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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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5項猥褻侵犯控罪,被湯寶臣法官判刑每罪入獄兩年。第一、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三、四項控罪刑期亦同期執行;但第一、第二項與第三、第四項及第五項之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須入獄共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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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86/2001 CACC 186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8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7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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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0日 宣判日期: 2001年10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5項猥褻侵犯控罪,被湯寶臣法官判刑每罪入獄兩年。第一、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三、四項控罪刑期亦同期執行;但第一、第二項與第三、第四項及第五項之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須入獄共6年。 2.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3.案中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1984年2月3日出生。申請人是在1994年1月24日至1994年7月12日期間干犯首項控罪,當時受害人年齡約10歲。第五項控罪是在2000年5月9日干犯,當時受害人亦只有16歲。 其餘三項控罪是在1994年至1996年期間干犯。因此有關罪行都是在受害人成長階段中非常重要的6年內干犯。犯案地點是申請人和家人一起居住的房屋內。 4.事發時,除了申請人兩夫婦外,還有4名子女(包括受害人)一起居住。 5.申請人多次犯案手法相同。其中4次是在半夜時分,當受害人熟睡時,申請人伸手入受害人衣服內觸摸她的胸部和私處。申請人亦試圖脫去受害人的短褲和內褲,用他的陽具摩擦受害人的陰道。另外一次是在下午時分,當受害人洗澡時,申請人聲稱要從浴室拿一些東西,著受害人開門。其後,申請人從後面環抱受害人,並且強行觸摸她的胸部。 6.申請人是受害人的親生父親。他不但未有盡父親的責任保護女兒,更趁機侵犯她,這種行為十分可恥。本庭不能忽視犯案期長達6年,開始時,受害人只有10歲,有關罪行亦是在家中發生。家庭應該是兒童感到最安全的地方,但對受害人來說,家庭卻是她受難之所。申請人的行為對受害人所造成之困擾及折磨實是難以言表。 7.申請人侵犯女兒的手法本庭毋須再次細述,該等侵犯手法及程度實為十分嚴重。 8.一般香港人的居住環境非常狹窄,故性侵犯兒童的機會甚多。這類罪行亦不容易偵破,因為要兒童指證長輩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9.法庭必須強調,在任何文明社會,父母或監護人都有責任悉心保護、照顧子女或受其監護的兒童,法庭亦有責任確保兒童不會受父母或監護人性侵犯。 10.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 11.代表申請人的陳嘉信大律師陳述時向法庭列舉案例,指出以申請人之年紀(53歲)及沒有犯案紀錄,因猥褻侵犯而被判入獄6年是明顯過重。 12.本庭需指出,性侵犯兒童的案件,每件案的案情不盡相同;犯案手法、嚴重性程度、犯案期長短、罪犯和受害人的背景及關係等等都會有分別。在這類案件,先例對判刑之指導性作用不一定很大。 13.陳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數宗案例,支持申請。第一宗是譚志賢(譯音)(Criminal Appeal Case No. 319 of 1993),案件中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女兒。事發時,受害人年齡約13歲而犯案期只有3個月。被告人被裁定三項亂倫不遂控罪成立,原被判入獄8年,上訴減為6年。 14.第二宗是許而真(譯音)[1991] 2 HKLR 150,被告人亦是受害人的父親,在約3年期間,被告人和受害人發生性行為7至8次。開始時,受害人只有10歲。而被告人的行為更令到受害人懷孕。考慮到案件的背景,特別是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及被告人是真心愛護受害人,而並非純粹以受害人為洩慾工具,上訴法庭將原判的9年刑期減為7年。 15.較為近期的是CHAN Ching-ho Owen一案(Criminal Appeal Case No. 549 of 1999),被告人是6歲受害人的姨丈,他被裁定3次猥褻侵犯受害人而3次罪行都是在一年內發生。被告人被判5年監禁,上訴法庭認為判刑適當。 16.本庭已經小心考慮過雙方向法庭之陳述及呈交之案例,無疑申請人犯的是猥褻侵犯罪,較亂倫罪為輕,他被判的6年判刑實屬不輕,更可稱之為重刑。 17.法庭曾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亦有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導致嚴重後果。 18.考慮到申請人和受害人的關係、受害人的年紀、犯案期之久、犯案手法及次數,本案實屬同類案件較為嚴重的一宗。但被告人承認控罪,總判刑6年相等於量刑基準9年。本庭認為9年量刑基準過高,須作適當修改而適當的量刑基準為71/2年。 19.申請人承認控罪,應獲1/3刑期扣減,因此,申請人應判的總刑期為5年。本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以其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 20.雖然每一項控罪的原判刑期維持,但第五項的2年判刑中的1年和其他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所以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由6年減至5年。
控方:由律政司黎雅雯高級助理刑事撿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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