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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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這項控罪俗稱「洗黑錢」罪。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497/2024[2025] HKDC 49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7/2024

[2025] HKDC 4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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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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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3月19日
出席人士: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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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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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這項控罪俗稱「洗黑錢」罪。

2.案情透露,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是一個滙豐銀行賬戶(賬戶一)及一個渣打銀行賬戶(賬戶二)的唯一持有人。

3.2021年3月29日,周女士(控方第一證人)墮入冒充中國內地官員騙局,把港幣300,000元轉入賬戶一。

4.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間,吳女士(控方第二證人)亦墮入同一騙局,她共損失港幣2,444,000元,當中港幣990,000元於2021年8月25日轉入賬戶二。

5.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間,謝女士(控方證人三)亦墮入同一騙局,共損失港幣775,540元,當中港幣730,000元於2021年8月24日及2021年9月1日藉兩筆交易轉至賬戶二。

6.2021年3月8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一,賬戶一於2021年11月6日結束,期間共有三筆總額港幣300,135元存入賬戶一。來自控方第一證人賬戶的港幣300,000元匯款佔存款價值99 %以上,共有六筆總額港幣300,237元提款從賬戶一提取。

7.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二,賬戶二於2022年1月18日結束,期間共有九筆總額港幣2,893,465元存款存入賬戶二。來自控方第二證人賬戶的港幣990,000元匯款及控方第三證人賬戶的港幣730,000元匯款,合計佔存款價值59 %以上,共有十五筆總額港幣3,085,803.44元提款從賬戶二提取。

8.2023年5月17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他無業,而且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領取人。

9.被告人有3次刑事紀錄,涉及5項控罪,但沒有同類紀錄。

10.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

11.代表被告人的曹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亦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人出生於國內,2002年來港,現年52歲,中三教育程度。他已經離婚,育有一個19歲女兒及一個15歲兒子,子女均和前妻居住。被告人曾任職冷氣技工,但自2021年開始失業,依靠綜援為生,每個月資助額為大約港幣5,500元。

12.辯方大律師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知情或者他有任何得益。有關於控方加刑申請,辯方希望法庭不作出加刑或者採納一個較低的加刑幅度。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控方呈交的李耀南總督察的口供A表,2022年騙案及洗錢的被捕人數是28,936人;於2023年是42,004人;而2024年是47,063人。數字顯示2024年上升幅度有減慢趨勢;而根據供詞中的B表,在「洗錢案」和涉及損失金額則有明顯下降的趨勢。於2022年騙案及「洗錢案」的金額為港幣366億元;於2023年為120億元;於2024年為61億元。

13.另外涉及傀儡賬戶的案件,於2002年的金額為港幣363億元;於2023年為港幣99億元;而在2024年是港幣44億元。所以大律師說比起2022年和2023年,2024年數字已經有下降跡象。

14.大律師說,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控罪定下量刑指引,她呈交了廖麗婷[1]案、許有益[2]案和雲國強[3]案。大律師指出,本案控罪一金額主要涉及一位受害人及一筆一次性轉賬港幣300,000元;而控罪二涉案交易差不多全部在一個月內發生,總額是港幣2,893,465元。大律師亦提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73/2024[4],該案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總額涉及超過11,000,000元,該案法官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是3年。大律師指該案總額比本案多,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15.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已經說明,洗黑錢案把犯罪得益合法化,間接地鼓勵了犯罪行動。為了要打撃嚴重罪行,避免犯案者獲得經濟利益,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因此,一般來說,即使是初犯,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16.上訴法庭並沒有就洗黑錢案定下量刑指引,不過在多宗案件中,包括許有益案、Boma[5]案及雲國強案等,上訴庭指出判刑時法庭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黑錢」的金額;犯案次數;犯罪時間長短;「上游罪行」的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包括他是否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及參與程度;罪行有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以及國際跨境成份等等。

