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希宇

Case No.DCCC 739/2024[2026] HKDC 159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39/2024 及 156/2025(合併)

[2026] HKDC 15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39號及2025年第15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希宇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四共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3) 條,並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控罪五獲存檔及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上游罪行

2.控方第一至第十六證人墮入網上「刷單」提高銷量騙局,他們被騙徒誘使轉賬款項至不同賬戶,包括被告人以下的賬戶1至4:

(1) 在眾安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號碼881010135773)(“眾安賬戶”);

(2) 在Mox Bank Limited持有的賬戶(號碼74947675430)(“Mox賬戶”);

(3) 在天星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號碼882000064947)(“天星賬戶”);

(4) 在螞蟻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號碼39375333581555539)(“螞蟻賬戶”)。

涉案賬戶

3.賬戶1至4由被告人開立。在不同日期,上述控方證人按騙徒指示存款至該些銀行賬戶:

(1) 2022年5月13日,控方第一證人將港幣35,000元存入眾安賬戶;

(2) 2022年5月11日及17日,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分別將港幣120,683元及港幣10,000元存入Mox賬戶;

(3) 2022年5月29日及30日,控方第四至第十二證人將港幣共526,328元(金額介乎港幣5,300元至256,400元)存入天星賬戶;

(4) 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間,控方第十三至第十六證人將港幣共102,003元(金額介乎港幣420元至90,000元)存入螞蟻賬戶。

資金流向分析

4.眾安賬戶於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間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該賬戶有420筆存款,總額港幣1,242,895.90元;並有60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1,242,895元。

5.Mox賬戶於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間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該賬戶有333筆存款,總額港幣2,749,969.51元;並有120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2,743,980.25元。

6.天星賬戶於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該賬戶有132筆存款,總額港幣1,151,886.94元;並有58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1,151,854元。

7.螞蟻賬戶於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該賬戶有133筆存款,總額港幣728,687.24元;並有51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728,687元。

8.存入上述銀行賬戶的款項由多個對手方以轉賬方式存入,當中包括控方證人經轉數快轉入的款項。從上述銀行賬戶個別銀行紀錄可識別出相關受害人的存款。

9.上述銀行賬戶所見的鏡像模式顯示,該些銀行賬戶用作短暫存放資金。

被告人的經濟能力

10.稅務局的紀錄顯示被告人曾就以下期間提交報稅表:

(1) 被告人報稱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共有入息港幣8,232元;

(2) 被告人報稱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間共有入息港幣20,121元;

(3) 被告人報稱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共有入息港幣9,875元。

11.被告人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已知財產。案發期間,被告人的經濟能力與上述銀行賬戶的交易金額並不相稱。

定罪基礎

12.被告人現同意,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涉案眾安賬戶的總額港幣1,242,895.90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13.被告人現同意,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及吳俊源,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涉案Mox賬戶的總額港幣2,749,969.51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14.被告人現同意,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吳俊源,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涉案天星賬戶的總額港幣1,151,886.94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15.被告人現同意,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吳俊源,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涉案螞賬戶的總額港幣728,687.24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16.被告人現年22歲(犯案時18歲),單身,教育程度至中四。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7.辯方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可享1/3扣減。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年青,因經濟困難而犯案。就控罪一至四控方加刑申請沒有異議。

討論及判刑

控罪一至四

18.在定罪後,控方就控罪一至四申請把一名總督察的證供呈堂,目的為希望法庭考慮電騙及連帶「洗黑錢/傀儡戶口」罪案近期的普遍性、獲益性、傷害性[1],而就有關控罪的情節,作為可能加刑的因素。辯方不反對有關證供呈堂。

19.「洗黑錢」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20.上訴庭在眾多案例中均已指出,被告人不知道「黑錢」的來源,又或控方證明不到其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有效的減刑因素。有關此原則,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倪鳳仙[2013] 5 HKLRD 95和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均有提及。

21.案例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及判刑,若涉及「黑錢」金額是100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監禁;300至600萬元,約為4年監禁;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監禁。

22.而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應考慮該可公訴罪行的性質、被告人的知悉是否涉及國際層面、相關罪行策劃的複雜性、是否犯罪集團所操控、涉及「洗黑錢」的次數及時間、罪犯是否在已知悉該公訴罪行後仍處理該些財產得益、被告人的角色及行為等等。

23.套用以上判刑因素於本案被告人,本席有以下分析。

24.在本案,被告人的4間不同銀行戶口涉及「洗黑錢」犯罪行為總金額約港幣5,873,439.59元,犯案時段約3個月。作為銀行戶口唯一持有人,被告人必定知道把戶口控制權交予他人利便犯罪集團處理「黑錢」,在犯罪鏈內轉走「黑錢」的角色重要但屬次要,但本席接受被告人未必知道上游罪行情況。

25.經考慮上述量刑因素及律政司司長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本席把控罪一至四的總量刑基準訂在4年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為32個月監禁。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8歲,誤信他人「找快錢」而犯案,加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總刑期可減至30個月監禁。

26.加刑方面,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第20段提及詐騙及「洗黑錢」金額、傀儡賬戶等數字,以2020年至2025年計,涉及「傀儡賬戶」金額由2020年的18億元升至2025年的39億元,加幅驚人,無疑已達到猖獗程度,對整個社會仍造成極大禍害及巨大的經濟損失。

27.經考慮李總督察的供詞後,本席批准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被告人加刑。本席認為,由於被告人未必知道上游的詐騙事件,合適的加刑幅度應為20%。因此,本席根據第455章第27(2) 條加刑20%,整體刑期由30個月監禁加至36個月監禁。

28.每項控罪刑期分佈如下:

控罪 涉案金額(港幣/元) 每項控罪判刑
(經扣減/加刑/四捨五入)(月計)
同期/分期執行
1 1,242,895.90 36x2/3x1.2=29 控罪1至3同期,控罪4當中7個月和控罪1至3分期
2 2,749,969.51 36x2/3x1.2=29
3 1,151,886.94
36x2/3x1.2=29
4 728,687.24 24x2/3x1.2=19

總結

29.本席考慮了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及個人參與程度,本案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供詞第16及20段反映2020年至2026年6月的「洗黑錢」案的普遍性、嚴重性及傷害性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志勇

DCCC 1088/2025 · District Court
30 Jul 2026
4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進然

DCCC 1198/2025 and DCCC 64/2026 · District Court
15 Oct 2026
4 shared citations
Full analysi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淑怡

DCCC 648/2025 · District Court
24 Sep 2026
4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詠佩

DCCC 11/2025 · District Court
15 Jul 2026
3 shared ci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