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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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共七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39/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3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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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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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9月19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Angel Yu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恩純,葉健民律師行律師Mr Wallace Iu,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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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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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共七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2016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猥褻侵犯3名男童X、Y及Z,分別為11歲、15歲及9歲,而被告為24歲。

3.X及Y是兩兄弟,父母離婚多年,2008年開始,X及Y被送到寄養家庭照顧。2016年7月開始,他們的父親安排了朋友陳小姐,於X及Y渡假期間收留及照顧他們。

4.Z是陳小姐與前男友的親生兒子。2015年9月開始,Z被送到寄養家庭照顧,只會在渡假期間與陳小姐一起居住。陳小姐與現任男友居住於上水一個分間式單位內。因為陳小姐單位地方狹窄,她於X、Y及Z渡假期間便會將他們交託給被告照顧。被告人居於香港新界上水新財街大江樓某單位。

5.X、Y及Z於同一間補習社補習。

6.2016年8月19日,Z跟他們的補習老師張小姐說,他在被告家中留宿時,被告曾撫摸他的下體,X及Y在張小姐查問下亦跟她說,被告曾經撫摸他們的下體,張小姐將事情告知陳小姐,陳小姐表示知道,及已經警告被告。

7.2016年8月29日,X跟他的寄養母親趙小姐說,被告曾經撫摸他的下體,趙小姐便於2016年9月5日將事件告之社工及報警。

8.在錄影會面中,X表示於2016年7月13日,X跟被告獨自在該單位內,X於床上背向被告睡覺,期間被告曾用雙手觸摸他的下體約3至5秒,亦有抱住他的腰部,X掙扎及叫停被告,被告便停止,然後繼續睡覺(第一項控罪)。

9.而於2016年8月中某日,X、Y及被告獨自在該單位內睡覺,X睡在床的靠牆位置,Y睡在中間,被告睡在最外面,被告期間用手隔著褲子撫摸X的下體,X及Y便一起掙扎(第二項控罪)。

10.兩件事件中,X都有轉身看見被告,並叫被告停手,X當時有穿著褲子及內褲,及X將事件告知補習老師後,被告沒有再觸摸他。

11.Y則表示,於2016年8月初某個星期六凌晨1時左右,Y跟被告獨自在該單位內睡覺,被告期間抱緊Y及將手放進他的褲子內,隔著內褲撫摸他的下體約10秒,Y感到不開心,便用手踭推開被告,被告便停止(第三項控罪)。

12.被告曾經撫摸過Y的手、腰部及下體約5至6次,及於所有事件中,Y都有轉身看見被告,被告對他所作的行為,Y感到不愉快。

13.Z也表明,於2016年7月至8月期間,有時候會到該單位過夜,當他們獨處時,被告曾經抱住他,亦有隔著褲子撫摸他的下體,Z隨即用手推開被告,被告便停止,他其後把事件告知母親及補習老師。

14.被告於2016年9月13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曾經撫摸過X、Y及Z。

15.被告在3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透過朋友陳小姐認識X,X於2016年7至8月期間有時間會到該單位留宿。

16.2016年7月初某日,X於該單位留宿,他便出於好奇,隔著X的褲子撫摸他的下體約2至3秒,他相信X當時已經睡著,可能不知道發生甚麼事(第一項控罪)。

17.他再於2016年8月中某日跟X和Y一起睡在該單位的床上,Y睡在中間,期間他撫摸了X的下體約1至2秒,X當時仍清醒並推開他叫他停手,他便停止(第二項控罪)。

18.而於2016年7月某日,他跟X和Y一起睡在該單位床上,Y睡在中間,期間他隔著褲子撫摸了Y的下體約2至3秒,他相信Y當時已經睡著,可能不為意被告在撫摸他(第四項控罪)。

