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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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2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2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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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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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4月21日

裁判日期:2006年4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5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2. 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被送到入境處辦理遣反内地手績,入境處從指模記錄發現被告人曾以另一身份來港,對被告人作出調查。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真名是陳根緩,生於1969年10月6日。她曾經用假身份來港,後來被遣返內地。2003年她用不同父母所生的姊妹身份,取得一本雙程証,持有人姓名周麗紅,生於1972年4月12日,被告人知道這証件上資料(除相片外)都不屬於她的。她稍後在2003年11月23日,使用這本虛假雙程証來港,入境時虛報她的身份。[亦即本案控罪所指]入境後,他在港經審訊後被遣反内地。

4. 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再次來港,這次她用自己的旅遊証件入境。」

3.其次是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背景及判刑理由而作出的說明:

「5. 被告人現年36歲,她有4次在港犯事記錄,最初一次在2003年5月,最後一次在2005年12月。被告人的律師求情説,被告人內地家境困難,所以來港打算工作,而事件已是2003年發生。

6. 對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以獲入境是嚴重控罪,一般判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

7. 在HKSAR and Yim Lee Kuen,HCMA 1187/2002一案中,暫委法官麥明康認為使用虛假的雙程証的嚴重程度不比管有虛假護照為輕,以虛假旅遊証件獲得進入香港者等同非法入境者。對持虛假雙程証獲得進入香港者,18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8. 在HKSAR and Lin Pei Luan, HCMA 373/2003, 暫委法官潘敏琦認為就使用虛假旅遊証件及作出虛假申述意圖非法進入香港之控罪,18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絕不過重亦沒有原則上錯誤。

9. 本席以18個月監禁作爲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3份1之刑期扣減。考慮了案發於2003年,假如以往幾次被告人被判刑時此案已被揭發,當時法官可能會一併作整體考慮,而且被告人於2005年12月被判監2個月,本席再給予2個月扣減,故此判被告人監禁10個月。」

4.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上訴減刑的理由,翻來覆去的都不過指自己家境困難和父親患病等,但這些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5.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