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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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處入獄12 個月。他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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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8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8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43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5年9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處入獄12 個月。他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如下,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3.再下去是裁判官就上訴人個人背景的觀察,及對判刑所持的理由 :
4.裁判官對案例的掌握是對的。 5.相反,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只有兩個 :(一) 與他同罪的人獲判較輕刑期;(二) 家裡受洪水淹沒,要回去盡丈夫、父親的責任。 6.然而,判刑的問題,因人而異,亦因案情而異,這是行之有時的法律原則。至於家裡的情況,上訴人只能怪自己選擇來港犯案,以致身陷現時的境況,實在與人無尤。事實上,上訴人不斷以不正當的手段來港、留港,而且不斷作案,今次的刑期已屬寬大。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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