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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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第十七被告被裁定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第十七被告在審前覆核後表示認罪,原則上只能享有約四分一至五分一的認罪扣減。本席應第十七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要求,先索取教導所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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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40/2020[2022] HKDC 7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0/2020

[2022] HKDC 7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詠詩(第十七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2年7月25日
出席人士:  吳美華女士帶領葉璧瑜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 特別行政區
  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 (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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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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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第十七被告被裁定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第十七被告在審前覆核後表示認罪,原則上只能享有約四分一至五分一的認罪扣減。本席應第十七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要求,先索取教導所報告才作判刑。

同意案情

2.2019年11月17日早上開始,數百名示威者佔據位於九龍紅磡的香港理工大學(「理大」)校園,與警方對峙並發動猛烈攻擊。警方於同日封鎖前往理大的路線,防止示威者的衝擊、理大內的示威者逃走及未經授權人士進出。

3.同日,政府新聞處開始在政府新聞網頁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漆咸道南、柯士甸道及暢運道一帶。然而,當晚在社交平台「Telegram」有網民呼籲到尖沙咀和佐敦道集結,目的是分散警力,好讓當時在理大的示威者可趁機逃脫,網上稱此為「圍魏救趙」。翌日,有網民在社交平台「連登」呼籲到漆咸道南「全城救理大」。

4.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不同地方岀現連串暴力事件。政府的新聞公布呼籲巿民不要堵路,不要影響警方的行動。同日,香港警務處的新聞公布網頁亦警告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並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接近理大一帶範圍。

5.警方沒有就2019年11月18日及11月19日在厚福街、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加連威老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天文臺道及漆咸道南一帶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過「不反對通知書亅。

暴動範圍

6.本案的暴動範圍覆蓋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

7.由2019年11月18日,約20:00時開始,不斷有約一百名示威者衝擊警方在漆咸道南(可通往理大)與天文臺道交界設立的防線(「警方防線」)。根據高級督察何國蔚,示威者主要穿深色衣服,小部分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或面罩。他們以雨傘及雜物堵路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間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未有散去。警方需使用催悷煙及水炮車作驅散。

8.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之後,示威者在18日晚上的衝擊稍為降温。但在2019年11月19日約01:00時,仍有數十名示威人士在加連威老道及信義街交界和金馬倫道一帶佈滿雜物的行車道及行人路集結。

汽油彈的準備及製造: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9.2019年11月19日約02:27時,有示威者在金馬倫道的「利達行」(近尖沙咀地鐵站B2出口)附近的後巷試掟汽油彈,汽油彈在地上燃燒了數分鐘。

10.約02:30時,義務急救員馬凱瑩(下稱「馬小姐」)在金馬倫道尖沙咀地鐵站B2出口附近,看見約20名蒙著面的示威者疑似正在製造汽油彈。之後,他們把疑似汽油彈放到紙皮箱,再把紙皮箱放上不同的手推車,運送往天文臺道方向。

11.馬小姐跟隨著示威者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方向前進。在加連威老道,馬小姐聽見示威者中一名戴頭盔、穿黑衣及以黑色圍巾蒙面的男子説:「3點9,就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馬小姐在金巴利街看見部分示威者沿金巴利街跑去天文臺道,其他示威者則一人手持一枚疑似汽油彈,將載滿疑似汽油彈的手推車推回厚福街,打算沿厚福街後巷經嘉蘭圍前往漆咸道南。手推車的疑似汽油彈均用索帶綁著一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

12.期間,約02:45時,加拿分道在厚福街對出的馬路上佈滿磚頭,有示威者手拿看似汽油彈的物件在馬路上行向金巴利道方向。由約03:01時至約03:18時,有不同的示威者在加拿分道和金馬倫道以手推車運送疑似汽油彈往漆咸道南方向。

13.在厚福街8號「H8」大廈工作的保安員陸先生,在18日晚上19:30時工作開始時,已看見多名黑衣人於「H8」通往嘉蘭圍的後巷徘徊,他們身上配有不同裝備,如囗罩、頭盔、防毒面罩、長傘等。到19日,有黑衣人推着一輛手推車在後巷。期間,陸先生聽見有人說:「啲狗嚟緊,快啲走啦」。

警方防線受到汽油彈的襲擊:金巴利街、金巴利道一帶

14.約03:15時至03:25時,於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一帶,多名大部分穿黑色衣服、戴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多次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警方發射了一枚橡膠彈之後,只有部分示威者向彌敦道方向後退。

