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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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罪,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陳述罪。兩項罪分別被判監禁16個月和12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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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546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罪,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陳述罪。兩項罪分別被判監禁16個月和12個月,同期執行。 2.由於上訴人違反緩刑令,裁判官亦命令暫緩執行之4個月形期,即時執行。 3.因應人道理由,裁判官再將刑期扣減。上訴人共須入獄20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太重,上訴要求減刑。 4.案情透露,上訴人因逾期在香港逗留被警方調查。在警員警誡下,被告承認曾以其真實身份來港,但其後遭遣返內地。 5.為了再次來港,上訴人借用其他人的資料,以何嬋珠的身份申請雙程證。因此,雙程證上的資料,除了上訴人的相片外,均屬虛假。 6.上訴人持該虛假證件入境,獲入境事務處人員准許進入香港。 7.上訴人獲准逗留至2003年7月12日,但上訴人逾期仍留在香港。 8.裁判官在判刑時綜合一系列, 有關此類案件的量刑案例。 9.就第一項罪名裁判官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因承認控罪可獲得之減刑后,判刑18個月。 10.就第二項罪名,裁判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刑期後,判刑12個月,同期執行。 11.但考慮到上訴人父親身患癌症,裁判官以人道理由再從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減去2個月,得總刑期為16個月。加上緩刑的4個月,即判上訴人入獄共20個月。 12.裁判官引用的案例如下:
1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稱,因為上訴人多次來港觸犯《入境條例》而多次被判監禁。是次以虛假證件來港,並逾期逗留超過2年,他認為有需要重判上訴人,以收阻嚇作用。 14.本庭認為上訴人確實曾多次以不合法方式來港,亦曾被判刑。不過,上次判刑為暫緩執行之刑期。這次上訴人明知會被判即時監禁仍再次違法,顯示以往的刑罰對上訴人未能收有效之阻嚇作用,因此有需要判處阻嚇性之刑罰。裁判官將一般性之18個月刑期加重至27個月,亦未嘗不合理。 15.本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未有違反原則,不能視為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