法》。客觀證據顯示他們只是執意地漠視《國安法》對「支聯會」活動的影響。

443.就D2的案情而言,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他仍然絲毫沒有改變他對於「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

(1) 2020年7月1日,D2在香港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網上聽證會時,表示《國安法》實施後,許多人問「支聯會」的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會不會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D2表示隨著一國兩制和法治的崩壞,香港人面對恐懼統治,必須保持抵抗的意志。D2表示他們不會被威懾。D2表示他是「支聯會」的主席,媒體常問他「支聯會」會否因「支聯會」的綱領有「結束一黨專政」,可能被視為破壞中國的制度,違反《國安法》並因此解散,他表示「支聯會」會堅持原則,不會退縮。「支聯會」會繼續營運和舉辦之前的活動,「六四紀念館」亦不會遷離香港[244]

(2) 2020年8月23日至10月1日期間某天,D2以「支聯會」主席身份在香港接受名為「珍言真語」的節目專訪時,除了發表一些對國家的負面批評,他表示「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尤其是「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很容易觸及《國安法》的紅線,但重要的是「支聯會」仍會堅持其五大綱領。為了保護整個運動,「支聯會」必須堅持不倒,不退縮。D2並呼籲大眾繼續之前所做的事。D2明言在繼續抗爭的過程中,不同人會付出不同的代價,但他認為這是值得的,因為他們面對的是一個長期壓迫人民,令人民失去尊嚴的專制政權[245]。本庭認為,D2上述言論,除了顯示他堅持「結束一黨專政」這綱領外,也顯示他預見在過程中抗爭者會付出不同的代價,而他所指的代價必然包括因違法而需付出的代價。

(3) 2020年12月10日,在「支聯會」和民陣於灣仔的一個公開活動中,D2公開要求聯合國人權專員關注他聲稱存在的國家和香港特區的酷刑問題,並表示「支聯會」在《國安法》實施後,仍會繼續叫喊它的「五大綱領」[246]

(4) 2021年2月6日,「支聯會」於維多利亞公園的年宵攤位場地掛着寫有「結束一黨專政 建設民主中國」的橫額[247]

(5) 2021年2月21日,D2和D3在「支聯會」於六四紀念館舉行的記者會中發言。D2表示他的「終極目標是要『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248]

444.本庭拒絕接受,D2是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雖然D2(作為時任「支聯會」主席)支持一切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但倘若常委們認為或同意修憲是唯一的合法手段,那麼他們不可能多年來一直沒有坦然說明這一點,反而選擇模糊地以「一切以非暴力/威脅使用暴力」來表述他們的主張。再者,本庭不接受D2所說,「支聯會」只希望他人參與簽名、寄聖誕卡給內地在囚民運人士等活動,而不會叫人將「支聯會」的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445.如前所述,多年以來「支聯會」(包括D2)一直把中國共產黨視為敵對。這種敵對情緒在「支聯會」多年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一再被重複和升溫,雖然這未必是該悼念的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而「支聯會」的常委(包括D2)一定了解這個情況。到了2019年和2020年,香港出現「反修例運動」,並發展為全港性的多場暴動。雖然政府和警方傾全力維穩,但暴亂久久不能平息。在2020年「支聯會」網上形式的六四集會中,D2火上加油,嘉許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而被捕的人士,並稱他們為:「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249]。這顯示他知道部分港人會不惜以違法手段達到他們的抗爭目標。既然如此,他亦必然預期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在香港,以包括違憲及違法的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446.本庭確信D2知道「支聯會」的支持者,通過接觸「支聯會」舉辦的活動和發布的言論,會清楚感受到他們那些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並會受其影響。

Z.  鄒幸彤女士(D4

Z.1  D4的背景

447.本庭考慮了D4的證供。本庭接納D4有關她的背景資料,包括她加入「支聯會」的原因。根據D4的證供,她自小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感受現場氛圍和接收訊息。本庭認為D4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對參與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448.D4大學畢業後於「支聯會」任職半年,其後擔任義工。她於2014年底當選為「支聯會」常委。2015年底,她成為「支聯會」的副主席,直至2021年「支聯會」解散為止。

Z.2  D4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

449.本庭於上文就應如何理解D2長期以來針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負面和敵意批評,以及那些批評對受眾的影響,基本上同樣適用於D4。

450.D4確認「結束一黨專政」,對「支聯會」和她而言,既是對現況的判斷,也是行動的方向。簡而言之,她不爭議「結束一黨專政」中的「一黨」是指中國共產黨,但她指稱這行動綱領的意思是要結束當權者(即中國共產黨)不受法律限制的非法狀態。D4並指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是中國共產黨,而從來不是「支聯會」。

451.本庭認為D4是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的意思;她亦故意曲解人大在《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段說明的職權,矮化人大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的立場。本庭確定D4並不相信被她貶低為「橡皮圖章」的人大會確切履行《憲法》賦予它的職權。

452.本庭認為D4作證時表現出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極強的敵意。這從她指「支聯會」和她自己無權無勢,不可以直接將中國共產黨「繩之於法」可見一斑。從證據所見,D4於本案控罪時段前在不同場合發言時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跟她作證時所表現的是一致的:

(1) D4在2018年六四集會的大會宣言中說[250]

「『結束一黨專政』說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

本庭認為,D4鼓吹的「政黨輪替」,即使加入D2和D4所說的「不排除中國共產黨在政黨輪替下可成為執政黨的可能」,也絕對不是《憲法》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制」。從上述言論可見,在D4心中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要以「政黨輪替」取代2018年《憲法》第一條清楚訂明的「根本制度」。

(2) 同一場合,D3和D4一同站在台上,D3發言時形容中國政府為「屠殺人民嘅劊子手」、「殘暴不仁嘅政權必然覆沒,絕不會千秋永續」。 D4宣讀大會宣言時形容「結束一黨專政」是香港最新的紅線。本庭相信她是衝著2018年《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這條文而說的。D4說[251]

「結束一黨專政講嘅係咩嘢呀?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要求將權力還畀人民,要求真正嘅民主。」

她表明「支聯會」不會接受《憲法》對「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的限制:

「但係佢哋而家要令到結束一黨專政成為唔可以講嘅說話,成為唔可以越嘅紅線。佢哋要我哋接受呢一個現實,中國就係共產黨嘅天下,共產政權就係要千秋萬代。我哋喺呢度清楚咁同佢哋講,我哋絕不接受。… …,我哋喺度其實畀唔到大家路線圖,我哋唔可以同大家講『你按部就班就可以結束一黨專政』,但至起碼我哋知道係乜嘢嘢令到專政長存,係每一個人嘅沉默,係每一個人嘅服從,係每一個人嘅協妥。因此,要結束一黨專政,至起碼我哋要敢於行出嚟講,我哋要結束一黨專政。」

D4往後更斷言「結束一黨專政」會帶來嚴峻後果,包括身陷牢獄:

「喺內地已經有唔少人為咗講呢一句說話,身陷牢獄,而喺香港嘅我哋係咪已經準備好為呢一句說話付出代價?」

她向出席集會的人士呼籲[252]

「……但係我哋都唔使妄自菲薄,每一個敢於說不,敢於堅持,敢於不服從嘅人,都係喺度示範緊畀你身邊嘅人睇;示範緊畀全世界嘅人睇,專政唔係不能夠抗拒,反抗亦都並非沒有可能,最終嘅雪崩,其力量係嚟自每一片嘅雪花。結束一黨專政唔只係一句口號,更加係一個承諾,係一個對二十九年前嘅死難者嘅承諾,係對為民主奉獻咗一生嘅劉曉波先生嘅承諾,亦係對為中國,為香港嘅民主付出,犧牲過嘅人嘅承諾,你哋未完成嘅,我哋必會繼續。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悼『六四』。……抗威權。……」

本庭毫無疑問,D4所宣讀的大會宣言是事先得到「支聯會」常委會同意的。因此,她所說的「『結束一黨專政』說的不就是政黨輪替」既是她和D2及D3的立場,也是「支聯會」的立場。從上文可見,「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並非是要求中國共產黨按「多黨合作制」方式根據《憲法》就「根本制度」的規定領導國家。

(3) 2019年6月4日,在「支聯會」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辦的六四集會中,D4宣讀悼辭[253]後,由D3宣讀大會宣言。大會宣言除了以「暴政」、「施暴者」、「獨裁」、「極權」等字眼形容中央政府外,也用了相當的篇幅支持內地的《零八憲章》運動,並提及:「專政嘅魔爪一直不斷咁樣伸展嚟到香港」。D2、D3和D4隨即一同帶領群眾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抗爭到底」等口號[254]。以當時香港動盪的社會氣氛,大會的宣言明顯是鼓動受眾不惜代價地把「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付諸實行。

