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勵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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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案發於2021年7月15日早上。涉案交通意外的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垃圾車司機,駕駛UT7487到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60號的垃圾收集站,在該收集站卸下清空的垃圾貨斗。同日早上約0844時,當被告人駛離該收集站,左轉入登打士街期間撞倒一名88歲的男子 梁鑑賢 並把他輾過。在意外後,被告人沒有停下來繼續駕駛UT7487離開而 梁 則被送往廣華醫院。他被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故此,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1)條。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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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4/2022 [2023] HKDC 1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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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案發於2021年7月15日早上。涉案交通意外的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垃圾車司機,駕駛UT7487到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60號的垃圾收集站,在該收集站卸下清空的垃圾貨斗。同日早上約0844時,當被告人駛離該收集站,左轉入登打士街期間撞倒一名88歲的男子梁鑑賢並把他輾過。在意外後,被告人沒有停下來繼續駕駛UT7487離開而梁則被送往廣華醫院。他被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故此,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1)條。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本席不會在此詳談案中的證據和達致裁決的理由。簡而言之,被告人在駛離垃圾站停在行人路上左轉入登打士街期間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在開動車輛前未能留意到經已進入車身左邊盲點的死者而及時把車輛剎停,導致這宗致命交通意外。 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在2021年有一項「駕駛危險車輛」的交通違例定罪紀錄。 認證供詞 4.據被告人的認證供詞,他現年47歲,在香港接受教育至高中程度。他已婚,但已經離婚,育有一名17歲的女兒及15歲的兒子,子女現時與母親同住。他在18歲考到車牌後一直擔任司機工作,之前曾任職「金巴」及「機場旅遊巴士」,案發時收入約每月三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轉職為跟車工人,收入減至每月二萬元。 求情 5.鄭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現年分別80及70多歲,案發後他們一直擔心兒子的情況,母親呈上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這兩年精神飽受打擊,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 6.鄭大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是職業司機,但駕駛紀錄良好,本案不涉及長時間的差劣駕駛。被告人事後一直受事件影響,精神備受打擊。即使在去年8月獲法院發還駕駛執照,他亦沒有再從事駕駛工作,只從事跟車工人工作,收入驟減,但被告人仍然希望在案件完畢後能夠重新出發,重操故業,故此希望法庭考慮能處以罰款及不作停牌令。 判刑 7.「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8.判刑時,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鄭大律師求情的陳詞。本席同時參考了以下判決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CACC89/2011,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2014] 5 HKLRD 64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CACC 217/2014。 9.在施森一案,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於南行快線行駛。他突然駛過分隔南北行車線的無間斷雙白線,橫過X的電單車正在行駛的北行快線,更在沒有減速或發出訊號下右轉駛入電單車的去路,與電單車相撞,導致X死亡。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他從一開始已承認「不小心駕駛」。他被判罰款$5,000和停牌12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庭最終判處上訴人監禁4個月,並因事件困擾被告人一段時間,加上是覆核刑期申請,故此緩刑兩年。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
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CACC 217/2014的申請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案情指被告人駛向行人過路處時,長時間完全沒有注意路面情況,故沒有看見死者緩慢地在該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上訴庭認為意外時,天正下雨,申請人駕駛的貨車正駛過該行人過路處,他亦應預期會有行人急步過馬路,故需減速避免意外發生。申請人完全沒有減速,更以時速40公里駛過該行人過路處,他的駕駛行為極為魯莽。 11.上訴庭在考慮判刑時指:—
12.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 指出該案所涉的事故極可能是申請人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以當時環境而言屬較高車速行駛,一時失控所導致。最終被告人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撤銷而代之以「不小心駕駛」罪。上訴庭認為即使該申請人的疏忽程度不見嚴重,但卻導致嚴重後果,上訴庭認為應判處短時間監禁。 13.根據以上判決,判刑者不單需要考慮被告人不小心駕駛方式的罪責,還需考慮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的實質後果。 14.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雖不屬於最嚴重類別,但也不是輕微,而意外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一名行人傷重身亡。因此,本席認為,以本案情況及犯案經過而言,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必須判處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藉此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避免傷及無辜,而判處短期監禁能達致這些判刑目的。 15.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案情以及意外導致的嚴重後果,本席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一早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16.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法庭可判令被告人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庭認為適當的時間。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停牌6個月是合適。但考慮到被告人在過去超過一年時間,雖然已經被發還駕駛執照但他仍自律沒有駕駛或從事駕駛工作,情況特殊,因此本席酌情將停牌令減至三個月。被告人在未來三個月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違反此命令,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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