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揚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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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案發時是一名執業西醫,被指在自己的診所診症期間非禮一名女病人,因而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判罪成,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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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019 [2019] HKCFI 23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9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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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申請人案發時是一名執業西醫,被指在自己的診所診症期間非禮一名女病人,因而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判罪成,判監9個月。 2.申請人就其定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本席駁回其上訴,並於2019年7月23日頒下判案書。現上訴人透過律師[2]向本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3.代表申請人的謝大律師認為本席未有處理上訴一方所提出的每一項上訴理由,謝大律師更說若本席把他們的上訴理由一一處理,最終的結果應是申請人的上訴獲判得直。 4.基於以上的理由,上訴一方提出兩個他們認為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席發出相關證明。相關的兩項法律觀點如下:
5.謝大律師主要倚賴兩宗原訟法庭法官就這議題作出不一致的判詞,要求本席批出有關證明書以便上訴一方要求終審法院作出澄清。兩個案例如下:
6.代表答辯人的律師連普禧高級檢控官指出,本席的判案書已處理了上訴一方所提出的事實方面的問題,並沒有觸及任何申請人所談及的法律表述,因此連高級檢控官認為申請人沒有法律基礎,藉此兩宗案例中提及的法律觀點,邀請終審法院作出澄清。 7.首先,就申請人在以上第3段所提及的指稱,本席不敢苟同,而由於已頒下判案書,本席不需在此再作回應。 8.本席同意連高級檢控官的陳詞,綜觀本席的判案書,並沒有觸及上訴一方所提出的兩項法律觀點;再者,本席並不認為上訴一方提出的法律觀點屬於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9.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拒絶作出頒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謝志浩大律師和吳嘉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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