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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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在他的修改案情撮要指出,被告是一間QS Trad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是慶宋貿易有限公司(慶宋)的董事。該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在香港成立,而且在香港有兩個銀行戶口:(1)滙豐銀行,戶口號碼是033-390899-838(滙豐戶口);和(2)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933-036097-883(恒生戶口)。被告是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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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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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四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在他的修改案情撮要指出,被告是一間QS Trad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是慶宋貿易有限公司(慶宋)的董事。該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在香港成立,而且在香港有兩個銀行戶口:(1)滙豐銀行,戶口號碼是033-390899-838(滙豐戶口);和(2)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933-036097-883(恒生戶口)。被告是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第一項控罪 3.陳蘭在2009年成立深圳旭瀾科技有限公司(旭瀾),從事智能卡的業務。陳在2010年在香港上環開設分行。 4.2015年5月中,旭瀾和一間新加坡公司AdvanIDe簽約,同意以美金$45,516.66元買入總共78,000塊智能卡晶片。2015年5月21日,旭瀾收到來自AdvanIDe的電郵,附有一張發票,要求旭瀾把款項匯入前述的滙豐戶口。旭瀾在5月22日把款項存入這個戶口。2015年6月17日,AdvanIDe以電郵向旭瀾催繳欠款,這時公司才發現電郵系統被黑客入侵,因而揭發騙案。 第二項控罪 5.林穎在2005年成立銘發企業有限公司(銘發),從事玩具、家居用品和文具等貿易。銘發從2006年便和一間美國公司Brandsway International Inc(Brandsway)做生意。銘發通常以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和Brandsway傳訊。 6.2015年5月,銘發經海運把一批涼鞋付運給Brandsway。後來Brandsway收到一封由地址[email protected]發出的電郵,當中附有發票,要求Brandsway把美金$49,425.77元匯存到前述的滙豐戶口(在扣除手續費後,存入的款額為美金$49,090.53元)。Brandsway把款項匯存,但後來發現當時的電腦系統已受黑客入侵。 第三項控罪 7.2015年6月,美國公司Duramold Castings, Inc.(Duramold)和佛山市南海鑫派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南海鑫派)有貿易往來。Duramold向南海鑫派購入鋼材。Duramold的副董事長是Avanti Lalwani,和南海鑫派負責會計工作的Xiao Lin聯絡。 8.2015年5月,Duramold收到聲稱Xiao Lin的電郵,要求Duramold以電匯方式把美金$41,944.90元匯存去滙豐戶口。2015年5月30日,Duramold把款項匯存,在扣除手續費後,款項為美金$41,939.50元。2015年6月7日,當Xiao Lin催促Avanti交款的時候,才揭發南海鑫派的公司電腦系統被黑客入侵。 第四項控罪 9.United Fencing & Profiles USA, LLC(United Fencing)的業務包括中國的柵欄及鐵路材料出口至北美。當時United Fencing的董事長是Harold Luis Brandan(Brandan)。United Fencing從中國內地的供應商,台州聯特進出口有限公司(台州聯特)購入材料。章群志是台州聯特的擁有人。Brandan和章在業務上的合作超過十年,章會用海運送交材料,雙方用跨國的電匯方式收付款項。台州聯特的會計工作由Wendy負責,其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10.2015年6月1日,Brandan收到由聲稱台州聯特的Wendy的電郵,要求把款項匯入一個香港銀行戶口。這次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Brandan不虞有詐,經過幾次電郵通訊後,Brandan在2015年6月24日依據指示把美金$580,000元(在扣除手續費後,實質金額為$579,949元),匯存在前述的恒生戶口。雙方後來發現公司的電郵系統被入侵。 11.2015年10月9日,警方在羅湖管制站拘捕被告。 12.稍後,被告在2015年10月9日和2015年10月26日的兩次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銀行資料 13.滙豐銀行的上環分行並沒有被告曾經要求把美金$45,516.66元款項退還的紀錄。 14.2015年5月22日,被告的滙豐戶口存入了美金$45,516.66元。 15.2015年5月28日,被告的滙豐戶口存入了美金$49,407.38元。同日,被告在滙豐銀行的上環分行提取美金$49,407.38元。 16.2015年5月30日,被告的滙豐戶口收到美金$41,939.50元。 