(4) 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D2、D3、D4多次連同其他人一起叫喊「結束一黨專政/End to one-party rule」[255]

(5) 2020年6月4日,在「支聯會」以網上形式舉辦的六四集會中,D2、D3、D4和其他人叫喊傳揚包括「結束專政」在內的口號[256]

Z.3  《國安法》頒布後

453.《國安法》頒布實施後,D4的上述立場絲毫沒有改變:  

(1) 2021年2月6日,「支聯會」於維多利亞公園的年宵攤位場地掛着寫有「結束一黨專政 建設民主中國」的橫額[257]。當D4解釋「五大繡球」的象徵意義時,說它既呼應了香港當時的「五大訴求」,也代表「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D4表示「支聯會」要和香港人共同進退,共同爭取香港人的「五大訴求」和「支聯會」自1989年便一直堅持的五大綱領[258]

(2) 2021年2月22日或23日,D4在六四紀念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這「支聯會」的核心綱領[259]

(3) 2021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支聯會」和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中,除了發表針對國家的負面評論外,D4表示在《國安法》實施後數月,香港已有一百人成為這「惡法」的「政治犯」。她呼籲中港兩地要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她與集會人士叫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結束中共專政」等口號[260]

(4) 2021年4月27日,D4在西環中聯辦外接受訪問[261]。當被問到是否擔心「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有機會被指違法,D4表示若要建設民主中國,便不能不結束一黨專政[262]

「……我哋話要民主,我哋唔要專政,我哋要……(聽不清)你去斟酌嗰個口號嘅字眼,點樣講你……(聽不清)我哋話我哋要誒建設民主中國,不可能唔結束一黨專政喇,咁唔可能係我抽走一個專政,我要(雜聲)……(聽不清)」

(5) 2021年5月9日,在「支聯會」於旺角街站宣傳六四32週年的公開活動中:

(a) D4呼籲市民和「支聯會」一起派發「抗爭的燭光」,並表示不可以讓「政治紅線」無限制地壓下來。她表示「支聯會」有其底線,不會被任意碾壓[263]

(b) 她帶領集會人士叫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264]

(c) 她說以當時的形勢,除非放棄民主抗爭或放棄爭取民主,否則有些事情是無可避免的,要有所準備。「支聯會」會繼續堅持認為合理的事,倘若政府「不合理」地打壓或作出拘捕,他們願意承受[265]

(d) D4表示當時的形勢更加需要每個人站出來「傳遞燭光」[266]

(e) 當被問到是否擔心「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有機會被指違反《國安法》或其他法例,D4表示「支聯會」絕對反對一黨專政,不論「結束一黨專政」是否存在於「支聯會」的口號也好,「支聯會」的所有主張也避不開「結束一黨專政」這句話[267]

(6) 2021年5月23日,在「支聯會」於沙田街站宣傳六四32週年的公開活動中,D4以「支聯會」名義呼籲大眾燃點蠟燭,讓人看到且告訴政權香港仍有很多堅持和不願意屈服的人繼續對抗專政。她呼籲大眾燃點代表「結束專政」的燭光,讓政權知道他們毋懼打壓,繼續抗爭。她並表示[268]

「我哋平反六四嘅決心不變,我哋追究屠城者嘅責任,呢個決心係冇變過,我哋仍然堅持我哋嘅五大綱領,堅持要結束呢個一黨嘅專政。」

D4又說[269]

「今年六四嘅悼念活動我哋面對緊前所未有嘅打壓,我哋有唔少成員而家喺獄中,但係我哋更加唔可以咁樣就放棄,我哋更加要為獄中嘅手足,獄中嘅戰友,堅持呢一場平反六四嘅運動,堅持呢一場追求民主嘅運動。」

縱使D4稱之為「手足」的成員被判入獄,她仍然鼓勵支持者堅持抗爭。本庭認為她的發言是鼓勵支持者不顧法律後果,即使違法也要堅持抗爭。

(7) 2021年4月27日至5月24日期間的某天,在香港透過互聯網視像接受專訪時,D4被問及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還有多少生存空間。她說她已預料生存空間會越來越少[270]

「即係五大綱領嗰個宗旨都係同佢嗰個一黨專政嘅現實係有個基本嘅衝突喇」

D4表示集會的訊息需要隨著時代變化,但核心仍應是六四事件,隨著時勢有不同的表述。因此,「支聯會」在2021年提出中國和香港的民主是共同命運。她呼籲中港兩地人民要一同爭取,並說內地抗爭者自1989年以來,多年面對強烈打壓和長期監禁、死刑、死亡的後果,但仍堅持民主運動、組黨以及每年悼念六四,香港人可以從中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271]

(8) 在2021年至同年6月1日期間,D4在金鐘接受專訪時表示「支聯會」將繼續其「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她並表示即使D2和D3失去自由,她也會「補位」繼續二人的工作[272]

(9) 在2021年6月12日有線新聞的電話訪問中,D4表示「支聯會」的存在是要追求一個民主的中國:「要求結束一黨專政㗎嘛,咁你改咗綱領你仲存在嚟把鬼咩,係咪先?[273]

(10) 在2021年9月5日「支聯會」舉行的記者會中,D4表示[274]

「我哋三十二年至今嘅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係香港人見到六四屠城呢個咁大嘅不公義之後,自發嘅訴求。……平反六四嘅運動係香港人三十二年嚟嘅堅持,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遠遠未達成嘅使命。……所以我哋認為支聯會嘅存亡亦都唔應該係一個閉門嘅討論,我哋希望我哋嘅會員大眾都可以參與呢個討論,到底我哋嘅解散與否利弊何在,到底我哋點樣樣先至可以最好咁樣延續到支聯會嘅使命,繼續呢一場平反六四守護真相爭取民主嘅運動。」

454.從D4的證供可見,不論是「支聯會」所支持的《零八憲章》,還是D4就「結束一黨專政」所提及的「政黨輪替」,D4都是在提倡政黨輪替。本庭不接納D4指「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她在2018年六四集會大會宣言中提及的「政黨輪替」明顯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本庭確信D4明白她所說的「政黨輪替」與《憲法》第一條相悖,兩者不能並存。她其實是想要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核心領導地位。2020年7月《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她就「政黨輪替」的立場沒有改變。

455.本案的相關證據,特別是D4本人的公開言論,顯示她雖然知道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卻仍然呼籲中港兩地要「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她明顯無視《國安法》的制約[275]。證據也顯示D4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但是她仍然堅持自己的理念,走政治抗爭的路線,沒有絲毫退讓。再者,她蓄意把當時香港社運抗爭活動和「支聯會」的五大綱領相提並論[276]。雖然D4否認她想鼓勵他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證據顯示她不但把自己「豁出去」,也鼓勵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多年累積的經驗,堅持抗爭,縱使她相信這種抗爭會使他們面對長期監禁的風險。

456.本庭已考慮D4稱「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不涉及非法主張的證供,不接納她的說法。D4作供時指她不會沿用《憲法》中的「根本制度」這字眼,但她同意「結束一黨專政」是要從根本上改變國家的政治制度,通俗而言可以理解為「改朝換代」(regime change)。另一方面,D4指《憲法》中那些與「支聯會」理想不符之處可藉修改《憲法》解決,這是透過一個過程,並非要待「改朝換代」才能進行。本庭認為在「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是什麼意思這個議題上,D4和D2的證供並無重大分別,只是D4的立場比D2更為激進而已。

457.D4作供時被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是否仍保持修改《憲法》的希望,D4回答說希望永遠存在,只是拉長了達成的時間線,變得更困難、更遙遠和更不可能。雖然如此,她表示「支聯會」仍然要追求這看似不可能的百分之零點一的機會。然而,本庭認為於《國安法》生效後,D4必然相信透過修憲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是遙不可及的。

AA.  「支聯會」

458.本庭考慮了本案的相關證據和控辯各方陳詞。不爭議的法律原則是,「支聯會」可以被起訴,亦可被定罪後受處罰:見《國安法》第三十一條。「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原則,見上文G部,不贅。

459.各方對於「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的組成、持續營運、收支紀錄、銀行帳戶及其作為六四紀念館營運者和物業持有人的身份,並無爭議。

