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智穎

Case No.DCCC 418/2024[2026] HKDC 18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Oct 2026
Judge黎劍華 (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18/2024

[2026] HKDC 1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智穎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劍華
日期: 2026年10月13日
出席人士: 陳淑儀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2.控罪一指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在青衣長亨邨家中,在他三個電腦硬碟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即340個錄像檔案及216個影像檔案。

3.第二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25年10月16日,沒有按照法庭批准保釋的條件,出席法庭聆訊。

案情

控罪一

4.2022年11月16日,警方到達被告人在青衣長亨邨居住的單位執行搜查令。警員在被告人面前搜查該單位,在被告人的睡房內發現一部桌上電腦,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錄像。警方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他一時好奇,看到「細路女鹹片」,便下載觀看。

5.經法理鑑證後,發現被告人電腦內其中3個硬碟,儲存了合共340個錄像和216張照片,該些錄像及照片均描畫未滿16歲的真人兒童色情物品。

6.按照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 一案作出的4級分類法,上述錄像和照片的分類如下:

級別 性質 錄像總數及涉及兒童外觀年齡 (減去重複檔案後的淨數量) 相片總數及涉及兒童的外觀年齡 (減去重複檔案後的淨數量)
1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77 (73) 215 (214)
0-5歲﹕2 (2) 0-5歲﹕0 (0)
6-10歲﹕36 (33) 6-10歲﹕35 (35)
11-15歲﹕39 (38) 11-15歲﹕180 (179)
2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38 (35) 0 (0)
0-5歲﹕1 (1) 0-5歲﹕0 (0)
6-10歲﹕15 (13) 6-10歲﹕0 (0)
11-15歲﹕22 (21) 11-15歲﹕0 (0)
3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 28 (25) 0 (0)
0-5歲﹕3 (3) 0-5歲﹕0 (0)
6-10歲﹕21 (18) 6-10歲﹕0 (0)
11-15歲﹕4 (4) 11-15歲﹕0 (0)
4 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包括手指或腳趾的插入、自瀆及口交),或性虐待或獸交 197 (171) 1 (1)
0-5歲﹕42 (35) 0-5歲﹕0
6-10歲﹕97 (80) 6-10歲﹕0
11-15歲﹕58 (56) 11-15歲﹕1 (1)
總計: 340 (304) 216   (215)

7.上述兒童色情物品的部份錄像,含有以下嚴重情節:

(1)  104段錄像涉及沒有佩戴安全套的性行為;

(2)  5段錄像涉及兒童被捆綁,或被戴上手銬;6段錄像涉及有人在兒童面上射精;

(3)  19段影像涉及在兒童陰道內射精;

(4)  13段錄像涉及肛交;

(5)  15段錄像涉及有人將硬物插入兒童私處;及

(6)  11段錄像涉及多名兒童。

8.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一些陳述,包括:

(1)  他是上述電腦的唯一使用者,在其單位檢獲的無線網絡路由器是屬於他的;

(2)  他是使用上述電腦經Telegram和BT免費下載該些兒童色情物品;

(3)  他有看過部份涉案的兒童色情錄像,但事後沒有把該些檔案刪除;

(4)  他儲存該些兒童色情物品是方便他日後再次觀看;

(5)  他是自2020年起,下載有關兒童色情物品觀看,但他沒有向其他人發佈該些物品;及

(6)  他並非為任何合法目的(例如教育或科學等目的)而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

控罪二

9.被告人被落案起訴,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被告人被法庭批准保釋。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向法庭表示他將會承認控罪一,他的案件押後至2025年10月16日進行答辯及判刑,被告人繼續獲得保釋。

10.2025年10月16日早上10時,被告人沒有出席法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日下午約2時45分,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知道自己必須出庭應訊,但他不想前往法庭。

請求輕判的陳詞

控罪一

11.被告人30歲,未婚,曾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攻讀二年級,案發時並無工作,與父母同住,父親為清潔工人,母親是一間小學的膳食及清潔工人。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鄭醫生的報告內(日期:2025年4月16日)指出,被告人在4歲時,曾被診斷為有對立反抗症(oppositional deviant disorder)及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ADHD)。心理學家的評估確定被告的智商為89,屬於中下智能。後期,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人有非典型自閉症(Atypical Autism)。於2018年,被告人被診斷為驚恐症(Panic Disorder)患者,之後在西九龍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在2018年年中,他的精神狀態有改善,ADHD亦沒有再影響他的正常社交生活,他亦似乎沒有自閉症的情況。但在本案被捕後,被告人出現焦慮及抑鬱,需要倚賴酒精。鄭醫生於2024年11月19日最後一次見被告人,被告人的驚恐症病徵情況波動,可能與被告人倚賴酒精有關。經檢查後,鄭醫生認為被告人精神穩定。

13.代表被告人的院偉明大律師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倫 DCCC 877/2019,希望法庭就控罪一採納24至27個月的量刑起點。

