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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0/2022
[2022] HKCFI 2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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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及判案日期: |
2022年7月20日 |
| 判案理由書書日期: |
2022 年7月29日 |
判案理由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行。控罪 (一)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 (二) 是「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上述《盜竊罪條例》第18A(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 (下稱裁判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合共被判監禁9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B. 案情
3.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在其書面陳詞將本案案情、證人證供、證據及裁判官的裁斷扼要道出,本席基本採納沿用。
B.1. 控方案情
4.控方案情簡述如下。
5.2019年6月10日,上訴人在 “Rakuraku 樂拉麵” (下稱「樂拉麵」) [1]任職副經理。同日晚上7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 (PW1) 和女兒在樂拉麵用膳。完畢後,PW1去到店門前的收銀檯付款,上訴人為PW1結賬。PW1用信用卡付款。付款方式是直接把信用卡放在感應器上直接付款,不用簽名。結賬完畢後,上訴人只給了PW1收據,沒有把放在感應器上的信用卡交回PW1。PW1忘記了取回信用卡,並離開店鋪。
6.上訴人把信用卡放入收銀檯下方的櫃桶内。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訴人下班前,曾在收銀檯下方的櫃桶取了一件黑色卡狀東西 (控方指是PW1的信用卡)。(控罪 (一) )
7.2019年6月11日,控方第四證人 (PW4) 為快樂小羊火鍋餐廳[2] (下稱「快樂小羊」) 經理。同日約零晨1時,有兩名男子用膳,用膳完畢,二人離開座位,其中一名男子到收銀檯,使用PW1的信用卡結賬,費用為$814元。(控罪 (二) )
8.2019年6月11日早上9時,PW1發現信用卡不見了,於是致電銀行停用和報失信用卡。銀行告訴PW1在2019年6月10日至6月11日其間,有4宗交易,共涉及$1,304.5元[3],PW1表示她沒進行過該些交易。於是PW1報警。
9.控方呈上閉路電視片段,分別拍攝涉案時段樂拉麵收銀檯位置和快樂小羊餐廳各位置。相關片段及内容如下:
樂拉麵相關片段(證物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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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 |
時段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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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19:33:10-19:35:09 |
上訴人替PW1用信用卡結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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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21:02:03-21:03:25 |
下班前,上訴人更換便服,頭戴有白色標記的鴨舌帽,穿黑色短袖胸前有四方白色圖案的Tee裇和Nike淺色波鞋。上訴人從收銀檯下的木櫃桶内取了一張黑色信用卡大小的物件並離開。 |
快樂小羊相關片段(證物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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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00:00:26-00:00:31 |
一名痩削中國男子,頭戴鴨舌帽,身穿黑色短袖Tee裇,藍色牛仔褲,褲上有多個破孔。痩削男子步入快樂小羊地下,向待應生舉起右手兩隻手指示意。稍後另一名男子步入快樂小羊,他一直低頭看似擺弄褲内物件,並一直行去扶手電梯位置乘電梯上一樓。他身形略胖,粗壯,皮膚幼黑,頭戴黑色鴨舌帽,帽上有白色標記,除帽遮蓋部份外,頭部剷青。他穿着短袖黑色Tee恤,心口有白色大正方形圖案。他身穿窄身牛仔褲,淺色Nike波鞋。他左手戴着手錬粗深色錬帶,右手有一條手鏈。此外,他頸上亦有一條粗的頸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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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00:59:39-00:59:42 |
