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嘉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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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去年11 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 [1] ,和另一項「縱火罪」 [2] ,分別被判監4 個月和8 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入獄8 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所有上訴,現頒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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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6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6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65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8日 判案日期:2012年1月18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2年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去年11 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1],和另一項「縱火罪」[2],分別被判監4 個月和8 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入獄8 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所有上訴,現頒布理由。 案情 2.案發於去年10 月22 日下午約4 時半,兩名警員接報到廣福邨廣仁樓8 樓走廊調查,看見牆上有多個血掌印,當時上訴人手持3 罐啤酒,在該處徘徊和自言自語。警員發現上訴人右姆指正流血,於是上前查問。上訴人表示自己患精神病,須見醫生。警員遂召救傷車到場,期間,上訴人回813 室取出駕駛執照,讓警員核實身份。救護員到場後正準備陪同上訴人離開單位往醫院的時候,上訴人突然情緒激動,拒絕往見醫生,隨即從單位內擲出一樽天拿水,然後關上單位大門。玻璃樽跌落地上破裂,令走廊的一名警員左眼受傷,感到頭痛和跌在地上。稍後,上訴人從單位窗口擲出3 樽點著了的天拿水,分別落在平台上燃燒,需消防員撲熄,地上留下燒焦的痕跡。警員後來破門入屋,拘捕上訴人。 判刑理由 3.就襲警罪而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把一樽天拿水擲向單位外的警員,對執法警員造成極大危險,屬最差劣的情況,必須嚴懲。所以裁判官以這控罪的最高刑罰6 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減刑兩個月,判他入獄4 個月。 4.關於縱火罪,裁判官判刑前考慮過精神科醫生報告,醫生指出上訴人婚後從泰國移居香港,但未能適應香港生活,加上婚姻關係不和諧,導致抑鬱和情緒失調,須定期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但無損其認知能力,也不是精神錯亂。上訴人妻子患精神病,6 歲女兒已在4 年前交由社會福利署照顧。雖然上訴人在酒精影響下犯案,但裁判官認為他從單位擲出燃點著的天拿水樽,危害公眾安全,是嚴重的罪行。裁判官考慮過有關案例後[3],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減刑4 個月,最後判他入獄8 個月。 5.由於兩罪是同一事件,裁判官命令兩刑期同期執行。 上訴理由和討論 6.就定罪的上訴,本席再三向上訴人澄清他的理據,上訴人只表示刑罰過重,希望減刑而已,並非被誤導或不理解控罪而認罪。上訴人一直由當值律師代表,認罪前經傳譯員詳細解釋後同意案情,本席認為程序沒有不公,沒有理由推翻定罪,所以駁回定罪上訴。 7.至於判刑,上訴人指刑期過重,他要照顧女兒,加上妻子須定時服藥,希望減刑。 8.就「襲擊警務人員罪」,上訴人向警員投擲易燃液體,對該警員和附近居民造成極大危險,4 個月監禁合理。至於「縱火罪」,上訴人雖然因生活壓力導致抑鬱和酗酒,但他的行為實在極度危險,嚴重影響他人的安全。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他的個人背景和精神狀況,量刑已相當寬大。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理據,上訴人犯案時並非精神錯亂,應該知道行為的嚴重性。兩罪的量刑並非過重,所以駁回兩罪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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