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15/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9 cases
|
DCCC 1115/2024 [2024] HKDC 2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於案發期間,香港九龍觀塘協和街130號基督教聯合醫院A座(「地盤」)正在施工。地盤的B1樓的結構工程(包括牆身、天花板和地板)經已完成。受僱於地盤工作的員工,在進出地盤時必須拍卡。至於並非受僱於地盤工作的人士,則須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到保安室登記,並填寫訪客紀錄。此外,訪客進入地盤時必須由受僱於地盤工作的員工陪同,而離開時亦須在訪客紀錄上簽署。任何人都不得跳過閘口,以進入或離開地盤。陳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是華順工程公司(「華順」)的建築工人,獲華順指派到地盤工作。 3.2024年4月30日下午約5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檢查並確認屬於華順的工具已鎖進放置於地盤B1樓機房旁的工具箱(「工具箱」)內。工具箱內有2支電批、3把電鑽、1部水平儀、2把電鋸、1盞燈、8枚電池和1部電動磨機(「該些工具」)。該些工具總值約港幣33,800元。工具箱的鎖價值約港幣100元。 4.同日下午約7時,在地盤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的警員8172(控方第三證人)看見被告人攜帶一個黑色背包和一個黑色袋離開地盤。當時被告人戴著黃色安全頭盔、黑色帽和口罩。控方第三證人把被告人截停並為他進行搜身。經搜身後,在他的背包和袋內發現該些工具和一把鉗。 5.控方第三證人作初步調查期間,被告人告知控方第三證人,他按照僱主的吩咐去拿該些工具,但被告人未能提供其僱主的詳細資料或聯絡方式。 6.同日下午約7時15分,控方第三證人以「盜竊」罪拘捕被告人。 7.同日下午約7時39分,控方第一證人與地盤管工聯絡後檢查工具箱。他發現工具箱已被打開,而工具箱的鎖和工具箱內的該些工具均不翼而飛。此外,他確認警方在被告人的背包和袋內發現的工具(除一把鉗外)為該些工具,至於在被告人背包內發現的鉗並不屬於華順。 8.根據地盤的紀錄,被告人於2024年4月30日沒有獲受僱於地盤工作,而被告人亦沒有在當天填寫任何訪客紀錄。 9.在案發期間,被告人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觀塘協和街130號基督教聯合醫院A座B1樓)後,在該處偷竊該些工具。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34歲,干犯本案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人是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學三年級,被捕前為地盤搬運工人。 12.辯方提出重點包括被告人及早認罪,並因財困而犯案。莊大律師呈上案例,提出只有犯案多於一人為加刑因素,主張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3.本席亦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包括鄧健強CACC 439/2012、Lee Chiu Yui CACC 24/2014、陳家仲CACC 26/2022。本席同意文中論述,該些案例似乎提出了在入屋犯法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第一,涉及單位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第二,涉案人是否有預謀,例如有否帶備爆竊工具,或以特定單位為偷竊目標。第三,涉案單位是否有貴重財物。第四,涉案人有沒有引起單位內任何人士恐慌或不安。 量刑 14.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本案案情涉及爆竊非民居處所、辯方求情各點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5.本席考慮了以下數宗與爆竊相關的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 CACC 223/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 CACC 29/2010、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 115/2013及HKSAR v Lau Hak Kan CACC 341/2015。 16.套用上述案例的主旨,首先,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採納該量刑基準。第二,案情涉及有預謀犯案。第三,本案地盤的貴重建築工具是偷竊目標。最後,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1]。本席因上述情節將刑期上調至36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1/3後,控罪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總刑期過重,本席把本案的24個月監禁當中的12個月監禁和DCCC 738/2023分期執行。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