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詩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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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四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及42(1)(a)條,分別處入獄2個月(控罪(1))及12個月(控罪(2)至(5))。另外,控罪(2)至(5)獲勒令同期執行,與控罪(1)則分期,即合共14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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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4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4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084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四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及42(1)(a)條,分別處入獄2個月(控罪(1))及12個月(控罪(2)至(5))。另外,控罪(2)至(5)獲勒令同期執行,與控罪(1)則分期,即合共14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同意案情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作用不大的細節則由本席刪去:
3.再下去就是上訴人的背景,求情事項和裁判官自己的判刑理由:
4.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涉案控罪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翻來覆去的都只能表示自己家裏如何困難,但這些卻不是提出上訴的有效理由,而本席亦不認為他的案件應作特別的恩恤處理。 5.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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