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偉

Case No.DCCC 37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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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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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2年6月2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律師Mr Anthony Tse,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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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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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四項猥褻侵犯罪,他承認了其中三項(控罪一、二及四),控罪三現在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

2.被告三次猥褻侵犯兩名繼女X及Y,X是Y的妹妹,他們分別在1997年5月及1995年3月出生。被告與他們的母親在2009年結婚,之後他們與X及Y一起居住在一公屋單位。

3.事件先由X母親向學校報告X沒有回家過夜,校方跟進之後,知道X和Y都曾經被被告侵犯,因此報警,被告罪行因此被揭發。

控罪一

4.2011年4月前某日,當時只有被告及X在家中,X躺在床上,被告突然拉高她衣服,摸X胸部,X說不,被告卻說「等一會,很快」,被告一會便停止了。

控罪四

5.2012年2月25日中午,當時X、Y及被告在家中,X躺在床上,突然被告坐在床上摸X的腳,並把手伸入X內褲摸她下體,並在衣服下摸X胸部,歷時約十分鐘。

控罪二

6.Y在2012年2月27日下午做了錄影會面,她說X在2012年2月25日問她有沒有曾經被被告侵犯,Y說有。Y因此說出在2011年夏天某日,當時只有Y及被告在家中,Y正在做功課,突然之間,被告從後用手攬她,Y想推開被告,但被被告制服,Y叫救命,但被告亦不理會,並扯高Y的衣服,伸手摸她的胸部,之後被告伸手入Y內褲摸Y的下體,事件歷時二十分鐘。

7.本席索取了被告的心理及背景報告,以及兩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報告,這些報告已備妥。

背景

8.報告顯示被告現年53歲,前妻在2005年過世,留下三名成年兒子在內地居住。被告在2009年與現任妻子結婚,之後以雙程證來港,與妻子及她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受害人一起生活。因為未取得居留身分,被告不可以在香港工作,一家生活由現任妻子做清潔來支持。被告來港之後,因為語言及文化不同,不能適應香港生活,在香港感覺無聊,但又無面目回鄉見親友及面對債務問題。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9.被告對心理專家表示,與妻子沒有性生活問題,但他愛看色情電影,亦有飲酒習慣,他承認侵犯受害人,他歸咎於與妻子不和,在香港生活沮喪及酒精影響。心理專家認為被告是因為經濟上要依賴妻子,男性尊嚴受損,對妻子不滿,用酒精來處理負面情緒。被告對自己的問題認知不足,但是因為被告的年紀以及他沒有刑事紀錄,所以心理專家認為被告再犯機會是低的。

受害人的心理狀態

10.報告顯示,兩名受害人沒有明顯的心理困擾,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11.心理專家亦接見了受害人的母親,她顯示不滿意X把事情向外宣揚,她認為這是家事,應該在家中解決。Y則表示她不想母親不高興,所以希望法庭對被告從輕發落。

求情

12.代表被告的謝律師求情說,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只是因為看色情電影太多,影響思想,失去理智而犯案,他已經第一時間認罪,避免了受害人作供,回憶慘痛。他呈交了被告太太及兩名受害人的求情信,被告的太太及兩名受害人都在信中說原諒被告。謝律師說,心理報告顯示兩名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已經復原,被告再犯機會不大,要求法庭考慮刑期的總體原則。

13.他呈交了兩宗判刑案例給法庭參考判刑,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致區吳岳威(CACC 141/2007)及一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 699及703/2010。

判刑原則

14.這是一宗嚴重案件,兩名受害人是未成年兒童,案發時,X大約14歲,Y是16歲,被告更加是他們的繼父,所以屬違反誠信,罪加一等。

15.律政司司長黃龍威案(CAAR 5/2008,報告在[2009] 3 HKLRD 130),法庭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法庭說:「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制定的量刑原則,應要反映以下三個重要因素:

(1)阻嚇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

(2)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恥或痛恨;

(3)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

16.從謝律師呈交的吳岳威案例亦可見另一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侯其聰案(CACC 186/2001),上訴庭在判詞中說:

8. 一般香港人的居住環境十分狹窄,故性侵犯兒童的機會甚多,這類罪行亦不容易偵破,因為要兒童指證長輩,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9. 法庭必須強調,在任何文明社會,父母或監護人都有責任悉心保護、照顧子女或受其監護的兒童,法庭亦有責任確保兒童不會受父母或監護人性侵犯。」

10.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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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庭曾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亦有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導致嚴重後果。

17.吳岳威案,上訴庭在判詞第21段及22段提出,若罪行涉及撫摸胸部,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若涉及撫摸陰部,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假若案件涉及嚴重情節,量刑可以不同。

18.至於謝律師呈交的另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本席認為判刑因該案案情及被告背景所定,與本案不同,對法庭幫助不大。

19.受害人未成年,被告違反信任,本案當然是嚴重的案件,但是另一方面,本席接受,相對其他案例而言,本案則並非最嚴重一種,兩名受害人年紀不算十分小,被告犯案時使用的武力及猥褻程度亦不算最嚴重,對Y而言,是一次性事件;對X而言,兩次事件相距不遠。而心理報告亦顯示兩名受害人現在沒有明顯的心理困擾,心理專家亦說被告再犯的可能性是低的。

20.參考了吳岳威案中討論,本席決定,在控罪一,以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在控罪二及四,以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1.被告的妻子及兩名受害人表示原諒被告。對於被告的妻子,她不是受害人,她原諒被告與案無關。本席對她亦有一些意見,她實在是錯誤理解這案件的嚴重性,在她的求情信中,她竟然引用被告能戒掉幾十年煙癮來比喻被告必定會改過,反映了她的無知及輕視了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被告妻子甚至怪責幼女把事情向外人宣揚,而不在家中解決,導致她與幼女的關係緊張,幸好幼女沒有因此而感覺內疚,但似乎長女因母親難過,而對被告同情。

22.本席知道被告妻子現在在法庭,因此對她作出告誡。被告所犯的並非家庭小事,而是嚴重罪行,問題必須受到正視,錯的是被告人,絕對不是妳的兩名女兒,正正因為女兒擔心將事情告訴妳,妳會偏幫被告,他們認為不能解決問題,才向外求助,這種做法是完全正確的。雖然,兩名受害人現在沒有心理上的困擾,但事件始終在他們的心裡留下烙印,為了一家人將來的相處,被告的妻子應該好好作出反省,以及對將來作出安排,絕對不能夠再怪責女兒,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協助。

23.至於兩名受害人表示原諒被告,要求法庭對被告輕判,但是法庭同時要考慮公眾對這類罪行的關注及案件嚴重性,不可以過份偏重受害人的個人感受,所以法庭不能夠因為受害人原諒被告,而進一步再作出減刑,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24.控罪一,被告判監12個月;控罪二及四,分別判監20個月。三宗罪行是分別事件,但法庭仍須考慮刑期總體原則。考慮這原則之後,本席下令控罪一及控罪四,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二刑期其中8個月,與控罪一及四之刑期分開執行,其餘同期,所以總刑期是28個月監禁。

  彭中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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