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ssain Chand Zubba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65/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18.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啓亮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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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5/2018 [2018] HKCFI 1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 年第165 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2731 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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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啓亮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控辯雙方的案情道出: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在給予其本人有關法律上的指引後,分析了控辯雙方的案情。他知悉本案的重點在於麥先生是否正確辨認上訴人便是無戴口罩、損毀麥先生坐駕的人士。他作出了詳細分析後,信納麥先生的證言,裁定他辯認出上訴人是作出損毀的人此證言可信可靠。 5.另一方面,裁判官亦詳細分析上訴人的證言,指出上訴人就其女朋友是否有工作做、女朋友是否在事發前一天在「下班」後才與上訴人見面等等有前後不符的說法,不接納上訴人指他事發時不在現場的證供。裁判官在拒納上訴人的證言後,提醒他本人舉證責任在控方。 6.裁判官在考慮分析他接納的證據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其「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指無實際論據將他定罪,他重申事發時他與女朋友一起,因此他不在現場。 8.上訴人在2018 年5 月30 日去信法庭,表示他在上訴時有「文件」支持其女朋友因電單車意外而放「病假」。 9.上訴時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他並無損毀麥先生的車輛。上訴人能書寫及閱讀中文,但他表示他未能完全掌握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因此本席按段落向他詳細解釋裁判官判他罪名成立的理由。在解釋後上訴人表示他並非說裁判官犯錯,祇是他本人無做損毀麥先生車輛此舉動。 新增證據申請 10.上訴人向本席展示一封據稱是上訴人女朋友僱主所寫的信,顯示其女朋友於2017 年4 月3 日至9 月26 日放病假。信函的附件是上訴人女朋友獲醫管局發出的「出院紙」及病假「醫生證明書」。 11.上訴人解釋在案件審訊時,其代表律師並無向他要求索取上述文件,因此當時並無將上述文件呈堂。 有關法例 12.香港法例第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1) 及 (2) 條:
13.就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接納新增證據,終審法院在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已清楚列出,收取證據前,須符合下列條件:
14.本席考慮到新證據符合上述 (a) 及 (b) ,但新證據與上訴所涉的爭議點無關。上訴人的女朋友是否因車禍而放病假,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本席現將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不在場」證供的理由列出:
15.上訴人當時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並無提出合理理由解釋為何辯方未有向下級法庭提交該證據。 16.再者,即使本庭信納新證據,該新證據亦不會構成上訴理據。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接納該新增證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8.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 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9.本席在考慮了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認同他的裁斷。正如上訴人本人亦認同,裁判官並無犯錯。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的裁決。本席在上訴重審亦達致上訴人有罪此裁定。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