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忠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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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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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4/2025 [2025] HKDC 19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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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控罪一 2.2024年8月27日,警方接獲覃先生報案,指2024年8月16日至27日自己不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某大廈(“涉案大廈”)住所期間,住所曾被爆竊。 3.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下事情:
控罪二 4.2024年8月30日約0430時,涉案大廈住客陳先生(“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唐6樓有拉閘聲。 5.控方第一證人翻看閉路電視,發現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在涉案大廈梯間徘徊。案件報警處理。 6.同日約0441時,警方抵達涉案大廈,發現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坐在唐1樓至2樓梯間。第一被告人上身赤裸,揹著啡色斜孭袋,第二被告人則身穿白色上衣,揹著黑色斜孭袋。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於是被警方截停和拘捕。 7.經搜查,在第一被告人的啡色斜孭袋發現一支螺絲批及一對黑色手套,還從第一被告人那處發現一支電筒。在第二被告人的斜孭袋又發現一支電筒。 8.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下事情:
拘捕及警誡第二被告人 9.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二被拘捕,罪名是“企圖入屋犯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大眼仔叫我陪佢上嚟,我唔知做咩架”。當警員進一步問及誰是“大眼仔”時,第二被告人表示:“咪頭先同我一齊,比你地拉果個男人囉”。 10.第二被告人亦就控罪一被拘捕,罪名是“入屋犯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大眼仔叫我陪佢上去咋,佢偷果啲嘢我無份嫁,淨係睇住佢偷咋”。 11.警方其後為第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12.第二被告人現年39歲,由2011年開始至2021年有2組共5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涉及虛假文書及處理贓物罪。對上一次定罪在2021年11月,涉及共5項控罪而被判21個月及4星期監禁。 13.第二被告人已婚,教育程度至中學三年級。 14.辯方陳詞重點包括及早認罪、第二被告人不是慣犯及主謀、因經濟拮据而犯案。 15.本席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包括鄧健強CACC 439/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CACC 24/2014、李文景 CACC 141/2021及陳家仲CACC 26/2022。本席同意文中論述,該些案例似乎提出了在入屋犯法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第一,涉及單位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第二,涉案人是否有預謀,例如有否帶備爆竊工具,或以特定單位為偷竊目標。第三,涉案單位是否有貴重財物。第四,涉案人有沒有引起單位內任何人士恐慌或不安。 量刑 16.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本案案情涉及爆竊民居處所、辯方求情各點,及第二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7.套用上述案例的主旨,首先,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採納該量刑基準,但本案第二被告人和主犯早有預謀,而且夥同犯案。第二被告人被捕時戴著口罩及手套,本席因這些情節把控罪一及二的刑期基準訂在36個月監禁,而控罪一涉及事主有損失,涉案大廈更成為「爆竊」目標,因而加刑至39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控罪一及二的刑期分別為26及24個月監禁。因應兩罪案情部分重疊,涉及同一大廈及兩罪相隔3天,本席把控罪二當中4個月監禁和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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