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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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8/2024 [2026] HKDC 1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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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2.控罪一指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在青衣長亨邨家中,在他三個電腦硬碟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即340個錄像檔案及216個影像檔案。 3.第二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25年10月16日,沒有按照法庭批准保釋的條件,出席法庭聆訊。 案情 控罪一 4.2022年11月16日,警方到達被告人在青衣長亨邨居住的單位執行搜查令。警員在被告人面前搜查該單位,在被告人的睡房內發現一部桌上電腦,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錄像。警方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他一時好奇,看到「細路女鹹片」,便下載觀看。 5.經法理鑑證後,發現被告人電腦內其中3個硬碟,儲存了合共340個錄像和216張照片,該些錄像及照片均描畫未滿16歲的真人兒童色情物品。 6.按照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 一案作出的4級分類法,上述錄像和照片的分類如下:
7.上述兒童色情物品的部份錄像,含有以下嚴重情節:
8.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一些陳述,包括:
控罪二 9.被告人被落案起訴,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被告人被法庭批准保釋。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向法庭表示他將會承認控罪一,他的案件押後至2025年10月16日進行答辯及判刑,被告人繼續獲得保釋。 10.2025年10月16日早上10時,被告人沒有出席法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日下午約2時45分,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知道自己必須出庭應訊,但他不想前往法庭。 請求輕判的陳詞 控罪一 11.被告人30歲,未婚,曾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攻讀二年級,案發時並無工作,與父母同住,父親為清潔工人,母親是一間小學的膳食及清潔工人。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鄭醫生的報告內(日期:2025年4月16日)指出,被告人在4歲時,曾被診斷為有對立反抗症(oppositional deviant disorder)及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ADHD)。心理學家的評估確定被告的智商為89,屬於中下智能。後期,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人有非典型自閉症(Atypical Autism)。於2018年,被告人被診斷為驚恐症(Panic Disorder)患者,之後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在2018年年中,他的精神狀態有改善,ADHD亦沒有再影響他的正常社交生活,他亦似乎沒有自閉症的情況。但在本案被捕後,被告人出現焦慮及抑鬱,需要倚賴酒精。鄭醫生於2024年11月19日最後一次見被告人,被告人的驚恐症病徵情況波動,可能與被告人倚賴酒精有關。經檢查後,鄭醫生認為被告人精神穩定。 13.代表被告人的院偉明大律師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倫 DCCC 877/2019,希望法庭就控罪一採納24至27個月的量刑起點。 控罪二 14.阮大律師陳詞,被告人並非棄保潛逃,只是因為患有非典型自閉症及驚恐症,令到精神狀態不穩定,由於極度擔心會被判一段長時間的監禁,因此,在聆訊當日,躲在房間,不願離家到庭應訊。 15.阮大律師認為一個較短的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阮大律師同意控罪二是獨立的罪行,在總刑期原則的考量下,該控罪的刑期會分期執行。 量刑 16.依據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法律原則及步驟,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智浩 CACC 258/2024, [2026] HKCA 1152 一案,提出非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的四個步驟。本席現依據該四個步驟,作出量刑。 第一步:量刑基準 控罪一 17.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 一案,援引Man Kwong Choi ⼀案的判詞及量刑指引,重申該罪行的嚴重性:
18.陳安信案涉及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其中21段顯示6至16歲的兒童和成年人有入侵式的性行為;兩段更涉及6至10歲的兒童和狗隻的人獸交。上訴庭指出,該些為數不少的色情物品,亦是屬於第四級別,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 19.Man Kwong Choi 案涉及兩宗覆核案件:CAAR 8/2007及CAAR 9/2007。CAAR 8/2007一案牽涉1157錄像及245相片,其中包括 (a) 147個錄像和51張相片,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及 (b) 40段錄像及18張相片牽涉施虐;該些錄像牽涉真實兒童,大部份年齡介乎5至12歲。該案被告有一項非禮12歲女孩的刑事紀錄。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 20.CAAR 9/2007案牽涉合共205個錄像及8290相片,兒童的年齡由零至15歲,其中46個錄像及191幅相片屬於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亦有兩個錄像及9張相牽涉施虐或人獸交。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年。 21.本案錄像和相片總數為340及216,雖然低於CAAR 8/2007 案的數量,但是,本案有接近200個錄像為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比CAAR 8/2007 案更多。除了數量之外,該些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有42個錄像是牽涉零至五歲的兒童,97個6至10歲的兒童。再者,該些兒童色情錄像中,部份包含非常嚴重的情節: 104段錄像涉及不帶安全套的性行為;5段錄像涉及兒童被捆綁或被戴上手銬;6段錄像涉及有人在兒童面上射精;19段錄像涉及有人在兒童陰道內射精;13段錄像涉及與兒童肛交;15段錄像涉及有人把硬物插入兒童私處;及11段錄像涉及多名兒童。 22.本席認為就控罪一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 控罪二 23.在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一案,上訴人於潛逃約40個月後才再被拘捕。就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原審法官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庭並不認為不合適。 2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Chan Sin Chi Suzuki) CACC 61/2020, [2020] HKCA 786一案,上訴人潛逃約18個月後再被拘捕,就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原審法官採納4.5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庭並無認為不合適。 25.本案控罪二的案情與一般的棄保潛逃案並不相同,警方在被告人缺席聆訊當日的下午,已在他的家中找到他,情況似乎支持辯方所稱,被告人因焦慮而不願意離家上庭應訊。 26.鑒於本案案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5個月。 第二步:加刑因素及審後概念刑罰(Notional Sentence after Trial) 27.本案並無其他加刑因素,因此,審後概念刑罰與量刑基準相同:
第三步:減刑因素 28.縱觀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所有情況,唯一的減刑因素就是他承認控罪。雖然如此,但被告人曾棄保潛逃,上訴庭案例清楚顯示,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控罪一被告人並不會得到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刑期扣減,而恰當的刑期扣減是20-25%;而就控罪二,根據案例,被告可得到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刑期扣減(見:HKSAR v Lam Chi Kwan, CACC 105/2018, [2019] HKCA 538:25%刑期扣減;HKSAR v Au Chun Foo, CACC 125/2023, [2024] HKCA 169:25%刑期扣減;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22% 延期扣減;HKSAR v Wong Chun Kit, CACC 301/2014:25%刑期扣減)。 29.雖然如此,但如上所述,被告人缺席聆訊的情況比較特殊,就控罪一的適時認罪,本席會給予30%的刑期扣減。兩項控罪經扣減的刑期為:
第四步:整體刑期考慮 30.考慮到本案及被告人的所有情況,一個22個月的刑期,是一個公正及平衡的判刑。因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31.被告人入獄共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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