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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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142/2018 [2022] HKFC 23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1142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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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更改贍養費 ) ----------------------- 背景 1.本審訊是答辯人(“男方”)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2.呈請人(“女方”)與男方於1998年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長女、次子與三子分別出生於1999年、2001年與2003年。 3.女方於2018年8月30日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 4.法庭於2019年10月31日頒布雙方同意的命令(“同意命令”)。 5.按同意命令,三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男方與女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則有合理探視權。 6.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根據同意命令,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3,000元作為三子的贍養費,直至其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贍養費金額並按年遞增3%。另外,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7.男方亦在同意命令下作出多項承諾包括:
8.自2019年10月21日起,長女已超過18歲及並無就讀全日制課程,次子亦已超過18歲及因刑事案件入獄,出獄後並沒有就讀任何全日制課程。 故此男方實際上只須向女方支付三子的贍養費。 9.女方指男方於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間,沒有支付三子每個月3,000元的贍養費,故此於2020年9月24日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 10.男方於2021年3月16日以「關於申請附屬濟助的通知書」申請將三子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降至每月0元。 男方的案情與證據 11.男方生於1966年出生,審訊時55歲 ,職業為的士司機。 12.根據男方於2021年4月1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他的月入約17,000元至20,000元一個月,負債為2,372,550.61元。男方報稱及至2021年11月21日,他的債務額外增加320,000元。 13.男方指他因為經濟原因及疫情環境,影響收入來源,收入驟降70%。 14.由2020年年頭開始,因新冠疫情每日收入暴跌至只得300至600元一天,即使車主車租一減再減亦無幫助。 15.他由2020年7月起斷供兩份保險。2020年12月開始與母親同住的妹妹舉家移民外國,他80多歲的母親將一人獨住,男方將增加供養母親的責任。 女方的案情與證據 16.女方生於1969年,審訊時52歲,職業為辦公室助理。 17.女方不同意男方所指其收入驟減並且無力支付三子的贍養費。 18.女方指男方在其經濟狀況陳述書提供各個銀行帳戶紀錄中,時常有龐大的款項流動,但一直未有回答或迴避解釋有關金額的來源或去向。 19.女方認為有足夠理由相信,男方隱藏或不公開其他收入來源或資產,他甚至把資產轉移至他人或作投資用途。 20.男方實際上有經濟能力支付三子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 法律原則 21.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須予顧及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22.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一案(於判詞第14段)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法庭在考慮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23.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於判詞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4.上訴法院法官袁家寧於TCH v TYL (HCMP 159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亦有以下解釋:
25.申請人有舉證責任,在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中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的情況而接納其申請。 披露責任 26.在家事法庭的案件中,與訟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誠實的披露。如任何一方違反該責任,法庭將採納強硬的態度,對其付款能力作出不利的推斷。 27.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判詞第73段)中,清楚表明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及不作披露的後果:
28.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在L v. L, HCMC 1/2003 (判案書日期2005年11月18日) 一案(判詞第197和198段)中解釋, 雙方均有無可質疑的責任去披露各自的經濟情況:
29.家事法的權威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在第17.28段中指出,雙方向法庭坦白披露所有資產的責任,是一個絕對和連續不斷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沒有盡此責任, 法庭將對其作出不利的推斷。 本案爭議重點 30.本席認為本案的爭議重點在於:
