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文達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36/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February 2015.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93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3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文達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2月4日上午11時37分
出席人士: Mr Haysen Ts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ick Lee Kwok F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健文林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案情

2.2014年9月15日下午1時15分左右,一名70歲的陳姓老伯在家中收到一個不知名的男子來電,該男子在電話中哭訴被人毆打及囚禁,另一名男子則接過電話,告訴陳伯,剛才哭的人是他的兒子,他的兒子與一名女子有染,現正被女子的丈夫囚禁。這第二名男子要求陳伯支付100,000元港幣去解決事件,否則,他的兒子就會受到傷害,陳伯當時認為來電的第一名男子就是他的長子。陳伯後來和這名第二名男子以手機通話,在電話中,第二名男子叫陳伯將款項交到荃灣一個地點,他叫陳伯不要掛斷他的手提電話,並叫他馬上乘車到銀行取款。

3.陳伯於是出門,登上小巴。第二名男子在電話中不時叫陳伯報告他的位置。陳伯在小巴上幸運地遇上一名女鄰居,他輕聲告訴鄰居發生了甚麼事,鄰居機警地幫陳伯致電給他的長子,確認兒子安全,鄰居便替陳伯報警。下午2時左右,陳伯到了銀行假裝要提款100,000元,銀行職員已對事件知情,便假裝協助陳伯。稍後,警方人員到來把一個載有假錢的信封交予陳伯帶到付款的地方。在電話中,第二名男子叫陳伯到沙咀道一間便利店外等。不久,陳伯到達該便利店外不久,被告人便來到,問陳伯「你帶來了錢嗎?」被告人並伸手拿走陳伯夾在腋下的那個載著假錢的信封。此時,警察出現,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說「今天同鄉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收100,000元,之後會付報酬。」警方證實和陳伯在電話中談話的人不是被告人。

4.被告人被帶返警署,在進一步的訊問下,他說2014年9月1日,一個叫阿軍的同鄉給他電話,問他是否想賺快錢,阿軍叫被告人安排旅遊文件準備到香港去,當時被告正在廣東的江門台山。9 月8日,阿軍叫被告人在翌日去到香港,他說在香港有人會給被告人一包「黑錢」,被告人當時明白「黑錢」的意思是犯罪得來的金錢,阿軍說會給被告人2,00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被告人在9月9日來到香港。9月10日早上,阿軍致電給被告人說有工作給他,叫他在當天下午一時許到荃灣的一個便利店外收錢,然後把錢換成人民幣帶回國內。於是,被告人就按阿軍的指示去到陳伯等候的地方,他按電話中的一名男子給他的指示找到陳伯,並從陳伯那處拿了那個信封。

5.被告人在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裡面共有三張電話卡,兩張是有國內電話號碼的,另一張則有香港的電話號碼。

案底

6.被告人是國內人士,現年21歲,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7.律師說被告人家中還有父母及一名失業的姐姐,被告人在江門市的網吧工作,收入微薄,他介懷自己未能賺取足夠金錢去貢獻家庭,今次愚昧地受人唆擺,專程來港,替人拿取「黑錢」,為的只是些微的酬勞。律師說被告人以前從未犯過法,今趟他在香港被捕,自9月10日起一直被關押,被囚期間,他的情緒受到困擾,一度割脈自殺,被送進小欖精神康復中心,留醫近月,但他不需甚麼特別治療,亦不用吃藥,休養後已經回復正常。律師說,法庭現在毋需關注被告的精神健康狀況,只希望法庭因被告人年輕無知,為微薄的酬勞替人作「跑腿」的小角色,盡量對他輕判。律師說,被告人雖然知道他替人拿取的是犯罪的得益錢財,但被告人不知道案件涉及電話行騙的犯罪行為。

8.律師提出以下案例,有吳建兵案(CACC 32/2011)、Liang Xinchao and another一案(DCCC 590/2014)及Xie Siming案(DCCC 290/2012)。

9.吳建兵案中,上訴人為一名25歲的國內人士,他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及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涉及的款項分別為港幣200,000元、30,000元、20,000元和60,000元,上訴庭接納上訴人並沒涉及電話行騙的原罪,但裁定他是專程來港替人收取犯罪得益,上訴庭最後將每項控罪的基本判刑起點從4年減至為3年,但認同原審法官的三分之一加刑做法,上訴庭最後判上訴人每罪入獄32個月,其中一項控罪的6個月要和其他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所以上訴人最後須入獄38個月。

10.辯方律師提出那兩宗區域法院案件,是想說明有區域法院的法官判刑比吳建兵案的判刑為低。

11.主控官則提出下述案例,包括洪永俊案(CACC 453/2009)、楊家誠案(CACC 367/2009)、陳健超案(CACC 184/2014)、林宗悅案(CACC 141/2014)和岑華擴案(CACC 21/2014)。