AA.1  「支聯會」的工作報告

460.本庭留意到在「支聯會」的每年工作報告中,有關組織簡介 [277]的部分沒有「推翻」、「破壞」、「顛覆」等字眼。那些字眼也沒有於「支聯會」的組織章程文件(D4-6)出現。然而,本庭認為這一點對本案爭議幫助不大,更重要的是自1991年以來,「支聯會」在其舉辦的六四集會都採用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在2018年修正《憲法》後及2020年《國安法》實施後亦然。本庭認為,「支聯會」在控罪期間對外的實際言行,相比「支聯會」的工作報告及組織章程更能顯示「支聯會」活動的本質。

AA.2  「支聯會」的網站及YouTube影片

461.本庭考慮了關於「支聯會」網站、「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及YouTube影片的證據[278]。上述均是警方從「支聯會」網站及網上社交平台取得的。上述證據可與案中其他證據互相對照,以及與片段證據配對。它們顯示「支聯會」的常委會成員、地址、銀行帳戶等資料。有關的YouTube影片可供公眾瀏覽「支聯會」多年來所舉辦的六四集會。上述平台及影片的內容於控罪期間持續存在及可供公眾人士瀏覽。基於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確信控罪時段之前在上述網上平台發布的公開言論,在《國安法》實施後必然是在D2和D4的同意下在該平台上保存。本庭也確信,於控罪時段內在上述平台發布的相關類似言論必然得到D2和D4的同意和准許。

462.關於「支聯會」在控罪期間以互聯網網站持續發布的內容[279],當中包括「支聯會」的宗旨、政治主張、理念、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消息及其主事人的資料,本庭認為,與本案罪行最為相關的是以「共命運 同抗爭 『八九民運與香港』」為題的線上展覽:

「曾經,『六四』燭光集會是香港高度自治、自由的標誌;如今,維園燭海已難再現。

曾經,『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既熟悉又遙遠;如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人士已在這罪名下失去自由。

曾經,香港是內地異見人士的避風港;如今,香港的異見人士一個個被迫流亡海外。

隨著《國安法》壓境,『一國兩制』消亡,香港與內地愈來愈走向共同命運。當12名被扣押內地的港人被撤換律師,當記者查冊追尋真相被定罪,當高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手勢也被判入獄……我們知道,在抵抗強權的路上,港人較內地人享有的『優勢』正逐漸消失。

被專制壓迫的共同體,因着共同的價值和痛苦經歷,必然會形成抗爭的共同體;沒有了『兩制』的屏障,沒有了『優勢』,香港人依然會堅持下去,抗爭共同體將更強大。

過去30多年來,維園燭海閃耀、風雨不改,是香港這座城市良心的標誌。如今,香港『紅線』處處,飄移不定,燭光縱使散落,卻不會熄滅。我們會一直守護燭光,為當年也為當下,連結內地和香港,是悼念更是一種抗爭。」[280]

以及「走在抗極權最前線─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為題的展覽:

「2020年是『六四』屠殺31周年。31年前,香港人全情投入聲援北京民主運動,沒想到在2019年夏天開始,香港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至今,要為自己展開一場對抗政治暴力、守護自由之戰。兩場運動面對同一專制極權,所遭遇的鎮壓和濫暴相近,不少人把『六四』和『反送中』比較,說『反送中』是『六四2.0』。」[281]

463.本庭認為,上述是「支聯會」嘗試把六四事件和香港當時的社會氣氛結合,試圖糾集或吸引本地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的一個實例。眾所周知,香港當時的「反送中」事件不僅限於批評政府,更是涉及大量非法的抗爭行為。在這種社會氛圍下,「支聯會」把「六四」和「反送中」結合一起,顯示它不僅是想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理念植入其支持者腦海,更是要鼓勵他們付諸實行。

AA.3  《港支聯通訊》

464.控罪期間,《港支聯通訊》除了實體文本外,也可從「支聯會」的網站公開下載。從有關內容可見「支聯會」的地址、銀行帳戶編號等資料。本庭確信這些內容是「支聯會」發布的內容[282]

465.本庭留意到控方呈堂的《港支聯通訊》(第101期至第121期)都是2018年修正《憲法》前所發布的。本庭亦注意到「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沒有因為2018年修正《憲法》或2020年《國安法》實施而有絲毫改變。就D3於2017年第113期《港支聯通訊》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撰寫的「如何結束一黨專政」,D4作證時同意D3文中的第三種方法「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是「支聯會」用作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方法。

AA.4  「支聯會」的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

466.本庭考慮了有關「支聯會」的臉書[283]和推特[284]的相關證據,上述證據是警方從相關網上平台取得的。從它們的內容可見「支聯會」的地址、銀行帳戶編號等資料。本庭確信這些臉書和推特帖文是「支聯會」在控罪期間發布的。本庭認為,作為傳播工具,臉書和推特比起傳統互聯網網站可以更為廣泛和迅速。

467.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同意控方所指,「支聯會」臉書和推特的內容,當中不少可以和TB4內的片段證據配對,例如TB4/SN64-67、SN70-71、SN73-77。本庭同意控方所說,臉書和推特的使用,可以加強「支聯會」所舉辦的實體活動(例如六四集會)的傳播效果。

468.「支聯會」於其臉書帖文「支聯會2020年7月1日聲明」「港區《國安法》 ‒‒ 踐踏人權法治 摧毀一國兩制」,就剛實施的《國安法》有以下的評論[285]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

『#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針對和平言論。『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反對一黨專政。……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香港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伙伴來到香港。

……」

該帖文尾段說:

「面對《國安法》,#支聯會立場不變,仍會堅持五大綱領,抗衡一黨專政,保存六四記憶,並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然而面對着日益嚴峻的風險,我們亦必須有應對策略,作好長期抗爭的準備。……」

考慮到該帖文的前文後理,本庭認為它清楚顯示縱使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除了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外,也預期它的部分支持者會把這個行動綱領付諸實行,並會採用縱使是非暴力的,但仍可能是觸犯《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因而面臨「日益嚴峻」的風險。

469.「支聯會」在2021年2月28日[286]的臉書帖文以 「毋忘六四事件 平反八九民運」[287]為題,引述2004年司徒華在立法會的動議辯論發言,節錄如下:

「中方高官認為,支聯會要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才會與參加支聯會的民主派溝通。我回答說:支聯會五大目標,是『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要放棄『結束一黨專政』,是否也要放棄『建設民主中國』?不『結束一黨專政』,怎能『建設民主中國』?他們是否也反對『建設民主中國』?是否認為『建設民主中國』也是對抗性顛覆性?所謂『溝通』,只不過是要我們永遠在『一黨專政』之下,放棄對民主、自由的追求,做順民而已。」

470.本庭毫無疑問,上文表述的是「支聯會」的一貫立場,也是本案其他被告(包括D2和D4)一直各自表述的立場。再者,本庭認為「支聯會」選擇在《國安法》實施後重申這立場,目的顯然是向公眾表明它將一如既往地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不會為了尋求和中央政府溝通的機會而放棄其一直以來所走的抗爭路線。本庭拒絕接受,在「支聯會」拒絕與中央政府溝通的情況下,它的常委們真誠地希望透過推動修改《憲法》,以實現其「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471.「支聯會」日期為2021年4月27日的臉書帖文[288]是關於D4接受香港電台的訪問,當中她強調五大綱領是「支聯會」的宗旨,無任何改變的想法。D4的回應跟上述帖文的立場同出一轍。

AA.5  實體的六四紀念館

472.就實體六四紀念館,證據顯示「支聯會」是它所在物業的擁有人及經營者。「獲承認事實」K部的附表7清楚列出從六四紀念館搜出的各項物品及檢取位置。證據顯示六四紀念館曾於控罪期間對外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並且會向公眾人士提供部分檢取的物品(收費或免費)。沒有爭議的是,控罪期間「支聯會」營運六四紀念館的目的,除了展示與六四相關的物品以外,也包括向公眾人士傳揚「支聯會」的政治主張,也作為「支聯會」的辦公室和舉行活動的場地,例如記者招待會。

473.本庭認為,六四紀念館可容納的參觀人數會少於維園六四集會的入場人數。有別於六四集會每年舉辦一次,六四紀念館可以長期地以固定地點讓公眾人士參觀,從而接觸到「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相關資訊,例子包括警方檢取的USB記憶棒,其中包含以「支聯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挑戰」為題的文件[289]。因此,本庭同意控方結案陳詞所說「支聯會」:「向他人提供(不論是否收費)內有這些內容的USB記憶棒並非單純是提供關於六四事件的內容,更是意圖令取得USB記憶棒的人會透過該文件了解『支聯會』在不同時期的發展階段、所面對的挑戰以及未來方針與策略以貫徹五大綱領,顯然就是傳揚『支聯會』理念和獲得支持的媒介。」

