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31/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anuary 2015.
1.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 包括第一被告人吳文章(D1)和第二被告人張健明(D2)。控罪書上有三項控罪, 每一項均是共同檢控他們兩人。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罪名均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項的罪名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