12.在以上的案例中,岑華擴案的案情和本案的近似,上訴人是一名18歲的內地人士,沒有犯罪紀錄。該宗案件亦涉及同類的電話騙案,受害人是一名78歲的婆婆,歹徒要他交出250,000元港幣去換取兒子的安全,後來才將數目減至$50,000,受害人及時報警,最後沒有損失。上訴人在原審時不認罪,罪名成立後,原審法官認為他也是電話騙徒之一,就以4年監禁作判刑基準,並加刑百分之五十。不過,上訴庭則認為上訴人極可能只是被人利用去收取「黑錢」,就把基本判刑起點減為3年,再把加刑的幅度減為三分之一,最後改判上訴人入獄4年。

加刑申請

13.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2)提出加刑申請,控方依賴該項條例的(c)項,即該指明的罪行(that specified offence)發生普遍(prevalent),與及(d)項,該指明的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性質及程度均屬嚴重。

14.控方指,這類罪行的受害人多為年長人士及家庭主婦,這類罪行發生頻常,受害人合共損失數目巨大。控方引用一名姓林的總督察的口供作為加刑申請的數據,這份口供列為證物P1,中文譯本為P1A。辯方對林督察的口供內容並無爭議,並同意控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引入該份口供,控辯雙方亦不需林督察上庭接受任何查問。辯方律師並不爭議林督察所引述的數據,他其實是同意控方的加刑說法,即這類涉及電話行騙案,叫受害人到指定地點收款的串謀「洗黑錢」罪行,發生普遍,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無論是性質和程度上,都屬嚴重。不過,辯方律師說,無論如何,法庭對被告人的加刑幅度不應高過三分之一,他希望法庭盡量對這名年輕人士輕判。

判刑

15.每宗案件的判刑應視乎該件案件的實際情況,同一類型的罪行數目必然不少,有些法官判刑會較輕,有些則較重。重要的是,案件本身的判刑切合該案的案情,亦要符合上訴庭訂下的考慮原則。在本案中,被告人犯的串謀「洗黑錢」罪涉及電話行騙案,在案中,歹徒叫受害人到指定地方交款,然後有人來收取。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70歲的老伯,歹徒要騙他100,000元港幣,幸而該名老伯機警,在途中亦幸運地遇到鄰居,對方對他加以協助,所以能夠成功及時報案,警方亦採取迅速及恰當的行動。因此,在歹徒指定收款的地方捉到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前來向該名老伯取款。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指使他去收款的人涉及電話行騙。若被告人知道,他的判刑將會更重。不過,被告人知道他替人拿取的是犯罪的得益,這已足以令他入罪,並且罪行嚴重。

16.被告人現年21歲,仍屬年輕,他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今次愚昧地受人唆擺,為了薄酬而專程來港犯事,他被捕後對警方直認不諱,亦在法庭及時認罪。

17.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亦考慮過有關案例,本席認為,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一般的三分一判刑寬減,刑期便成為兩年。不過,被告人還要面對加刑。根據林督察的口供,這種涉及電話行騙,叫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的案件時有發生,情況如下,(見P1A的第23段及附件A):


年份
 
指定地點交款電話
行騙得逞個案數目

事主合共損失金額
2008 38 HK$3,012,400
2009 80 HK$7,463,225
2010 126 HK$10,388,900
2011 149 HK$10,735,885
2012 169 HK$10,215,917
2013 200 HK$13,748,311
2014
(頭十一個月)
160 HK$11,135,167

18.以上的個案數目及事主的損失總金額因年份而有升降,但資料顯示,2014年頭十一個月,仍有多達160宗這類案件發生,即大約每兩天便有一宗行騙得逞的個案發生,這160宗的受害人合共損失超過一千一百萬港元。

19.按林督察的口供的第17段,在2014年第三季,電話行騙案的受害人有不少為退休人士(25.4%)和家庭主婦(44.3%)。以年齡來計,61歲以上的受害人佔全部受害人的數目百分之六十三點八。本席因此可以推論,電話行騙案中,要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那類案件,即相關的罪行包括行騙及「洗黑錢」和串謀犯上述行為涉及的受害人,亦多為上了年紀的人士,他們損失不菲。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這類罪行目前仍普遍發生,未有被遏止或明顯的減退。這類罪行對本港社區(特別是年長人士)亦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法庭須對干犯這類罪行的人嚴懲,在判刑時應該作加刑的處置。本席認為,本案的加刑幅度應為三分之一,若日後情況轉差,這類案件的加刑幅度還應上調。本席把上文所說的認罪後的兩年判刑,(即24個月)加至32個月,因此最後判被告人入獄3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