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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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本席亦就同一被告人在另一宗案件處理判刑(DCCC 11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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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8/2023 [2024] HKDC 20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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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本席亦就同一被告人在另一宗案件處理判刑(DCCC 1115/2024)。 事件1(控罪二) 2.在案發期間,九龍長沙灣荔盈街6-8號維港滙I建築地盤(「地盤1」)為住宅樓宇的建築地盤,在該處高樓林立。 3.2023年3月13日約下午5時30分,雅藝工程有限公司在地盤1的管工溫先生(「控方證人1」)把建築裝備放入地盤1第二座升降機大堂走廊上一個已上鎖的金屬箱內之後,便離開了地盤1。每件裝備均寫有「雅藝」的特別標記,以資識別。 4.當他在翌日,即2023年3月14日返回地盤1工作時,控方證人1發現金屬箱的掛鎖和箱內的建築裝備均不翼而飛,只剩下一些原本已放在那個箱子內的雜項物品。事件報警處理。 5.遺失的物品包括16支電動螺絲批、6個電曲線鋸、5部鑽機、4部研磨機、2個電修剪器、27枚電池、2個電鋸、3個充電器、1把電風扇、1個水平儀和2個打孔機。 拘捕、調查及警誡口供 6.2023年3月15日約上午10時15分,警員7406(「控方證人6」)到地盤1調查案件。控方證人6翻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兩名頭戴安全帽的男子(即被告1及被告2)進入地盤1,並走入地盤1的第3A座,然後每人帶著一個黑色背包離去。當時被告1身穿黑色T恤、淺色短褲和淺色運動鞋,而被告2則穿著黑色外套(袖子上有3條白色間條)、黑色褲和深色運動鞋。 7.同日約下午4時48分,警務人員在長沙灣碧海藍天附近巡邏時發現被告1,並根據被告1在地盤1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的外貌把其認出,於是繼續觀察被告1。約下午5時10分,被告1走進碧海藍天B層垃圾房中的房間內,控方證人6及其他警務人員遂進入房間調查。 8.警務人員於房內截查被告1。調查期間,控方證人6發現被告1身旁有一個灰色工具箱,載有一些建築裝備,而在另一張沙發旁也有一個藍色工具箱,載有更多建築裝備。被告1告訴控方證人6該等建築裝備均屬於他。經檢查,控方證人6留意到有些裝備上有「雅藝」的標記,而有些裝備上則標明「啓光」字樣。被告1在查問期間表示該等裝備都是從地盤1偷取回來,並運送到垃圾房內的。 警方調查 9.警方於2023年3月16日作進一步調查期間,啓光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地盤1(工作)的技工梁先生(「控方證人2」)在從被告1處起回的被竊建築裝備之中,認出若干帶有「啓光」標記的建築裝備乃屬於啓光所有。 10.同樣地,在2023年3月16日,雅藝工程有限公司在地盤1(工作)的技工梁先生(「控方證人2」)在從被告1處起回的被竊建築裝備之中,認出若干帶有「雅藝」、「川」、「濠」及「龍」的標記的建築裝備乃屬於雅藝所有。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事件1(控罪二) 11.在地盤1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1及被告2於2023年3月13日約下午7時14分至下午7時58分在地盤1出現。以下為須注意的主要事件:
12.此外,碧海藍天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於2023年3月13日約下午5時33分,即在地盤1的爆竊案發生前,被告1和被告2一同進入碧海藍天的B層,而被告2當時拉著一個有輪背包。在地盤1的爆竊案發生後,碧海藍天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於同日約下午10時04分,再次拍攝到被告1和被告2一同進入碧海藍天的B層。 後續拘捕被告2(的行動) 13.2023年3月16日約下午8時43分,警務人員在深水埗欽州街截停被告2。約下午8時50分,警員12573(「控方證人7」)以「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2。 罪行 14.在案發期間,被告1與被告2作為侵入者進入地盤1,並在該處偷竊。 第二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15.第二被告人現年34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6.第二被告人是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學三年級,被捕前為地盤搬運工人。 17.辯方提出重點包括第二被告人在正審前10天提出認罪,他的犯案角色是「把風」,並因財困而犯案。莊大律師呈上案例,提出只有犯案多於一人為加刑因素,主張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8.本席亦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包括鄧健強CACC 439/2012、Lee Chiu Yui CACC 24/2014、陳家仲CACC 26/2022。本席同意文中論述,該些案例似乎提出了在入屋犯法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第一,涉及單位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第二,涉案人是否有預謀,例如有否帶備爆竊工具,或以特定單位為偷竊目標。第三,涉案單位是否有貴重財物。第四,涉案人有沒有引起單位內任何人士恐慌或不安。 量刑 19.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本案案情涉及爆竊非民居處所及辯方求情各點。 20.本席考慮了以下數宗與爆竊相關的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 CACC 223/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 CACC 29/2010、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 115/2013及HKSAR v Lau Hak Kan CACC 341/2015。 21.套用上述案例的主旨,首先,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採納該量刑基準。第二,案情涉及有預謀犯案。第三,本案地盤的貴重建築工具是偷竊目標。最後,因為本案第二被告人夥同他人犯罪。本席因上述情節將刑期上調至33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1/4後,控罪二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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