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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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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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12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4月21日 裁判日期:2006年4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5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其次是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背景及判刑理由而作出的說明:
4.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上訴減刑的理由,翻來覆去的都不過指自己家境困難和父親患病等,但這些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5.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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