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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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串謀『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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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7/2019 [2020] HKDC 4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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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串謀『洗黑錢』」罪」)。 案情 2.被告人是中國公民。 3.2018年9月5日被告人以訪客身分來港開立兩個個人戶口,一個是中銀戶口,包括一個美金戶口,另一個是滙豐銀行綜合戶口,包括加幣戶口、美金戶口及港幣戶口。被告人在同日離港。 控罪一 4.一名姓蔣的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受騙。2018年11月8至9日有人在電話訛騙為上海公安人員,要調查蔣,騙得蔣把198,000美元匯入三個戶口,其中一個是被告人的中銀美金戶口,該戶口在2018年11月14日收到99,992.32美元。 5.被告人的中銀美金戶口除了她自己的個人賬戶轉賬外,唯一的存款就是上述99,992.32美元。該戶口收到這筆匯款六小時內,其中99,990美元被轉賬至三個其他人持有的戶口,這些提款活動是該戶口的最後交易。 控罪二 6.被告人的滙豐銀行綜合戶口有以下提存情況:—
7.被告人在2019年2月11日來港,她到中銀去取消戶口,警方在銀行將她拘捕。 8.被捕後,被告人對警方說,她在國內的超級市場工作,月入數千元人民幣。她在2018年7、8月期間認識一名姓陳的男子,她猜陳是做出入口業務的,陳問被告人是否有興趣在港買賣股票,叫被告人在港開立戶口,被告人於是在2018年9月初來港開立涉案的兩個戶口,她用陳的電話號碼開立該等戶口。陳要向被告人借用那兩個戶口三、四個月,被告人便把兩個戶口的文件(包括理財密碼)交給陳,陳給被告人800元酬勞及支付她來港的交通及膳食費用。被告人對警方說,她叫過陳不要用那些戶口來犯法。被告人後來和陳失去聯絡,但被告人認為自己應承了借戶口給陳使用三、四個月,所以沒有即時註銷戶口。被告人說,她自己只在2018年9月底用ATM存款100元到中銀戶口,她沒有使用滙豐銀行戶口。 9.控罪一涉及的黑錢存款等值約為港幣780,000元。 10.控罪二涉及的黑錢存款合共等值約為港幣2,100,000元。 11.兩罪涉及的黑錢存款接近為港幣2,900,000元。 案底 12.被告人是國內人士,現年44歲,她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亦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3.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和70歲的母親同住,被告人已經離婚,沒有子女,她在國內的超級市場工作,月入數千元人民幣。 14.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已將實情告訴本港的警方。 15.律師說,被告人在懲教署被羈押時檢查身體,確診患上乳癌,已達第四期,癌細胞亦轉移到身體其他器官,被告人目前只能接受荷爾蒙藥治療,但情況並不樂觀,醫生建議她動手術,但被告人念及自己及母親的情況,希望出獄後回國才接受手術。 16.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年老體弱,有心血管病,她在被告人被捕後曾來港一次探望女兒,回國後,在2019年4月跌倒,之後行動不便,要在廣西老家休養,但乏人照料,因為母親只有被告人一個女兒。 17.律師說,被告人把兩個戶口借給陳使用時只是有些擔心,她當時沒有仔細考慮法律後果,不知事情發展得如此嚴重。律師指出,被告人在事件中只得800元報酬,與及陳支付她來港的交通及膳食費用。 18.律師指出,被告人將戶口借了給陳使用後,並不知道對方使用詳情。 19.律師說,被告人答應把兩個戶口借給陳使用三、四個月,她和陳後來失去聯絡。被告人最後來港打算取消兩個戶口,遭警方拘捕。 20.律師說,被告人是因愚昧而犯上本案的兩項控罪。 21.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求情信,她在信中說,知道犯錯,已經汲取教訓,答應不會重犯,請求法庭對她作出輕判,讓她早日回國治病及照顧母親。另一封求情信是獄中的牧師為被告人撰寫的,牧師指被告人是一名良善及沒有機心的人。 22.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來港開立兩個戶口,然後把該等戶口交人控制,該兩個戶口後來處理一些黑錢,因此本案涉及跨境因素。 23.律師亦正確指出,控罪一涉及的黑錢存款來自一名在美國受騙的人士,該名人士匯出款項後有所損失,至於控罪二的黑錢則沒有證據顯示和騙案有關。 24.律師指,被告人並沒有參與任何行騙,她只是相信那位陳先生,把兩個戶口交給對方使用幾個月,被告人不知道對方用該等戶口來處理黑錢。 25.律師指出,兩個戶口被用來處理黑錢的時間只有數個月。 26.律師提及以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CACC 159/2009);HKSAR v Boma(CACC 335/2010)及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CAAR 13/2010)。 27.上訴庭在雲國強案提及許有益案,上訴庭在雲國強案第15段這樣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案,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判案書上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的金額和判刑,當涉案金錢是一百至二百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0,000元至6,000,000元約為4年;而10,000,000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判刑 28.控罪一涉及的黑錢存款約等值港幣780,000元;控罪二涉及的黑錢存款約等值港幣2,100,000元,兩罪涉及的黑錢存款約等值港幣2,900,000元。 29.「洗黑錢」罪行是嚴重犯罪,串謀「洗黑錢」也是。被告人把自己兩個在港開立的戶口供人使用,沒細問情由及想清後果因而墮入法網。不過,本席接納被告人是因愚昧、無知、不夠謹慎而犯案,沒證據顯示她知道戶口內的金錢提存和黑錢有關,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戶口內的運作詳情,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涉及任何行騙。 30.兩個戶口涉及處理黑錢的時間不長,被告人來港取消該等戶口時遭本港警方拘捕。被告人在港沒有定罪紀錄,在國內亦是。 31.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辯方提出的求情。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刑期為20個月監禁。 32.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刑期為24個月監禁。 33.本席認為兩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本應為28個月監禁,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病重,已被還押16個月,她希望早日回國接受治療及照顧母親是可以理解的。本席基於人道理由將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扣減4個月,即兩罪的最後總認罪刑期為24個月監禁。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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