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新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65/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ugust 2013.

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二及三,各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另外一項入屋犯法罪(即控罪一)被告不認罪,而本席應控方的申請,將之留在法庭檔案內,除非得法庭許可,否則不得進行審訊。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6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6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章新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AN Sze 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Chun lui Jeff,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魏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二及三,各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另外一項入屋犯法罪(即控罪一)被告不認罪,而本席應控方的申請,將之留在法庭檔案內,除非得法庭許可,否則不得進行審訊。

2.根據同意案情,被告於今年4月8日清晨5時許,進入油麻地吳松街一座商業大廈內。雖然被告的行徑引起大廈保安員梁先生的懷疑和查問,但被告並沒有因此而打消犯罪的念頭。後來梁先生見被告一直沒有離開大廈,感覺有可疑,便與大廈的保安經理到各樓層巡查。及至2樓時,他們發現一間美容減肥中心的門鎖不見了,被告在該中心內。被告見狀,意欲逃走,被梁先生及保安經理阻止。在糾纏間,被告撞向梁先生的胸部,被告自己的頭部也受了傷。

3.警方人員其後奉召到場,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當日進入了大廈1樓的一間餐廳,偷了控罪二內所列的財物,包括港幣約50元、一些酒和一套制服。被告將所偷的酒搬到上述的美容中心,又在中心內偷了一些現金。

4.各單位的物主經點算後,發覺被告從1樓餐廳所偷的酒共有十四瓶,價值港幣2,870元。而他從2樓美容中心所偷的現金有20,350元。

5.至於梁先生他因胸部不適,被送院醫治,於同日出院,獲發一天病假。

6.被告現年29歲,未婚,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母親仍有工作。被告為地盤日薪工人,日薪400元,但收入不穩定。被告自2002年7月起至2011年6月共有九次案底,其中四次為入屋犯法罪,另外兩次為盜竊。被告上一次出獄日期為2012年8月21日,那是因為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兩年監禁。

7.代表被告的何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是因為收入不穩定,想找快錢而犯事,被告打算在服刑期間學一門與地盤工程有關的手藝,並考取師傅牌照,以便出獄後可以找工作,並照顧家人。

8.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入屋犯法罪若涉及商業物業,量刑基準為兩年半監禁,見AG 梁錦志(譯音)([1993] 1 HKC 215)和女皇黃文(譯音)([1993] 1 HKC 860)。以上的量刑基準適用於初次犯罪者,若是慣匪或專業犯罪者,刑期會提升,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劉鵬([2004] 3 HKLRD 563)、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廣進(譯音)(CACC 299/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范傑鴻 ([2009] 6 HKC 314),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奚松波(CACC 115/2013)。

9.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被保安梁先生查問,但他並沒有臨崖勒馬,卻執意進行爆竊。被告顯然是早有預謀,並非投機的罪犯,他在同日內爆竊了兩個單位,因此他的罪責應比只爆竊了一個單位的人為高。最後被告雖然失手被擒,事主因而沒有財物損失,但這並非有力的減刑理由。

10.基於本案的案情較同類的入屋犯法罪嚴重,本席就各項控罪以兩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並留意到在2009年、2010年及2011年,被告都因為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入獄,而本案的案發日期與被告上一次出獄的日子相距不足八個月,本席認為被告顯然未能從以往的經驗中汲取教訓,因此應予重判,以收阻嚇之效。

11.基於被告的案底,本席就各項控罪的兩年九個月刑期各再加上三個月監禁,即各項控罪以3年監禁為起點,又因被告認罪,應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被告各項控罪的刑期為兩年。基於整體原則,也因為兩項控罪的相關罪行是發生於同日、同地的連環爆竊案,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的總刑期為兩年,本席認為兩年的總刑期足以恰當地反映被告在本案中的罪責。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