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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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在他的修改案情撮要指出,被告是一間QS Trad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是慶宋貿易有限公司(慶宋)的董事。該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在香港成立,而且在香港有兩個銀行戶口:(1)滙豐銀行,戶口號碼是033-390899-838(滙豐戶口);和(2)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933-036097-883(恒生戶口)。被告是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1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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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宋茂生SONG Mao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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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8月10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耀恆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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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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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四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在他的修改案情撮要指出,被告是一間QS Trad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是慶宋貿易有限公司(慶宋)的董事。該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在香港成立,而且在香港有兩個銀行戶口:(1)滙豐銀行,戶口號碼是033-390899-838(滙豐戶口);和(2)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933-036097-883(恒生戶口)。被告是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第一項控罪

3.陳蘭在2009年成立深圳旭瀾科技有限公司(旭瀾),從事智能卡的業務。在2010年在香港上環開設分行。

4.2015年5月中,旭瀾和一間新加坡公司AdvanIDe簽約,同意以美金$45,516.66元買入總共78,000塊智能卡晶片。2015年5月21日,旭瀾收到來自AdvanIDe的電郵,附有一張發票,要求旭瀾把款項匯入前述的滙豐戶口。旭瀾在5月22日把款項存入這個戶口。2015年6月17日,AdvanIDe以電郵向旭瀾催繳欠款,這時公司才發現電郵系統被黑客入侵,因而揭發騙案。

第二項控罪

5.林穎在2005年成立銘發企業有限公司(銘發),從事玩具、家居用品和文具等貿易。銘發從2006年便和一間美國公司Brandsway International Inc(Brandsway)做生意。銘發通常以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和Brandsway傳訊。

6.2015年5月,銘發經海運把一批涼鞋付運給Brandsway。後來Brandsway收到一封由地址[email protected]發出的電郵,當中附有發票,要求Brandsway把美金$49,425.77元匯存到前述的滙豐戶口(在扣除手續費後,存入的款額為美金$49,090.53元)。Brandsway把款項匯存,但後來發現當時的電腦系統已受黑客入侵。

第三項控罪

7.2015年6月,美國公司Duramold Castings, Inc.(Duramold)和佛山市南海鑫派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南海鑫派)有貿易往來。Duramold向南海鑫派購入鋼材。Duramold的副董事長是Avanti Lalwani,和南海鑫派負責會計工作的Xiao Lin聯絡。

8.2015年5月,Duramold收到聲稱Xiao Lin的電郵,要求Duramold以電匯方式把美金$41,944.90元匯存去滙豐戶口。2015年5月30日,Duramold把款項匯存,在扣除手續費後,款項為美金$41,939.50元。2015年6月7日,當Xiao Lin催促Avanti交款的時候,才揭發南海鑫派的公司電腦系統被黑客入侵。

第四項控罪

9.United Fencing & Profiles USA, LLC(United Fencing)的業務包括中國的柵欄及鐵路材料出口至北美。當時United Fencing的董事長是Harold Luis Brandan(Brandan)。United Fencing從中國內地的供應商,台州聯特進出口有限公司(台州聯特)購入材料。章群志是台州聯特的擁有人。Brandan和在業務上的合作超過十年,會用海運送交材料,雙方用跨國的電匯方式收付款項。台州聯特的會計工作由Wendy負責,其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10.2015年6月1日,Brandan收到由聲稱台州聯特的Wendy的電郵,要求把款項匯入一個香港銀行戶口。這次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Brandan不虞有詐,經過幾次電郵通訊後,Brandan在2015年6月24日依據指示把美金$580,000元(在扣除手續費後,實質金額為$579,949元),匯存在前述的恒生戶口。雙方後來發現公司的電郵系統被入侵。

11.2015年10月9日,警方在羅湖管制站拘捕被告。

12.稍後,被告在2015年10月9日和2015年10月26日的兩次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 被告在2011年在深圳從事皮革買賣生意,被告的公司是代理商,在2015年4月結業。被告現時無業;

