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玄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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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6月1日,在港鐵金鐘站開往灣仔站之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判後由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537/2021[2022] HKCFI 176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37/2021

[2022] HKCFI 1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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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玄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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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月14日(上訴人)
2022年3月3日
2022年1月26日(答辯人)
擬定聆訊日期: 2022年3月7日(以書面方式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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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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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6月1日,在港鐵金鐘站開往灣仔站之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判後由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簡述相關案情如下 [2]

「2. 控方傳召了兩名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為事主X小姐,第二控方證人為到現場調查案件的警員。被告人身分不被爭議。

控方案情

3. 於案發時,第一控方證人X小姐在港鐵金鐘站往柴灣方向的列車車廂内。第一控方證人當時站在背向車門的位置,身後有一個人的身位的空間,她左邊有一名男子站著,右邊則站著一名女子,她知道後面有人站在她身後。當時車上多人,但仍然可以轉身及郁動的。第一控方證人上車後感覺到有東西「揩」到她的臀部,但她覺得可能人多所以沒有特別為意,直至到第一控方證人感覺到有一隻手摸著她的臀部,她感覺到手掌在她短褲外中間位置,手指少少向上手指向上「𠳕」及手指摸著臀部與大腿後連接的位置的肉,第一控方證人形容為「兜住」她的臀部,「揸」了一下。

4. 第一控方證人說,當時感覺到力度是輕及有熱力。第一控方證人說,「兜住」了臀部兩至三秒,她隨即轉身,看見她身後的被告人左手手掌正向外及向上。被告人立刻將手轉回貼著自己的大腿,在自己的身旁。第一控方證人問被告人「你做乜嘢?」被告人回覆「冇乜嘢,因為車廂好迫。」當時列車剛到灣仔站,被告人衝出月台,第一控方證人看見他打算離開,立刻扯住被告人的背包,因此第一控方證人被被告人一直扯出月台。第一控方證人大聲叫途人協助報警,及她被非禮。其後有途人攔住被告人,避免他逃走。警員到場後,第一控方證人將事發經過敘述給警員聽。

辯方案情

5.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本席並不會因此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之揣測,這是被告人的權利。

6. 辯方盤問時向第一控方證人指,其實第一控方證人對事件的細節記憶混亂,亦指第一控方證人望向後方時,不能看見被告人的手在她的臀部,不能說一定是被告人非禮她。辯方亦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作出某些批評,包括她的證供不合理,例如證人供詞內提及到被告人縮左手,但被觸碰的是右面臀部。辯方亦指,第一控方證人證供凌亂,一時向第二控方證人說感覺到有人摸了臀部1分鐘,其後在第二份供詞又說8至10秒,而在庭上則說兩至三秒。」

裁判官的裁決

3.裁判官謹記有關舉證責任和準則、作出推論及上訴人具良好品格的法律指引,亦提醒自己這是「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要小心謹慎地考慮X之證言及可信性。裁判官細心考慮過控方的證供及辯方針對X的批評後,接納X及控方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當日的事發經過就如X所述,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鍾偉強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或沒有足夠考慮X證供充滿著混亂、不合情理及前後矛盾的地方,導致定罪裁決不安全及/或不穩妥。

定罪上訴的法律原則

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證據(輔以上訴法庭接納的新證據)進行 [3] 。就案情事實,上訴法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4] 。就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5]

6.上訴法庭不會偏離原審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誠信的評估,除非其決定存有明顯的錯誤。若原審裁判官犯錯而所犯的錯誤令審訊有重大不當的情況,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關鍵的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然而,即使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上訴法庭仍須履行「重審」的法定責任,審視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便應判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 [6]

考慮

7.鍾大律師指X就她被摸後向左還是向右轉身,在主問和盤問下有不同答案,若然X是向右轉,她不可能看到上訴人左手的動作,然而裁判官對X證供的改變及她轉身後觀察到的情況全無著墨。鍾大律師指X於被觸摸後轉身時的觀察充滿不理想之處,裁判官沒有作出任何或任何足夠的分析。而且X在盤問下同意她不肯定一定是上訴人非禮她,可見她的證供並非完全可靠。

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回應時指出,X在盤問時繪畫了一張相關人物位置的草圖(證物P3)[7]後,與裁判官有一段對答,對答顯示裁判官清楚明白X在繪畫草圖之前說自己向左轉身,是因為她一直以自己「轉身後」的面向為基礎。X指草圖的位置是正確的,亦更正自己轉身的方向是右方。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明顯了解各人位置和知悉X是向右轉身的。此外,證供顯示,X向右轉前向左右兩邊用「眼尾」望,確認在上訴人旁邊的一男一女不可能觸碰到她。之後她「成個身轉」向右邊,望到上訴人的左手,手指向下、手掌向上、正退回自己大腿。答辯人認為,若然X右轉的幅度較大,她絕對有可能看見上訴人尚未完全下垂及退至大腿的左手。就X在盤問下同意她不肯定上訴人就是非禮她的人,答辯人指裁判官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X的證供,亦正確地裁定X身後三人中只有上訴人能夠觸碰她身體,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 [8]