15.約03:35時,再有10多名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衝出,向警方防線投擲約5枚汽油彈,其中有4枚落在天文臺道的路面上燃燒。警方需要再發射橡膠彈。其後,示威者沿金巴利街逃走。

16.約03:38時至03:43時,厚福街8號「H8」大廈的後巷有示威者將載有疑似汽油彈的手推車拉往漆咸道南方向。

驅散行動的展開

17.當值於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的指揮官警司譚蘊兒在約03:28時,在漆咸道南近天文臺道的警方防線,看見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之後沿金巴利街逃走,於是譚警司調派及指示水炮車由漆咸道南右轉入天文臺道,並向金巴利道推進,將示威者驅散。約03:41時,水炮車由漆咸道南轉入天文臺道。

18.譚警司亦指揮第二梯隊的「深水埗警區小隊」由漆咸道南轉入嘉蘭圍(綠色驅散路線)搜捕示威者;及其後指揮「油尖警區小隊」以警車沿加連威老道到厚福街(紅色驅散路線)支援。

19.約03:35時,為了配合掃蕩行動,西九龍刑事應變小隊的總督察呂思灝與隊員分別由加連威老道和金馬倫道向西推進(黃色驅散路線)。

驅散行動期間的汽油彈襲撃及拘捕行動

襲撃 (1): 厚福街連接金馬倫道的後巷

20.約03:45時,警員8962伍嘉威、偵緝警長10005楊耀新、偵緝警員15062吳兆康及其他隊員沿「綠色驅散路線2」由漆咸道南右轉金馬倫道掃蕩。當他們到達金馬倫道27A號「東輝大廈」連接厚福街的後巷口時,有一群主要身穿黑衣的人從巷內走出來,這些人部分手持燃點著的汽油彈,距離連接金馬倫道的巷口約6至7米。當這群黑衣人看見巷口有警務人員之後,立即走回後巷。

21.在較前方的警員8962看見這群黑衣人中有一名戴著黑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罩、身穿黑色衫及黑色褲的人,向他投擲一枚汽油彈。該汽油彈在警員8962前方約半米距離爆開,並燃起約一米高的火焰。警員8962向該人發射了兩發橡膠彈之後,該人不知所終。

22.與此同時,警長10005喝令走回後巷的那群黑衣人:「警察,咪走!」並往巷內追截。當他進入巷內約4至5米時,那群黑衣人向警方方向投擲了3至4枚汽油彈。

23.此時,在巷口位置的警員15062看見那群黑衣人中的一名男子把手上已燃點著的汽油彈擲向警員8962及偵緝警長10005。此汽油彈在偵緝警長10005身旁爆開,並燃起約一米高的火焰。偵緝警長10005感到灼熱,而火焰亦波及警員8962的腰部。這名男子在厚福街7D號外被警長10005制服。

第十七被告的拘捕

24.期間,偵緝警員8962向厚福街方向追截,在厚福街7A號附近截停及制服第十七被告。當時第十七被告束馬尾、身穿黑色連帽外套、灰色連帽短身衛衣,内穿一件黑色背心、黑色長褲、白色波鞋、背著黑色背囊及戴著黑色泳鏡、一個灰色連粉紅色濾罐的3M防毒面具及一個藍色囗罩。制服了第十七被告之後,偵緝警員8962把第十七被告交給偵緝警員16033劉偉超看守,並由女偵緝警員14033梁倩敏協助進行搜身。

25.約04:10時,上述女偵緝警員14033以「暴動」罪拘捕第十七被告。

26.當時該後巷地上仍有數枚燃燒著但未爆開的、分別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偵緝警員15062在被制服的男子附近檢取一支有「San Mig」字樣的玻璃瓶,內有刺鼻氣味液體及粉狀物體,瓶頂有一條刺鼻氣味的布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其後,偵緝警員9681馬慶健在厚福街7D號附近發現3支內有刺鼻液體,分別有「Schweppes」、「SMIRNOFF ICE」及「TSINGTAO」的字樣的玻璃瓶。每一支玻璃瓶均有索帶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經政府化驗所的法證化驗師蘇文浩博士化驗,證實此3個玻璃瓶均載有含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及上述所有石油氣罐内的壓縮氣體含「丁烷」。

