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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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7/2025 [2026] HKDC 1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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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基於洗黑錢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傷害提出加刑申請。 案情 2.案件與假冒官員電話詐騙有關。6名受害人將合共逾461萬元存入騙徒指定銀行戶口,當中251萬元在2024年9月10日至10月7日期間,分多次存入了被告人兩個涉案銀行戶口。受害人案發時的年齡由18至34不等,5名受害人受騙時在18至24歲之間,全是學生/研究生。 3.被告人為內地居民,他在2024年8月5日早上約7時30分持雙程入境,開立中國工商銀行戶口(帳戶1),同日晚上約7時離港返回內地。 再於翌日早上約8時持雙程入境,開立交通銀行戶口(帳戶2) ,同日晚上約8時離港返回內地。他開戶時謊稱是內地房代理的經理,年薪人民幣40萬元,開戶作存款/儲蓄用。實質涉案2個帳戶只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 第一項控罪 4.調查發現帳戶1在2024年8月5日開立至2024年12月11日結束。期間該帳戶有14次存入,涉及$2,848,286.76 ;再以38次全數提取。撇除開戶存款和5次利息存入,餘下8次存款的金額由$11,261.73至$630,000不等,當中有合共231萬元來自本案5名受害人。款項存入後隨即被轉帳提取。2024年9月15日後帳戶轉為淡靜只有$462.40結存。 第二項控罪 5.調查發現帳戶2在2024年8月6日開立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期間該帳戶有9次存入,涉及$351,366.89 ;再以38次全數經轉帳提取。當中$200,000來自本案一名受案人在2024年10月7日存入,10分鐘後被轉出,此後帳戶轉為淡靜只有$500.89結存。 6.被告人在2025年1月20日入境時被拘捕。警誡錄影會面時交待蘇楊柳叫他來香港開戶口,以申請信用卡,為此幫他「做流水」,每月把“薪金”存款到帳戶。2024年8月有人2次陪同他到銀行開戶口,留港期間的開支由蘇楊柳支付。 7.撇除戶口間的轉帳,涉案兩個帳戶處理了合共$3,199,653.65。 8.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其他人,知道或相信存入涉案2個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9.被告人現年40歲,內地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在學中的兩名子女,與家人同住。被告人在內地任職速遞員,月入約人民幣4,000元。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被扣押後,長期病患的太太需要外出工作維持家庭經濟。 10.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錯信朋友,犯下錯誤,非常後悔。此後定必遵守法律,又會告訴身邊的人不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 11.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收到任何報酬,戶口交他人使用,對上游罪行並不知情,不涉及國際跨境成分,犯案時長有限。辯方希望法庭輕判,給予1/3認罪扣減,及採納1/4內的加刑幅度。 判刑理由 12.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該案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當涉案「黑錢」是100萬元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又第9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13.辯方又援引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法庭在此案中重申由於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不一,上訴法庭未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在量刑時法庭需要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及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在量刑時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14.上訴法庭又在Boma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可被判監禁14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涉及的款項銀碼雖然並非最重要,但仍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此外,量刑時法庭亦須要考慮以下(但並非詳盡無遺) 的特點:
15.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CAAR 13/2010,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12至14段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判刑應主要反映「黑錢」的數額,面非被告人的得益;其他判刑相關因素包括犯案次數和時間長短、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的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等。 16.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為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開立帳戶,涉䅁戶口存入的款項遠高於他開戶時報稱的年薪,他必然知道安排有問題,仍將帳戶交他人使用。若非被告人再進入香港,追緝他有一定難度。 17.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對於相關詐騙並不知情。然而他應清楚自己不符合申請信用卡的資格,為何要取得銀行信用卡不得而知。他為了申請開立戶口,虛報職業及收入,和戶口用途,他必然知道整個安排有問題。他由內地來香港申辦2個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在2個月內涉及逾300萬元黑錢:帳戶1涉及逾284萬、帳戶2涉及逾35萬。考慮到本案情節,認為兩項控罪恰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39個月和18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3年4.5個月。 18.被告人犯案時已清楚自己是家庭唯一經濟來源,經濟原因及已知家庭狀況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19.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希望法庭考慮加刑不多於1/4。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統計資料,「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相對更大可能涉及「傀儡戶口」。此兩類案件數目持續龐大,自2022年傀儡人數佔被捕人數的比率亦一直高企,維持在70%以上:
20.警方的數據分析反映無論在數字上和比例上,利用傀儡洗黑錢的手法持續高企(當中大部份是「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2020年佔31.38%,至2024年上升至75.10%。雖然2024年後有所回落,但依然一直維持在70%以上。雖然近年警方已投放大量資源於防止罪案,宣傳及警告大眾不要「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免墮法網,奈何相關情況持續。低收入或對出售個人銀行戶口的法律後果意識薄弱的人士,更容易成為被利誘/招攬的目標。 21.警方又分析已偵破並作出拘捕的「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報稱的損失/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額和傀儡戶口的使用,雖然金額有回落但仍然巨大,再者參與當中的傀儡人數依然龐大。近兩年詐騙及洗黑錢案件的綜合數量雖然出現下降,但也依然龐大,損失及清洗的金額亦仍然巨大,當中傀儡戶口清洗的金額佔總額44.52%:
又因「詐騙」及「洗黑錢」案件之間互有關連,「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款項不時來自詐騙。如本案逾78%的黑錢來自6名受害人,其餘的被騙款項存入了其他銀行帳戶,逾80%受害人受騙時為學生/研究生,他們的損失全部無法追尋。 22.由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防制洗錢工作受到阻礙。本地銀行體制正常運作受到干擾,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受損。傀儡戶口數目持續上升致使執法機關在調查上要耗資更多。黑錢經過多層轉移後使警方更難於追查幕後策劃者,更多人以此手法逃避偵緝而犯案,從而助長罪犯利用犯罪得益從事更廣泛的非法活動。雖然近兩年有緩和,但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依然持續,本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不多於1/4。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32個月 第二項控罪 監禁15個月,1個月分期執行 合共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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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