9.根據X的證供,及後她感覺到臀部被摸的時候,她左右兩邊都有望過,好清楚看到她身旁的另一位男士沒有掂過她。當時她是左、右兩面擰,只是以左、右眼尾望一望,沒有好大動作地望向後方,未能夠看到觸碰她的手。及後她轉身向後看時,她是「成個身轉」,看到上訴人即刻放番隻手,貼住自己大髀。據此,本席不認同上訴方所指,X向右轉身是只會看見上訴人的右手而非左手,X轉身的幅度是「成個身轉」,轉身後看到上訴人的左手並非沒有可能。

10.就辯方指若真的是被告人非禮X的話,X轉頭沒有可能看不見上訴人的手在她的臀部之說,裁判官有如下的分析 [9]

「11. 本席本席細心考慮過控方的證供及辯方對第一控方證人證供的批評。辯方指第一控方證人之證供並不合理,例如被告人在第一控方證人的正後方,第一控方證人轉身時看見被告人的左手縮開,將手掌轉回向自己的身旁大腿上。辯方指若第一控方證人之前在證人供詞內說是右邊被觸摸,而被告人是用左手摸她,這並不合理,因為被告人左手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右邊臀部是很不自然的動作。

12. 本席認為若被告人從後用左手觸摸第一控方證人右臀部,並沒有不合理或不合邏輯之處。用左手從後去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臀部的右邊並非不尋常或沒有可能的事情,而為何某人選擇用左手是個人的選擇,亦可以有很多原因,因此本席認為沒有甚麼奇怪之處。

13. 辯方又指,第一控方證人說她隨即已轉頭看被告人,但沒有看見被告人的手在她的臀部。若真的是被告人非禮第一控方證人,這是沒有可能的,因被告人不會能夠及時縮開他的手。本席並不同意這說法。若第一控方證人感覺到臀部被摸後,隨即轉身,第一控方證人未完全轉身前,身體一有郁動,被告人很容易便可以感覺到及察覺到,尤其是被告人站在她的近距離在後方,而因此亦可以立刻嘗試縮手。本席認為這亦能夠解釋為何第一控方證人轉身看後面的時候,第一控方證人的手掌仍然向外及向上,正正就是因為被告人感覺到第一控方證人郁動轉身,他縮手,但未能及時將手轉回下垂在身旁的狀態。」

11.就上訴方指X身為受害人亦同意不能夠肯定上訴人就是非禮她的人,裁判官認為這並不等同於X推翻自己的證供 [10]

「16. 本席認為第一控方證人當然同意辯方這說法,因為第一控方證人一直的說法都是她轉身看後面時,被告人已縮手,因此沒有看見被告人的手在她的臀部;但她看見被告人手的姿勢是向上及向外翻出,而其後被告人立刻將手放回身旁。這與第一控方證人自己的說法沒有衝突的,因雖然認同沒有看見被告人的手在她的臀部上,但第一控方證人已多次堅持身後除了被告人根本沒有其他人能夠觸碰她的臀部。反而第一控方證人同意辯方這樣向她指出的說法,本席認為突顯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合理、公平及不會誇大事情的證人,因為客觀的事實便是她清楚感覺到從後被觸摸臀部,但當然第一控方證人沒有「後眼」,而到她轉身查看時已不能看見是誰人的手剛觸碰她的臀部。本席認為這並不等同於第一控方證人在推翻自己之前的證供,指她認為是被告人用手「兜住」她的臀部。」

12.就X有關被觸摸時間和位置的議題,上訴方承認裁判官於討論證據時均有作出分析。上訴方強調裁判官只是基於X證供將上訴人定罪,然而,裁判官在分析證據前已提醒自己案件涉及一對一的指控,要小心謹慎地考慮X的證言及可信性。評估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屬裁判官決定的範疇,此為一事實裁決,裁判官已就相關證據作出分析及判斷,本席細閱過X的證供後,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合乎情理、邏輯,沒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本席看不到需要干預裁判官這些事實裁斷的理由。

結論

13.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君雄何翠蓮何君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鍾偉強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上訴宗卷第14-15頁,裁斷陳述書第2-6段

[3]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4]   Raymond Che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728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業 [2016] 2 HKLRD 718

[6]   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

[7]   上訴宗卷第23頁

[8]   上訴宗卷第39M-N及53T-54E頁

[9]   上訴宗卷第16頁,裁斷陳述書第11-13段

[10]   上訴宗卷第17-18頁,裁斷陳述書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