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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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0/2024 [2025] HKDC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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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共涉及約330餘萬港元和100萬美元。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被告人於2022年1月在眾安銀行開立了一個個人銀行戶口(戶口1)。 4.於2022年5月,一名受害人遭到電話詐騙,將港幣2萬元存入該戶口1。 5.經調查發現,戶口1在2022年1月至8月期間,共有37筆提款,金額與存款十分相近,提款是在相應存款存入當日或存入數日內提取。該37筆提款合共87餘萬港元,包括受害人存入的2萬港元。 控罪二 6.被告人於2022年3月在香港滙豐銀行開立一個多貨幣個人銀行戶口(戶口2)。 7.於2022年5月,一名居於美國的人士遭到電話詐騙,將合共42萬美元存入該戶口2。 8.經調查發現,戶口2在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共有24筆存款,合共100餘萬美元,其中包括受害人42萬美元的存款。在同一時期內,有另外17筆港幣存款,合共254餘萬港元,之後有131筆相應提款,金額與存款十分相近。 9.被告人於2023年8月7日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稱開立了戶口後並未使用,將該戶口借給朋友使用,且沒有收取任何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10.她現年46歲,未婚,無業,育有一名2歲兒子,但於去年11月將兒子交由寄養家庭照顧。 11.被告人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被判監11年,於2021年底出獄。 12.辯方求情稱,被告人出獄後,被男友拋棄,出現財困並欠下債務。她得到一名女子接濟,之後受到該女子的游說,借出該兩個戶口給該女子使用,且沒有收取報酬。 量刑考慮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4.本席也考慮了以下案例:
量刑起點 15.本席考慮了涉案的款額合共約港幣1,100萬元、以上的案例、被告人的背景、求情及總刑期的考量,就每項控罪本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考慮 16.本席考慮了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認為本案情節符合有關的規定,批准加刑。 17.就加量幅度,辯方指出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無論在案件的數目以及涉案的金額由2023年至今均有下降的趨勢。 18.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等的各項因素,本席採納25%作為加刑的基準。 判刑 19.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經認罪後三份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32個月。 20.經25%的加刑,即8個月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40個月。 整體量刑 21.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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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