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詩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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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6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2014年8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被處刑罰。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黃雅茵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上訴人亦可得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作出評估。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4.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在其書面陳詞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本席基本上採納沿用。 控方案情 5.控方指控上訴人於2013 年9 月19 日,在香港新界上水彩園路彩園商場地下和利茶餐廳 (“餐廳”) 外襲擊張創達先生,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6.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張創達先生 (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供稱於2013 年9 月19 日凌晨1 時左右,與幾名朋友一起在餐廳外放置的其中一張枱飲啤酒。他飲了約兩支啤酒,形容自己狀態清醒。當時,他看見上訴人,在餐廳的閘口附近喝醉了,並跌倒了幾次。他亦見有多名餐廳的職員斟熱茶給上訴人,及把上訴人扶起。他指在當天已認識上訴人,但兩人並不熟絡。 7.突然間,上訴人望着他及用粗言鬧了他很多句。他最初只笑而不語,後來用粗言回應。突然,上訴人衝向他,並用右拳打中他上唇正中間位置一次,力度非常大。然後,上訴人再用右拳以中等力度打中他左面顴骨位置三至四次。他準備轉身逃走,但由於他的後面是欄杆,故不能成功離去。上訴人再次用中等力度打了他左後肩四至五次。整個襲擊的過程時間很短暫。之後,上訴人停止襲擊,而他則坐下來報警。他指他在過程中並沒有還手襲擊上訴人。 8.在被襲擊過程當中,控方第一證人的兩隻上門牙脫落,而在這兩隻上門牙旁的兩隻犬齒亦有一點鬆動,後來他到北區醫院驗傷。 9.根據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呈堂的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 P1) (上訴文件第8 頁),上訴人的身份、拘捕、有關案發現場及控方第一證人傷勢的相片和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均不受爭議。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1.根據辯方大律師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的盤問,辯方建立的案情指於凌晨12 時左右,上訴人在告知正坐在該餐廳外的枱看電視的控方第一證人他將準備關店後返回餐廳內。於12 時40 分左右,上訴人再告知控方第一證人他要收枱及關電視,但控方第一證人希望繼續看電視,雙方就此起爭執。上訴人關上電視後繼續關店工作。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離開。他等到上訴人蹲下鎖閘門時上前從後向上訴人臀部踢了一下,以致上訴人失平衡向前跌,頭部撞向閘門,令頭部及手踭受傷。控方第一證人此時向上訴人稱自己是一名「陀地」,花名「牛奶仔」,而打上訴人是因為他不給他面子。控方第一證人亦隨即拿起一個玻璃樽,想打向上訴人。上訴人以雙手隔開了控方第一證人手持的玻璃樽一下,而這是當天兩人唯一的身體接觸。上訴人並不知道這一下的接觸有否令控方第一證人受傷。若控方第一證人有受傷,亦是因為上訴人以手隔開玻璃樽時控方第一證人自己造成的。(上訴文件第57 頁S 段至58 頁K 段及第66 頁K 段至68 頁I 段) 12.控方第一證人全盤否認事發經過如辯方大律師所指。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代表曾慶東大律師提出共6 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 14.概括而言,上訴人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其書面供詞有矛盾、裁判官無公平處理辯方案情、裁判官無充分考慮辯方案情的固有可能性及固有不可能性、裁判官無充分考慮上訴人是出於自衛,等等。 本席作出的考慮 1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 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6.基於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而控方第一證人就辯方向他提出的案情一概不同意,在本案根本無辯方證言供裁判官考慮,裁判官在此情況下無可能以一視同仁的態度處理「辯方案情」。 17.上訴人雖曾接受醫生檢查,證據顯示他亦有受傷,但上訴人跟醫生道出他是如何受傷屬傳聞證供,上訴人並無出庭作證指出他是如何自衛,亦無傳召其他證人支持該「自衛」說法。依據控方案情,根本不存在「自衛」的情況。 18.不過,本案確有令本席非常關注之處。控方第一證人一再明確指出,他的門牙在案發前並無鬆了,是上訴人以手「一錘」便將他兩隻門牙打脫,該力度亦令門牙旁邊的兩隻犬齒鬆了。以常理而言,一拳能打脫兩顆不是鬆了的門牙,力度一定相當大。以該相當強勁的力度打向一個人的嘴部,而該人的口唇是合上的話,即使被打時雙唇被打致分開而不再合上,仍無可能唇上及內外一點兒的傷勢也沒有。 19.若證供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患有牙周病,門牙原本是鬆了的,那麼也許有可能在被上訴人一拳打到、及在嘴唇沒有受傷的情況下,門牙被打脫了。若情況是如上述,那麼即使上訴人使用的力度一般而言不會令被毆人士脫掉門牙,上訴人亦會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但控方第一證人重複堅稱他的門牙原本並非鬆了。 20.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真的被上訴人打致門牙脫落?他的證言存有「固有不可能性」。 21.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下指稱到場的警員着他找回門牙,以便成為呈堂證物。雖然他亦指稱他曾找到門牙,但無證據顯示他將門牙交給警方。有關門牙亦沒有成為呈堂證物。 22.答辯人代表亦確認警方並無檢取門牙。若事情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是警員要求他找回門牙以便呈堂作證,而他亦找到門牙,在此情況下,本席實看不出為何該重要、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證言的證物會不被檢取、沒有呈堂。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真的在現場找回門牙亦存疑。 23.控方第一證人在接受醫生檢查時門牙不見了是事實,但這並不代表是上訴人毆打他而導致的。看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存有重大疑點,他沒有將事實道出,或曾誇大其辭、加以渲染。 24.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不可信及不可靠,控方未能證明控方第一證人是被上訴人毆打致造成身體受傷害,定罪不安穩。 25.本席曾考慮證供是否支持上訴人干犯了普通毆打罪,但基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存疑,上訴人亦有受傷,他們兩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何事,無人知曉。本席認為不能以普通毆打罪將上訴人定罪。 裁定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曾慶東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