(2) 被告是恒生戶口的簽署人,在2015年6月開戶,以方便做生意;

(3) 在被告的名下有兩間公司:一間在內地註冊,名為佳衣廚具服務貿易行,在2015年4月已經結業;另一間叫慶宋貿易公司(QS Trade Company Limited),於2015年5月在香港註冊,並未開始營業;

(4) 被告的香港公司有一辦事處,但被告不記得地址;

(5) 被告說恒生戶口並不是由自己操作。2015年3月在深圳,被告經過他的女性朋友劉麗英認識一名姓的男子。說他可以把被告的產品出口到澳洲和紐西蘭。被告於是開立一個銀行戶口和一間香港公司;

(6) 被告在2015年5月初,在深圳把恒生戶口的銀行卡、支票簿和保安編碼器交給說他會負責處理被告的戶口及照顧被告;

(7) 被告說他曾經問為何要借被告的銀行戶口。叫被告不用擔心;

(8) 被告以為會請他食飯或給予報酬;

(9) 2015年7月6日,被告收到恒生銀行一筆美金$570,000元的「退還款項通知書」。被告說他打電話給查問事件。聲稱他對這筆款項不知情,但之後被告和失去聯絡;

(10) 被告收到由律師樓發出一封有關美金$570,000元的信件;

(11) 由2015年5月,被告訪港七次,其中三次來港的目的是處理銀行戶口事務;

(12)被告說能夠說廣東話和一些普通話,但不知道從事甚麼業務;

(13)被告經其他生意朋友認識了劉麗英大約四至五年;

(14) 2015年5月26日,被告收到短訊,得知一筆美金$45,516.66元已經存入其滙豐戶口;

(15) 被告說他不知道為何有這筆匯款,亦沒有和對方有任何業務往來;

(16) 被告在2015年5月24日給予其滙豐戶口的銀行卡和保安編碼器;

(17) 被告向查問這筆款項。說他對款項不知情,亦不反對退還款項;

(18) 被告在2015年5月28日或29日到香港滙豐銀行在上環的分行,聲稱是為了辦理退還款項的事宜;

(19) 被告亦收到短訊,得知另一筆美金$49,407.38元已經存入他的滙豐戶口。被告致電說他安排這筆轉賬,叫被告去提取款項;

(20) 告知被告,的朋友把一筆港幣$380,000元轉賬到被告的滙豐戶口,說這筆款項是用來購買原材料;

(21) 被告和一起到滙豐銀行上環分行去提取款項。被告把現金交給,然後返回內地;

(22) 在上述兩次轉賬後,被告說他要求交還滙豐戶口的銀行卡和保安編碼器。建議被告終止滙豐戶口。被告在2015年6月初結束其滙豐戶口;

(23) 被告說他結束滙豐戶口是因為他懷疑。後來被告向借出其恒生戶口。

銀行資料

13.滙豐銀行的上環分行並沒有被告曾經要求把美金$45,516.66元款項退還的紀錄。

14.2015年5月22日,被告的滙豐戶口存入了美金$45,516.66元。

15.2015年5月28日,被告的滙豐戶口存入了美金$49,407.38元。同日,被告在滙豐銀行的上環分行提取美金$49,407.38元。

16.2015年5月30日,被告的滙豐戶口收到美金$41,939.50元。

17.2015年5月30日,被告的滙豐戶口經內部轉賬,把一筆美金$42,256.35元(或者港幣$327,000元等值的款項)存入另一個滙豐銀行戶口,號碼為819-606443-838。

18.2015年6月24日,被告的恒生戶口得到一筆美金$579,994元。

19.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7月2日,被告即日來回香港九次。有關的出入境紀錄為MFI-1(A)及(B)。

20.2015年4月14日,被告透過秘書公司成立香港註冊公司,名為QS Trade Company Limited(慶宋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是慶宋的唯一董事和股東。慶宋的註冊地址是旺角道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被告的報住地址是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田貝三路88號天源78號201室。