男方的經濟狀況與需要 31.男方的證供是他自2016年起成為的士司機, 在最好景時是每月的收入為15,000元至20,000元。 32.男方在其存檔於2021年4月15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收入為每月17,000元至20,000元, 他又說他的收入大減70%。 33.男方在其存檔於2018年10月18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失業,他之前的收入是12,000元,他在庭上確認因為當時他正在停牌無法駕駛的士。 34.即是說男方驟減70%的收入後竟然已經是17,000元至20,000元,這個說法顯然與男方說最好景時收入15,000元至20,000元的說法與及他在2018一年停牌前收入是12,000元的說法自相矛盾。 35.本席認為男方的證供不盡不實,無法令人相信。 36.男方指他每個月總開支45,300元,詳情如下:
37.如男方聲稱每月17,000元至20,000元的收入也可維持他每月38,000元的借貸還款的話,三子的贍養費只是約3,000元也只是少於男方每月還款金額的8%,男方理應有能力支付三子每月的贍養費。 38.男方於其於2021年4月1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披露當中數個銀行戶口的月結單。女方的代表律師分別於2021年5月17日及2021年7月20日向男方發出問卷要求男方提供其中三個戶口中的大額的款項存入或支出的詳情。 當中有關該三個戶口的交易的提問分別有47、43及24項。 39.男方的答案並沒有就任何一項款項存入或支出作出回答,只是就每個戶口的所有提問概括的回答「過去的錢銀收入沒有像公司會計般詳細記錄去向來源,不記得過去細節」、「此帳戶是的士收入積存後存入的戶口,收入是的士收入。去向及用途不清楚不記得細節」、「我沒有詳細記錄,就算支出都應該還負債」及「我沒有詳細紀錄,資料不詳」。 40.男方提出的解釋是他作為成年人,總會出現複雜的金錢交葛或銀行轉帳,支付銀行上的交易資料不可能每單每次另外記錄下來,再加上他欠下銀行幾十萬的負債,每月支付最低還款已經不計其數足夠複雜,難以每筆記錄下來。 41.女方提出有關男方的銀行記錄中的存入與支出,已經是不少於5,000元的存入或支出,當中更不少是涉及20,000元以上的大額存入或支出。除此之外,亦有很多非整數、獨特數字的金額。男方沒有理由連一宗存入或支出的詳情也無法記起或提供。 42.再者,男方僅是提供新近的12個月內的銀行記錄。不管男方的記憶力再差,也沒有理由連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前1至2個月內的大額或非整數、獨特數字的交易也完全一個也無法記起或提供詳情。 43.本席認為男方的行為正是典型的拒絕回答或迴避問題。 44.正如案例所述,男方有責任在家事法庭的訴訟中作出完全及誠實的披露。對於男方的解釋,本席認為牽強、不合常理,根本無法接受。 45.本席裁定男方的證供並不可信,他亦沒有完全及誠實披露其財政狀況,本席拒絕接受男方有關他經濟狀況的證供、證據。 46.在此情況下,正如案例所述,本席有權對男方其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本席推斷男方實際上有隱藏收入或資產,並且他實際上是有能力每月支付三子的贍養費。 女方的經濟狀況與需要 47.女方任職辦公室助理,每月收入11,700元。 48.從女方於2021年5月20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可見,女方每月總開支為17,721.8元,詳情如下:
49.男方並無就女方的開支提出質疑。本席經考慮後,亦認為女方的各項開支合理,屬於女方與三子的合理需要。 50.以女方的收入要維持家庭每月開支包括三兒子的生活費用,女方顯然十分吃力,男方每月支付三子的贍養費對女方與三子十分重要。 51.男方指女方加上長女與次子三人有工作收入,合共最少3、4萬元,故此不同意女方無力支付三子的生活開支,三子的贍養費金額合理。 52.女方反對男方的說法,並解釋長女中四未畢業,次子中一未畢業加上有刑事紀錄,兩人工作並不穩定,根本沒有足夠賺錢能力。長女與次子亦有自己的生活開支及需要為將來自己的財政儲備,他們自己的收入均捉襟見肘,他們沒有必要的責任,亦沒有實際能力去幫忙供養三子。 53.本席認同並接受女方的說法與解釋為合情合理,並認為男方只是推卸責任而已。 情況有否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 54.本席已經裁定男方並無完全及誠實披露財政狀況,亦裁定他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三子的贍養費。 55.本席並不認同男方能證明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足以支持他的更改贍養費申請。 56.實際上,男方一向聲稱自己的財政狀況是負債累累。男方於2018年10月18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自己為無業,他當時因為被停牌,無法繼續駕駛的士,而之前的收入為每月12,000元。 當時他聲稱自己欠債2,600,000元。 57.即使以男方所指他一向負債累累的經濟狀況來看,他在此情況之下仍然以同意傳票方式申請作出同意命令。本席並不認為男方現在的經濟狀況相比於同意傳票當時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 58.因此不管如何,本席認為男方的案情並沒有出現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重大改變,足以支持更改他贍養費的申請。 結論 5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男方更改贍養費的申請敗訴,本席撤銷男方於2021年3月16日存檔以「關於申請附屬濟助的通知書」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60.根據本申請的結果,男方理應支付女方的訟費。本席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他於2021年3月16日存檔的「關於申請附屬濟助的通知書」的申請的訟費。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署規例》評定。
呈請人(女方)由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男方)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陳 對 陳
何前稱何 對 羅前稱羅
廖 對 梁
高 對 蘇
林 對 劉
吳 對 李
張 對 容
張 對 鄭
林 對 康
賴 對 朱
陸 對 陳
梁 對 莫
高 對 鄭
鄭 對 黃
Whm 對 Lsd
郭 對 程
梁 對 鍾
Cwy 對 Fyh
李 對 蘇
何 對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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