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玄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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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6月1日,在港鐵金鐘站開往灣仔站之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判後由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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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7/2021 [2022] HKCFI 1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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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6月1日,在港鐵金鐘站開往灣仔站之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判後由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裁判官的裁決 3.裁判官謹記有關舉證責任和準則、作出推論及上訴人具良好品格的法律指引,亦提醒自己這是「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要小心謹慎地考慮X之證言及可信性。裁判官細心考慮過控方的證供及辯方針對X的批評後,接納X及控方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當日的事發經過就如X所述,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鍾偉強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或沒有足夠考慮X證供充滿著混亂、不合情理及前後矛盾的地方,導致定罪裁決不安全及/或不穩妥。 定罪上訴的法律原則 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證據(輔以上訴法庭接納的新證據)進行 [3] 。就案情事實,上訴法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4] 。就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5] 。 6.上訴法庭不會偏離原審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誠信的評估,除非其決定存有明顯的錯誤。若原審裁判官犯錯而所犯的錯誤令審訊有重大不當的情況,上訴法庭有可能會推翻定罪,關鍵的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然而,即使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上訴法庭仍須履行「重審」的法定責任,審視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便應判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 [6] 。 考慮 7.鍾大律師指X就她被摸後向左還是向右轉身,在主問和盤問下有不同答案,若然X是向右轉,她不可能看到上訴人左手的動作,然而裁判官對X證供的改變及她轉身後觀察到的情況全無著墨。鍾大律師指X於被觸摸後轉身時的觀察充滿不理想之處,裁判官沒有作出任何或任何足夠的分析。而且X在盤問下同意她不肯定一定是上訴人非禮她,可見她的證供並非完全可靠。 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回應時指出,X在盤問時繪畫了一張相關人物位置的草圖(證物P3)[7]後,與裁判官有一段對答,對答顯示裁判官清楚明白X在繪畫草圖之前說自己向左轉身,是因為她一直以自己「轉身後」的面向為基礎。X指草圖的位置是正確的,亦更正自己轉身的方向是右方。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明顯了解各人位置和知悉X是向右轉身的。此外,證供顯示,X向右轉前向左右兩邊用「眼尾」望,確認在上訴人旁邊的一男一女不可能觸碰到她。之後她「成個身轉」向右邊,望到上訴人的左手,手指向下、手掌向上、正退回自己大腿。答辯人認為,若然X右轉的幅度較大,她絕對有可能看見上訴人尚未完全下垂及退至大腿的左手。就X在盤問下同意她不肯定上訴人就是非禮她的人,答辯人指裁判官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X的證供,亦正確地裁定X身後三人中只有上訴人能夠觸碰她身體,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 [8] 。 9.根據X的證供,及後她感覺到臀部被摸的時候,她左右兩邊都有望過,好清楚看到她身旁的另一位男士沒有掂過她。當時她是左、右兩面擰,只是以左、右眼尾望一望,沒有好大動作地望向後方,未能夠看到觸碰她的手。及後她轉身向後看時,她是「成個身轉」,看到上訴人即刻放番隻手,貼住自己大髀。據此,本席不認同上訴方所指,X向右轉身是只會看見上訴人的右手而非左手,X轉身的幅度是「成個身轉」,轉身後看到上訴人的左手並非沒有可能。 10.就辯方指若真的是被告人非禮X的話,X轉頭沒有可能看不見上訴人的手在她的臀部之說,裁判官有如下的分析 [9] :
11.就上訴方指X身為受害人亦同意不能夠肯定上訴人就是非禮她的人,裁判官認為這並不等同於X推翻自己的證供 [10] :
12.就X有關被觸摸時間和位置的議題,上訴方承認裁判官於討論證據時均有作出分析。上訴方強調裁判官只是基於X證供將上訴人定罪,然而,裁判官在分析證據前已提醒自己案件涉及一對一的指控,要小心謹慎地考慮X的證言及可信性。評估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屬裁判官決定的範疇,此為一事實裁決,裁判官已就相關證據作出分析及判斷,本席細閱過X的證供後,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合乎情理、邏輯,沒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本席看不到需要干預裁判官這些事實裁斷的理由。 結論 13.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君雄何翠蓮何君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鍾偉強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上訴宗卷第14-15頁,裁斷陳述書第2-6段 [3]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4] Raymond Che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728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業 [2016] 2 HKLRD 718 [6] 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 [7] 上訴宗卷第23頁 [8] 上訴宗卷第39M-N及53T-54E頁 [9] 上訴宗卷第16頁,裁斷陳述書第11-13段 [10] 上訴宗卷第17-18頁,裁斷陳述書第1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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