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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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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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2019 [2019] HKDC 9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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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2018年10月6日午夜約12時08分,警方在東涌裕東路FC2415號燈柱附近截停一輛私家車。私家車登記號碼為UZ3604,被告人是司機。被告人被截停後神情緊張。警方捜査私家車,在司機座位前面的軚盤右方儲物格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4個膠袋,各載5個小膠袋。 3.該20個小膠袋載有內含16.6克氯胺酮的共19.2克固體(毒品)。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毒品的成份。毒品估計價值為港幣11,616元。 4.警方搜獲毒品後警誡被告人。被告人稱涉案“K仔”屬於被告人所有,一些自用,一些給朋友用。被告人早一晚約8時,在旺角以10,000元購買“K仔” 。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重申,涉案“K仔”一些自用,一些給朋友用。 5.警方在車內同時發現港幣36,420元及7部流動電話。被告人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稱私家車內的錢及流動電話是被告人的。 罪行 6.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刑事紀錄和減刑陳詞 7.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中三學歷,過去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稱16歲開始吸毒,自2017年10月沒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約$10,000。被告人及早認罪。 8.辯方曾指出上述毒品當中有少部分是自用的,要求法庭酌量減刑,本席邀請控辯雙方參考下述張偉汶一䅁。辯方最終撤回自用說法。 量刑 10.根據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所頒佈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量刑基本上是以毒品的重量為主要考慮因素:見HKSAR v Leung Kwai Ping & Anor (No 2) [2003] 2 HKC 575。再者,對同類案件採取一致的判刑準則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見HKSAR v Carde Nassou (CACC 427/2014)。 11.上訴法庭在女皇訴劉德明及另一人[1990] 2 HKLR 370強調販毒此類罪行極之嚴重,所以,某些本可讓罪犯在罪行較輕案件中獲得減刑的求情因素,對此類罪行則作用不大。上訴法庭所指的因素是年齡與殘障。話雖如此,極年輕的罪犯仍可能獲特別考慮。 12.由於本案涉及16.6克氯胺酮,本席以5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3.根據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r [2002] 1 HKLRD 69,在販毒案中若涉案的毒品有「顯著的部份」(significant portion)是被告人作為自用的,這可以構成減刑的理由。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減刑的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至25%,實際幅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14.就自用的聲稱,除了以上䅁例,上訴庭在新近䅁例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8] HKCA 731(張偉汶)有更詳細論述。在張偉汶一案,上訴庭有以下指引,在決定自用的議題上,法庭需要決定有足夠份量的毒品是被告個人自用的。若然被告人不能達致這個門檻,他便不能得到周俊生一案所述的扣減。若然被告人能達到有關門檻,法庭需要評估他可享有的扣減。先決的條件是法庭有可信和可靠的資料或材料支持自用的說法。上訴庭援引Wong Suet Hau (王雪厚[譯音]),提出在處理自用的聲稱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第一,毒品的份量和價值。第二,整體情況包括毒品是如何包裝,包裝的數量等。第三,毒品是從那裏檢獲的,有關民居住所是個人擁有還是是租賃的,或是毒品是在公眾地方運送途中。第四,有沒有其他物品和毒品一起檢獲,例如一些包裝工具,量度重量工具或稀釋毒品工具,另一方面,有沒有檢獲可吸食毒品工具。第五,被告是否「癮君子」或可被視為慣性吸食毒品的人士。第六,被捕後被告的解釋。第七,被告的財政能力,及是否有能力購買所述毒品。第八,被告的刑事紀錄,過去紀錄是否和毒品罪行相關。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就算法庭接納某部份毒品是自用的,也需要考慮一些潛在風險而導致加刑,這些潛在風險包括其他人可獲取有關毒品。這些落入其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有可能抵銷了任何減刑因素。上訴庭特別提到周俊生一案並強調在處理自用的議題上,法庭必須信納有關自用的聲稱,這些自用的聲稱在減刑陳詞時往往有真正濫用的風險,所以,法庭需要有恰當的事實和證據基礎才能接受有相當比例的毒品是自用的說法。單憑辯方律師的陳述,除非控方沒有爭議,是並不足夠的。控方亦肩負重要責任,協助法庭處理自用的爭議。若然控方有足夠的資料或材料處理自用的議題,控方有責任向法庭陳述。所以當辯方提出自用的指控時,法庭需要審視可信和可靠的資料或材料。 15.本席注意到本案涉及20小包16.6克價值$11,616的氯胺酮。包裝是4袋,每袋5小包毒品。毒品是在被告身處的車上檢獲的。現場沒有吸食毒品工具。被告人稱有10年吸毒歷史,但他沒有刑事紀錄,更加談不上過去紀錄和毒品罪行相關。警方在車內同時發現港幣36,420元及7部流動電話。 16.被告人及早認罪為最強減刑因素,本席按慣例給予他三分之一的扣減,將52個月刑期減至34個月。被告人也不算是極年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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