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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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22年11月30日早上,在銅鑼灣興發街近維園道交界處,一名71歲女清潔工人(“女事主”)在興發街左一線旁邊的一個三角型的安全島的路肩打掃,而安全島與左一線以鐵欄分隔着,女事主在鐵欄外走動,當時她拿着長掃把和附有長手柄的垃圾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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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2/2023 [2024] HKDC 1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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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22年11月30日早上,在銅鑼灣興發街近維園道交界處,一名71歲女清潔工人(“女事主”)在興發街左一線旁邊的一個三角型的安全島的路肩打掃,而安全島與左一線以鐵欄分隔着,女事主在鐵欄外走動,當時她拿着長掃把和附有長手柄的垃圾鏟。 2.被告人駕駛一輛該巴士沿興發街左二線行駛。在事故發生前,女事主在鐵欄外從路肩橫過興發街左一線,繼續往左二線走動,她橫越興發街左一線至被碰撞一刻歷時4秒,該巴士的右車頭仍然撞上女事主,引致該巴士的車頭蓋右邊凹陷。女事主被送院搶救後,因頭部嚴重及多處受傷死亡。故此,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3.本席裁定被告人在行駛期間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未能留意到女事生而及時把車輛剎停,導致這宗致命交通意外。 刑事紀錄 4.被告人在1983年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分別為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罰款及緩刑。 5.被告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過往有三次定額罰款告票,包括衝燈及橫越連續雙白線。 求請陳詞 6.被告人現年67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長女於大學畢業後,現已投身職場;幼女仍然在大學修讀之中。 7.被告人於1979年首次獲發駕駛執照。 8.被告人駕駛學校巴士至今約40年,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共巴士為接送學童的校車。 9.在處理「不小心駕駛」的控罪時,法庭一般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來處理。在本案之中,被告人的過往記錄並不太差。因此,辯方希望法庭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處理。 10.事件不幸地造成人命傷亡,但案件之中,被告人並無過分的違規駕駛行為;而且被告人以接載學童維持生計,希望法庭不以停牌處理。 判刑考慮 11.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6個月。 12.在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2 HKLRD 313,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當時官階)指:
13.在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 [2014] 5 HKLRD 640 一案,上訴庭指:—
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光德 CACC 217/2014,上訴庭在考慮判刑時指:—
15.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上訴庭認為「不小心駕駛行為嚴重,而意外更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包括人命傷亡及嚴重的財物損毀,因此申請人應判短時間的監禁。」 16.因此在考慮判刑時,本席不單需要考慮被告不小心駕駛方式的罪責,還需考慮因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的實質後果。 17.被告人有衝燈及橫越連續雙白線的定額罰款紀錄。 18.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屬嚴重類別,意外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一名穿着螢光黄色制服的女事主步出馬路,經過左一線後,在左二線遭被告人的時速30公里的巴士右車頭撞致傷重身亡。由女事主步出興發街左一線至左二線被撞,她以正常步速行走,過程歷時4秒,而她的上衣颜色顯而易見。巴士的該巴士右車頭位置有凹陷,這意味着女事主是經過了該巴士的左前方大部分車身才被撞倒,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是完全看不見女事主步出路肩行至左一線的過程。意外是被告人嚴重疏忽所致,後果非常嚴重,導致女事主死亡。 19.考慮過上述案例,本席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藉此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避免傷及無辜;平服死者家人因事件而要面對的委屈及困苦,監禁的刑罰是必須的。 20.本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一早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3個月。 21.有關取消駕駛資格方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林飛HCMA 539/2006案所指:
2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69 條,法庭可判令被告人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庭認為適當的時間。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15個月。被告人在未來15個月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違反此命令,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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