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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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處入獄12 個月。他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68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8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8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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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任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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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5年9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處入獄12 個月。他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如下,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2. 2005 年6 月25 日,被告人被送到入境處辦理遣反內地手續,入境處從記錄發現被告人曾以另一身份來港,對被告人作出調查。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真名叫任威霖,生於1971 年4 月16 日。因為他在港有犯罪記錄,為了隱瞞自己身份,他用假的身份去申請一本雙程証來港。稍後他取得一本雙程証,持有人姓名任俊雄,生於1968 年11 月23 日,被告人知道這証件上資料 (除相片外) 都不屬於他的。他稍後在2002 年10 月20 日使用這本虛假雙程証來港,入境時虛報他的身份為任俊雄。」

3.再下去是裁判官就上訴人個人背景的觀察,及對判刑所持的理由 :

4. 被告人現年34 歲,他有5 次在港犯事記錄,2 次是犯本案之後。第一次是1995 年6 月犯盜竊罪,最後一次在2005 年1 月犯同樣罪名,兩次都被判監。被告人的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家鄉水淹,他担心太太及兒子。
     
  5. 對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是嚴重控罪,一般判刑起點是18 個月監禁。
     
  6. HKSAR and 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一案中,暫委法官麥明康認為使用虛假的雙程証的嚴重程度不比管有虛假護照為輕,以虛假旅遊証件獲得進入香港者等同非法入境者。對持虛假雙程証獲得進入香港者,18 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7. HKSAR and Lin Pei Luan, HCMA 373/2003,暫委法官潘敏琦認為就使用虛假旅遊証件及作出虛假申述意圖非法進入香港之控罪,18 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絕不過重亦沒有原則上錯誤。
     
  8. 本席採18 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3 份1 之刑期扣減。案中無其他減刑因素,故此判監12 個月。」

4.裁判官對案例的掌握是對的。

5.相反,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只有兩個 :(一) 與他同罪的人獲判較輕刑期;(二) 家裡受洪水淹沒,要回去盡丈夫、父親的責任。

6.然而,判刑的問題,因人而異,亦因案情而異,這是行之有時的法律原則。至於家裡的情況,上訴人只能怪自己選擇來港犯案,以致身陷現時的境況,實在與人無尤。事實上,上訴人不斷以不正當的手段來港、留港,而且不斷作案,今次的刑期已屬寬大。

7.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