上述片段C描述的男子一前一後離開快樂小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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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
00:00:43-00:00:56 |
上述片段C描述的男子乘坐扶手電梯由地下上一樓,然後步入A區餐檯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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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
00:57:20-00: 59:40 |
上述片段C描述的瘦削的男子步行落樓梯,略胖的男子走去收銀檯前,逗留了一段時間之後離開,當時他手中拿着銀包和一些紙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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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 |
00:01:22-00:57:30 |
上述片段C描述的兩名男子步近A6檯。瘦削男子揀了背向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但被略胖的男子阻止,二人交換了位置,瘦削男子坐面向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而略胖的男子背向閉路電視鏡頭。 |
10.PW1從樂拉麵閉路電視片段A中辨認出自己和上訴人。
11.辯方對PW1沒有盤問。
12.控方第二證人 (PW2) 證供簡述如下:
(a) 在2019年6月27日下午5時50分,PW2到樂拉麵拘捕上訴人;
(b) 之後,PW2搜查上訴人的儲物櫃(7號儲物櫃)。PW2見儲物櫃内有一頂鴨舌帽,懷疑上訴人在犯案時戴著,於是檢取了鴨舌帽和7號儲物櫃鎖匙;
(c) PW2因懷疑上訴人在犯案時 (控罪 (二) ) 穿著Nike波鞋,因此檢取了上訴人拘捕時穿著的Nike波鞋;
(d) PW2看控罪 (一) 涉案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見上訴人沒有交回信用卡給PW1,並把信用卡放在收銀檯右下方櫃桶,上訴人下班時從此櫃桶取回信用卡;
(e) PW2在樂拉麵拍攝相片 (P5) 。
13.控方第三證人 (PW3) 證供簡述如下:
(a) 她是樂拉麵餐廳經理。2019年6月10日她休假,而上訴人要上班。當天上訴人工作時間是早上11時至晚上9時;
(b) 每一個職員都分配到一個儲物櫃,而每個儲物櫃均有鎖,而每個職員各自有自己儲物櫃的鎖匙,而每個職員是不能開啟其他人使用的儲物櫃。上訴人自己擁有一個儲物櫃;
(c) 公司只讓主任或副經理負責收錢;
(d) PW3會教她下屬如顧客遺留信用卡,職員會連絡信用卡中心,等待信用卡中心通知卡主取回信用卡。PW3亦會通知上司;
(e) 於2019年6月11日,沒有人通知PW3有顧客遺留了信用卡。
14.盤問時,PW3亦有以下證供:
(a) 收銀檯下的木櫃桶是有鎖的,店舖營業時,木櫃桶開啟,直至關門時才鎖上;
(b) 上訴人上班時間是早上11時至晚上9時。樂拉麵在晚上10時30分關門;
(c) PW3同意即使上訴人已下班,仍有同事可以打開收銀檯下方的櫃桶接觸内裡的物件;
(d) 2019年6月10日,收銀檯後的布簾下可放鞋,廚房職員會把鞋放在那處。PW3不記得上訴人會否把鞋放在那處。
15.控方第四證人 (PW4) 證供簡述如下:
(a) 案發日,他為快樂小羊經理;
(b) 其後,他應警方要求提供一隻快樂小羊不同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光碟,拍攝日期為2019年6月11日 ;
(c) 他確認證物P4B是他們公司在收銀檯發給顧客的收據[11],並根據「信用卡銀行/商戶存根」 解讀結帳時間、結帳方法、信用卡編號、賬單款項及收據發出時間得資料;
(d) 他亦指出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的不同位置。
16.辯方對PW4沒有盤問。
B.2. 辯方案情
17.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18.辯方指PW2不可信不可靠。PW3和PW4的證供沒法協助法庭。辯方就下列事項作出爭議:
(a) 上訴人在樂拉麵為PW1結賬,他亦沒有交回PW1的信用卡。他把信用卡放在收銀檯右下方的櫃桶内,但是他沒有拿過PW1的信用卡[12]。
(b) 有關快樂小羊的閉路電視片段:
i. 片段中的略胖男子不是上訴人(辯方不爭議閉路電視片段A及B所拍攝的人乃是上訴人)[13]。
ii. 片段因為角度和距離的問題沒有拍攝到該人在做什麼。控方不能證明這人是進行結帳[14]。
(c) PW2檢取的Nike鞋和鴨舌帽是不屬於上訴人的。辯方爭議檢取上述物件的證物鏈完整性[15]。