474.證據顯示,六四紀念館向公眾提供的宣傳物品(例如文具、衣服等不同物品)印有「結束一黨專政」的字眼。這些物品除了與六四事件有關[290],部分是香港社運示威抗爭行動常見的「香港∕加油」異體字[291]。考慮到控罪時段香港的社會情況,本庭相信「支聯會」除了希望以該些宣傳品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外,亦希望以社運抗爭為題材的宣傳品可糾集或吸引本地社運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本庭確信這些安排必然是得到D2和D4的同意和准許。

AA.6  六四紀念館的網站

475.本庭考慮了警方從網上取得有關「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網站的相關證據[292]。本庭留意到D2和D4的證供均說,該館網站自2021年8月左右已開始獨立運作,但是在控罪期間「支聯會」的常委會同意參與建立此網站。「支聯會」臉書帖文「因為有你們,六四網絡博物館正式啟動了」提及「支聯會」和該網站的關聯[293]。再者,該網站提供了1990年至2020年「支聯會」六四集會的場刊。基於本庭席前的證據,本庭接受「支聯會」有份參與建立該網站。

476.本庭認為,該網站除了保存相關人士對六四事件的記憶外,也讓曾經出席集會的人士能重溫集會的內容,包括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並能讓一些未曾出席該些集會的人士接收到大量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文字訊息。

AB.  「共謀者」的言論

AB.1  發言者以什麼身份發言

477.就TB4文件夾內所記錄的一些發言是否能夠依據「共謀者原則」而可接納為證據的一部分,本庭已作出裁決並給予理由,在此不贅。本庭接受D4作證時所說,若發言者是以「支聯會」主席、副主席或常委的身份發言的話,那便是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478.本庭考慮了D4爭議TB4中的以下發言,是否代表「支聯會」和她本人的立場:

• TB4/SN62:D3的發言不代表「支聯會」的立場。

• TB4/SN63:D2表述其個人立場,不代表「支聯會」立場。

「共謀者原則」的引用準則是甚麼,本庭已作交代。經詳細考慮之後,本庭認為就本案而言,D2及D3作出以上發言時是否代表「支聯會」,或是否於「支聯會」的活動中發言,並非決定性的考慮,不至於影響相關發言的可接受性。縱使他們的發言不是代表「支聯會」,該些發言的內容與「支聯會」和其他被告的立場並無重大差異。然而,本庭在判斷「歸責原則」這課題時,會小心考慮D2、D3和D4的言行是否代表「支聯會」的「主導意志」,以致他們被法庭所確定的違法意圖和行為可以被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AB.2 比重的考慮

479.本庭考慮了按照「共謀者原則」被用作針對不在場的被告的證據(TB4/SN60、SN62、SN63、SN67、SN68、SN71及SN72)的比重。

480.就SN60[294]的相關部分,D2在網上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時,自我介紹是「支聯會」主席。顯然,D2是以「支聯會」主席身份發言。他表示即使有《國安法》,仍會堅持他們「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不會退縮,並會繼續舉辦以往曾舉辦的活動。D2發言時D4不在場,但她作證時確認D2的上述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

481.就着TB4/SN62[295]的相關部分,D3接受《名家論正》訪問時說,他們會繼續做他們覺得是有意義的事,會堅持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並說如果法律不容許,他寧願承受法律後果。D3說他們會爭取,希望持久下去,跟有勇氣留下的香港人繼續互相團結,無論如何困難都會堅持他們所做的事。D3並說會繼續六四燭光晚會的傳統,如果沒有辦法,他們會抗命。當時D2和D4不在場,D4作證時表示D3上述發言不代表「支聯會」。法庭不會因為D3認罪而作出對其他被告不利的推論,因此本庭不會以D3在SN62表示他本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發言,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但是除此以外,本庭認為D3於SN62內的發言跟「支聯會」、D2和D4的立場無大分別。

482.就TB4/SN63[296]中的相關部分,D2在接受《珍言真語》專訪時被問到《國安法》,D2說他們會堅持五大綱領,因為堅持不倒,不退縮是很重要的。他並說不退縮便是在保護整個運動,因其他人看到也不會退縮,大家肩並肩,手牽手。若有一邊退縮,便會令整個運動受影響,所以他認為大家一定要繼續做以往要做的事情。D2發言時D4不在場。D4作證時表示D2上述發言是他個人立場,不代表「支聯會」的立場。但是她同意,一般而言「不退縮」是「支聯會」的立場。D4本人同意D2有關「不退縮」的言論。

483.就TB4/SN67[297]中的相關部分,在「支聯會」於六四紀念館舉辦紀念司徒華的記者會,D3說無論如何艱難也不可放棄,堅持下去便會有希望,有希望便會有機會成功、勝利。D3並指「支聯會」會繼續堅持下去。在同一場合,D2提及中國共產黨是知道「支聯會」的五大綱領,並說他們已有心理準備,會無畏無懼繼續他們的工作。D2、D3發言時D4不在場。D4作證時確認D2和D3是在「支聯會」的場合中發言,而且他們的發言符合「支聯會」的立場。

484.就TB4/SN68[298]中,D4在六四紀念館接受訪問的相關部分,本庭留意到她當時是在回應記者提問。她說「支聯會」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並表示如果一個組織放棄自己最核心的綱領,便沒有存在意義。雖然D4指她不是想鼓勵任何人繼續「結束一黨專政」,但本庭認為她必然理解到部分「支聯會」的支持者會受上述言論鼓勵,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

485.就着TB4/SN71[299]中的相關部分,如前述,D4當時是參與「支聯會」和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她確認當時是以「支聯會」的身份發言。D4發言時提及有關當局是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異見人士,指中港兩地是「共命運」,兩地要一起抗爭,才有可能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活動期間,D4和與會人士叫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綱領。就控方指「支聯會」會利用網上平台分享活動資訊以加強效果[300],D4回應稱示威行動的目的自然是希望公眾知悉其立場,特別是在現場無法有效溝通的情況下。本庭認為D4在該場合的言行,明顯是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鼓勵內地和香港的抗爭者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打倒」(D4的用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86.就TB4/SN72[301],D2在六四紀念館接受新聞專訪時說他們會繼續堅持五大綱領,不會因《國安法》的紅線作出調整,並說他們的堅持是要帶出一個希望和一個改變,即使一息尚存也會繼續這目標抗爭。當時D4不在場,但她確認D2所說符合「支聯會」的立場。本庭認為,D2在SN72所說顯示各被告堅持不會因《國安法》調整「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

487.本庭考慮了上述控方根據「共謀者原則」用以針對D2的證據,本庭確信D3於SN62及SN67;和D4於SN68及SN71的意圖是鼓勵他人繼續堅持從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為目標的活動(縱使該些活動未必涉及暴力)。本庭認為D3和D4的上述言論是為了宣揚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並鼓勵他人付諸行動。

488.就D2而言,本庭給予D4在SN68及SN71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比重。該些證據,加上D2本人於SN60、SN63、SN67和SN72就「結束一黨專政」及打破「中共的專政」的言論,加上D3於SN67記者會發言時D2亦有在場發言,這些證據支持控方案情所說D2以「支聯會」核心成員(時任主席)的身份積極參與本案的共同犯罪。

489.本庭考慮了上述根據「共謀者原則」用以針對D4的證據,本庭確定於TB4/SN60(D2的發言)、SN62(D3的發言)、SN63(D2的發言)、SN67D2和D3的發言)及SN72(D2的發言),D2和D3的以上言論的意圖是鼓勵他人繼續堅持以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為目標的活動(縱使該些活動未必涉及暴力)。本庭認為D2和D3的上述言論是為了宣揚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行動綱領,鼓勵他人付諸行動。

490.就D4而言,本庭給予TB4/SN60(D2的發言)、SN62(D3的發言)、SN63(D2的發言)、SN67(D2和D3的發言)及SN72(D2的發言)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比重。該些證據,加上D4本人於SN68和SN71就「結束一黨專政」及打破「中共的專政」的言論,支持控方所指D4以「支聯會」核心成員(時任副主席)的身份積極參與本案的共同犯罪。

IX.  事實裁斷

AC.  D2D4

491.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證供和證據之後,本庭毫無疑問地裁定以下事情:

