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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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田洪亮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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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2018 [2018] HKDC 8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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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田洪亮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涉案的店鋪萬寶龍是一間售賣名錶的店鋪,位於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 3.於2017年1月27日,該店收鋪後,職員鎖好門及開啟警鐘後離開。1月28日晚上約11時37分,商場的一名保安員聽到打破玻璃的聲音,並看見兩名蒙面的男子在店外,其中一名男子持錘,另一名男子則手持布袋。玻璃門被打破後,兩名男子進入該店鋪內打破飾櫃,並把財物放進布袋。保安員高呼,兩名男子逃跑。保安員追趕,但他們登上了一輛私家車逃去。保安員後來報警。 4.其後證實該店被偷去共35隻手錶,價值約為102萬。 5.該商場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2017年1月26及27日,被告人在該店鋪外徘徊,並用手機拍攝該店。1月28日晚上約11時35分,兩名男子及被告人從一輛私家車下車至該店,兩名男子進行爆竊,被告人則在附近徘徊,並望向該店。當保安員追趕兩名男子時,被告人乘行人電梯下樓,兩名男子跟著他。兩名男子登上私家車離去,被告人則跑步逃去。 6.1月29日凌晨約0時41分,被告人從落馬洲離港。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在香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他生於大陸的黑龍江,現年43歲,曾接受教育至小學六年班程度,之前在黑龍江從事司機的工作,月入約13,000元。他已婚,育有一名13歲的女兒及7歲的兒子,全都居住在黑龍江。 求情理由 8.辯方同意控方就被告人的背景所遞交的資料,另外作出補充的是,被告人來自一個務農的家庭,他於1995年離開家鄉,到深圳從事貨車司機的工作,後轉為駕駛長途車,2016年時其月入約為兩萬元。在第一段婚姻完結後,被告人仍然支持家庭,雖然當時他已經與另一名女子同居。2016年時,其已離婚的妻子因患重病,被告人需要向高利貸借貸給她醫治。最後,其前妻於2016年12月底離世。 9.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稱他是於2017年受其他人唆擺而來港犯案。他首先是干犯了這宗發生在中環的爆竊案(即本案DCCC 41/2018),之後再干犯了另外兩宗爆竊案,分別發生在銅鑼灣及屯門(包含在另一宗案件DCCC 831/2017裡)。他最初是因為屯門的爆竊案而被捕,但他主動向警方承認銅鑼灣的爆竊案,辯方稱當時警方並沒有足夠的資料。其後,警方再向被告人查問這宗發生在中環的爆竊案,被告人亦即時承認。所以被告人總共在兩宗區域法院案件裡,面對三宗爆竊案:兩宗涉及住宅,一宗涉及非住宅。被告人明白在爆竊案中有加刑的因素,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總量刑的原則。 10.至於在另一宗案件(即DCCC 831/2017)裡涉及的非法入境控罪,辯方同意應該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11.另外,辯方亦遞交了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的信件。除了確認上述的背景及求情說話外,被告人懇求法庭輕判。 判刑 12.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上訴法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如果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初犯的成年人量刑基準應該是兩年半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13.正如其他罪行一樣,如果案中有加重刑罰的因素,上述的量刑基準可以上調。上訴法庭的案例,如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 CACC 338/2007、HKSAR v Fan Kit Hung(范傑雄) [2009] 6 HKC 314及較為近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偉光CACC 120/2014裡,有考慮過關於該些加刑因素,其中最少有三項在本案中適用:
14.本席考慮過案中所有情況,包括上述被告人扮演主導或指導性的角色,認為適合的量刑基準應該是三年三個月,即39個月監禁。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理由。而因被告人認罪,本席給予他最高的三分一扣減。最後的判刑為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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