襲擊(2):厚福街與加拿分道交界

27.在上述襲擊(l)發生期間,呂總督察與偵緝警員15399沿「黃色驅散路線1」掃盪至金馬倫道和加拿分道交界時,加拿分道有30至40名穿黑衣、戴頭盔、口罩或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呂總督察及偵緝警員15399看見附近有多處火頭,且聽到有爆炸聲。這些示威者中,多人手上拿著玻璃瓶狀物體,瓶頸包有毛巾,其中有示威者向偵緝警員15399作勢投擲汽油彈,於是呂總督察和偵緝警員15399拔槍戒備,並作出警告。這些示威者馬上逃跑,部分沿加拿分道逃向加連威老道方向,另一部分則逃向厚福街方向。部分逃向厚福街方向的示威者進入了厚福街7-7A的樓宇。

襲撃(3):厚福街連接嘉蘭圍的後巷

28.警方驅散行動開始之後,有數十名示威者沿此後巷跑向厚福街方向,之後有一名示威者把著火的手推車拉到厚福街8號「H8」大廈外的後巷。

29.在上述襲擊(1)及(2)發生期間,警員7717黄瑞杰與其隊員沿「綠色驅散路線3」掃蕩至上述後巷。這時,有示威者在此後巷燃點火種及投擲玻璃瓶,玻璃瓶落在地上爆開,隨即燃起一個約一米高的火球(即上述著火的手推車)。於是警員7717與隊員一同沿該後巷向厚福街方向追截。當警員7717及其隊員經過「H 8」外著火的手推車之後,手推車隨即發生連串爆炸。

30.此時,在上述「H8」大廈當值的保安員陸先生在看更亭內聞到電油的氣味,亦看見火光。他打開更亭鐵閘門,發現有一輛手推車在門外著火,於是馬上關門,門外繼而傳出10多聲巨響。

31.警員7717向厚福街方向追截時,截停並制服一名男子及看見有數名黑衣男女跑進厚福街7-7A的樓宇內,便立即追上前。與此同時,沿「綠色驅散路線2」的警員10768到達,與警員7717一同進入7-7A樓宇內搜捕剛才逃跑入內的男女。

32.結果,警方在7-7A樓宇內發現並拘捕5男6女。樓宇的梯間佈滿的物品包括:長雨傘、防毒面具、防毒過濾罐、眼罩、生理鹽水、頭盔、黑色衣物、望遠鏡、手套及一個有「1664」字樣的玻璃瓶,瓶內的液體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

暴動後厚福街附近的情況及檢取的證物

33.同日,約04:15時,偵緝警員17781奉命拍攝「H8」大廈附近的情況。當時「H8」大廈外曾發生爆炸的手推車仍在燃燒,地上有汽油彈及卡式石油氣罐,爆炸的火勢波及「H8」大廈內的升降機大堂和牆身,及造成地氈有兩處分別是50厘米 x 38厘米及12厘米x 15厘米被燒至黑色。

34.同日約13:05至13:15時,偵緝警員14791在加連威老道與厚福街後巷交界檢取一支有「Blue Girl」字樣的玻璃瓶及在嘉蘭圍檢取包括一支有「ICE」字樣的破碎玻璃瓶的物品。此兩個玻璃瓶內均找到微量汽油。

第十七被告攜帶的物品

35.同日約11:40至11:45時,在葵涌警署內,女偵緝警員14033梁倩敏從第十七被告的黑色背囊內發現並檢取以下物品:

(1)  一對勞工手套;

(2)  一條黑色頸圍;

(3)  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

(4)  一包消毒藥水;

(5)  4支生理鹽水;及

(6)  一部連S1M卡的粉紅色iPhone手提電話。

從第十七被告檢取的證物的化驗結果

36.經政府化驗所的法證化驗師蘇文浩博士化驗,證實從第十七被告的黑色背囊内檢取的一對勞工手套發現微量內含主要為「甲苯」的有機混合劑。

37.「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和「甲苯」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是油漆稀釋混合劑的常見成分。「丁烷」為高度易燃氣體,常用作打火機的燃料氣,及以金屬罐作容器,用作卡式爐及營火爐的燃料氣。

總結

38.第十七被告穿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戴著黑色泳鏡、連濾罐的防毒面具及口罩,攜帶著一條黑色頸圍、一包消毒藥水、4支生理鹽水、一個黑色口罩及一對發現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勞工手套,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蓄意留守在罪行詳情所指的暴動現場,藉此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第十七被告連同其他人,參與罪行詳情所指的暴動。