(1) 在所有相關時段,「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國共產黨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再者,「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包括D2、D3和D4)所明瞭的;

(2) 在所有相關時段,D2、D3和D4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的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與該會「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相關的活動。他們的對象主要是香港境內的人士,也包括參與他們活動的人士,以及瀏覽「支聯會」網站的人士;

(3) 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支聯會」,以及D2、D3和D4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時,必然理解到該行動綱領的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他們亦定必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把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以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 一直以來,D2、D3和D4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D2、D3和D4並不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

(5) 基於有國內抗爭者因《零八憲章》運動而在國內身陷囹圄,亦因為D2、D3和D4相信「支聯會」沒有與中央政府和平溝通的可能性,D2、D3和D4並不相信修改《憲法》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實際可行的,而這也不是他們在控罪期間所尋求的;

(6) 在《國安法》實施之後,於控罪期間,D2、D3和D4均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7) 本庭沒有忽略D2和D4就如何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而且他們就「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都是於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作出的。然而,本案證據證明他倆和D3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8) 雖然D2和D4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其實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9) 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D2、D3和D4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完全不理會這綱領其實違反了2018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10) D2和D4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

(11) D2、D3和D4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的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縱使他們都相信及預期那些人的抗爭行為即使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也會觸犯《國安法》和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即使D2、D3和D4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也毫不理會;及

(12) D2、D3和D4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即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

492.因此,就「受禁行為(一)」(即「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言,本庭裁定,在控罪期間D2和D4均已作出了觸犯本案控罪的行為,並且具有相關的造意。

493.如前所述,本庭未能接受「受禁行為(一)」必然會導致「受禁行為(二)」(即「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兩者需分開獨立考慮。本庭須根據本案的所有證據,就相關事實作出裁決。在考慮了本案證據和各方陳詞後,本庭認為控方最終未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受禁行為(二)」。然而,這並不影響本庭就「受禁行為(一)」的裁決。

AD.  「支聯會」

494.就法人團體的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原則,本庭在上文已有論述,在此不贅。

495.在案發期間,D2、D3和D4經「支聯會」內部選舉當選常委。證據顯示,成為「支聯會」常委必然會出任該會董事。根據D2和D4的證供,若有爭議,常委會會以投票方式處理。本庭接受常委會的決定具決定性和約束力。

496.本庭毫無疑問,於控罪期間,當D2、D3和D4以常委身份發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參與相關活動時,他們各人均是以「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行事的自然人;他們三人的身份跟「支聯會」的僱員或代理人有「顯著差異」(markedly different)。這是基於:

(1)在所有相關時段,D2、D3和D4均是「支聯會」的董事會成員,同時也是「支聯會」的常委,分別擔任主席和副主席;及

(2)本案證據顯示,D2、D3和D4以常委身份作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行,均是按照常委會的立場行事。事實上,本案並無任何相反的證據。因此,D2、D3和D4的相關言行,均是代表「支聯會」作出。

X.  裁決

497.本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控罪期間:

(1) D2和D4唆使他人作出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和

(2) 他們均意圖及相信,受唆使者如按照他們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因此,本庭裁定D2和D4罪名成立。

498.本庭裁定D2、D3和D4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本庭將他們三人上述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因此,本庭裁定「支聯會」罪名成立。

(李運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陳仲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黎婉姫)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
辯方: 由破產管理署延聘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范彥璋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
  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及劉樂遙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
  第四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附件



[1]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的附表。

[2]  日期:2022年9月16日。

[3]  見:「控方根據法庭2024年8月28日的指示所提供關於涉案非法手段的進一步詳情」。

[4]  2026年1月22日。

[5]  見第三十九條。

[6]  見:「控方回應第四被告2023年12月27日的信件所要求關於控罪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

[7]  日期:2026年1月26日。

[8]  開案陳詞第8-9段。

[9]  同上,第7段。

[10]  開案陳詞第11、13‒15段。

[11]  《憲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

[12]  [2026] HKCA 284 (未經彙編),日期:2026年2月23日。

[13]  見該案判詞,第136段。

[14]  同上,第140段。

[15]  《憲法》,第一條。

[16]  同上,第三十三條。

[17]  (2023) 26 HKCFAR 332,第48段。

[18]  [2001] EWCA Crim 1684,第26段。原文是:

“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19]  [1980] HKLR 466。

[20]  [1976] RTR 251。

[21]  [2000] Crim LR 379 (DC)。

[22]  [2017] 2 HKLRD 266。

[23]  (1881) 7 QBD 244。

[24]  (1914) 33 NZLR 852。

[25]  (2023) 26 HKCFAR 332。

[26]  [2022] 5 HKLRD 221,第72-73段。

[27]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8]  控方結案陳詞(日期:2026年4月21日),第69段。

[2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30]  [2025] HKCFI 4521

[31]  見該案判詞,第8至9及第28段。

[32]  (2001) 4 HKCFAR 211。

[33]  「序言」,第十三自然段。《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4]  同上。

[3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四)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36]  《基本法》第十二條。

[37]  《基本法》第十三條。

[38]  《基本法》第十四條。

[39]  (2011) 14 HKCFAR 95。

[40]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41]  見該案判詞,第56段。

[42]  (2025) 28 HKCFAR 149,第44至48段。

[43]  [2019] 1 HKLRD 292,第42段。

[44]  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日期:2020年5月28日):

「一、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45]  見:《國安法》第一條;及見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前述,221E-222F;應用於HKSAR v Lui Sai Yu,前述,第45段。

[46]  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2020年6月18日);及見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 24 HKCFAR 33,第18段;及HKSAR v Lui Sai Yu,前述,第20-25段。

[47]  (1999) 2 HKCFAR 300。

[48]  第二十七及第三十九條。

[49]  香港法例第383章,第8條。

[50]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乙)條。

[51]  同上,第十七條。

[52]  (1999) 2 HKCFAR 442。

[53]  (2017) 20 HKCFAR 425,第114段。

[54]  [2026] HKCFA 25,第35-36段。

[55]  見王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日期:2020年5月22日)。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58]  《憲法》,第五十七條。

[59]  同上,第六十二條。

[60]  同上,第六十四條。

[61]  全斗煥等叛亂案(韓國大法院)(日期:1997年4月14日)。

[62]  《憲法》第八十五條。

[63]  香港法例,文件A305。

[64]  同上,弁言。

[65]  (2020) 23 HKCFAR 229。

[66]  「序言」提及「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第五及第七自然段);「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第七自然段);「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第十自然段);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第十自然段)。

[67]  第一條第二款:「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68]  「獲承認事實」(P494),第1段。

[69]  [2025] HKCFI 6291

[70]  同上,第74至78段。

[71]  R v Gateway Foodmarkets Ltd [1997] 3 All ER 78。

[72]  R v JG Hammond & Co Ltd [1914] 2 KB 866。

[73]  R v ICR Haulage Ltd & Ors [1944] KB 551。

[74]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75]  [1972] AC 153。

[76]  (2014) 17 HKCFAR 218。

[77]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同意,常任法官鄧楨不同意。

[78]  同上,第63段。

[79]  同上,第64段。原文是:

“64.  An employee who holds a posi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instance, the manager of a large supermarket which is part of a nationwide chain) may have power to bind his corporate employer, but his authority to do so is derived (expressly, impliedly, or ostensibly) from the corporate employer’s board of directors. The directors alone are in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deriving their authority, not from other natural persons, but from the company’s written constitution, that is its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80]  [1994] 2 All ER 685。

[81]  [1995] 2 AC 500。

[82]  前述,第77段。

[83]  [2012] 1 Cr App R 14。

[84]  D2透過互聯網視像遙距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2020年7月1日)。

[85]  D3在民主黨街站接受記者訪問(2020年7月1日)。

[86]  D3以個人身份接受「名家論政」專訪(2020年7月1至9日期間)。

[87]  D2以「支聯會」主席身份接受「珍言真語」專訪(2020年8月23日至10月1日期間)。

[88]  D2和D3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的記者會中的發言(2021年2月21日)。

[89]  D4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接受傳謀訪問(2021年2月23日)。

[90]  D2在西九龍法院外接受記者訪問(2021年3月2日)。

[91]  D4在支聯會和社民連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示威活動中的發言(2021年4月15日)。

[92]  D2在「支聯會」六四紀念館接受有線新聞的專訪(2021年4月16日)。

[93]  日期:2026年1月27日。

[94]  (2011) 14 HKCFAR 641,第81段。

[95]  第21版,第38-12至38-13段。

[96]  CACC 353/2010(未經彙編),日期:2013年3月7日。

[97]  CACC 343/1997(未經彙編),日期:1997年12月5日。

[98]  [1993] 2 HKC 219。

[99]  《國安法》第三十九條。

[100]  2020年7月1日之前。

[101]  [2025] 1 HKC 229,附件D第31至43段。

[102]  (1988) 165 CLR 87。

[103]  見:《就第四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裁決理由書》,日期:2026年1月21日。

[104]  D4問題的原文是:

“Which of the four limbs of “organise, plan, commit, or participate in” does the Prosecution reply on, and the factual basis for each limb that it does rely on?”

