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嘉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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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被告人一直表示他是承認這項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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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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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被告人一直表示他是承認這項控罪的。 2.在判處時,本席顧及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涉案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的報告的內容和建議。 3.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警員在街上留意到被告人的行為有異,於是跟蹤他,見到他和三數名朋友進入了一個在百貨公司內的洗手間之後,截停了他,在他身上發現內含30.41克氯胺酮的共40.99克粉末。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供自己服用。 4.被告人現年21歲,父親是公務員,母親在教會兼職工作,他有一名兄長,是音響技術員。被告人的學業不算好,報告指出,他中四留級兩次,始終未能完成課程;08年加入了毅進計劃,也未能完成課程,表現也不佳;06年之後,曾在不同的地方擔任兼職工作。因為家長事忙,對被告人疏於管教,他也誤交了損友,09年開始沾上毒癮。不過,被告人聲稱在被捕之後,他已戒除毒癮,並修讀了簿記課程。他也開始參與義務工作,曾在護老院為長者服務,也在教會向年青人作見證,鼓勵年青人重返正途。雖然,家人對被告人干犯本案罪行深感震驚,但依然全力支持他,教會和親朋亦然。被告人表現了真誠悔意,本席相信,有很多人都熱誠地支持被告人改過自新、重回正軌。 5.法庭沒有就管有危險藥物這項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都應顧及其整體情況來考慮最適當的刑罰。本席押後了案件,聽取了一系列的報告,包括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和戒毒所報告,聽取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好讓法庭掌握充分相關資料,以考慮最適當的判處。 6.根據控罪書,被告人的年齡是20歲,原來他現在已21歲,故此已不符合進入更新中心和教導所的資格。 7.被告人管有內含危險藥物的粉末有40克,而且危險藥物含量純度高達七成,管有這樣的份量的危險藥物潛在風險,不能忽親,但是,畢竟被告人只是被判管有危險藥物這項罪名罪名成立,而且他是一直承認這項控罪的。本席認為,單以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來考慮,監禁是適當的判處,而且刑期也不會短,但顧及被告人現年21歲,他是初犯的,而且承認控罪,本席也信納他已經有真誠悔意,加上家庭和教會對他的支持,本席考慮了,除了監禁外,還有沒有其他合適的判處。 8.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並非癮君子,所以也無需要考慮判處他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被告人沒有毒癮,並不一定反映他於案發時管有危險藥物別有企圖,案發距今已接近一年,他現時沒有毒癮,大有可能只是他力求更新的成果。 9.在兩度陳詞中,辯方大律師都竭盡所能,為被告人求情,今天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人進行社會服務令。 10.懲教署的人員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是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的。當然,懲教署人員考慮的範圍,只局限於懲教署提供的更新安排。 11.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4條,如果青少年犯人「被裁定犯有關罪行,而法庭認為在該案的情況下,並經顧及該人的品性及過往的行為後,為該人本身及公眾利益著想,該人應羈留在勞教中心」的話,可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培訓。 12.考慮了整體情況,顧及勞教中心訓練的目的和方法的特性、被告人的背景和品性、他的生活環境、所得到的支持,本席認為,這種短期而具有尖銳震懾作用的判刑,加緒於這名被告人身上,並不一定合乎他本身或公眾利益。 13.本席繼而考慮,是否可以以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在考慮的時候顧及了R v Brown [1981] 3 Cr App R(S) 294中列出的考慮因素,雖然,在適當的情況以社會服務令作為監禁的替代是恰當的,不過,監禁和社會服務令畢竟是截然不同的處理。上訴庭在HKSAR v Wan Ka-kit [2006] 3 HKLRD 9也指出,相對監禁來說,社會服務令難以說不是較為偏軟的處理。在特區政府訴黃耀權(譯音) [2002] 1 HKLRD 712,上訴庭這樣說:「即使案中罪犯或許宜處以社會服務令,但如果案情顯示其罪行是嚴重的,便不應作此判決。」 14.案件有相當的嚴重性,雖然案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管有這些危險藥物,除了自己服用之外,還有甚麼用途。可是,管有這份量的危險藥物,潛在風險不能忽視。但是,另一方面,畢竟被告人只是被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中沒有證據,他曾做過甚麼直接遺害社會的事,他傷害了的,主要是自己和家人。 15.協助干犯這類罪行的人重回正軌,是判處的重要考慮,故此,法例也規定,法庭在判刑時必先考慮戒毒所報告,如果判處戒毒所命令的話,也應考慮是否保留刑事定罪紀錄。如果被告人患有毒癮,這是更新重於懲罰的判處。案發已接近一年,被告人警醒悔改,努力戒除了毒癮,更不應施以只重懲罰的判處,而不考慮可以協助他鞏固他的更新的判處。 16.在考慮時,本席也故及,如果判處監禁的話,量刑起點不會低,但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也顧及了,管有危險藥物這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也顧及如果判處監禁刑期的可能長度,本席認為於本案中,社會服務令不致於成為不應考慮來替代監禁的判處。 17.經慎重考慮後,本席認為,這名第一次犯事和充分表現出悔意的被告人,還是值得給予一次機會的,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人在社會服務令之下進行無薪工作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以下的附加條件:被告人不得濫用或服用任何危險藥物,並且在感化官指定的時間內,必須向感化官提出尿液樣本,以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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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