19.辯方力陳PW2的證供不盡不實:
(a) PW2有涉及誠信的紀律聆訊定罪記錄;
(b) PW2指他在2019年6月27日到上訴人的工作地方樂拉麵拘捕上訴人,並在上址拍攝了相片(P5)。但相片 (P5(1)) 的拍攝日期是「2019/06/27」,但其他相片的拍攝日期是「2019/06/29」。PW2仍堅稱是拘捕上訴人當天拍攝;
(c) PW2拘捕上訴人,經警誡下,上訴人沒回應。片刻PW2沒有再警誡下問上訴人「有沒有儲物櫃」,上訴人答有,並指出7號儲物櫃。辯方指PW2從沒問上訴人此問題,鴨舌帽和Nike波鞋不屬於上訴人的;
(d) 辯方挑戰PW2檢取證物,即鴨舌帽,Nike波鞋和7號儲物櫃的鎖匙的證物鏈完整性;
(e) PW2檢取鴨舌帽時沒問上訴人是不是屬於他;
(f) PW2檢取Nike波鞋,沒有在證人口供内作記錄;
(g) 辯方指,即使把樂拉麵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逐秒播放,也不見如PW2所描述,即上訴人從右下方櫃桶取了信用卡,極其量只能見上訴人從右下方櫃桶取了一件黑色物體;
(h) PW2指他撿取了7號儲物櫃鎖匙,但控方沒列此證物;其他處理本案證物的人士在他們證人口供也沒提及曾處理該證物。
D. 裁判官的判決
20.就辯方批評PW2證供的著眼點,裁判官加以分析[16]:
(a) 裁判官知道PW2的兩項内部紀律聆訊記錄,而PW2在盤問時亦承認有關記錄,裁判官提醒自己在評估PW2的證供時尤加謹慎;
(b) PW2同意相片P5(l)和其它相片所示的拍攝日期有兩日差距。但他不同意他拍攝樂拉麵的日子和拘捕上訴人的日子不同。裁判官認為PW2在另一日返回樂拉麵進行拍攝並不合理。如根據辯方案情,在上訴人沒有提及他擁有7號儲物櫃的前提下,PW2無緣無故,自己在拘捕上訴人兩日後,去樂拉麵碰運氣找沒上鎖的儲物櫃,又幸運地發現7號儲物櫃是沒有上鎖或打開的,並在沒得物主同意下取走一對Nike波鞋,辯方此說法不合理亦不合邏輯;
(c) 根據辯方案情,PW2從沒有問上訴人「有沒有儲物櫃」,而上訴人亦從沒作回應行為。但沒有辯方證供解釋、反駁或澄清控方的案情。雖然PW2沒有在記事冊或文書證人口供作記錄,即:(1) 他問上訴人有沒有儲物櫃,上訴人答「有」; (2) 上訴人回答他放物件在7號儲物櫃;和 (3) 上訴人用鎖匙開了 7號儲物櫃,但證人無須如寫小說般把事件巨細無遺地敘述出來。事實上,PW2確有紀錄他在上訴人見證下,搜查了7號儲物櫃,和撿取了他的7號儲物櫃鎖匙。這些遺漏並不影響PW2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雖然PW2在拘捕上訴人之後,再向上訴人作出查問前,並沒有施行警誡。但在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清楚自己的權利,而在警誡後上訴人亦沒有回應PW2的警誡。即上訴人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和何時行使他的權利,所以並沒有對上訴人不公平的情況;
(d) 就鴨舌帽(P7)以及Nike波鞋(P8)證物鏈完整性的批評,雖然PW2並沒有立即把Nike波鞋和鴨舌帽交回證物室,但PW2有獨立並鎖上的鐵櫃儲存相關證物,大概九個月後,他才從鐵櫃取出證物交回證物室。整段時間除PW2外,並沒有其他人接觸過鐵櫃内的物件。相關證物並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e) 如前述,雖然PW2並沒有問上訴人這頂鴨舌帽是否他的,但上訴人一早己承認儲物櫃内的物件是他的,故接納PW2的證供;
(f) PW2己在他的記事冊内作紀錄「0012時檢取AP的Nike波鞋做證物,相信犯案時着住」(AP即上訴人)。辯方知道上訴人的Nike波鞋被檢取。此遺漏並不影響PW2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g) 經細看相關片段,裁判官同意PW2就相關片段的描述,亦同意PW2描述上訴人拿走的物體是黑色卡狀的物件;
(h) 有關7號儲物櫃鎖匙的撿取並不是沒有記錄的,PW2己記錄在他的記事冊内。因此這沒有對辯方不公平。此遺漏並沒有影響PW2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21.裁判官認為四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22.就案中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分析如下[17]:
(a) 錄像片段A和B顯示上訴人跟PW1結帳時上訴人的外表,和上訴人下班時的外表。A和B的錄像片段所見的均是同一人,即上訴人。綜合影像,上訴人特徵如下:身材略為肥胖,沒有戴眼鏡,深色皮膚,健碩身材,左手戴著一隻黑金色的手錶,粗錶鏈,右手一條珠鏈。上訴人頸項上亦戴有一條粗金屬鏈。上訴人離開樂拉麵時,他戴一頂黑色鴨舌帽,鴨舌帽上有白色標記。除鴨舌帽遮蓋頭頂部分,上訴人的頭部餘下部份是沒有頭髪,俗語「剷青」。他身穿黑色短袖Tee恤,Tee恤前有一獨特的白色四方形圖案。上訴人穿著淺彩色的Nike波鞋;
(b) 錄像片段C至G中,所有片段的略胖男子,無論步姿、身材、高度、衣著、黑色鴨舌帽上有白色標記和黑色短袖Tee恤上四方形白色圖案、左手黑手錶粗錶帶、粗金屬頸鏈和右手手鏈和Nike波鞋,均完全一樣,即快樂小羊拍攝到略胖男子均屬同一人;
(c) 在錄像片段C至G的略胖男子,跟B的錄像片段中上訴人衣着、飾物、身材和鞋是一樣的,即是上訴人;
(d) A至G略胖男子均是上訴人;
