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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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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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 被告人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喺判決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同埋被告人嘅個人背景。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3年1月17日上午大概8點鐘,有一艘快艇高速駛入香港仔避風塘,停泊咗喺防波堤嘅尾,被告人喺快艇嘅船頭上岸,快艇隨即駛出海怡方向離開,被告人當時手持一個黑色膠袋喺田灣海傍道11號側嘅一條小徑行出海傍道11號之外,一名警員(即係控方第二證人)立刻上前,表露警察嘅身分。被告人跑入咗田灣海傍道11號之內,控方第二證人從後追咗大概五米,被告人失平衡,向前跌低,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將被告人按下,被告人用手推開咗佢,然後起身繼續向前跑,跑多兩、三米之後再次失平衡墮地,佢手持嘅黑色膠袋跌咗喺佢頭部附近,控方第二證人上前,按住被告人嘅背部,其他警員亦都趕到,嘗試合力控制被告人,被告人激烈反抗,但係最終都被制服。被告人先前手持嘅黑色膠袋裡面載有一個綠色嘅環保袋,裡面有八個可再封口嘅透明膠袋,裡面全部都載有白色粉末。經過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呢啲粉末係內含6.58公斤氯胺酮嘅7.95公斤粉末,喺案發嘅時候,市價可以達港幣九十六萬多元。 被告人35歲,小學程度,曾經任職貨車司機同埋漁市場嘅工人。佢並非初犯,喺1994年因為兩項搶劫罪、三項盜竊罪同埋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控接受感化;1997年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年;喺2006年因為一項襲擊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害嘅罪名被判監禁28天,緩刑兩年;2011年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辯方朱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承認控罪,喺案中亦都只係擔當運送者嘅角色。朱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係家中嘅主要經濟支柱,佢將自己嘅收入大部分都用作家用。被告人嘅父親中風,而家喺老人院居住。被告人嘅經濟壓力沉重,而且打算同交往多年嘅女朋友結婚,喺急需金錢而且有毒癮嘅情況之下被友人利用犯案。被告人現在已經深感悔意,喺還押期間亦都曾經試圖輕生。被告人親自寫信,表達悔意同埋決定洗心革面,佢嘅母親、兄長同埋姐姐亦都分別為佢寫信求情。 被告人販運嘅係氯胺酮,上訴法庭喺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裁定,販運氯胺酮嘅人如果純含量超過1公斤嘅話,量刑基準應該超過14年。本席亦都參考咗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祐正(CACC 517/2012),亦都顧及咗朱大律師提出嘅一宗原訟法庭嘅案件裡面嘅判處,本席亦都顧及咗今次係被告人第二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亦都因此量刑基準應該提高3個月。 考慮咗整體情況,顧及所涉嘅氯胺酮有6.58公斤,認為採用二十一年九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同埋有悔意,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顧及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喺本案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十四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