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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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罪,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陳述罪。兩項罪分別被判監禁16個月和12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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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2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5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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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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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罪,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陳述罪。兩項罪分別被判監禁16個月和12個月,同期執行。

2.由於上訴人違反緩刑令,裁判官亦命令暫緩執行之4個月形期,即時執行。

3.因應人道理由,裁判官再將刑期扣減。上訴人共須入獄20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太重,上訴要求減刑。

4.案情透露,上訴人因逾期在香港逗留被警方調查。在警員警誡下,被告承認曾以其真實身份來港,但其後遭遣返內地。

5.為了再次來港,上訴人借用其他人的資料,以何嬋珠的身份申請雙程證。因此,雙程證上的資料,除了上訴人的相片外,均屬虛假。

6.上訴人持該虛假證件入境,獲入境事務處人員准許進入香港。

7.上訴人獲准逗留至2003年7月12日,但上訴人逾期仍留在香港。

8.裁判官在判刑時綜合一系列, 有關此類案件的量刑案例。

9.就第一項罪名裁判官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因承認控罪可獲得之減刑后,判刑18個月。

10.就第二項罪名,裁判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刑期後,判刑12個月,同期執行。

11.但考慮到上訴人父親身患癌症,裁判官以人道理由再從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減去2個月,得總刑期為16個月。加上緩刑的4個月,即判上訴人入獄共20個月。

12.裁判官引用的案例如下:

(a)    在The Queen v Yu Wing Wut, Cr App No 346/1984,上訴後的刑期由3年減為18個月。

(b)   在The Queen v Bhagwant Singh-Padda, Magistracy Criminal App No 1447/1988,上訴後刑期由18個月減為9個月。

(c)    在HKSAR v Pak Wan Lung, CACC 573/1998,刑期由2年減為16個月。

(d)   在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 一案中,法庭表示如以虛假證件獲准入境,18個月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

(e)    在HKSAR v Lin Pei Luan, HCMA 373/2003, 法庭不認為18個月的量刑起點有問題,但在該案的特別情況下,上訴時, 法庭將18個月刑期減為12個月。

1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稱,因為上訴人多次來港觸犯《入境條例》而多次被判監禁。是次以虛假證件來港,並逾期逗留超過2年,他認為有需要重判上訴人,以收阻嚇作用。

14.本庭認為上訴人確實曾多次以不合法方式來港,亦曾被判刑。不過,上次判刑為暫緩執行之刑期。這次上訴人明知會被判即時監禁仍再次違法,顯示以往的刑罰對上訴人未能收有效之阻嚇作用,因此有需要判處阻嚇性之刑罰。裁判官將一般性之18個月刑期加重至27個月,亦未嘗不合理。

15.本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未有違反原則,不能視為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

  ( 梁紹中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