見D4於2023年12月27日的信件。

[105]  見:控方回應第四被告2023年12月27日的信件所要求關於控罪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下稱「詳情」),第2段。

[106]  [1981] 1 WLR 1039。

[107]  [2022] 5 HKLRD 886。

[108]  [1990] 1 HKC 1,第12頁H行。

[109]  同上,第13頁A-C行。

[110]  前述,判詞第68至77段。

[111]  同上,判詞第62段。英文原文是:

“In relation equally to primary facts and to inferences to be drawn from such facts, his concern is not with present proof to his satisfaction but with potential future proof to that of a jury. Both primary facts and the inferences therefrom are ‘matters generally speaking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jury’ in the language of Galbraith. Both can critically be affected by later evidence or lack of evidence from the defence. Assuming all proper directions, the test is not what the judge thinks the jury, and still less he, ‘must’ conclude at that moment, but what a jury ‘could, may or might’ properly conclude in the future.”

[112]  見「序言」第十自然段,最後一句。

[113]  見《就第四被告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裁決理由書》(日期:2026年1月21日),第21段。

[114]  第五十七條。

[115]  第六十二(一)條。

[116]  英文原文:

“42.  We have decided that there is no power to hold any provision of the NSL to be unconstitutional or invalid as incompatible with the Basic Law and Bill of Rights. However, that is not at all to say that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rule of law values are inapplicable. On the contrary, NSL 4 and NSL 5 expressly stipulate that those rights, freedoms and values are to be protected and adhered to in applying the NSL. They provide the context in which NSL 42(2) must be construed and applied. As far as possible, NSL 42(2) is to be given a meaning and effect compatible with those rights, freedoms and values. Save insofar as NSL 42(2) constitutes a specific exception thereto, that corpus of law, comprising not only the 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 principles but also the generally applicable HKSAR rules governing the grant or refusal of bail is intended to have continued effect in NSL cases. As it was put by this Court in a comparable situation, the specific exception is intended to operate in tandem with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other applicable statutory norms as part of a coherent whole.”

[117]  [D2/SN11/1061-1069] – 見附件#1。

[118]  [D2/SN12/290-299] – 見附件#2。

[119]  [D2/SN13/336];[D2/SN14/205] – 見附件#3。

[120]  [D2/SN16/3-4] – 見附件#4。

[121]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22]  [D2/SN17]。

[123]  [TB1/SN44/1353, 1358-1361]。

[124]  [TB1/SN49/1362]。

[125]  [TB2/SN25-26/182, 184-185]。

[126]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27]  [D2/SN10/9G]。

[128]  [TB4/SN60/666-668, 684, 705-706/20, 119, 202] – 見附件#6。

[129]  [D2/SN15, 15A/5] – 見附件#5。

[130]  [TB4/SN62/735-738/3] – 見附件#7。

[131]  [TB4/SN67/811-816, 822-823/10, 20] – 見附件#8。

[132]  D4被問及「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是否會繼續時回答:「唔,都會堅持嘅,係。即係我覺得連--你如果你連自己最核心嘅綱領都唔要嘅,你個組織都--誒就算存在緊你都唔係同一個組織,咁冇意義嘅。」:[TB4/SN68/828-829/8]。

[133]  D4發言:「國安法過咗幾個月呀?一年都未到,我哋已經有一百個朋友成為咗呢條惡法之下嘅政治犯。…… 喺而家咁嘅環境,正正回應咗我哋今年提出嘅口號。我哋為自由,係共命運,無論喺香港,喺中國。……我哋係共同命運,我哋而家香港有政治犯,我都聽到好多國內嘅朋友好關注香港嘅情況,好想支持我哋。我哋要打破呢個中共咁嘅專政,我哋係要兩地一齊同抗爭先至有可能。」:[TB4/SN71/865-866/484]。

[134]  見第87期《港支聯通訊》第5-6頁:D4-3。

[135]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D4-6。

[136]  「第三十一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D4-7。

[137]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D4-8。

[138]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1頁,第2段:D4-8。

[139]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1頁,第3-4段:D4-8。

[140]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2頁,第7段:D4-8。

[141]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第2頁,第8段:D4-8。

[142]  「第二十六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TB3/SN23/250]。

[143]  UPR Submission – China 2018:D4-9。

[144]  「第二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附件4.2)」:D4-10。

[145]  「第二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附件4.12)」:[TB3/SN26/531]。

[146]  《港支聯通訊》第117期《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 中國侵犯人權事件簿》第6至7頁:D4-11。

[147]  《港支聯通訊》第117期《修憲是為民還是為黨?》第7頁:D4-11。

[148]  《港支聯通訊》第87期第6頁:D4-3。

[149]  《港支聯通訊》第105期:[TB2/SN9/76]。

[150]  相關工作報告(2015年2月7日)見:[TB3/SN23/267-271]。

[151]  《港支聯通訊》第106期第2頁《雨傘一周年  勿忘傘捕者》:D4-13。

[152]  《港支聯通訊》第108期《平反六四  停止濫捕  結束專政  力爭民主》:[TB2/SN10/82]。

[153]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TB2/SN12/100] – 見附件#9。

[154]  《港支聯通訊》第114期第3頁《海祭劉曉波犯禁失自由》:D4-14。

[155]  見2015-2017年第27及28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TB3/SN24-25/336, 426, 430];2017年1月《港支聯通訊》第112期:[TB2/SN11/91]。

[156]  「港支聯」第三十屆常務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零八憲章》發表10 周年  實踐《零八憲章》理念!建設民主中國!」:D4-15。

[157]  《港支聯通訊》第119期第8-9頁:D4-12。

[158]  《港支聯通訊》第121期《卅年未忘六四魂  百年殷盼德先生》:[TB2/SN15/138]。

[159]  2020年12月24日郵寄聖誕卡:[TB2/SN68/401]。

[160]  《後八九的中國民主運動》:D4-16。

[161]  例如2015年1月《港支聯通訊》第104期:[TB2/SN8/63]。

[162]  支聯會2016年六四集會謄本:TB4/SN26/211-215/56;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66]。

[163]  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70]。

[164]  支聯會歷年「六四」燭光集會場刊:[TB3/SN30/671]。

[165]  [TB3/SN31/677]。

[166]  「1989年,香港人全情投入支援北京民主運動。九七政權移交後,中共的極權魔爪愈伸愈長,在2019年夏天,香港更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開始,展開一場對抗政治暴力、守護自由之戰。兩場運動面對同一專制極權;所遭遇的,有不少類近之處。」:[TB3/SN31/677]。

[167]  《「六四」記憶棒目錄》:[TB3/SN16/212-215]。

[168]  支聯會2021年8月4日的臉書帖文,內載有當日的新聞稿:[TB2/SN103/698]。

[169]  謄本:TB4/SN40/304-324;場刊:[TB3/SN30/669-670]。

[170]  謄本:[TB4/SN45/412-430];場刊:[TB3/SN30/671-672]。

[171]  李卓人(D2)在接受採訪時說:「今日係聯合國嘅人權日。咁呀希望大家可以睇下我哋份單張,我哋今年嘅主題,支聯會同埋民陣係反酷刑,嗄。即係大家都知道,嗄,根本聯合國係有一個嘅《禁止酷刑公約》。不過政府自己本身亦都係確認聯署咗呢個公約,咁佢有責任係尊重呢個公約嘅內容。但係我哋睇到佢係冇尊重到《禁止酷刑公約》。有好多嘅維權人士喺中國係坐監嘅政治犯,佢哋呢受到虐待,包括冇適當嘅醫療嘅治療嘅權利。嗄,亦都係包括係身體、精神嘅酷刑,有啲就被屈咗做精神病,亦都係非法咁係去監視居住。亦都包括今日呢,係幾個維權人士走出門口都唔得,咁呢啲都係違反咗基本嘅人權。喺香港我哋已經睇到係冇獨立嘅調查,關於係警察對示威者嘅酷刑去虐打,同埋係酷刑。咁我哋希望亦都係聯合國人權專員嗰方面係會調查嘅。」及「對支聯會嚟講,我哋一定繼續嗌番我哋五大綱領喇,咁呢個我哋都係嗌開我哋照嗌喇,嗄。咁我哋又唔會話特別話唔嗌啲口號,咩嘢我哋五大綱領裏面乜嘢口號,咁我哋係照嗌嘅」:[TB4/SN65/769-770, 778/1, 25]。

