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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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22年11月30日早上,在銅鑼灣興發街近維園道交界處,一名71歲女清潔工人(“女事主”)在興發街左一線旁邊的一個三角型的安全島的路肩打掃,而安全島與左一線以鐵欄分隔着,女事主在鐵欄外走動,當時她拿着長掃把和附有長手柄的垃圾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972/2023[2024] HKDC 17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2/2023

[2024] HKDC 1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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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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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出席人士:  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及駱芷君女士,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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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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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22年11月30日早上,在銅鑼灣興發街近維園道交界處,一名71歲女清潔工人(“女事主”)在興發街左一線旁邊的一個三角型的安全島的路肩打掃,而安全島與左一線以鐵欄分隔着,女事主在鐵欄外走動,當時她拿着長掃把和附有長手柄的垃圾鏟。

2.被告人駕駛一輛該巴士沿興發街左二線行駛。在事故發生前,女事主在鐵欄外從路肩橫過興發街左一線,繼續往左二線走動,她橫越興發街左一線至被碰撞一刻歷時4秒,該巴士的右車頭仍然撞上女事主,引致該巴士的車頭蓋右邊凹陷。女事主被送院搶救後,因頭部嚴重及多處受傷死亡。故此,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3.本席裁定被告人在行駛期間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未能留意到女事生而及時把車輛剎停,導致這宗致命交通意外。

刑事紀錄

4.被告人在1983年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分別為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罰款及緩刑。

5.被告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過往有三次定額罰款告票,包括衝燈及橫越連續雙白線。

求請陳詞

6.被告人現年67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長女於大學畢業後,現已投身職場;幼女仍然在大學修讀之中。

7.被告人於1979年首次獲發駕駛執照。

8.被告人駕駛學校巴士至今約40年,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共巴士為接送學童的校車。

9.在處理「不小心駕駛」的控罪時,法庭一般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來處理。在本案之中,被告人的過往記錄並不太差。因此,辯方希望法庭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處理。

10.事件不幸地造成人命傷亡,但案件之中,被告人並無過分的違規駕駛行為;而且被告人以接載學童維持生計,希望法庭不以停牌處理。

判刑考慮

11.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6個月。

12.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2 HKLRD 313,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當時官階)指:

“34. In a number of cases in England and Wales the point has been made in relation to careless driving which causes death that whilst culpability remains 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the sentencing judge should nonetheless not close his eyes to the fact, where it pertains, that death has resulted…In any case of careless driving, a sentencing court will have regard to the potential consequences of the piece of careless driving under consideration - whether, for example, there were other vehicles on the road, or pedestrians about who were put at risk and so on. That being so, there is no logic in ignoring for sentencing purposes the actual consequence of an act of careless driving. ”

13.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 [2014] 5 HKLRD 640 一案,上訴庭指:—

「19. 處理交通意外罪行的判罰絕非容易,原因是犯交通意外的人,很多都是沒有刑事紀錄的,而該些人一生都可能沒有想過會被判刑。但本庭應同時指出,當一輛汽車由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操控時,可以變成極具殺傷力的兇器…交通意外的受害者可能死亡,亦可能終身傷殘,對他們和/或他們的家庭造成無盡的傷痛及苦惱。

20. 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

26. 本庭不能忽視在事件中,死者傷重死亡,而該因素亦必然是在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本庭不能不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所面對的困苦及心中的委屈和抱怨。假若法庭對肇事者處罰過輕,則他們有權質問法庭是否有考慮過他們因事件而感到的不平。

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 CACC 217/2014,上訴庭在考慮判刑時指:—

「39. 在疏忽駕駛案件,有人因意外死亡當然是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不管法庭是否較以往重視有人死亡這因素,亦不影響上述處理方法。

40. 處理交通意外違例駕駛者的判刑絕非容易,原因是法庭要就一些從來未預計會被判囚的被告人判刑。但在嚴重不小心駕駛案件,特別是當有人因意外而死亡時,判處違例駕駛者短時間監禁是合適的,否則不能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避免傷及無辜,亦不能平服死者家人因事件而要面對的委屈及困苦。」

15.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上訴庭認為「不小心駕駛行為嚴重,而意外更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包括人命傷亡及嚴重的財物損毀,因此申請人應判短時間的監禁。」

16.因此在考慮判刑時,本席不單需要考慮被告不小心駕駛方式的罪責,還需考慮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的實質後果。

17.被告人有衝燈及橫越連續雙白線的定額罰款紀錄。

18.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屬嚴重類別,意外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一名穿着螢光黄色制服的女事主步出馬路,經過左一線後,在左二線遭被告人的時速30公里的巴士右車頭撞致傷重身亡。由女事主步出興發街左一線至左二線被撞,她以正常步速行走,過程歷時4秒,而她的上衣颜色顯而易見。巴士的該巴士右車頭位置有凹陷,這意味着女事主是經過了該巴士的左前方大部分車身才被撞倒,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是完全看不見女事主步出路肩行至左一線的過程。意外是被告人嚴重疏忽所致,後果非常嚴重,導致女事主死亡。

19.考慮過上述案例,本席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藉此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避免傷及無辜;平服死者家人因事件而要面對的委屈及困苦,監禁的刑罰是必須的。

20.本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一早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3個月

21.有關取消駕駛資格方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林飛HCMA 539/2006案所指:

「17. 裁定『停牌』最主要原因/目的是基於公眾安全。當犯案者是職業司機時,法庭一方面需要考慮『停牌』對職業司機構成的經濟困境,尤其是會否有可能將犯案者逼上樑山,即令犯案者要為非作歹以維持生計;另一方面法庭亦須考慮犯案者既然任職司機,若以其不正確的駕駛態度,長時間在道路上駕駛,會對公眾構成危害。故此法官/裁判官在行使酌情權時需要考慮如何在上述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2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69 條,法庭可判令被告人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庭認為適當的時間。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15個月。被告人在未來15個月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違反此命令,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刑期。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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