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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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5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51及2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63號及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43號) ----------------------------
---------------------------- (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4年8月27日 判案日期:2014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本席合併處理兩宗上訴案件,因涉同一上訴人。第一宗是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63/2014 (「東區案」),上訴人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罪[1],於2014年3 月16 日被判入獄15 個月。 2.另一宗是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143/2014 (「九龍城案」),她分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2]、「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3]和「誤導警員」罪[4],同日分別判監8、15和兩個月,考慮整體刑罰原則後,共判監18個月[5]。 3.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趙慧怡命令東區案刑期的其中6 個月與九龍城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共判上訴人入獄24個月。 4.事源於2013 年4 月30 日,上訴人在謝斐道附近被警員裁查時,出示一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申請函件,並向警員表示她是「郭雅婷」,該案涉其他藏毒罪,調查後上訴人獲准保釋。之後,雖然警方發現她偽冒他人身份,但她自此棄保潛逃。 5.幾個月後,在2014年1月10日,上訴人與另一男子在彌敦道298號被警員截查,發現她手袋內藏有毒品,她向警員出示一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申請函件,自稱是胡霞。警員發現她的銀包內有身份證、提款卡和信用卡等物件,卡主都是張文清,上訴人訛稱銀包是剛拾獲的。後來經指模驗證,警方確認上訴人是張文清。警誡後,上訴人向警方承認想掩飾真正身份。 判刑理由 6.就東區案而言,雖然上訴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但出示偽造身份證明文件掩飾身份,裁判官指出罪責與非法入境和過期居留人士相同。考慮了李長利案和其他判例[6],她認為應以22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判監15個月。 7.關於九龍城案,「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8個月。裁判官認為「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實際上是「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罪,故以同樣理由判監15個月,而「誤導警員」罪判監兩個月。經調整刑期,共判監18個月[7]。 8.同時,裁判官命令東區案刑期的其中6個月與九龍城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兩案共判監24個月。 上訴理由和討論 9.上訴人的主要理由現討論如下:
結論 10.羅大律師對裁判官的批評並不充分,本席不接受這些上訴理由。 11.本席現駁回兩案的判刑上訴,無論個別或整體判刑都沒有錯誤,所以維持原判,東區案和九龍城案的總刑期應是24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許享明律師事務所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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