(e) 錄像片段G,00:01:22-00:57:30,痩削男子揀了近閉路電視背向鏡頭的位置,但被上訴人阻止,二人交換了位置,痩削男子坐在面向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而上訴人坐的位是背向閉路電視鏡頭。他們在A6檯用餐,之後沒有侍應到A6檯進行結賬。二人經走廊步向收銀檯;
(f) 錄像片段F,時間是00:57:20至00:59:40,上訴人站在收銀檯前。根據結帳單據和信用卡銀行/商戶存根 (P4A和P4B) 和快樂小羊收據影印本 (P11) ,結賬時間為00:58:00 - 01:00:14;
(g) 故此唯一推斷是:當時上訴人使用PW1的信用卡進行結帳;
(h) 如閉路電視片段B所示,上訴人在樂拉麵收銀檯右下方的櫃桶取走了 PW1的黑色信用卡。
23.裁判官經考慮案中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以及環境證供,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 上訴理由
2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只是採納在表格101內表列的概括理由,但無提供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
25.在聆訊時,上訴人呈遞的書面理由基本上是重申原審時他的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提出PW2證供不妥之處。
F. 討論
2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案例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8]。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若裁判官在處理案件時犯了嚴重的錯誤,上訴法庭在考慮了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的情況後,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即使上訴法庭並無或不能指出裁判官曾犯錯、又或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上訴法庭仍須決定究竟控方提出的證供證據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若上訴庭不能如此肯定,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案例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rs (葉展基) [19]。
27.本席在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可見她清楚把握了控方案情及辯方提出的合理質疑。她就事實作出的裁斷恰當,本席無理據作出任何干預。
28.誠言,PW2的證供不太理想,但本席觀看了呈堂的錄影片段後,完全認同裁判官的看法:在所有錄影片段見到的身形略胖、頭戴有白色標記鴨舌帽、鴨舌帽下可見的頭髮是「剷青」、身穿胸前有獨特白色方形圖案黑色Tee裇,有破洞牛仔褲和腳穿淺色波鞋的男子是上訴人。
29.上訴人在離開樂拉麵時曾在收銀櫃下方櫃桶取了一件東西。在幾小時後,上訴人在快樂小羊結帳。根據紀錄,當時使用的是PW1的信用卡。就以上的所有環境證供而言,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在離開樂拉麵時是拿取了PW1的信用卡,他才可在短時間內使用該信用卡在快樂小羊結帳。在如此有力的錄影片段下,PW2曾否檢取上訴人的鴨舌帽或波鞋根本無關重要。
30.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裁斷,以在本案的所有證供證據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 。
G. 裁決
3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九龍牛頭角宏照道38號MegaBox 9號舖
[2] 旺角豉油街60號至104號鴻都大廈地下至2樓
[3] 相關銀行家誓章見證物P3
[4] A為證物P1中檔案 1_03_ R_1006201919000 (2)
[5] B為證物P1中檔案 3_03_ R_1006201921000
[6] C為證物P2中檔案ch01_20190610235800
[7] D為證物P2中檔案ch01_20190610235800
[8] E為證物P2中檔案ch02_20190610235800
[9] F為證物P2中檔案ch02_20190610235800
[10] G為證物P2中檔案ch12_20190610235800
[11] 上訴文件冊第72頁
[12] 裁斷陳述書第19(1) 段
[13] 裁斷陳述書第19(1) 及19(5) 段
[14] 裁斷陳述書第19(4) 段
[15] 裁斷陳述書第19(3) 段
[16] 見裁斷陳述書第34至54段
[17] 見裁斷陳述書第56至67段
[18]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19] HCMA 3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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