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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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魏大展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6月28日,於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附近,於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X7574之的士,引致李妹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有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條例第36A(16)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違反同一條例第38條,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38/2023[2024] HKDC 7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8/2023

[2024] HKDC 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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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魏大展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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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4年5月21日
出席人士:  莊天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允浩先生,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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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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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魏大展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6月28日,於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附近,於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X7574之的士,引致李妹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有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條例第36A(16)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違反同一條例第38條,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的案情可見於裁決理由書,本席在此不贅。簡單而言,案件發生於2022年6月28日上午7時39分左右,地點為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行人過路處(下稱“該行人過路處”)。該段山東街雙線單程向東行駛,該行人過路處有交通燈號管制。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正常,案發地點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

3.意外發生前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TX7574的士(下稱“該的士”)沿彌敦道左轉入山東街,沿山東街第二線行駛。與此同時,李妹女士(下稱“李女士”)於山東街行人過路處由左向右橫過馬路,當時行人交通燈為紅色。該的士的左前方於行人過路處撞到李女士,引致李女士左膝輕微移位性後中股骨髁骨折及雙側急性硬膜下血腫。李女士於7月8日出院,但於7月9日因左膝痛楚,於瑪嘉烈醫院再留醫至8月7日出院。

4.意外發生時被告人沒有違反交通燈號,亦沒有超速。意外成因主要是李女士違反行人交通燈號,違例過馬路,被告人當時受陽光影響視線,因而未有察覺到李女士的出現。但當被告人受陽光影響視線時,沒有把速度收慢。本席裁定當被告人受陽光影響時車速雖然不算太快,但應該把速度收慢,本席認為被告人維持車速並非正確的決定。被告人剎那間的錯誤判斷,引致李女士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78歲,1946年香港出生,受過中四教育程度。他已婚,有兩名已成年子女,分開居住。他1967年獲發駕駛執照,他為職業的士司機,月入約15,000元,有9次定額罸款,但沒有定罪紀錄,亦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非常良好,本案因為多重不幸一齊發生才引致,可幸李女士的傷勢不算太嚴重。李大律師接受被告人本案中的不小心程度,可定位於中度嚴重性,他要求法庭考慮較高的罰款作為懲罰。就停牌令而言,李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年紀為構成本案意外的成因。被告人以駕駛的士維生,停牌令會影響到其生計,要求法庭不要考慮停牌令。

量刑

7.交通案的量刑,主要考慮被告人不當的駕駛行為的嚴重性(culpability),而帶來的結果可以列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非主要考慮因素[1]

8.“不小心駕駛” 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生命損失的嚴重案件,可判處數周至數月的監禁,法庭應適當考慮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2]

9.就本案而言,意外發生於行人過路處,亦令行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屬加重刑責因素。被告人的駕駛行為確屬不小心,但亦祗是剎那之間的錯誤決定。被告人已年介78歲,他有46年駕駛經驗,包括43年駕駛的士經驗,過往駕駛紀錄良好,今次為首次交通定罪。本席接納此為一次性例外情況,但亦反映被告人駕駛時的專注力可能開始出現問題。

10.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告人答辯時已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本席認為本案罰款已足以反映被告人的刑責。就“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被告人罸款3,000元。另外,本席下令被告人就所有車輛停牌2年,並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再獲准申請牌照。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HKSAR v Ng Siu Bun (吳紹賓)[2020] 1 HKLRD 553, [2019] HKCA 1457 第565-567頁判辭第36-39段。上訴法院於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姸)[2020] 1 HKLRD 771, [2019] HKCA 1459, 789頁判辭第53段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判刑原則,亦有同樣評論。

[2]  見吳紹賓(如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未經彙編,CACC 217/2014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2012] 1 HKLRD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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