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饒亢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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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罪行的發生可能涉及被告的心理狀態,本席索取一份就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亦要求控方提供受害人的最新醫療報告,作為判刑的基礎,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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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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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罪行的發生可能涉及被告的心理狀態,本席索取一份就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亦要求控方提供受害人的最新醫療報告,作為判刑的基礎,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4日)。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是26歲受害人的繼父。2015年7月,受害人的母親申請和被告離婚,但受害人仍然和被告及被告所生的11歲兒子(控方第二證人)一同住在天水圍天晴邨一個單位。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間,受害人和被告曾經因為紛爭事件而報警。 3.2016年5月26日早上七時許,受害人返回居所後,在他的睡房內使用電腦。這時,被告突然從後扯受害人的頭髮。受害人立刻轉身,並且捉著被告的雙臂。受害人把被告推出至起居間的梳化,並且叫11歲的控方第二證人報警。控方第二證人立刻跑到鄰居求救。三名被告的鄰居看見部分案發的經過。 4.被告從梳化走入廚房,拿出一把15公分刀刃的刀,然後衝向受害人,直指著受害人的頭部,但刺中受害人的腹部。被告把刀抽出,受害人倒臥在地上。被告再把受害人按著,然後用刀刺向受害人的胸部。受害人繼續掙扎和逃走。被告再用一張木櫈擲向受害人。受害人最終逃離現場,稍後被送往醫院治理。 5.被告在現場經警誡下承認,他用刀刺向受害人的胸膛,並且用一張木櫈擲向受害人的頭部。被告說他這樣做是因為受害人取去他一張木櫈。被告把那兇刀沖洗。他稍後帶警員到廚房找回那兇刀。 6.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7.受害人經診斷後,傷勢如下:
8.受害人在2016年5月26日被送到屯門醫院急症室。受害人留院至2016年6月1日出院。受害人聲稱至今他不能夠伸直他左中指和食指,需要再因為他的手指進行手術。 求情理由 9.被告現年66歲。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類似家暴的情況。被告和受害人關係不好,因為長時間的積怨而干犯本案。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的心理和精神狀況正常,而再犯的機會只是一般。受害人是以雙程證來香港逗留在案發的居所。辯方說被告是初犯,亦會深入反思,接受適當的輔導。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被告現年66歲,在內地達到小六程度。受害人是被告的繼子。被告的前妻在2015年7月和被告離異,而被告在案發後已經搬離案發的居所。 11.本席得悉受害人是得到大約二萬六千多元的暴力傷亡的賠償,但由於受害人不是香港居民,受害人選擇到內地治理傷勢。控方在今天亦呈上內地醫療機構有關受害人的醫療報告(MFI-4)。受害人會有後續的手術,但本席得知,幸好受害人並沒有永久性的創傷或者傷殘。 12.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的心智正常。被告是一個自我中心,有一定的支配他人的性格。被告視自己為家庭的支柱,妻兒都應該聽從被告。被告的家庭在2008年從內地返回香港居住,但被告不願意承擔家庭的財政責任,致使被告的前妻亦要工作來支持家庭。被告對受害人有很深的積怨和憤懣,認為受害人並不尊重被告。被告並不自知,更因前妻的離婚申請而遷怒於受害人。被告對今次的罪行只有膚淺的悔疚。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是一般,亦建議被告接受有關的心理輔導及情緒控制。 13.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因一時衝動而犯案,經過收押後「已經深切反省及悔疚」,保證不再犯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4.本席認為,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選擇認罪以求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是明智之舉。本席亦認為本案是家暴的案件中較嚴重的傷人案。受害人是被告的繼子,不是陌生人。受害人亦會間斷地在同一屋簷下和被告居住。但被告一方面自以為是家中支柱,但另一方面卻不肯承擔和支撐家庭的財政責任。本席認為被告除了沒有自知之明外,亦不合理地遷怒於受害人,直至去年2016年5月26日,一觸即發地犯下彌天大罪。 15.案情指被告從廚房拿出刀,直刺受害人的腹部,抽出刀刃後,再直刺倒臥在地上的受害人的胸膛。當受害人負傷逃遁時,被告更加用木櫈擲向受害人。就算被告在警誡供詞所言是真,以為他是自衛,被告用刀襲擊受害人都是遠遠超過自衛的需要,而本席亦不接納被告在警誡供詞所言。 16.受害人不幸中的萬幸是沒有因為今次的襲擊而永久傷殘或者變成植物人,但從相片冊(第6張相片、第10和第12張相片)中,明顯地看到,受害人的刀傷是由胸部直至肚臍位置,左手的三隻手指亦有不少的縫針。 17.本席認為被告襲擊受害人時的兇狠情況,有如對一個深仇大狠的仇人,並不是對待他自己的繼子,簡直可以達到企圖謀殺的地步。積怨、壓力、憤懣都不是傷人的藉口。 18.上訴庭在特區訴熊家駿[2011] 1 HKLRD 1078以及特區訴袁偉渠CACC 280/2004都明顯地指出,這類罪行的判刑起點的範圍是3年至12年不等。在特區訴黃祿壽一案CACC 2/2012,涉案的上訴人因為捉棋的小事,用刀刺傷78歲的傷者,上訴人最後被判入獄兩年三個月。 19.本席認為本案遠較前述的黃祿壽一案嚴重。受害人被刺之後跌到地上,被告竟然再向受害人胸膛刺一刀,然後亦用木櫈擲向受害人的頭部。 20.被告以66歲之齡仍然不能夠控制他的情緒,亦沒有自知之明。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在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各項求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期間如有需要的話,被告理應接受適切的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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