21.2015年4月28日,被告在香港滙豐開立一個商業綜合戶口(即前述滙豐戶口),同日再在恒生銀行開設一個商業綜合戶口(即前述的恒生戶口)。每個月底,銀行會把戶口的月結單寄到被告開戶書上的地址。

22.經過法庭程序(HCA 1757/2015),恒生銀行在2015年12月17日把恒生戶口的金額退還給United Fencing。同樣地,法庭在另一聆訊(DCCJ 331/2016),在2016年7月18日把美金$41,977.90元的款項退還給Duramold。

求情理由

23.辯方呈上書面求情陳詞,以及三宗上訴庭的案例和一宗區域法院的判案。

24.被告現年57歲,在內地廣東茂名出生,已經離婚,有一名31歲的女兒以及年老的母親。被告是達到內地的高中程度,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

25.辯方說被告承認控罪,感到悔意。被告是受到損友劉麗英和一名姓的男子的利用,現在被告已經不能再聯絡這兩人。辯方重複被告在警誡供詞的說法,聲稱被告受到的利用,被告以為能夠為被告促成生意或會得到報酬,但被告是有懷疑的動機和那些款項是否黑錢。被告曾經到香港從銀行提款,再交給。被告並沒有得到金錢的利益。

26.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自費來港開香港公司和有關的銀行戶口。被告把港幣$2,000元作為滙豐商業綜合戶口的首次存款,但聲稱恒生銀行的商業綜合開戶則不需要開戶存款。

27.辯方說被告並不知道有關的四宗電郵騙案。被告並非主腦,被告只是借出戶口。被告的角色層次較低。本案亦沒有複雜的犯案行為。有關真正被轉賬的金額,合共大約是港幣$700,000元(涉及第二及第三控罪)。辯方說本案的國際元素有限,交易次數只是四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把刑期同期執行。

28.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判刑

29.有關洗黑錢的罪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在新近的終審法院案件,即特區楊家誠(FACC 5和6/2015)可說是已經定調。另一方面,上訴庭亦屢屢說,洗黑錢是嚴重罪行,須要判阻嚇性的刑罰。

30.被告是內地的居民,以通行證來港,多次即日來回,以被告的名義開立銀行戶口和開設公司。被告亦曾經親自來港,在銀行戶口提取金錢交給。這亦可算是跨境犯罪。本案涉及四項控罪,日期由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24日,涉及金額總共大約是港幣$558萬多。可幸是有部分的款額已經歸還苦主,但相關的受害人亦仍然因此損失金錢。本席認為判刑的基礎是根據控罪書所提及的大約港幣$558萬多元。

31.上訴庭在特區 Boma Amaso CACC 335/2010和特區許有益  CACC 159/2009已經列出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這類的控罪亦因案情各異,而沒有判刑指引。在律政司司長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上訴庭曾說涉案黑錢如果達到$3,000,000元至$6,000,000元,量刑基準約為4年。在特區廖麗婷 CACC 334/2015,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亦有所提及。

32.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一時錯信朋友而犯案,深感後悔。被告說他在關押的日子,思念親人以及孫兒、外孫。被告說他會痛改前非。

33.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刑期。

34.黑錢的金額是判刑的考慮因素,當然並不是唯一的因素。本案涉及港幣大約$558萬,是電腦黑客入侵有關公司的電腦系統而產生的欺詐罪行。可幸的是,有些苦主可以拿回金錢。但法庭亦要對那些協助洗黑錢的人,判以阻嚇性的刑罰。

35.被告刻意來港開戶和開公司,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供詞以及辯方求情時的版本,並不相信有做生意經驗的被告會那麼容易受到的擺佈以及利用。但是,本席不會猜測被告的動機以及其犯案的真正原因,只會以同意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36.本席同意被告涉案的手法並不複雜,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得到金錢的報酬,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涉案有關的交易是四次,亦在短短一個月之內發生。

37.在考慮到各種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每一項控罪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所有判刑同期執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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