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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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沙田裁判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 (1)(a) 條,被裁判官判處即時入獄12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減刑。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26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6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6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7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余艷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9日

裁判日期:2005年4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2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沙田裁判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 (1)(a) 條,被裁判官判處即時入獄12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減刑。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摘要

2.在2004年9月14日,上訴人使用一本虛假雙程證從大陸來港。她向入境處的助理員使用該證件並向他虛假申請自己身份。上訴人的雙程證是她以人民幣15,000元在大陸取得。上訴人來港目的是要找尋工作。事件在2005年2月23日,入境處人員在處理遣反上訴人回大陸程序時被揭發。

上訴理據

3.上訴人指這是她第三次干犯控罪;就以往的兩次罪行她已入獄服刑。她指她丈夫去世,而兒子只有10個月大。她指在獄中有其他囚犯與她干犯同樣的控罪,但判刑只是八個月,故此她認為她的12個月刑期是太重。

裁決

4.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知悉上訴人上述背景。上訴人的丈夫在她第三次來港前已去世。上訴人向本席再提及她丈夫已去世及一個10個月大的兒子在內地此背景,並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令本席可考慮將刑期遞減。

5.原審裁判官在本案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坦白認罪,他將刑期遞減至12個月。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特別引用案例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1187/2002及HKSAR v. Lin Pei Luan, HCMA373/2003。在該兩件案件中,原訟法庭法官均認為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6.雖然上訴人指在獄中有其他干犯相同控罪的囚犯被判以較輕的刑罰,本席並不知悉該等囚犯被判刑的個別情況。在本案中,裁判官並無錯誤採納判刑原則。若其他囚犯確被判以較輕的刑罰,那亦只可以說是他們較為幸運而已。上訴人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指判刑是過份嚴苛。故此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