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詩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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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四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及42(1)(a)條,分別處入獄2個月(控罪(1))及12個月(控罪(2)至(5))。另外,控罪(2)至(5)獲勒令同期執行,與控罪(1)則分期,即合共14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84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4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4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0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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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 陳詩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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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四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虛假申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及42(1)(a)條,分別處入獄2個月(控罪(1))及12個月(控罪(2)至(5))。另外,控罪(2)至(5)獲勒令同期執行,與控罪(1)則分期,即合共14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同意案情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作用不大的細節則由本席刪去:

2. 2005年8月24日,警察在……一個正在進行裝修的單位發現被告人做清潔工作,因被告人是內地訪客,所以把他拘捕,……
  ……
  4.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是被一名男子僱用在上述單位做清潔工作(控罪一)。他說他這次來港用的旅遊証件記錄了他的真正身份,早於1997年他來港時已用此身份,但是為了延長在港的居留時間,自1998年起他使用另一本虛假的雙程証來港。1998年6月17日,他使用一本持有人名為陳國榮,……的虛假雙程証來港,入境檢查時更虛假聲稱自己是持証人,…… (控罪二)。
  5. 1999年6月23日,被告人再以同一虛假身份的雙程証來港,入境時他亦虛報身份而獲準以訪客身份留港,…… (控罪三)。
  6. 2000年初,被告人從中間人取得另一本虛假雙程証,持証人名字詹杰松,……2000年4月6日,他用這本虛假雙程証進入香港,並虛報自己為持証人而獲準以訪客身份留港,……(控罪四)。
  7. 2001年9月10日,被告人又再用以陳國榮虛假身份的雙程証來港,入境時他虛報這身份而獲準以訪客身份留港,……(控罪五)。」

3.再下去就是上訴人的背景,求情事項和裁判官自己的判刑理由:

「   8. 被告人現年34歲,他有3次在港犯事記錄,均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告人的律師求情説,被告人是內地農民,家境貧窮,有妻兒及年邁母親。
  9. 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罪(非法工作)。裁判法院上訴案例一般認為判刑起點應為3至12個月,但仍須視乎所受僱傭的工作性質及受僱期而定,見香港特别行政區訴陳玉嫻 HCMA 467/2000,香港特别行政區訴勞桂連 HCMA 1192/2000。內地訪客在港非法工作在「自由行」政策後越來越嚴重,現在本裁判法院每天也處理這類新案數十宗,可見黑工的猖獗。非法勞工嚴重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在裁判法院,即使犯案人只是短期散工,裁判官一般採納3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這類罪行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判刑起點至少3個月,而且須視乎其他因素上調,以起阻嚇作用。
  10.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何美華及胡應波二宗案件(CAAR 3-4/2003),對僱用黑工的僱主作出判刑指引,本席認為指引刑期對黑工亦適用。
  11. 有關對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一般判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
  12. HKSAR and 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 一案中,暫委法官麥明康認為使用虚假的雙程証的嚴重程度不比管有虚假護照為輕,以虛假旅遊証件獲得進入香港者等同非法入境者。對持虛假雙程証獲得進入香港者,18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13. HKSAR and Lin Pei Luan, HCMA 373/2003, 暫委法官潘敏琦認為就使用虛假旅遊証件及作出虛假申述意圖非法進入香港之控罪,18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絕不過重亦沒有原則上錯誤。
  14. 被告人多次以虛假雙程証進入香港,其目的明顯地是為了隱瞞自己的不良記錄去逃避入境管制。就控罪一,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為2個月。就控罪二至五,均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為12個月。各控罪涉不同時間,原則上刑期應分期執行,但考慮了被告人之求情説話,有些控罪事發多年與及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至五之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一控罪分期,總刑期14個月監禁。」

4.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涉案控罪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翻來覆去的都只能表示自己家裏如何困難,但這些卻不是提出上訴的有效理由,而本席亦不認為他的案件應作特別的恩恤處理。

5.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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