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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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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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7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16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2.案情指上訴人因遺失了內地身份證不能申請通行證來港工作,因而用了表親的內地身份證申請通行證來港。稍後他用其表親身份,取得一本雙程證,並於2002年9月29日使用該虛假雙程證來港,入境時虛報他的身份為持證人朱興民。入境後,他在港因犯盜竊罪而被判監10個月並於服刑期滿後被遣返內地。 3.於2004年9月25日,上訴人又再次來港。這次他用自己真正身份入境,但後來因再犯盜竊罪而被判監12個月。在服刑期間,上訴人被揭發觸犯上述控罪。上訴人今年36歲,在香港有兩次犯事記錄。 4.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有向裁判官作出求情,其中提到他的母親在內地病危與及該兩宗刑事記錄均發生在本案之後等,裁判官在參考過兩宗有關案例(即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1187/2002,unreported及HKSAR v. Lin Pei Luan,HCMA373/2003,unreported)後,決定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扣減,刑期為12個月監禁。 5.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中已解釋過判刑理由。18個月的起點是基於先例的決定,而上訴人明知其母病重,但也要以非法手段進入香港,裁判官不因其家庭狀況減刑也是正確的做法。 6.本席認為上訴人被判處12個月監禁恰當。裁判官並無在原則上錯誤,判刑也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