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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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案的毒品為23.26克粉末,內含10.35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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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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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案的毒品為23.26克粉末,內含10.35克氯胺酮。 案情 2.2016年3月21日約早上10時15分,一些警員在長洲中興街巡邏時,看見被告人在長洲中興街4號地下一個單位外(以下簡稱「該單位」)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調查及搜身。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內發現兩串鎖匙,其中一條鎖匙可以開啟該單位的大門,警員進入單位後,用另一條在被告人褲袋內發現的鎖匙打開一個在儲物室的衣櫃內的一個有鎖抽屜,在該抽屜內警員發現以下物品:-
3.之後,被告人被警員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有關毒品及用作吸毒的器具是屬於他的。 4.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從他身上撿獲的鎖匙可以打開該單位的門和放置於儲物室內的衣櫃的抽屜,及他是唯一一個保管該衣櫃有鎖抽屜的鎖匙的人。 5.撿獲的氯胺酮的市值約為港幣3,163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30歲,未婚。他和其女朋友一同居住,他們育有六名子女,年紀最大的為9歲,最小的約六個月,其女朋友是一名家庭主婦。被告人是一名漁民,每月收入大約5,000港元,而他一家八口亦倚賴每月約21,000元的綜援維持生計。 7.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控罪和毒品有關,他對上一次的定罪是於2011年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8.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人是一名毒品倚賴者,他每星期約吸服毒品五至六次。關於本案的毒品,被告人打算將大部分出售,剩餘一部分留給自己自用。莊大律師亦呈上四封分別由被告人、其女朋友、父母及其子女就讀學校的校長所撰寫的求情信,本席有機會詳細閱讀該些求情信的內容,簡而言之,被告人對其所犯的事感到非常後悔,而被告人的家人亦有感被告人是一名有責任的兒子、丈夫及父親,而被告人及其女朋友亦需照顧六名子女,有一定程度的壓力,他們均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被告人,好讓他可以早日和家人團聚。 判刑理由 9.販運任何類型的危險藥物均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毒品如氯胺酮對個人及社會而言均會帶來非常嚴重的禍害。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中,就販運氯胺酮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10.35克氯胺酮,按許守城一案,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 10.就被告人聲稱有一部分涉案的毒品是他自用,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是和危險藥物有關,而他亦因該項控罪被判處戒毒所命令,因此本席接納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而控方亦表明他們對被告人就本案中指出有一些毒品會有一小部分留給自己服用的說法並沒有任何異議,因此本席接納被告人會把本案涉及的毒品的一小部分留給他自用的主張。 1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CACC 135/2011,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中被告人聲稱有一部分毒品留給自用,減刑幅度應該為量刑基準的百分之十至二十五,亦需視乎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 12.經考慮後,特別是關於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的份量,就被告人聲稱他有一些毒品會留給自己服用的說法,本席會給予被告人6個月的減刑,這已代表了約高於百分之十二的刑期扣減。經調整後,被告人所面對控罪的量刑起點為42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他可以獲得進一步的刑期三分一扣減。 13.本席留意到被告人的女朋友及其家人將要負起照顧被告人子女的重擔,某程度上,本席非常同情他們,但上訴庭已在多宗案例指出,在處理嚴重控罪的量刑時,家庭因素並不是一個減刑因素,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28個月(即兩年四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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