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漢屏

Case No.HCMA 45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5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5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1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甘漢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荃灣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國輝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00 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在其書面陳詞將案情道出,本席基本上採納沿用。

控方案情

4.於2014 年4 月1 日晚上約10 時15 分,控方第一證人(下稱X)在葵涌廣場上了一部302 號綠色小巴往荃灣。她坐在尾二行的雙人座的走廊位。上訴人其後上車並坐在她右邊的座位。X無刻意留意上訴人,亦無聞到上訴人是否身上有酒氣。X專注用其手提電話處理Messages短訊。由於當時上訴人無任何動作,是「靜止」的,X認為上訴人可能是在睡覺,但X不能肯定上訴人是否真的睡著覺。

5.當小巴駛經悅來酒店轉彎去寶石樓時,X用右手扶著前面椅背以保持平衡。當小巴轉入直路減慢行駛、預備停車時,上訴人用左手手背掃了X的右邊大腿外側一下,由X的大腿向前掃至膝蓋約9 吋距離,維持約兩秒。X很驚慌,便整個人(上身至臀部)向左邊走廊移開約半尺。之後,上訴人舉高左手,將手踭放在X的右肩上,垂下左手腕,用手掌住X右胸的外側。X感到上訴人手掌的食指至尾指有力度地了一下,約一秒。X感到很驚慌,覺得被人非禮,也不同意該些行為。X即時向左邊方向縮開,並向上訴人大聲說:「你做咩嘢呀。」上訴人輕佻地說:「Oh, sorry, sorry。」而上訴人的神情則是「好似啱啱瞓醒咁」、「好似好無辜」。

6.當小巴駛至寶石樓759 店外的小巴站時,X轉到左邊最後方的單人座位坐下。上訴人移向左邊,坐了X之前所坐的座位。上訴人舉起左手中指向著X,並用英語向X說:「Shit, fuck you。」X沒理會,但上訴人不斷望著她,X便大聲說:「你摸我個胸喎。」上訴人再用英語說:「I don’t know what happened。」X再說:「你真係有摸我囉。」小巴上的乘客望過來。有人罵上訴人。上訴人說:「佢都冇胸,點摸?」X很憤怒及激動。X其後報警。

7.X形容當上訴人將手踭放在她的右肩時,小巴已經向右轉了彎並直行,行車穩定。在今次事件前,X不認識上訴人。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上訴人依賴他的警誡供詞,指他曾與一班舊同事食飯飲酒,事發時他睡著了,甚麼都不知道。上訴人亦指行車時車輛會郁動搖擺,可能因此而與X有身體碰撞。上訴人否認非禮X。

上訴理由

9.上訴人代表姜灝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信納X的證供,忽略了上訴人有可能是睡著了而意外觸及X。

10.姜大律師強調,根據X的證言,小巴以時速80 公里行駛轉彎,有可能上訴人是失去平衡而誤觸X。

11.姜大律師亦引用X的證供:即上訴人可能是睡了覺、上訴人在說「Oh, sorry, sorry」時眼神好像剛睡醒,及其他在場人士亦聽到上訴人說「唔知發生咩事」,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上述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

12.另一方面,姜大律師指X證供有欠客觀及帶有偏見:即X坐在上訴人身旁5 至6 分鐘,卻聞不到他身上有酒氣,而其他人士則聞到有酒氣,及X指上訴人眼神像剛睡醒但卻語帶輕佻地說「Oh, sorry, sorry」,說法前後矛盾。

本席作出的考慮

13.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 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4.本席細閱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X的證供謄本,實看不出裁判官信納X的證言有何不妥之處。雖然X曾說小巴當時時速80 公里,但她亦明言她無駕駛執照,事發前她並無留意車箱內顯示的車速,80 公里祇是她的估計。但重點是事件並非發生在小巴轉彎時,而是在小巴轉了彎後、直駛及減慢速度行駛時。X所形容的兩組動作:(1)用手背由X大腿外側一直掃至膝蓋,及(2)舉高左手將手踭放在X右肩,垂下左手腕,用手掌住X右胸外側,用手指用力了一下,絕對並非是一名剛睡醒的人在無意識下或意外地做出的動作。上訴人並非抓緊物件以保持平衡。X雖說上訴人看似剛睡醒,明顯上訴人並非真的睡著覺。

15.本席在細閱X的證供後,亦可見她是有話直說。她同意因上訴人是「靜止」,故有可能他是睡著覺,但上訴人其後的行徑及以輕佻的語氣說「Oh, sorry, sorry」,則明顯顯示他並非真正入睡。X的證供並無前後矛盾之處。

16.X指她聞不到上訴人身上有酒氣,這並不顯示她的證言偏頗。須知每個人的感覺器官能力不同,其他人聞到上訴人身上有酒氣,並不等同X一定聞到有酒氣。再者,若X是存心故意說聞不到上訴人身上有酒氣,那麼她亦不會坦言上訴人有可能是睡著了。

17.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合情合理,上訴人的作為是故意的侵犯行為,一般合理的人會視之為猥褻,上訴人有意圖猥褻侵犯X。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就定罪的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曹美婷律師行轉聘姜灝大律師代表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2] Raymond Chen v HKSAR(2010) 13 HKCFAR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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