17.2015年5月30日,被告的滙豐戶口經內部轉賬,把一筆美金$42,256.35元(或者港幣$327,000元等值的款項)存入另一個滙豐銀行戶口,號碼為819-606443-838。 18.2015年6月24日,被告的恒生戶口得到一筆美金$579,994元。 19.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7月2日,被告即日來回香港九次。有關的出入境紀錄為MFI-1(A)及(B)。 20.2015年4月14日,被告透過秘書公司成立香港註冊公司,名為QS Trade Company Limited(慶宋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是慶宋的唯一董事和股東。慶宋的註冊地址是旺角道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被告的報住地址是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田貝三路88號天源78號201室。 21.2015年4月28日,被告在香港滙豐開立一個商業綜合戶口(即前述滙豐戶口),同日再在恒生銀行開設一個商業綜合戶口(即前述的恒生戶口)。每個月底,銀行會把戶口的月結單寄到被告開戶書上的地址。 22.經過法庭程序(HCA 1757/2015),恒生銀行在2015年12月17日把恒生戶口的金額退還給United Fencing。同樣地,法庭在另一聆訊(DCCJ 331/2016),在2016年7月18日把美金$41,977.90元的款項退還給Duramold。 求情理由 23.辯方呈上書面求情陳詞,以及三宗上訴庭的案例和一宗區域法院的判案。 24.被告現年57歲,在內地廣東茂名出生,已經離婚,有一名31歲的女兒以及年老的母親。被告是達到內地的高中程度,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 25.辯方說被告承認控罪,感到悔意。被告是受到損友劉麗英和一名姓甘的男子的利用,現在被告已經不能再聯絡這兩人。辯方重複被告在警誡供詞的說法,聲稱被告受到甘的利用,被告以為甘能夠為被告促成生意或會得到報酬,但被告是有懷疑甘的動機和那些款項是否黑錢。被告曾經到香港從銀行提款,再交給甘。被告並沒有得到金錢的利益。 26.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自費來港開香港公司和有關的銀行戶口。被告把港幣$2,000元作為滙豐商業綜合戶口的首次存款,但聲稱恒生銀行的商業綜合開戶則不需要開戶存款。 27.辯方說被告並不知道有關的四宗電郵騙案。被告並非主腦,被告只是借出戶口。被告的角色層次較低。本案亦沒有複雜的犯案行為。有關真正被轉賬的金額,合共大約是港幣$700,000元(涉及第二及第三控罪)。辯方說本案的國際元素有限,交易次數只是四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把刑期同期執行。 28.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判刑 29.有關洗黑錢的罪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在新近的終審法院案件,即特區訴楊家誠(FACC 5和6/2015)可說是已經定調。另一方面,上訴庭亦屢屢說,洗黑錢是嚴重罪行,須要判阻嚇性的刑罰。 30.被告是內地的居民,以通行證來港,多次即日來回,以被告的名義開立銀行戶口和開設公司。被告亦曾經親自來港,在銀行戶口提取金錢交給甘。這亦可算是跨境犯罪。本案涉及四項控罪,日期由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24日,涉及金額總共大約是港幣$558萬多。可幸是有部分的款額已經歸還苦主,但相關的受害人亦仍然因此損失金錢。本席認為判刑的基礎是根據控罪書所提及的大約港幣$558萬多元。 31.上訴庭在特區訴 Boma Amaso CACC 335/2010和特區訴許有益 CACC 159/2009已經列出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這類的控罪亦因案情各異,而沒有判刑指引。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上訴庭曾說涉案黑錢如果達到$3,000,000元至$6,000,000元,量刑基準約為4年。在特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亦有所提及。 32.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一時錯信朋友而犯案,深感後悔。被告說他在關押的日子,思念親人以及孫兒、外孫。被告說他會痛改前非。 33.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刑期。 34.黑錢的金額是判刑的考慮因素,當然並不是唯一的因素。本案涉及港幣大約$558萬,是電腦黑客入侵有關公司的電腦系統而產生的欺詐罪行。可幸的是,有些苦主可以拿回金錢。但法庭亦要對那些協助洗黑錢的人,判以阻嚇性的刑罰。 35.被告刻意來港開戶和開公司,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供詞以及辯方求情時的版本,並不相信有做生意經驗的被告會那麼容易受到劉和甘的擺佈以及利用。但是,本席不會猜測被告的動機以及其犯案的真正原因,只會以同意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36.本席同意被告涉案的手法並不複雜,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得到金錢的報酬,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涉案有關的交易是四次,亦在短短一個月之內發生。 37.在考慮到各種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每一項控罪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所有判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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