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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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申請加刑。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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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7/2025 [2026] HKDC 9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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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申請加刑。 案情 2.案件與網上詐騙有關。21名受害人將合共逾1,223萬元存入騙徒指定銀行戶口,當中$1,414,400在2023年6月17日至7月8日期間,分多次存入了被告人三個涉案銀行戶口。受害人現時的年齡由40至74不等,逾一半受害人受騙時在60歲或以上,38%的受害人報稱已退休。 3.被告人為內地居民,他在2023年6月8日早上約7時持雙程入境,同日下午約7時離港返回內地。當天他先後在香港開立恒生銀行戶口(帳戶1);中國銀行戶口(帳戶2)和滙豐銀行戶口(帳戶3)。涉案帳戶全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 第一項控罪 4.調查發現帳戶1在2024年1月17日結束。在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間,該帳戶口有60次存入,涉及$1,947,906 ;及64次提取,合共$1,947,841。款項存入後隨即被提取,2023年6月23日後帳戶突然淡靜。 第二項控罪 5.調查發現帳戶2在2023年7月25日結束。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間,該帳戶口有136次存入,涉及$2,936,940.71 ;及112次提取,合共$2,936,856。款項存入後隨即被提取,日終結餘維持低企。 第三項控罪 6.調查發現帳戶3在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間,該帳戶口有43次存入,涉及$1,225,857.20 ;及43次提取,合共$1,225,759。款項存入後隨即被提取,日終結餘維持低企。 7.被告人在2024年5月17日入境時被拘捕。警誡錄影會面時交待自己沒有收入而欠債。他與 “檸檬”來香港開立涉案三個帳戶,成功開戶後,他將帳戶1的所有資料交給“檸檬”。 8.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檸檬”,知道或相信存入涉案三個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9.被告人現年49歲,內地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已成年女兒,與家人同住。被告人曾任職建築工人,但在2023年初被裁員,導致透支信用卡度日。 10.被告人經朋友介紹認識“檸檬”,“檸檬”表示能安排他來香港開立帳戶,由“檸檬”用帳戶接收存款和提款,再以這些帳戶紀錄申請信用卡,便能以信用卡透支度日。被告人雖然知道安排存在問題,可能用來洗黑錢,仍容許“檸檬”使用他的帳戶,以盡快獲得信用卡來透支,因而干犯本案。 11.被告人坦白認罪,對上游罪行並不知情,不涉及國際跨境成分,犯案時長有限。辯方希望法庭輕判,給予1/3認罪扣減,及採納約1/4加刑幅度。 判刑理由 12.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該案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當涉案「黑錢」是100萬元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又第9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13.上訴法庭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中重申由於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不一,上訴法庭未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在量刑時法庭需要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及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在量刑時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14.上訴法庭又在Boma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可被判監禁14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涉及的款項銀碼雖然並非最重要,但仍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此外,量刑時法庭亦須要考慮以下(但並非詳盡無遺) 的特點:
15.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雲國強CAAR 13/2010,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12至14段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判刑應主要反映「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的得益;其他判刑相關因素包括犯案次數和時間長短、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的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等。 16.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為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開立帳戶,雖然知道安排有問題,仍將帳戶交他人使用。若非被告人再進入香港,追緝他有一定難度。 17.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對於相關詐騙並不知情。然而他自知不符合申請信用卡的資格,但為了向銀行騙取信用卡以透支套現,由內地來香港申辦3個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在1個月內涉及逾600萬元黑錢:帳戶1涉及約200萬、帳戶2涉及約300萬、帳戶3涉及逾120萬。考慮到本案情節,認為三項控罪恰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36個月、39個月和30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3年9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至30個月,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18.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希望法庭考慮加刑不多於1/4。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統計資料,「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相對更大可能涉及「傀儡戶口」。此兩類案件數目持續龐大,自2022年傀儡人數佔被捕人數的比率亦一直高企,維持在70%以上:
19.警方的數據分析反映無論在數字上和比例上,利用傀儡洗黑錢的手法持續高企(當中大部份是「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2020年佔31.38%,至2022年上升至70.44%,一直維持在70%以上。雖然近年警方已投放大量資源於防止罪案,宣傳及警告大眾不要「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免墮法網,奈何相關情況持續。低收入或對出售個人銀行戶口的法律後果意識薄弱的人士,更容易成為被利誘/招攬的目標。 20.警方又分析已偵破並作出拘捕的「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報稱的損失/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額和傀儡戶口的使用,雖然金額有回落但仍然巨大,再者參與當中的傀儡人數依然龐大。近兩年詐騙及洗黑錢案件的綜合數量雖然出現下降,但依然龐大,損失及清洗的金額亦仍然巨大,當中傀儡戶口清洗的金額佔總額33.31%:
又因「詐騙」及「洗黑錢」案件之間互有關連,「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款項不時來自詐騙。如本案有近約1/4的黑錢來自21名受害人,逾一半受害人受騙時在60歲或以上,38%的受害人報稱已退休,他們的損失全部無法追尋。 21.由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防制洗錢工作受到阻礙。本地銀行體制正常運作受到干擾,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受損。傀儡戶口數目持續上升致使執法機關在調查上要耗資更多。黑錢經過多層轉移後使警方更難於追查幕後策劃者,更多人以此手法逃避偵緝而犯案,從而助長罪犯利用犯罪得益從事更廣泛的非法活動。雖然近兩年有緩和,但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依然持續,本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不多於1/4。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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