[172]  D4說:「咁其實我哋呢個五大訴--繡球喇,亦都係反映--誒呼應番舊年我哋嘅五大訴求,其中嘅一個係呢個喇。另外一個都係講緊我哋支聯會嘅五大綱領嘅,我哋嘅呢個『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釋放民運人士、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呢五大綱領。咁我哋用繡球花除咗話個諧音係繡球同訴求喇,亦都係你見到佢嘅花,其實佢嘅花瓣好緊密喇,互相依存,亦都係呼應番我哋嘅主題,呢個共命運嘅意思。無論係我哋香港人嘅五大訴求,我哋支聯會由八九年一直堅持嘅五大綱領,我哋都要共同進退共同去爭取,我哋本應有嘅自由。」:[TB4/SN66/788-789/25]。

[173]  [TB4/SN68/828-829/8]:前述,見註腳132。

[174]  [TB4/SN71/866/484]:前述,見註腳133。

[175]  D3發言:「一百二年前我哋經歷咗五四運動,三十二年前我哋經歷咗一場波瀾壯闊嘅學生推動嘅民主運動。但係我哋嘅祖國仍然仲喺風雨飄搖之中,仍然仲喺獨裁專制嘅管治之下。」:[TB4/SN74/905/55];

D4發言:「咁我哋支聯會今日喺度係嚟洗刷國殤之柱,… 本來呢一個咁嘅行動係真係一個再平常,再恆常不過嘅一個好細嘅行動,亦都往年,嗄,冇咁多朋友過嚟。但係今年喺國安法嘅籠罩之下,係而家我哋要開始擔心究竟香港仲可唔可以容得下國殤之柱。…… 我哋今日喺呢度點起燭光,就係想同大家講就算政權要定義燭光有罪,我哋都會繼續堅持,我哋希望各位朋友都可以喺六四,繼續去記得當年嘅呢場屠殺,繼續去為亡者點起燭光,繼續去同國內嘅天安門媽媽,同好多嘅抗爭者,亦都同香港嘅所有仲有心要抗爭嘅人企埋一齊, 點起呢支希望嘅燭光。」「咁亦都當然喺國安法之下,亦都係一個大嘅背景喇,大家覺得--越嚟越覺得做咩嘢都唔得,連做一啲可能平常每年都做嘅恆常嘅小事都唔得,咁我哋覺得我哋更加要喺呢個時候企出嚟。…… 希望各位嘅香港朋友,都會係繼續去堅持我哋應有嘅權利,堅持做番我哋恆常可以做嘅所有事情。」:[TB4/SN74/896-899, 908/3, 83]。

[176]  D4發言:「當然如果大家係肯- -願意再行多一步嘅,亦都可以同我哋一齊去擺呢啲街站,將呢個信息傳播去香港每一個角落,同我哋一齊去派呢一支悼念嘅燭光,呢一支抗爭嘅燭光。我哋唔可以畀政治嘅紅線無限制咁樣壓落嚟。行使番我哋堅持咗三十一年, 第三十二年嘞,嘅集會自由。我哋有我哋嘅底線,唔會畀佢哋嘅紅線任意咁碾壓,所以都希望各位嘅朋友又好,團體又好,有心有力嘅都可以嚟同我哋講聲,想一齊去做呢個街站,派呢啲燭光,我哋都會提供番燭光呀及相關嘅物資去畀大家,去方便做呢件事嘅。」「呢個問題真係問咗好多次,都係嗰句,我哋係一個爭取民主嘅團體,我哋絕對係反對一黨專政嘅,佢存唔存在於我哋口號又好,我哋所有嘅行為,我哋所有嘅主張,唔會避得開呢一個嘅–-呢句說話囉,所以畀個口號係…」:[TB4/SN75/915, 924/4, 58]。

[177]  D4發言:「我哋仲有好多喺香港堅持緊嘅,仲有喺--仲有好多唔願意屈服嘅人。我哋仲會繼續喺香港,喺呢度去堅守六四嘅真相,去堅守對抗專政嘅抗爭。…無論大家六月四日身在何處,希望都可以一齊守住呢個三十二年嘅約定,六月四日嘅八點鐘一齊點亮蠟燭悼念六四嘅死難同胞,追究屠城者嘅責任,要求結束一黨專政。」「我哋要同政權講我哋未驚過佢哋嘅打壓,你再將我哋再多嘅手足,再多嘅戰友投入監獄,我哋喺出面嘅人都會繼續堅持抗爭, 堅持守護住我哋嘅良知,守護住呢個平反六四嘅燭光。……喺六月四日,六月四日嘅八點鐘,同我哋一齊守住呢一場三十二年嘅約定,點亮平反六四嘅燭光,點亮結束專政嘅燭光。…我哋要用我哋嘅行動同番呢個政權講,我哋平反六四嘅決心不變,我哋追究屠城者嘅責任,呢個決心係冇變過,我哋仍然堅持我哋嘅五大綱領,堅持要結束呢個一黨嘅專政。」:[TB4/SN77/938, 941-2, 945, 948/1, 4]。

[178]  D4發言:「所以我哋係見到我哋今日呢度,我哋唔係淨係喺度舉示威口號牌,我哋係想俾返大家睇到香港人嘅反抗香港人嘅良知。…我哋仲可以有能力去行出嚟,我哋仲係有呢個能力去戰勝恐懼,…而我哋呢一刻要學嘅功課,就係點樣喺呢種新嘅常態下,同恐懼並存,去克服呢啲恐懼,佢即使有恐懼,都繼續前行,繼續爭取我哋未完嘅理想,繼承嘅唔單只係八九民運嘅嘅精神,亦都係香港我哋咁多年嘅民主運動嘅精神。我哋一日未達全功,我哋一日都要繼續抗爭,正如我哋六四可以行得返出嚟,我相信香港人都可以戰勝,而家國安法時代帶俾大家嘅恐懼。」:[TB4/SN80/978-980/78]。

[179]  D4發言:「擺明係恐嚇㗎,叫結束一黨專政嘅人只係真係想要有番真正嘅民主自由吖嘛。好遺憾佢哋將所有追求民主嘅人覺得係……以一個敵我嚟……嚟分辨囉。但係我哋存在喺度我哋就係要追求一個民主嘅中國,要求結束一黨專政㗎嘛,咁你改咗綱領你仲存在嚟把鬼咩,係咪先?」:[TB4/SN81/989-990/5]。

[180]  D4發言:「支聯會嘅所有,支聯會嘅歷史,反映嘅正正係香港人唔會去盲從權力,不論係本國定係他國嘅權力嘅獨立思考。我哋三十二年至今嘅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係香港人見到六四屠城呢個咁大嘅不公義之後,自發嘅訴求。…如果我哋仲相信香港應該係一個多元化嘅社會,有多元嘅聲音,我哋就必須抵抗,呢種只有國家立場嘅邏輯。……平反六四嘅運動係香港人三十二年嚟嘅堅持,而結束一黨專政更加係遠遠未達成嘅使命。喺香港,喺中國甚至係喺全球嘅華人社群之間,支聯會我可以唔慚愧地講,都一直係象徵緊良知同抵抗嘅燈塔之一,鼓舞住無論係國內外繼續係爭取民主嘅抗爭者們。」:[TB4/SN82/997-8, 1001/4]。

[181]  [D4-25/17-19]。

[182]  (1)「中華民運單車大遊行」的日期應由1990年5月2日更改為5月20日(D4-25/12);(2)支聯會有時一年會有多於一個主題,官方主題未必與「歷屆支聯會六四周年主題」(D4-25/15)相同,應以支聯會內部紀錄(D4-26)為準。

