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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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及第二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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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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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 -------------------- 引言 1.被告承認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及第二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2.被告不承認第三項「傷人」罪。基於控方的申請,第三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得法庭許可,否則控方不得繼續對第三項控罪進行檢控。 案情 3.2011年12月18日約下午4時,雷先生正在香港尖沙嘴漢口道17號新聲大廈1樓D室「Adidas」(“該店”)工作。他正在收銀處招待被告。 4.被告問雷先生,他揀了的物品有否新貨。雷先生叫被告稍等,他會查核是否仍有存貨。被告激動,大叫及責罵雷先生。 5.同時,黃狄熙(“黃先生”)和他的朋友陳淑珍(“陳女士”)正在收銀處排隊。 6.黃先生叫雷先生拿一雙襪子給他。被告重覆地阻止雷先生協助黃先生。黃先生叫被告不要無禮。被告更加激動。之後,兩人吵架。該店職員分開被告和黃先生。被告之後獨自離開該店。 7.數分鐘後,被告折返該店。當被告在收銀處找到黃先生時,他亮出一把菜刀及嘗試斬黃先生的頭部。當時陳女士正站在黃先生身旁,陳女士用她的右手阻擋被告的攻擊,令菜刀斬在陳女士的右手上。 8.之後,被告追着黃先生,及嘗試斬黃先生的頭部。斬了兩次皆不中,第三次則斬中黃先生的頭部。被告繼續攻擊黃先生。之後,黃先生用他的手阻擋被告的持續攻擊。 9.被數名該店的職員制服後,被告停止攻擊。 10.不久,警方接案。之後,被告因傷害黃先生和陳女士而被捕。 11.稍後,黃先生和陳女士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診治。 12.黃先生的傷勢如下:
接受治療後,黃先生出院。由於頭痛,他於兩日後在屯門醫院留醫。診斷為他的右前頭骨骨折。黃先生的頭部傷口縫了九針,手部傷口縫了四針。黃先生於2011年12月22日進行電腦掃描,發現頭骨骨折處篏有外物。他出院,獲發九天病假。 13.陳女士的右掌虎口,有約吋半長的割傷。她的傷口縫了六針。 被告以往的刑事定罪記錄和履歷 14.被告以往有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於1989年11月及1990年2月判刑,另一項是「普通襲擊」罪,於2011年2月被判處罰款 $2,000及賠償 $500。 15.被告於1972年10月出生,現年39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他任職私人司機,已婚,太太在內地居住。他在第一段婚姻生了兩個孩子,分別9歲和18歲,兩名子女在香港居住,由前妻照顧。 16.當被告於2012年5月16日被定罪後,負責檢控的程雲峰大律師呈遞了HKSAR v Ying Tung CACC 150/2003 及HKSAR v To Viet Mihn CACC 143/2001 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當時,本席與程大律師討論了該兩宗案例,並認爲該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不大相同。儘管如此,本席謹記上訴庭在HKSAR v To Viet Mihn 一案中說:
求情 17.求情時,黎大律師指出:
黎大律師接納此案牽涉有某程度的預謀,但說程度並不嚴重。他亦呈遞了HKSAR v Chan Kwok Tai CACC 57/2002及HKSAR v Chan Chun Ho CACC 356/2003 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 精神科醫生報告 18.鑒於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以往有3項涉及使用暴力的刑事定罪記錄和患有適應障礙症,本席提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考慮是否該對被告判處住院令。現兩份報告已呈交法庭。Dr Choi Wing Kit報告說:
而Dr Wong Weng Yew的報告說:
討論 19.「有意圖而傷人」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及受害人的傷勢各異,此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儘管如此,上訴庭多次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應該在3年至12年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偉渠CACC 280/2004,HKSAR v Tse Hok Lam [2005] 3 HKLRD 18,HKSAR v Gurung Hemant CACC 332/2005以及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CAAR 9/2010。在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一案中,上訴庭說:
判刑 20.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被告以菜刀襲擊黃先生及陳女士是嚴重的罪行。但是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問題而導致他有暴力傾向,加上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本席認為應讓被告獲得適當的治療,才可盡量避免被告在服刑期滿後再因精神上出現問題而再次犯案。 21.由於上述理由,本席就被告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均判處被告為期六個月的住院令,並下令被告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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