被告背景及減刑陳詞

第十七被告

39.第十七被告在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就讀中四。

40.田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十七被告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02:27 – 03:47時),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十七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十七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田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但是, 2021年9月(姚勳智法官在周雅桐一案DCCC314/2020);2022年1月(林偉權法官在陳國威一案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在張智麟一案(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為量刑基準。

41.教導所報告顯示第十七被告成長坎坷,她的能力和態度均適合教導所的訓練。田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判第十七被告進入教導所,讓她接受更生鍛鍊。她說一個囚犯若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大約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若以判囚40多個月作計算,實際服刑只是26個月多,而教導所的拘留期則可長達3年,之後更有3年的監管。所以判第十七被告進入教導所代替監禁,和暴動案的一般判刑合理和相稱,亦可給予年青的犯人更生鍛鍊,符合社會利益。

42.田大律師提及梁天琦案(CACC 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43.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第十七被告的量刑基準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判刑考慮

44.本案暴動是第三階段的暴動,維時約80分鐘,覆蓋範圍橫跨尖沙咀區內的厚福街、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加連威老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天文臺道及漆咸道南一帶。

45.案發在2019年11月19日清晨,是11月17日及18日暴動的延續。暴徒及示威者藉在理工大學附近搗亂,分散警方封鎖能力,營救在理大內的志同道合人士,是有預謀、有組織。當中有不少人用特製汽油彈(汽油瓶綁著卡式石油氣罐),爆炸力更強。

46.控方案情顯示第十七被告沒有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她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47.第十七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8.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本案的第十七被告也正是。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甚至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49.上訴庭在楊家倫案第58段提及暴動罪的判刑須視乎案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50.上訴庭在第59至61段提及: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61.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51.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第79段列出12項判刑考慮因素(見上文),包括暴動的規模、罪行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和被告扮演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52.本案的暴動發生在尖沙咀一帶。人數有數十人,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把主要繁忙的幹道堵塞,暴動維時約80分鐘。本案的暴動參與者當然是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案中沒有途人或警員受傷。

53.案例的主流意見是暴動的判刑須具阻嚇性。本案的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屬於中等。

54.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接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若要判囚,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第十七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她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55.第十七被告犯案時只得16歲,事隔2年多的今天,她仍未達21歲。懲教署的報告說她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教化,她也願意進入教導所。

56.教導所最長的拘留期是3年,之後還有3年監管。不過,一般拘禁期都會少於3年,視乎被告在教導所的表現。

57.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十七被告的量刑基準約42個月監禁(扣減遲來認罪的1/4,應約32個月監禁)。可是,如果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一般都再可獲得約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約服刑21個月)。事實上,大部分囚犯都可以獲得如此減刑。因此,若然第十七被告行為良好,實際所需服畢的刑期大概是21個月監禁。因此,教導所的一般拘留期大約18個月,最長可達3年,加上釋放後的3年監管,和一般在暴動中蓄意留守的被告的實際服刑相若,但教導所對年青犯人有更多的更生鍛鍊。

58.終審法院在Wong Chun Cheong案(FACC 9/2000)定下考慮判入教導所的指引,指出「除非情況完全不可以考慮將被告人判進教導所,否則,法庭應衡量一切情況,包括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人的過往紀錄及品格,平衡考慮為社會利益而須作出懲罰與及讓犯罪者得到自新機會,以決定應否判被告人進教導所去代替監禁」。

59.就社運期間上訴庭處理的判刑覆核,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CWC(CAAR 12/2020)的第63段有以下論述:「本案不是近期唯一一宗涉及年輕犯人的縱火判刑覆核申請。在上年9月22日宣判的SWS案,判刑時才十五歲半的被告人承認扔汽油彈,結果被上訴法庭裁定有關的判刑原則有錯和明顯不足。至於縱火案的一般判刑是甚麼、少年犯(16歲以下)應根據甚麼原則量刑、上述兩者又應如何結合,潘高院首席法官在該案判詞的G.1至G.3分部已作過詳細討論。簡單而言就是縱火案必須從嚴處理,一般應處以即時監禁,這對判處少年犯會產生張力,因處理少年犯一般應以更生為主導,箇中的關鍵是要取得平衡;若然案件確實嚴重,拘禁性的刑罰便在所難免;但監禁以外的各種拘禁設施,有一定的更生成分,對某些少年犯而言反而是更生的最佳途徑。以上的進路,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

60.本席考慮了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及個人參與程度,尤其她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逃避或玩弄程序公義,節省不少法庭時間及公帑。就控罪一,判第十七被告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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