[183]  「獲承認事實」(P495)附表5。

[184]  原文為:「支聯會的定位向來清楚,我們所反抗的、所要顛覆的、所要終結的,是中共的一黨專政,不只是香港的傀儡政府」:[D4-8/2]。

[185]  MFI-5(2002年10月17日)和MFI-6(2002年12月23日)。

[186]  見《第三十一屆常務委員會架構》:[TB1/SN74/1387]。

[187]  [TB2/SN101/691-692]。

[188]  見場刊:[TB3/SN30/670]。

[189]  「第三十二屆常務委員候選人政綱」(截至2020年12月9日):[D4-8/2]。

[190]  [D4-3/5-6]。

[191]  《零八憲章》「我們的基本主張」第十九項:[D4-3/6]。

[192]  網上版本的例子,見:[TB5/SN1/4/3]。

[193]  [TB5/SN2/98/51];[TB5/SN2/100/53]。

[194]  [TB5/SN3/168/1]。

[195]  原文為:「我諗嗰個集會嗰個message肯定係會要隨住時代而變化嘅,呢個一定嘅。但係我覺得核心嗰樣嘢你始終係講緊六四囉,始終係講緊嗰件事。嗰個事情你假設你有 - 你有人嚟到六月四號搞個集會係完全唔提六四,咁大家都會覺得好唔尊重或者係錯嘅。即係我覺得嗰件事本身係啲咩係變唔到嘅,咁嗰個我又唔係特別擔心,但係覺得佢肯定要係隨住時勢有啲唔同嘅表達,唔同嘅表述。而譬如我哋今年都會講話我哋嗰個口號係呢個誒「共命運 同抗爭」喇嘛,咁就係講緊其實中國嘅民主,香港嘅民主我哋係共同命運㗎嘛。即係其實係要企埋一齊去爭取個民主,不論係講緊中國好香港好。咁呢一個信息我覺得其實而家大家係更加get 咗嘅,比起可能前幾年。」:[TB4/SN78/960-961/60]。

[196]  [TB2/SN34/226-227]。

[197]  [TB2/SN42/244]。

[198]  [TB3/SN14/193-205]。

[199]  [TB1/SN33/1127-1177]。

[200]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01]  (D4-9)。

[202]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03]  [TB4/SN60/666-668, 684, 705-706/20, 119, 202] – 見附件#6。

[204]  [TB4/SN62/735-738/3] – 見附件#7。

[205]  [TB4/SN63/749-751/90-101] – 見附件#10。

[206]  [TB4/SN64/764-765/4] – 見附件#11。

[207]  [TB4/SN65/778/25] – 前述,見註腳171。

[208]  [TB4/SN66/788-789/25] – 前述,見註腳172。

[209]  [TB4/SN67/811-816, 822-823/10, 20] – 見附件#8。

[210]  [TB4/SN68/828-829/6-8] – 前述,見註腳132。

[211]  [TB4/SN70/840-844, 848/5, 6, 26] – 見附件#12。

[212]  [TB4/SN71/866/484] – 前述,見註腳133。

[213]  [TB2/SN169/770]。

[214]  [TB4/SN72/874-877/3-6, 10] – 見附件#13。

[215]  [TB4/SN73/880-881/2] – 見附件#14。

[216]  [TB4/SN74/896-899, 905, 908/3, 55, 83] – 前述,見註腳175。

[217]  [TB4/SN75, 77, 80, 81, 82] 分別見註腳176-180;[TB4/SN76, 78, 79] – 分別見附件#15至#17。

[218]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19]  《再見,廣場》:[D4-19/7]。

[220]  《八九中國民運見証報告專輯》:D4-19。

[221]  「1989年6月4日,天安門廣場現場錄音,香港記者目擊實錄」(D4-32)及其謄本(D4-32A)。

[222]  [D4/SN19]。

[223]  [D4/SN15/33]。

[224]  [D4/SN1/163]。

[225]  [D4/SN32, 32A]。

[226]  [D4/SN27-31]。

[227]  [D4/SN34]。

[228]  播放時間02:02:34。

[229]  [D2/SN10]。

[230]  D2-1 [D2/SN11] ‒ 見附件#1。

[231]  D2-2 [D2/SN12/299] ‒ 見附件#2。

[232]  D2-4 [D2/SN14] ‒ 見附件#3。

[233]  D2-6 [D2/SN16] ‒ 見附件#4。

[234]  D2-5 [D2/SN15, 15A],2014年出版 ‒ 見附件#5。

[235]  《港支聯通訊》第113期,2017年3月[TB2/SN12/100] ‒ 見附件#9。

[236]  [TB4/SN41/331/94]。

[237]  [TB4/SN58/584/10]。

[238]  [TB4/SN64/764-765/4] ‒ 見附件#11。

[239]  [TB4/SN57/582-585/1, 10]。

[240]  [TB4/SN50/472-475]。

[241]  [TB4/SN51/504-505/167]。

[242]  [TB4/SN52/511-512/2]。

[243]  [TB4/SN53/528-533] 及 [TB4/SN55/543-547]。

[244]  [TB4/SN60/625-626] ‒ 見附件#6。

[245]  [TB4/SN63/749-751,760-761] ‒ 見附件#10。

[246]  [TB4/SN65/769-770, 778] ‒ 見註腳171。

[247]  [TB4/SN66/779]。

[248]   [TB4/SN67/822-823] ‒ 見附件#8。

[249]  [TB4/SN57/584/10]。

[250]  [TB3/SN30/670]。

[251]  [TB4/SN40/310‑313/186, 188, 189, 192];D4宣讀的大會宣言的文字版見場刊:[TB3/SN30/670]。

[252]  [TB4/SN40/313‑315/192-204]。

[253]  [TB4/SN45/415]。

[254]  [TB4/SN45/418‑422/241-251]。

[255]  [TB4/SN55/558, 561]。

[256]   [TB4/SN56/571]。

[257]  [TB4/SN66/779]。

[258]  [TB4/SN66/788-789/25] ‒ 前述,見註腳172。

[259]  [TB4/SN68/828-829] ‒ 前述,見註腳132。

[260]  [TB4/SN71/865-866/484] ‒ 前述,見註腳133。

[261]  [TB4/SN73/888-892/65]。

[262]  [TB4/SN73/887/14] ‒ 見附件#14。

[263]  [TB4/SN75/915/4] ‒ 前述,見註腳176。

[264]  [TB4/SN75/917]。

[265]  [TB4/SN75/918-920/43]。

[266]  [TB4/SN75/922/50]。

[267]  [TB4/SN75/924/58] ‒ 前述,見註腳176。

[268]  [TB4/SN77/938-954/1, 4] ‒ 見前述,註腳177。

[269]  [TB4/SN77/951/4]。

[270]  [TB4/SN78/958/4] ‒ 見附件#16。

[271]  [TB4/SN78/960-963/60, 62]。

[272]  [TB4/SN79/966-972] ‒ 見附件#17。

[273]  [TB4/SN81/990/5] ‒ 前述,見註腳179。

[274]  [TB4/SN82/997-1001/4]。

[275]  [TB4/SN71/860, 863, 865, 866, 868, 869]。

[276]  [TB4/SN66/788‑789] ‒ 前述,見註腳172。

[277]  [TB1/SN44-74/1353-1387]。

[278]  [TB2/SN1-SN5, SN16-SN226, SN227-SN250]。

[279]  [TB2/SN1‑SN5]。

[280]  [TB2/SN16/143-144]。

[281]  [TB2/SN21/170]。

[282]  [TB2/SN6-15/37-142]。

[283]  [TB2/SN40-103/240-704]。

[284]  [TB2/SN104-226/705-827]。

[285]  [TB2/SN43/250-255]。

[286]  截至2021年9月10日(控方提出起訴當日),D2、D3和D4均仍然是支聯會的董事和常委:「獲承認事實」,第7段及附表二。

[287]  [TB2/SN77/473]。

[288]  [TB2/SN86/577]。

[289]  [TB3/SN14/193-205]。

[290]  例如:[TB3/SN7/115‑116/相片37-38]。

[291]  [TB2/SN78/477]。

[292]  [TB2/SN4-6/23-39]。

[293]  [TB2/SN47/271‑273]。

[294]  2020年7月1日 ‒ 見附件#6。

[295]  2020牛7月1日至9日期間的某一天 ‒ 見附件#7。

[296]  2020牛8月23日至10月1日期間的某一天 ‒ 見附件#10。

[297]  2021年2月21日 ‒ 見附件#8。

[298]  2021年2月22日或23日 ‒ 前述,見註腳132。

[299]  2021年4月15日 ‒ 前述,見註腳133。

[300]  [TB2/SN169/770]。

[301]  2021年4月16日 ‒ 見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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