17.雲國強案,上訴庭提及許有益案判詞中列出多宗洗黑錢的判刑,當黑錢是100至200萬元的量刑基準大約是3年;300至600萬元的量刑基準大約是4年;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8.本案的兩項控罪都涉及上游罪行,都是冒充內地官員騙案,這上游罪行嚴重。控罪一涉及大約300,000元,涉及三筆存款及六筆提款,犯罪時間大約八個月;控罪二,洗錢大約2,890,000元,涉及九筆存款及十五筆提款,犯罪時間大約六個月。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上游罪行性質或者有份參與,本席當被告人不知道上游罪行確實性質,亦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他只是讓人使用他的戶口,並沒有參與操作。

19.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控罪一量刑起點;控罪二量刑起點是2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減去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之後,控罪一應判監12個月;控罪二應判監22個月。兩項控罪大約是在同一時期發生,考慮了加起來的總額是大約3,190,000元之後,本席用3年監禁為清洗者總額的量刑起點,減三分一之後,會是兩年監禁。

20.控方申請加刑,依賴的證據是李耀南總督察在2025年2月18日的供詞,辯方不爭議這供詞,亦不要求傳召李總督察。總督察說,利用「傀儡賬戶」洗黑錢活動近年持續呈上升之勢,他在供詞第13段解釋他指的傀儡是此人對上游罪行只有輕度參與或不涉其中,又或者是對上游罪行知悉甚微或毫不知情,他們只是容許犯罪分子操作其賬戶去洗黑錢。

21.在本案,本席判處兩項控罪的基礎就是當被告人沒有參與上游罪行及對此不知情,亦沒有親自參與操作戶口,他只是讓他操作自己戶口。否則,法庭會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但被告人的角色就是總督察所描述的「傀儡」身分。

22.根據總督察的供詞第11段,有兩種情況之下,警方會把案件視為涉及洗黑錢。第一種情況,他稱為「洗錢案」,即是只有海外上游罪行或者不涉及可識別上游罪行的獨立洗錢活動;第二種情況,他稱之為「騙案」,即是在香港有上游罪行,並且通常與騙案有關的洗黑錢活動。總督察把這兩類數據合併之後列出在第16段A表及20段B表。由A表可見,騙案及洗錢案總數由2020年的16,643宗升至2024年的47,063宗,而被捕傀儡人數由2020年的760人升至2024年的7,883人,佔被捕人數中的比例由2020年31.38%升至2024年75.1%。總督察亦在B表進一步列出已偵破並作出拘捕案件中涉及的損失金額、已清洗得益及使用傀儡賬戶的數字。

23.曹大律師正確指出從A表所見,被捕人士總數在2024年的上升速度比以往減低,不過法庭認為更重要的是這數字仍然是居高不下,而且仍在上升,只是速度比2023年較慢而已。大律師強調涉案的金額已經明顯減少,但本席認為雖然如此,這個數字並不代表這類案件已經不再普遍。相反,本席認為這些數據反映出洗黑錢案在香港仍然十分普遍及猖獗,而且大部分利用傀儡賬戶來犯案,2024年被捕傀儡佔被捕人士百分比更加升至75.1%。

24.本席信納總督察供詞所說,利用「傀儡賬戶」進行洗黑錢活動十分普遍,而且趨勢日增,因而令香港反洗錢制度受到很大衝擊。傀儡賬戶增多,妨礙了銀行體系正常運作,亦形成了多重屏障,掩藏背後犯罪主腦的身分,令警方難以追查到幕後犯罪主腦,變相助長了更多罪案發生,執法部門亦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資源進行調查工作。

25.這情況不能夠接受,法庭應該加刑以起阻嚇,所以批准加刑申請,但法庭亦都顧及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犯案時間是3至4年前,所以最後決定控罪一,加刑2個月;控罪二,加刑4個月。

26.加刑之後,控罪一判14個月監禁;控罪二判26個月監禁,控罪一的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開執行。即是總刑期是28個月監禁。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34/2015

[2]  [2010] 5 HKLRD 536

[3]  [2012] 1 HKLRD 197

[4]  [2025] HKDC 18

[5]  CACC 33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