19.2016年8月初某日,他曾用手撫摸Y的下體約2至3秒,Y當時仍然清醒,並把他推開,他便停止(第三項控罪)。

20.2016年8月底某日他用手撫摸Y的下體約2至3秒,Y把他推開,他便停止(第五項控罪)。他隔著褲子撫摸過Y共3次,他撫摸Y後感到興奮。

21.2016年7月初某日,他跟Z獨自在單位內,當他們準備睡覺時,他隔著褲子撫摸Z下體約1至2秒,Z把他推開,他便停止(第六項控罪)。

22.而於2016年8月中某日,他跟Z在該單位的床上準備睡覺時,他撫摸了Z的下體約1至2秒,Z當時仍然清醒,並把他推開,他便停止(第七項控罪)。

23.陳小姐曾經因該等事件找過他,他告訴陳小姐只是玩玩而已,陳小姐便叫他不要再有下一次,Z自此以後沒有再到該單位留宿。

24.2016年9月21日,X、Y及Z於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

25.被告現年26歲,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考慮,次項被告在2016年5月因店鋪盜竊罪被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被告在2016年7至8月間干犯上述7項控罪,已違反上述的緩刑令。

26.代表被告的姚律師指出,被告過往並無干犯任何同類的罪行,他被捕後已立即與警方充份合作,在3份會面紀錄中詳盡承認各罪行,亦避免了各兒童到庭上作供。

27.姚律師也指出從案情顯示,被告先後7次觸摸3名男童的下體,均只約數秒,亦只是隔著褲子或內褲來觸摸。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並非戀童癖,重犯機會中等。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後悔,對受害兒童造成他們心靈受創致歉,承諾不會再犯,其父母亦致函表明因疏於照顧被告,日後必會全力協助被告改過自新。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28.猥褻侵犯是嚴重的罪行,尤其是涉及兒童的更為嚴重,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黃龍威 CAAR 5/2008指出,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製定的量刑原則應要反映以下3個重要因素:

一, 阻嚇其他人士干犯這類案件;

二, 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恥或痛恨;

三, 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申冤。

29.法庭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偵查這類案件亦是相當困難的,因為被性侵犯的兒童通常在事後都會不知所措,難於啟齒而沒有向家長或老師作出性侵犯的投訴,而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以保護兒童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30.黃龍威一案涉及被告性侵犯兩名分別只7歲及9歲的男童,被告在不同時段伸手入他們的內褲內觸摸其陽具約5至10秒。被告因只18歲,最終在該案被判入更生中心。

31.此外,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L.S.P. CACC 300/2016,亦援引鄺潤釗 [2007] 4 HKC 39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侯其聰 CACC 186/2001,該案的判案書亦指出罪行的嚴重性,並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32.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趁著該些男童到其遇所留宿,並一起睡覺時,竟趁機觸摸他們的下體3數秒至10秒不等,兒童的年紀亦與被告的年紀相距不少,他們且分別只9至15歲,較嚴重的應該是第三項控罪,涉及被告抱緊Y及將手放進Y的褲子內,隔著內褲摸他的下體約10秒,顯然Y在此情況下亦難以反抗,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過往並無類同紀錄,亦未致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及永久的創傷,本席經考慮所有案情及被告的背景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

33.而另外涉及Y的第四項及第五項控罪,認罪後分別均減為3個月監禁是適當的。至於涉及X的首兩項控罪以及涉及Z的第六及第七項控罪案情相若,但X及Z則分別只有11歲及9歲,較為年幼,法院亦須予以保護。同樣地,各項控罪亦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控罪減為4個月。

34.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亦避免該些兒童到法庭作供,本席認為適當地分別涉及X的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涉及Y的三項控罪亦如是,而涉及Z的兩項控罪亦為同期執行,但涉及不同兒童的罪行則須各分期2個月。

35.因此,各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4個月監禁,第一、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4個月監禁;

第四及第五項控罪:各3個月監禁,第三至第五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

第六及第七項控罪:各4個月監禁,第六及第七項控罪同期執行;

而第三、四、五項控罪當中2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而第六、七項控罪當中亦是2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七項控罪總判刑為8個月監禁。

36.此外,由於被告干犯上述罪行已違反2016年5月4日對被告在案件FLCC 1323/2016所作出之緩刑令,並無理由不予以執行。因此,執行此1個月監禁的緩刑令下,被告的總判刑為9個月監禁。

37.因此,所有控罪包括執行緩刑令後,總判刑為9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