控罪二

14.阮大律師陳詞,被告人並非棄保潛逃,只是因為患有非典型自閉症及驚恐症,令到精神狀態不穩定,由於極度擔心會被判一段長時間的監禁,因此,在聆訊當日,躲在房間,不願離家到庭應訊。

15.阮大律師認為一個較短的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阮大律師同意控罪二是獨立的罪行,在總刑期原則的考量下,該控罪的刑期會分期執行。

量刑

16.依據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法律原則及步驟,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智浩 CACC 258/2024, [2026] HKCA 1152 一案,提出非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的四個步驟。本席現依據該四個步驟,作出量刑。

第一步:量刑基準

控罪一

17.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 一案,援引Man Kwong Choi ⼀案的判詞及量刑指引,重申該罪行的嚴重性: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33.  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案)

34.  上訴法庭在Man Kwong Choi案更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第一級  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

第二級  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

第三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第四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

35.  上訴法庭認為:

(一)  涉及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色情物品數目不多,20件以下)可以是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二)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三)  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四)  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36.  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一)  被告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

(二)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三)  被告人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四)  物品的多少。”

18.陳安信案涉及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其中21段顯示6至16歲的兒童和成年人有入侵式的性行為;兩段更涉及6至10歲的兒童和狗隻的人獸交。上訴庭指出,該些為數不少的色情物品,亦是屬於第四級別,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

19.Man Kwong Choi 案涉及兩宗覆核案件:CAAR 8/2007及CAAR 9/2007。CAAR 8/2007一案牽涉1157錄像及245相片,其中包括 (a) 147個錄像和51張相片,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及 (b) 40段錄像及18張相片牽涉施虐;該些錄像牽涉真實兒童,大部份年齡介乎5至12歲。該案被告有一項非禮12歲女孩的刑事紀錄。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

20.CAAR 9/2007案牽涉合共205個錄像及8290相片,兒童的年齡由零至15歲,其中46個錄像及191幅相片屬於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亦有兩個錄像及9張相牽涉施虐或人獸交。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年。

21.本案錄像和相片總數為340及216,雖然低於CAAR  8/2007 案的數量,但是,本案有接近200個錄像為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比CAAR 8/2007 案更多。除了數量之外,該些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有42個錄像是牽涉零至五歲的兒童,97個6至10歲的兒童。再者,該些兒童色情錄像中,部份包含非常嚴重的情節: 104段錄像涉及不帶安全套的性行為;5段錄像涉及兒童被捆綁或被戴上手銬;6段錄像涉及有人在兒童面上射精;19段錄像涉及有人在兒童陰道內射精;13段錄像涉及與兒童肛交;15段錄像涉及有人把硬物插入兒童私處;及11段錄像涉及多名兒童。

22.本席認為就控罪一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

控罪二

23.在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一案,上訴人於潛逃約40個月後才再被拘捕。就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原審法官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庭並不認為不合適。

2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Chan Sin Chi Suzuki) CACC  61/2020, [2020] HKCA 786一案,上訴人潛逃約18個月後再被拘捕,就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原審法官採納4.5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庭並無認為不合適。

25.本案控罪二的案情與一般的棄保潛逃案並不相同,警方在被告人缺席聆訊當日的下午,已在他的家中找到他,情況似乎支持辯方所稱,被告人因焦慮而不願意離家上庭應訊。

26.鑒於本案案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5個月。

第二步:加刑因素及審後概念刑罰(Notional Sentence after Trial)

27.本案並無其他加刑因素,因此,審後概念刑罰與量刑基準相同:

控罪一 30個月
控罪二 1.5個月

第三步:減刑因素

28.縱觀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所有情況,唯一的減刑因素就是他承認控罪。雖然如此,但被告人曾棄保潛逃,上訴庭案例清楚顯示,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控罪一被告人並不會得到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刑期扣減,而恰當的刑期扣減是20-25%;而就控罪二,根據案例,被告可得到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刑期扣減(見:HKSAR v Lam Chi Kwan, CACC 105/2018, [2019] HKCA 538:25%刑期扣減;HKSAR v Au Chun Foo, CACC 125/2023, [2024] HKCA 169:25%刑期扣減;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22% 延期扣減;HKSAR v Wong Chun Kit, CACC 301/2014:25%刑期扣減)。

29.雖然如此,但如上所述,被告人缺席聆訊的情況比較特殊,就控罪一的適時認罪,本席會給予30%的刑期扣減。兩項控罪經扣減的刑期為:

控罪一 21個月
控罪二 1個月

第四步:整體刑期考慮

30.考慮到本案及被告人的所有情況,一個22個月的刑期,是一個公正及平衡的判刑。因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31.被告人入獄共22個月。

( 黎劍華)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麗玲

DCCC 1231/2024 · District Court
05 Oct 2026
7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Lee Ka Him

DCCC 825/2020 · District Court
26 Aug 2021
3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雄威

DCCC 523/2021 · District Court
20 Sep 2021
3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坤

DCCC 1344/2025 · District Court
16 Oct 2026
4 shared citations
Full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